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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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水平延深及采区开拓从设计上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并在实际施工及生产过程中严格实施。

3、矿井在组织生产、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续时,首先要考虑通风能力,做到以风定产、定头,避免出现因生产过于集中,追求产量进度,造成不合理的通风系统、区域风量不足及违规串联通风等现象。

4、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的回采,通过制订专门的措施经公司批准,可采用局部供风,但必须安装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5、矿井各地点所需风量,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进行计算。 6、矿井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审查必须有通风队技术主管参加,并对矿井通风系统及通风系统改造方案提出主导意见。

7、井下各主要进、回风巷之间,通风队必须设置至少两道正反向风门,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档风墙、防火墙、风筒、防尘管路、隔爆水袋等通风设施质量应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对不符合标准的构筑的通风设施,由责任单位重新施工并承担100-500元罚款,责任人承担20-50元罚款。

8、加强通风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通风队每月初划分设施管理责任范围,各采掘队组对责任范围内通风设施管理负责,设施损坏按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200元。罚责任人20-50元。造成影响生产的要追究责任。

9、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在两巷相距20米前,由技术科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和通风队,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编制贯通措施,做好防止瓦斯积聚、调整系统的准备工作,因通知不及时或单位不及时调整罚100-500元。

10、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由矿总工程师在矿井检修前组织编写《反风演习计划》,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矿井主要通风机及装置、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2、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4、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5、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6、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7、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8、主通风机投入运行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试。五年内,如果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也要做一次性能测试。测试内容及收集的资料有:

㈠绘制通风机性能曲线。对通风机进行测试的工况点选择,一般不少于10个,且均匀分布。对轴流式通风机,应绘制出通风机装置静压特性曲线,对离心式风机,应将全压特性曲线转化为静压特性曲线。

㈡应测出喘振点。

㈢计算出正常运行工况时的运行效率和输出功率。 ㈣测出通风机噪声,轴承与电动机温升。

主通风机系统必须设过流和无压释放保护,具有良好的接地系统,高压电机应装设避雷装置,电动机和风机的轴承要有超温报警装置,转动及带电裸露部分有保护栅栏和安全警示牌。

9、主扇风机的状态要达到以下要求:

1、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扇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扇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机壳、风门不锈蚀,井口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符合规程规定。主、备扇风机按说明书规定定期倒换。

2、反风装置的每个机构必须灵活可靠,风机监控系统中各项功能显示正常,数据准确,振动不超限,并在10min内完成反风任务,同时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反风试验。

3、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齐全、灵敏可靠,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4、叶轮安装角度要一致,应保持平衡且无积尘,至少每半年清扫一次并做好记录。

5、主扇风机房不得用火炉取暖,井口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堆放易燃物品。

6、防爆门使用正常,开启装置配备齐全、到位、无锈蚀。

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为了搞好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加强通风仪器,仪表管理,保证安全运转,防止丢失、损失,减少安全事故,做到合理使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在仪器、仪表管理中,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与使用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特制定一下管理制度: 一、本矿通风仪器仪表的使用、检测、维护、保管、保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煤矿行业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对煤矿的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 ,危及生产安全的仪器,仪表。

三、通用仪器仪表的档案管理和使用保管

1、通风仪器仪表由通风队收发室负责日常维修、保管和发放相关人员使用。

2、为了确实哦掌握通风仪器仪表的数量、使用等情况,通风队必须建立设备台账,并对其进行编码。

3、通风仪器仪表的发放及使用由通风队收发室三班人员进行统计,并留有记录。

4、通风仪器仪表如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时,使用人照价赔偿。 5、严格按照通风仪器仪表说明书的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通风仪器,仪表,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四懂三会”,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和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出一切故障。 四、通风仪器、仪表的校检

通风队负责对仪器仪表按规定时间进行调校,维修记录,并按规定对其进行送检。

六、通风仪器、仪表的维修和保养

1、安检科收发室人员负责检查架上的仪器,不合格的仪器不准上架。

2、安检科收发室人员每班对架上的仪器仪表擦拭,并对各部件进行检查。不合格的药品,部件立即进行更换,做好每班保养工作。 3、对于有故障的仪器仪表每班及时进行维修,并留有记录,否则不得发放,不得使用由故障,不合格的仪器仪表。

四、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

矿井测风是矿井通风管理中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建立测风制度如下:

1、测风员从事矿井通风瓦斯工作具有两年以上的工龄,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理论水平和一定的操作技能、安全技能,方可担任矿井测风此项工作。

2、矿井测风由测风员严格按照《测风员操作规程》执行,每次测风均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协助监护,确保测定数据的准确性,测风操作的规范性和测风操作期间的安全。

3、矿井每10天对主要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各用风点进行全面定期测风,每月5、15、25日进行。遇有停电、停风、停产等特殊情况经请示批准,方可作相应的推延、调整。

4、遇有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局部通风系统调整,各类贯通,矿井总风量调节,局部风量调节,矿井主扇、局扇性能测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等工作进行时,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随时测定。

5、矿井主要进、回风巷的测风,必须在测风站内进行。其它地点也应在其相应的测风站点内进行,每次测风必须量取巷道断面核准测风断面,以确保测定数据的准确性。

6、每次测风均应按照测风记录表中的要求,认真规范操作填写,并于当日根据测定结果,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经审核无误,方可更换井下测风牌板,填报相关报表,及时审签报送各有关单位和领导。

7、测风员应根据各井巷的风速、风量,选用相关的高、中、低速风表,以防损坏仪表或造成数据失真。

8、测风员要妥善保管测风仪表,并根据其有效检定期限,及时送检有关部门进行检校,确保测风仪表的准确性。

9、本制度要求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五、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掘进作业规程中要编写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开工地点全风压通风条件、进回风路线、风筒直径、长度及吸风量计算、局部通风机安设位置、设备、风筒选型要求等,并附局部通风系统图。

2、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并实行挂牌管理。

2)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煤及半煤岩巷不大于5 米,岩巷不大于10米,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格执行。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4)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每天责任单位安排电工检查一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并装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设施。

5)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3、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应有风罩和整流器,5.5KW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应有消音器,高压部位应有衬垫,否则,不准入井。

4、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时需停风时,另一台备用局部通风机立即向掘进工作面供风。因停电等原因使双风机不能启动时,瓦检员必须撤出掘进工作面人员,责任区队电工切断所有责任区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5、停风巷道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6、局部通风机要保证连续运转,严禁无计划停风,因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由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

7、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对风筒是否脱节、风筒是否损坏、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是否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处理。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阻燃、抗静电风筒供风,风筒拐弯使用弯头,异径风筒采用过渡节连接,严禁花接,风筒连接必须反压边,逢 环必挂且吊挂平直,吊挂风筒不能用能产生火花的材料吊挂且不 能与动力电缆同挂一侧。

9、使用单位要爱护风筒,不准有挤压和损坏风筒等现象。若责任单位(或个人)损坏风筒造成瓦斯超限的,除对责任单位处予风筒价格的5倍以上罚款外,安检部门还应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 单位(或个人)另行处罚。

10、掘进工作面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当出风量不足或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立即停电撤人。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门采取措施处理。

6、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井下各地点用来调节和控制风流流量及流向的通风设施(如风门、密闭、调节墙等),均由通风队长负责设置和维修。

2、通风设施的位置、数量由通风技术负责人确定,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具体施工及日常维修和回收等由所管辖的通风队队长负责。

3、通风设施的设置和拆除,必须经总工程师、通风队长同意后,方可进行。

4、每组风门不得少于2道,其间距不小于5米,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必须设置永久性联锁风门,保证二道风门不被同时敞开,且必须设置反扇,防止反风时风流短路,其它地点风门的设置,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服务期限,由通风技术矿长决定。

5、永久风门、密闭或调节墙垛必须用砖或料石构筑,不能用其它材料代替,还应视其用途及服务期限确定其厚度(但不得小于0.5米)。

6、通风设施施工质量由生产矿长负责,具体由所辖通风队长担任施工负责人,组织人员按“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并负责施工质量,安全施工质量,安全等工作,若发现问题,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通风成立质量验收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通风队长担任。

8、每一处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由质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重新施工。

9\\施工永久设施时,必须在巷道两帮、顶、底掏槽,掏槽深度不得小于200MM,施工时无空洞、瞎缝、重缝等,并对墙体进行勾缝,抹裙边等,水泥沙浆按规定配比。施工临时设施时,其四周掏槽深度不得小于200MM,并与巷道周边接触严密,木板之间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并需用水泥浆抹面或勾缝,门扇与门框接触严密不漏风,通车风门必须设底坎,挡风墙。

10、投入使用的通风设施,必须挂牌管理,挂牌内容包括:设施编号、性质(永久或临时)、地点、施工负责人、施工日期、质量验收人、验收日期、检查日期、完好情况,若牌板和内容不全时,由生产单位负责整改,同时,通风单位还应该建立相应的设施台帐。

11、通风设施建好后,由通风、安检、技术室和所在辖区生产单位共同验收后,移交生产单位负责使用,共同管理。

12、为加强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必须对井下风门实行挂牌管理,通

风、安检和生产单位对所辖区域的风门,每班实行专人检查管理,并在当班的风门管理挂牌板上签字,对于当班不签字者,处予50元的发款。

13、采面大眼或压眼之间应设永久调节墙或密闭,特殊情况经请示矿总工程师同意设风门时,必须联锁,生产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风门前后5米及风门之间的杂物,浮货进行清扫,严禁堆积,保证风门前后畅通,浮货杂物不得影响开关风门,否则对责任者处予50元的罚款(其它地点同样如此)。

14、生产单位需运输难以通过风门的大件时,必须事先与矿取得联系,经同意派人协助后,方可通过,严禁施工单位擅自拆除风门或硬撞风门通过,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者开除矿籍。

15、凡留有水沟的地点,生产单位确保水沟畅通,不得让积水影响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16、井下风门无论是自然因素(如矿山压力、冒顶等)造成损坏的,矿必须进行维修或更换。

17、风门损坏后,由通风、安检和生产单位的人员到现场核实,根据损坏程度写出书面报告,安检签字证实后,由生产单位给予赔偿,损坏风门的事故,由安全矿长负责分析,对责任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对责任单位的领导罚款50元,若人为损坏未能查出责任者的,由生产单位照价赔偿。

18、对擅自拆卸或损坏联锁风门联锁绳或绳卡者,查不出责任者的,由所辖区域生产单位十倍赔偿。

19、为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减少通风设施损坏事故,对举报或抓获损坏设施的人员给予50—100元奖励,各单位对职工要加强教育,爱护通风设施,风门过一道关一道,严禁两道同时打开,违者罚款100元。

七、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巷道贯通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巷道贯通前应当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准进行贯通作业。

三、巷道贯通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统一指挥,组织地测、通风、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做好巷道贯通工作。

1、地测部门应对贯通的巷道及时测量,并在两工作面距离接近20米前向技术负责人报告。

2、通风队应在巷道贯通前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保证被贯通的巷道正常通风。贯通后立即调整风流,保证风量充足和通风系统风流稳定。

3、机电队应在贯通前对贯通巷道的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处理。 4、施工单位在贯通前应坚持先探后贯,保证贯通无误,贯通前应当检查贯通地点支护情况,如有支架损坏、支护不牢,应及时处理。贯通时应按安全技术措施布置警戒。

四、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编制时应当就防瓦斯、透水、冒顶事故、通风管理、放炮管理等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通风、地测、机电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然后再向有关单位或部门贯彻。参加审查和贯彻的人员,应认真负责,签字备查。

五、巷道贯通的现场指挥由生产副矿长或其指定的通风、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统一指挥。

六、巷道贯通时,每次放炮前应当检查通风、瓦斯、出现异常情况应先处理,后放炮。

七、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贯通作业应当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八、巷道贯通后应对通风和瓦斯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风流稳定、风量充足,瓦斯降到1%以下时才能恢复作业。

九、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事故后果和违章情况,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责任。

八、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瓦斯检查地点和检查次数符合下列规定: 一、检查地点: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作业的地点。

二、检查次数及内容:

1.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且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实行定点检查。

2.其它需要检查瓦斯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

⑴总回风、总进风、处于回风系统中的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的地点执行巡回检查,每班检查三次;

⑵处于进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井下硐室、每班检查一次;

⑶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备用工作面每班检查一次; ⑷火区密闭内外气体每天检查一次;普通密闭每七天检查一次。 ⑸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每班检查三次,

⑹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检查一次,挡风墙外瓦斯浓度每周检查一次。

⑺根据井下实际情况,每月由通风队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报通风科、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批。 3.检查内容

1.总回进、总回风、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2.大巷中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硐室、变电所等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等。

3.密闭内外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空气温度、水温)、氧气等;

4.被串联采煤作面进风侧,被串联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等。

5.处于回风系统中机电设备检查点、有人工作地点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6.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应检查: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温度等。

7.根据井下实际情况,随时增减检查内容。 第二条 瓦斯检查管理

一、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瓦检员数量的核定,必须由矿长审鉴,保证瓦检员配备数量充足,核定资料存档备查。

二、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安全的副矿长、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重点瓦斯管理区瓦检员,除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还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测瓦斯变化情况。

三、瓦检员应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等违章行为,要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检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瓦斯超限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按空班漏检处理:应设检查点,但没有进行瓦斯检查或缺设瓦斯记录牌板;虽设检查点,但瓦检员未检查瓦斯或未按规定次数和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瓦检员接班后两小时未到工作地点检查瓦斯。

五、瓦检员应认真执行班中请示汇报制度。班前要明确当班检查区域地点、任务及瓦斯情况。无论定点或井下巡回瓦检员每一遍检查任务完成后,都要及时向通风调度电话汇报。瓦斯变化异常、超限,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班后要将全部检查情况进行汇报。各点瓦斯检查数据取最高值按规定次数填写瓦斯台帐。

六、建立对瓦检员进行查岗的制度。通风科队当班值班干部应深入现场对瓦检员工作质量进行抽查。瓦检班长除对重点地方完成检查和隐患处理外,也要对巡回检查的瓦检员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瓦检员脱岗、睡觉、不按规定执行检查瓦斯的要向通风科队领导汇报,对违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七、瓦斯检查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手册和现场牌板,做到内容齐全,字

迹清楚。

八瓦斯检查牌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煤巷30米,岩巷50米。

2.采煤工作面:距上出口30米,距回采工作面下出口3-5米处。 3.串联通风:距局部通风机10米以内。

4.所有检查牌板必须设在巷道一侧容易被人看见醒目的地点。 九、检查路线:每月月初由通风队制定所辖范围内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循环路线计划表,并且在生产中要根据采掘队组的变化及时更改;瓦检员必须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正规检查,不得逆着检查路线检查。同时在月初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必须由矿总工师审签后执行。

十、瓦检员严格执行在井下面对面、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的交接班制度。

十一、定点瓦斯检查员应在本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进行交接。巡回瓦检员应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十二、班中三次检查时间规定:对有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或作业地点第一次检查汇报在接班后的一个半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检查汇报在班中前后一小时内完成;第三次检查汇报在本班到点前一个小时内完成,对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的检查,按设计循环路线进行。

十三、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应在瓦检手册上认真签字,需要交接的内容应填写清楚。

十四、交接内容包括:

1.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变化情况,以及存在的隐患和处理情况。 2.检查地点及瓦斯记录牌板变化、移动情况。 3.领导指示及对下班检查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4.管辖区域内的通风、局部通风、监测、防尘、隔爆设施、防灭火等设施完好及损坏情况等,以上内容必须填写在交接班手册上,由交接人鉴字。

十五、每个矿井和独立采区,都要建立《瓦斯日报表》和《通风调度日报表》,两种报表均由通风调度每日填报,通风科队长签字后,报矿长、总工程师或独立采区的行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报表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到通风科队或有关部门,处理结果要有记

录可查。报表数据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十六、矿长因故不在岗时,应指定代理矿长审阅瓦斯日报表和调度日报表,总工程师因故不在岗时,由代理副总工程师代其审阅,独立采区的行政和技术负责人不在岗时,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十七、瓦斯日报要全面反映当班的所有瓦斯检查地点规定检查次数的瓦斯浓度的最高值,瓦斯超限、积聚情况及处理结果。

十八、通风调度日报要全面反映当日存在的通风、瓦斯、防尘、抽放、防灭火等方面的事故隐患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

十九、矿井应建立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其主要内容:汇报人姓名、现场主要负责人、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原因,瓦斯浓度、通风科(队)管理人员的处理安排、采取的主要措施,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瓦斯超限与处理记录由当班通风调度根据井下瓦检员的检查汇报、通风科队的安排处理结果随时记录,跟班通风科队长班后审阅签字。

二十、坚持“三检查”、“三汇报”、“三对口”相互制约制度

1.瓦斯检查员下井要带好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员在进行第一次检查前,先要将瓦斯检查牌板上的上个班的检查时间及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抄写到自己背面相应的栏目内。

2.瓦斯检查员每检查完一次,都要及时在检查手册上填写检查时间和相应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并在指定的“瓦斯检查牌板”上填写检查时间、各检查点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瓦斯传感器示值。

3.瓦斯检查员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填写、汇报,不得推迟,不得两次或三次一起汇报,也不得虚报、谎报数据。通风调度员在接听瓦斯检查员的汇报时必须听清、问清,及时将汇报时间、检查时间、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及通风设施、监测设施和防尘、隔爆设施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记录在“通风调度台帐”或调度日志上,要求记录清晰、完好,以防数据虚假。 4.通风队值班干部,不定期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并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名,若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后,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5.通风科管理人员检查过程中遇到瓦斯检查员应审查瓦检员是否按计划巡回路线进行检查;同时检查现场的“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

制度执行情况。

二十一、瓦斯临界状态的处理

1.采掘工作面检查点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时,称为瓦斯临界状态。

2.各种瓦斯测量仪器中有一种测得瓦斯浓度达到规定安全值的90%,即称此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

3.采掘工作面的测点中有一点达到瓦斯临界状态,该工作面就必须停止生产,切断电源。

4.通风科队必须及时查明达到临界值的原因并组织处理,处理完毕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条瓦斯检查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1.本制度中的仪器包括:光学瓦斯检查仪、?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瓦斯氧气两用仪化等。

2.通风队设置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维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所有仪器要分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上架仪器必须完好,待修、待充电仪器必须分置于各自区域内。

3.在使用仪器装备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仪器管理规定,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通风科负责仪器的配备及维修、通风队负责仪器收发、充电、日常维护、使用、管理责任。

5.发放人员每班提前半个小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一次全面详细的完好检查,对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报警值、仪器的电压进行检查,不完好或误差超标仪器不得发放。使用人员领取仪器后,要检查其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要立即更换。

6.井下使用人员不得私自调校和拆开仪器,仪器使用后必须及时送回发放室,发放人员必须及时检查,丢失或损坏仪器要照价赔偿。

7.标校仪器必须采用有资质的生产厂家所生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类瓦斯标准气样。

8.备用装置的数量不小于20%,并应配备零配件和维修校正用的仪表。 9.仪器的报废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细则执

行。

第四条 临时停风地点瓦斯检查与管理

1.凡因临时停电或其它原因,导致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所供风区域无风的,统称为临时性停风。

2.恢复临时性停风区的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直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否则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排放瓦斯时的检查严格按瓦斯排放审批措施执行。

1.排放瓦斯开启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风流瓦斯情况,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所处巷道通风正常,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工作。

2.破壁排放瓦斯前,瓦检员或救护队员首先检查闭前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不超过1.0%时,方可进行破闭工作。

3. 严格控制瓦斯排放量,确保其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超过1.5%。

4.当整个独头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通风科现场跟班干部及瓦斯检查员进入排放巷道,全面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证实整个巷道空间通风正常,无局部瓦斯积聚,其它条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且稳定半小时后,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

第六条井下爆炮作业的瓦斯检查

1.井下爆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2.“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不准放炮。

3.放炮后,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确认放炮地点以及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0%时,方可发出命令恢复送电。

九、盲巷、窒息区管理制度

1、井下凡长度超过6米不通风的敞口独头巷道均称之为盲巷(盘区进回风之间的横峒除外),盲巷口处于通风系统以内的不管今后启封与否均列入盲巷管理范围。

2、在矿井采掘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盲巷的产生,因技术设计或地质测量原因造成的要追究技术、地质部门的责任;因施工管理不当造成盲巷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3、掘进过程中因故暂时停工的巷道一律不得停风,如果停风要立即断电撤人。在巷口处大栅栏设警标,派专人把守巷口任何人不得进入。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必须予以封闭。对于瓦斯涌出量较大的掘进工作面要“一掘到位”,不得打打停停,到位后应保持正常供风,减少认为造成的瓦斯库。 4、盲巷封闭时巷内必须将管路、铁轨、电缆等导电体断开,巷内吊挂的管路要放下。在墙前距巷口2米处设全断面栅栏、警标和牌板。墙体建筑质量按集团公司《通风设施建筑质量标准》施工,密闭墙上要留有观测孔,有水的要设反水池。

5、每旬对盲巷密闭内外的有害气体浓度、墙体质量进行检查,并建立台帐(或卡)进行分析和预防性管理,损坏的盲巷密闭要及时修复密闭墙前如缺氧瓦斯检查人员不能进入栅栏进行检查的由救护队员进入检查。 6、盲巷启封时,必须由通风区制定安全措施,由救护队实施。实现正常通风后其同人员方可进入。

十、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

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并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报企业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审批。

2、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员全面检查送电区域,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送电。

3、局扇因故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必须由班组长或安全检查工配合进行。由外向里边走边检查,瓦斯浓度达到3%时,按原路返回。

4、当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含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含1.5%)时,可由瓦斯检查员直接进行排放,但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5、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检查员必须请示主管领导,由领导提出安全措施,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6、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由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指派专人进行排放。

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8、排放瓦斯时,应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排放风流中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区域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警戒。

9、排放瓦斯坚持低浓度排放原则,必须执行由外向里逐段排放,或采用其它手段控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禁一风吹。

10、排放密闭区内的瓦斯,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矿提出专门的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由矿分管领导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11、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除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十一、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追查处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我矿现场瓦斯管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分析追究”的理念,严格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分析,查找管理、技术上的漏洞,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瓦斯超限次数,杜绝瓦斯事故,特制定瓦斯超限事故分析制度:

一、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瓦斯超限事故通风科科长负责,对瓦斯超限事故进行分析整理。 2、调度员负责通知所有参加分析的队组及相关人员。

3、监测值班人员负责将瓦斯超限记录填写完整、准确,将相关资料准备好。

4、监测机房要执行三班作业,按时交接班,每班1人,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和空岗,当班监测到瓦斯超限时,监测机房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调度员,调度员汇报当日值班长,同时通知当班相关人员,班后分析。

5、通风科接到瓦斯超限情况汇报,必须及时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排查隐患。

二、瓦斯超限分析处理参加人员

由总工程师主持分析,总工程师不在时由当班值班长主持分析,参加人员有通风科长、安全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长、施工队组队干三职及现场相关人员。分析处理记录由通风科负责。

三、瓦斯超限汇报处理程序

1、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存在上升趋势达到0.8%预警时由监控人员汇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立即赶到监控室了解情况并做出安排,尽量在超限前控制住上升的趋势。

2、瓦斯浓度超限报警达到1%时,监控人员的汇报顺序为:通风值班

人员、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超限通知后,立即通知通风科、安全科下井查明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原因,并按《紫晟煤业矿井瓦斯管理制度》中瓦斯排放要求立即进行瓦斯排放。

四、瓦斯超限分析会召开程序

1、瓦斯超限分析会由当班值班人员提前通知分析会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2、分析时由通风科先汇报瓦斯超限基本情况,然后由矿总工程师或当班值班长主持会议,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处理。

3、分析处理完毕后,由通风科于第二日向各部门和施工单位下发分析处理通报。

五、责任追究考核制度:

1、凡井下发生无计划停风,每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因无计划停风或损坏风筒造成工作面瓦斯超限的由安全科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分析。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考核责任人500元。

2、凡发生瓦斯超限,监测机房值班人员由于不负责任,没有监测到,或监测到而没有通知调度站值班调度员的,每发生一次,罚款100元。

3、凡调度员接到监测机房值班人员瓦斯超限通知,记录不清,或无记录的考核责任人100元,没有及时通知当班跟班队干、班长、瓦检员、放炮员以及相关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班后进行瓦斯超限分析的,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4、凡是值班人员接到调度员告知瓦斯超限时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班后不组织分析的、对值班人员罚款100元。

5、凡是接到瓦斯超限分析通知的人员,无故不参加事故分析的,罚款100元。

6、瓦检员、放炮员由于自身原因,(如风筒距煤头远,不接风筒的;违章一次起爆的;炮后不进煤头检查,风筒被埋压风量达不到煤头的)造成瓦斯超限的,罚款1000元。

7、因无计划停风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8、因队组电工调试风机切换造成瓦斯超限的,每发生一次,对责任人

罚款200元。

9、对监测设备维护、检修不及时,瓦斯监测探头不能按时标校的,造成瓦斯监测探头或系统故障发生多次或大面积故障断电的,对责任队组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瓦检工、放炮员玩忽职守,对无计划停风隐瞒不报的,由安全科进行分析,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矿井无人区、已采区、闭墙、火区发生瓦斯超限事故及异常情况,瓦检员不能及时查明原因和准确汇报通风调度和值班长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1、在因检修或有计划停风停电时排放瓦斯中,不能严格按照排放瓦斯有关规定进行排放的,发生排放瓦斯时超过排放瓦斯规定限度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三、矿井防治火灾管理制度;

煤层自燃发火综合防治管理制度

1、全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灌浆为主,注氮、汽雾阻化、注凝胶、注三项泡沫为辅的防灭火系统和灭火供水系统,并加强日常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各系统正常使用。

2、对碹后的空隙、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填塞实,不得漏风。 3、采区在设计时,必须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最短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采煤方法、通风方式、灌浆疏水系统及防火墙的选择、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自燃发火的有关规定。并同采面同时和移交生产,无防灭火系统健全者不得投入生产。

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和灌浆量。

5、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必须加强防火灌浆。并制定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跑浆透水的措施。

6、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付诸实施。严禁CO超限。

7、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5个月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封闭。

回采工作面防自燃发火管理制度

1、采煤区队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防治自燃发火措施进行回采。

2、班班必须清净工作面浮煤,严禁将浮煤清放采空区,两巷浮煤不得倒入附近横川,回采时严禁留顶煤。

3、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凡发生冒高超过2米或空峒体积超过6m3均要采取妥善的防火措施。

4、管好用好本工作面防火系统的管路、装备及设施。 5、严禁CO超限作业。

掘进工作面(煤巷)防自燃发火管理制度

1、掘进队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的防治自燃发火措施进行施工作。 2、掘进巷道严禁堆积浮煤,严禁将浮煤背入两邦。凡发生冒高超过2米或空峒体积超6 m3以及突出空峒均要采取妥善的防火措施。

3、下分层巷道掘进,若与上分层打透时,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包邦、包顶、防止向采空区漏风,引起煤层自燃。

4、管好用好本工作面的防火系统管路、装备及设施。

煤矿火区管理制度

1、安检科要建立火灾事故档案。每次火灾事故都要填写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记载火灾事故发生时间、发展过程、防灭火措施及火灾处理过程。

2、每一次的火区气样分析化验结果都要分别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和通防科,月分析化验结果要报送局通风处。

3、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灾区火灾、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4、井下火灾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

5、井下所有的火区,必须在图上注明火区地点、时间、编号等,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由通防科永久保存。

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密闭墙实行编号管理,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标明。均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上注明密闭建造日期、断面、厚度、施工负责人姓名等,并要符合下列要求:

①、防火墙的建造必须严格按部颁《通风质量标准》中有关通风设施质量要求施工工,做到严密不漏风。

②、每道防火墙、密闭墙的附近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记录牌,记录防火墙内、外气体浓度、温度、测定日期和检查人员姓名。

③、应每季由救护队对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温度进行取样测定,气样通过束管监测分析室分析化验。

④、每周对新火区(密闭不足1个月)的防火墙内外气体成分取样化验一次;当一氧化碳气体浓度趋于稳定后,可每月取样化验一次。具体的地点和次数,由矿总工程师酌情确定。

⑤、矿井进行通风系统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⑥、防火墙的气体、温度及空气压差必须每天测定一次,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每班进行检查一次,并报矿通风调度室和总工程师。

⑦、所有测定分析、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防火记录薄内,并按时报矿总工程师和有关单位。如发现封闭不严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报矿总工程师。

7、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供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8、启封火区时,必须取样、化验分析,证明火区确实熄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48条方可启封,并必须制定专门启封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启封后,还要恢复通风,并同时测定回风流中CO,如有CO和发火预兆必须停止供风,立即封闭。

9、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阶段或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0、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度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留有足够的宽度的煤柱隔离火区,并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1、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12、加强发火前的发火征兆观察,一旦有发火征兆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将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对已发火的火区要及时封闭,并对采空区进行黄泥灌浆。

13、井下所有的防火墙及采空区密闭墙必须按部颁《通风质量标准》中通风设施的要求施工,竣工后经验收、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必须进行反工,决不能马虎凑合。

14、煤层自然发火预测分析预报制度;

1、建立自燃发火观测网点,对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观测点应选在:采空区回风侧防火墙处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区回风巷中。观测内容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氧等气体成份、气温、水温、风量以及防火墙内外压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2、早期发现煤层自燃发火的初期征兆。煤层自燃的初期征兆,人体感觉气管可以察觉到的现象有:

1)巷道中出现雾气和巷道壁有“出汗”现象; 2)闻到有煤油味、汽油味和焦油味等;

3)出水温度大于25℃,空气与煤壁的温度骤增,气温较常温高出约

10℃,皮肤有一种热感,周身不适;

4)人感觉有头疼、闷热、憋气、四肢无力和精神疲乏等现象; 3、巡回瓦检员及工作面现场人员发现上述自燃发火预兆后,必须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并报调度室和安检科。

4、由通风监测组完善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自燃发火监测。 5、监控值班员发现一氧化碳传感器显示值超过临界值时,必须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及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

6、由监测员、瓦斯员负责认真观测自燃发火观测网点处的观测内容,并及时填写观测数值。

7、自燃发火临界值,一般以一氧化碳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作为自燃发火的预报指标。

8、由安检科负责及时整理和分析观测结果,并绘制变化曲线,一旦发现某一指标达到临界值,应迅速做出预报,向有关领导汇报。

15、火区管理制度;

1. 矿井火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火区未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火区。

每一火区必须根据发火时间及时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矿安检科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登记; 2、火区位置示意图;

3、灌浆、注氮或其他方式灭火记录; 4、进回风防火墙及观测记录。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的基础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注氮系统布置、火区编号、发火时间、封闭时间、火区注消时间等内容。

第二条 当井下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封闭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特别应缩短进风侧密闭与火源之间的范围;

2、进、回风密闭在施工顺序上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或先进后回的封闭方法。采取先做进风侧密闭时,应留有通风孔,使其既能控制火势又可防止火源上风侧发生瓦斯超限和积聚。因约定好时间,使进回风防火墙在同一时间封闭结束。封闭有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3、必须指定专人每隔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一氧化碳和氧含量,随时判别爆炸危险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有爆炸危险而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安全地带,然后排出爆炸危险; 4、火区封闭结束后应进快将人员撤离灾区。

第三条 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火区灭火方案由矿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灭火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及现状分析; 2、火区周围地质情况及开采情况;

3、灭火方法、灭火工程、劳动组织及安全措施; 4、灭火方案图。

第四条 当火区范围较大,火源是否已经完全熄灭难以确认时,可以采用缩封措施,来解决部分冻结煤量和封闭物资,并通过在封闭状态下将密闭逐段逼近火源地点,以便提高灭火效果,加速火区熄灭。实施缩封火区必须编制缩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或股份)公司审批,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完成.缩封计划与安全措施可参照火区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编制。

第五条 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取样分析符合下列熄灭条件,经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时,方可注销火区:

1、火区内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达到灾前日常温度; 2、火区内空气中氧浓度降到5%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块,CO浓度在封闭期间逐渐下降,并稳定在24PPm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灾前水温相同。 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达1个月以上。

注销火区时,必须将火区注销鉴定及结果报集团(或股份)公司备案,未经注销的火区密闭严禁打开;

第六条 启封火区必须谨慎从事,要做好一切应急准备。事先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报集团(或股份)公司审批。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包含以下内容: 1、火区注销时间及火区注销鉴定材料; 2、启封方法、火区侦察顺序及防火墙启封顺序;

3、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防止瓦斯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及应急准备工作;

矿在编制缩封或启封火区计划和安全措施时,可邀请矿山救护队给予配合. 第七条 启封火区,通常应采用锁风法,即启封过程中使火区始终处于封闭隔绝状态的启封方法,启封火区时,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内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应逐段恢复通风;

且必须随时测定火区气体及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一旦发现复燃征兆,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及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的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完成。火区启封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检测水温、气温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已完全熄灭且通风正常后方可转入其他工作。

火区启封工作结束,应予以总结并将启封报告报知公司生产安全部门。 第八条 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火区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留有足够 火区隔离煤柱,并编制专门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在火区同一煤层的下部阶段或下部水平一般不得回采。但当煤层倾角小于35°且火区下部留有足够高度的煤柱,能有效隔离火区时,应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或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回采,在火区下部阶段掘进时必须有防止冒顶、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3、在火区下方的邻近煤层进行回采,只要有防范措施能够保证回采后不影响火区灭火工作和火区对回采没有威胁,应将专门开采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每星期应对防火墙、火区密闭和其它密闭进行检查,分析测定其内外气体成分,内外温度、进回侧密闭内压差及墙体与围岩支护情况,并记入防火专用记录本备查;矿通风主管部门或通风区队长应及时审查,发现密闭墙封闭不严;或有发火异常现墙体裂缝等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矿安检部门和矿总工程师。

十六、通风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等

且必须随时测定火区气体及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一旦发现复燃征兆,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及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的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完成。火区启封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检测水温、气温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已完全熄灭且通风正常后方可转入其他工作。

火区启封工作结束,应予以总结并将启封报告报知公司生产安全部门。 第八条 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火区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留有足够 火区隔离煤柱,并编制专门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在火区同一煤层的下部阶段或下部水平一般不得回采。但当煤层倾角小于35°且火区下部留有足够高度的煤柱,能有效隔离火区时,应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措施报集团(或股份)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回采,在火区下部阶段掘进时必须有防止冒顶、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3、在火区下方的邻近煤层进行回采,只要有防范措施能够保证回采后不影响火区灭火工作和火区对回采没有威胁,应将专门开采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每星期应对防火墙、火区密闭和其它密闭进行检查,分析测定其内外气体成分,内外温度、进回侧密闭内压差及墙体与围岩支护情况,并记入防火专用记录本备查;矿通风主管部门或通风区队长应及时审查,发现密闭墙封闭不严;或有发火异常现墙体裂缝等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矿安检部门和矿总工程师。

十六、通风技术措施审批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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