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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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试行)

1总则

1.1 为统一全省工程监理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8 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 号)、《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建[2007]4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住建部门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主要人员)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程序和时限

2.1 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2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

住建厅审批。

2.3为方便企业,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需要核对的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但下列情况除外: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由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

2.4 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

2.5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6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福建省工程监理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3申请材料要求

3.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1.1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1.2 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3.2 许可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3.3材料格式要求

3.3.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应由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工程监理资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3.3 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3.3.3 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3.3.4 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4 企业陈述材料

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但不能增减或更换人员、业绩等申请材料。

4 申请材料清单

4.1申请专业乙级、部分专业丙级、事务所资质 4.1.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4.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福建省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名称、代码等信息已验证的可不提供。

4.1.3资质申请表所列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职称证和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其中,“福建省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注册人员信息已自动生成的可不提供注册证书。

4.1.4申请表所列企业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置清单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4.1.5企业出具的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的承诺函。

4.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

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

4.2.1可简化审批手续的

1、《福建省住建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4.2.2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7、申请相应资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5申报材料审查

5.1 审查方式

5.1.1许可机关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和函询工作,仅对企业的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

5.1.2 企业申请资质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其申请、给予警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5.2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5.3企业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第158号令)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5.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5.5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5.6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主营业务是指企业在具有的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中主要从事的工程类别业务。

5.7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

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

5.8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5.9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在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的,可以按照取得的注册执业证书个数,累计计算其人次。

5.10人次按有效注册证书的数量计算,一人多本注册证书可算作多人次,但当一人同时具备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其作为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计算时,就不能再作为造价工程师计算,反之亦然。

5.11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缴费期限为企业申请资质前3个月(含当月)中的一个月,如企业8月份申请资质,5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均可认定。

5.12申请增项监理资质时,须对已有的监理资质对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进行审查,已有资质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不达标的,新申请资质不予许可。

5.13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考核购置发票等原始凭证。

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

5.8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人员、工程监理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5.9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在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的,可以按照取得的注册执业证书个数,累计计算其人次。

5.10人次按有效注册证书的数量计算,一人多本注册证书可算作多人次,但当一人同时具备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其作为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计算时,就不能再作为造价工程师计算,反之亦然。

5.11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缴费期限为企业申请资质前3个月(含当月)中的一个月,如企业8月份申请资质,5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均可认定。

5.12申请增项监理资质时,须对已有的监理资质对应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进行审查,已有资质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不达标的,新申请资质不予许可。

5.13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考核购置发票等原始凭证。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ht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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