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东城区公费医疗改革办法的通知(东教人发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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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文件 东教人发[2010]1号

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转发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城区

公费医疗改革办法的通知

委属各单位:

现将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东城区公费医疗改革办法>的通知?(东人社字[2010]1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印)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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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东人社字?2010?145号

关于印发《东城区公费医疗改革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处,各区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区属事业单位:

经东城区政府二〇一〇年第三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东城区公费医疗改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 (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公费 医疗 办法△ 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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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公费医疗改革办法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区县公费医疗改革的指导意见?(京人社医发[2010]134号)文件精神,东城区将于2011年1月1日对区属单位中原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施行公费医疗改革。统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一、基本原则

(一)就医方便、报销及时原则; (二)医疗待遇基本不降低原则; (三)先保险、后补助原则; (四)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 二、人员范围

(一)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单位中由财政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卫生系统中由财政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公字[1990]100号)文件要求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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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参保人员”。

三、费用的筹集和待遇标准

为保障改革后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参保人员在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筹集和医疗待遇 1.费用筹集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3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只缴纳3元,从个人账户中自动扣减。 上述资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交北京市统筹管理。 2.个人账户构成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按月划入个人账户标准

个人 单位缴费 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年龄 缴纳部分 划入部分 实际划入 35周岁以下 2% 0.8% 2.8% 在职 35周岁至45周岁 2% 1% 3% 45周岁以上 2% 2% 4% 70周岁以下 每月100元 退休 70周岁以上 每月110元 4

3.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800元的部分,报销70%,个人负担30%。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

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报销85%,个人负担15%,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个人负担10%。

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报销90%,个人负担10%。 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一个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万元。

(2)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先由统筹基金支付,年度累计达到最高支付限额后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其中,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每个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之后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650元。(具体报销和个人负担比例见表一、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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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hm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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