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笔记表格精编版

更新时间:2023-04-27 23:5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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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笔记表格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公司法

E: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条件与程序:

:公司设立程序

公司发行债券、新股、上市的条件与程序

股票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59条: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自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G: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与活动:

H: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一览表:

(公司法第38条、第46条、第50条、第54条)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职权一览表:

(公司法第103条、第112条、第119条、第126条)

I:公司的董事、经理、主要财务负责人的任职限制与特定义务: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主要财务负责人的任职限制与特定义务:

A: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主要财务负责人的任职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八条)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是国家公务员的;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第五十七条)

B: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主要财务负责人的特定义务:

(一)不谋私利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五十九条)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九条)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五十九条)

(二)不得滥用职权

1、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六十条)

2、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六十条)

3、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六十条)

4、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第六十条)

(三)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有害或有不当竞争之嫌的活动:

1、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六十一条)

2、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六十一条)

3、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第六十二条)

以上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A: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第七十条)

A:公司命名的法定限制: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B: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包括公司所在行政区域、字号或商号行业、经营特点公司的组织形式。

(1)名称中不能出现外国国家及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

(2)除全国性的公司外,公司的名称不得出现“中国”“中华”的字样,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报请中国国家行政管局的准。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的性质必须在名称中标明。(4)中外联合投资公司外文名字的中文翻译只能用音译。(律师事务所可以用意译)

C: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经营范围、对外投资的统一限定:

⊙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对于职工没有约束力。(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范围经营的,如果不是法律、行政法规限制项目,不应该因为它超出经营范围而确认无效、除非相对人恶意。⊙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第十二条)-预防危险、鼓励投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hg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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