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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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为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管理要求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集中支付,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品种数占基本药物目录(含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二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于80%、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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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70%;中医院参照同级别综合医院比例可下调10个百分点;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配备比例也应在现有基础上适当上升。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销售基本药物的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升5个百分点,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提升2-3个百分点。

(二)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是负责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具体经办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授权,委托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体,与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三)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进行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产品价格,既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价格也是销售价格,不得加价销售,也不得与药品供货企业二次议价。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按国家和省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布的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内,根据已经确定的年度采购计划,在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并确保在本采购周期内如期完成。逾期没有完成的,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并不得影响下一个采购周期采购计划的申报。如采购周期内的采购计划不能满足需求,可以申请追加采购计划。

(五)对部分规模较大、功能较强、专科特色较明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准入的前提下配备使用的少数特殊用药,也实行网上集中采购,统一结算,零差率销售。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临床需要和实际库存量,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合理编制月采购计划。除临床急需、急救药品等,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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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次。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采购的药品配送到达后,进行审核验收,并在药品验收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签收单的信息填写、确认,连同用款计划申请通过采购平台发送给县(市、区)采购监管服务机构。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首次申报采购计划前,应将采购周转金足额缴入当地基本药物结算专户。日常采购过程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将药品采购资金上缴所属基本药物结算专户,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期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超过60天。

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评分,80分为合格。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表1) 1、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分值21分。使用目录外(经批准的少数特殊用药除外)药品或使用非中标药品的扣21分,加成销售的扣21分。

2、基本药物采购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上平台进行基本药物采购。分值21分。网下采购基本药物的扣21分。二次议价的扣21分。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确定的采购计划每月合理编制采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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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并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值20分。未编制月采购计划的扣20分,月采购计划不合理的扣10分。

(3)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批准采购少数特殊用药,也实行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分值21分。未按规定网上采购少数特殊用药的扣21分,未零差率销售少数特殊用药的扣21分。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上网采购订单不超过4次(除临床急需、急救药品等)。分值2分。超过1次扣0.5分。

3、基本药物货款支付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采购周转金足额缴入当地基本药物结算专户。分值5分。未足额缴周转金的扣5分。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确认网上信息。分值5分。每批次药品确认超过1个工作日扣1分,未报送用款计划的扣2分。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将基本药物货款缴入结算账户。分值5分。未及时将药品采购资金上缴所属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的扣5分。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表2) 1、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制度建设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制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按月对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处方量的比例进行考核。分值20分。未制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扣10分,未按月进行基本药物使用处方考核的扣10分。

2、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分值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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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品种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比例的,每少1%扣5分。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现行价格政策销售基本药物。分值20分。不符合价格政策销售的每个品规扣5分。

3、基本药物采购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通过网上平台进行基本药物采购。分值25分。网下采购基本药物的扣25分,二次议价的扣25分。

4、基本药物货款支付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时确认网上信息。分值5分。每批次药品确认超过1个工作日扣1分。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时进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分值5分。每批次药品付款超过1天扣1分。

四、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程序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实施方案,组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负责按季度考核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在宁厅直属医疗单位由省卫生厅考核,其他厅直属医疗单位纳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情况纳入综合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和奖惩挂钩,于每季度末月(3月、6月、9月、12月)25日前将本季度考核情况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汇总上报省卫生厅药政处(各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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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见附表3)。省卫生厅每季度将各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考核情况在省药品(耗材)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进行公布,不定期抽查各地考核评价工作情况。对累计两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全省通报批评;累计三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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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上平台进行基本药物采购。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确定的采购计划每月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并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4、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批准采购少数特殊用药,实行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月上网采购订单不超过4次。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采购周转金足额缴入当地基本药物结算专户。 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确认网上信息。 标准和要求 全部配备使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的药品。 按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公布的中标价格进行销售。 分值 评分办法 考核分 使用目录外(经批准的少数特殊用药除外)药品或使用21分 非中标药品的扣21分。 加成销售的扣21分。 网下采购基本药物的扣21分。 21分 二次议价的扣21分。 一、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在省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上进行采购。 未编制月采购计划每月合理编制采购计的扣20分。 划,并上报县(市、20分 月采购计划编制不区)卫生行政部门。 合理的扣10分。 二、基本药物采购 未按规定网上采购使用的少数特殊用药少数特殊用药的扣在省药品(耗材)采21分 21分。 购与监管平台上进行 未零差率销售少数采购,零差率销售。 特殊用药的扣21分。 除临床急需、急救药品等,采购频率原则2分 超过1次扣0.5分。 上每月不超过4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首次申报采购计划前,应将采购周转金足额缴入当地基本药物结算专户。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药品验收入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 5分 未足额缴周转金的扣5分。 三、基本药物货款支付 每批次药品确认超5分 过1个工作日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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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单的信息填写、确认,连同用款计划申请通过采购平台发送给县(市、区)采购监管服务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将药品采购资金8、基层医疗卫上缴所属基本药物结生机构及时将算专户,由县(市、基本药物货款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缴入结算账户。 期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 注:每项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未报送用款计划的扣2分。 未及时将药品采购资金上缴所属基本5分 药物结算专用账户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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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江苏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制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按月对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处方量的比例进行考核。 标准和要求 分值 评分办法 考核分 制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按月对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处方量的比例进行考核。 未制定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扣10分。 20分 未按月进行基本药物使用处方考核的扣10分。 一、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制度建设 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二级综合医院配备品种不少于80%。 2、二级以上医三级综合医院配备品疗卫生机构按种不少于70%。 规定比例配备二级中医院配备品种使用基本药物,不少于70%。 并按国家和省三级中医院配备品种现行价格政策不少于60%。 执行。 按国家和省现行价格政策进行销售。 3、通过网上平台进行基本药物采购。 在省药品(耗材)采购与监管平台上进行采购。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药品验收入库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签收单的信息填写、确认。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超过60天。 品种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比例的,25分 每少1%个点扣5分。 不符合价格政策20分 销售的每个品规扣5分。 网下采购基本药物的扣25分。 25分 二次议价的扣25分。 每批次药品确认超过1个工作日扣1分。 5分 每批次药品付款超过1天扣1分。 三、基本药物采购 5分 四、基本药物货款支付 4、及时确认网上信息 5、及时进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 注:每项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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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考核评价汇总表(Excel表)

市卫生局 填报日期: 序号 县(市、区) 机构名称 考核评价得分情况(总分) 局领导: 处室负责人: 填报人:

附表3-2: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考核评价汇总表(Excel表)

市卫生局 填报日期: 序号 市、县(市、区) 机构名称 考核评价得分情况(总分) 局领导: 处室负责人: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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