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大学各类人员量化考核内容和办法(201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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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各类人员量化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广西大学教师量化考核内容和办法
教师量化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师德考核)、教学工作、科研工作和管理工作四个方面。 (一)思想政治(师德考核)
1.教师思想政治方面的考核为定性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参加政治学习和各种公益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2)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团结协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表现;
(3)工作态度,服从组织安排,承担工作任务(包括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表现; (4)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方面的表现。
2.教师根据上述内容写出个人总结,并自述其表现。学院(部)考核小组,根据个人总结、平时表现、同行评议和学生评价,对其思想政治表现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
(二)教学工作
1.教师除脱产进修或特殊原因外,每年必须承担学校的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每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
2.教学工作量
根据《广西大学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统计全年教学工作量(标准学时),计算范围包括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和研究生教学、有学历的成人教育、研究生班教育等。
3.教学质量
(1)教师围绕教学工作质量问题,自述自己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更新、吸收学科新知识、新成果,实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能力,因材施教,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教学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并简要列举有关材料,填入个人自我总结中的教学工作栏中。
(2)学院(部)考核小组根据教师个人自述材料和平时表现、同行评价、学生意见,结合教学工作量大小,参照《广西高校教师任期教学主要工作考核标准》,对其作出考核结论(A、B、C、D四个档次)。获当年学校教学质量优秀奖的教师,可定为A级;教学文件不齐全或在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的,一般不能定为A级,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科研工作 1.科研工作量
根据现行《广西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校科字〔2004〕4号)(在文件管理系统可查)计算出全年科研工作量。教师承担的教学项目研究人文社科类同等看待,其课题、论文、获奖按相应的计分办法予以计分,其中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与国家三大奖计分办法相同。
2.科研工作定性考核
①教师围绕科研工作质量,自述其科研态度、科研水平、科研能力和科研贡献,并简要列举有关材料。 ②学院(部)考核小组根据教师个人自述材料和平时科研表现、同行专家评议、社会反映情况,结合科研工作量大小对其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
3.达到退休年龄的在岗教师或参加党政职务岗位考核的教师在科研工作方面不作具体要求(科研工作被评为优秀的人员仍按校科字〔2004〕4号文件执行)。
(四)管理工作
1.兼任党政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群众团体负责人的教师,围绕所兼任的管理工作,个人自述工作态度、水平、能力和贡献的情况,并列举有关材料。
1
2.学院(部)考核小组根据教师个人自述材料和平时管理工作表现、同行评议、社会反映情况和上级领导意见,对其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
未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对其进行考核。 (五)综合考核
学院(部)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教师分项考核结果作出综合考核意见,并根据学校给定的名额,对其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
综合考核优秀的基本标准是:将综合考核优秀的基本标准改为:思想政治表现(师德考核)为优秀;教学质量为A级;55岁以下教授、副教授当年讲授本科课程;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达到标准并在本单位教师工作量排序的前30%以内;其他单项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思想政治表现(师德考核)不合格;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不合格;教学工作量不合格且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定性考核及管理工作定性考核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考核结果不合格。
附注:教师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合格标准
教师教学工作量(与管理工作量累加,下同)和科研工作量均分为两类标准(A类和B类),选择时两者必须相同,即教学工作量选A类时,科研工作量也选A类;教学工作量选B类时,科研工作量也必须选B类。
1.教学工作量合格标准单位:标准学时 A类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公外 公共、基础 180 210 230 210 170 190 210 200 A类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公外 公共、基础 15 15 10 0 15 15 10 0 其他 25 20 15 10 公外 25 25 15 0 其他 140 160 180 150 公外 150 180 230 210 B类 公共、基础 130 160 210 200 B类 公共、基础 25 25 15 0 其他 35 30 20 15 其他 100 130 160 120 2.科研工作量合格标准单位:分
二、广西大学专职科研人员量化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思想政治表现基本分定为80分。 2.有下列情况者,予以加分:
(1)获各种荣誉表彰、奖励,每项加5-15分,其中:校(县)级5分,地市(厅局)级7分,部委、自治区级10分,国家级以上15分。
(2)积极完成单位或学校下达的额外工作,加1-5分。 (3)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确定需要加分的事项,加1-5分。 3.有下列情况者,予以扣分:
(1)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单位或学校的工作安排,每次扣3-10分。 (2)年度内连续旷工10天以下或累计15天以下的,每天扣2分。
2
(3)经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确认需扣分的事项,扣1-5分。
以上各项累计数为思想政治表现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科研工作量的考核
按照现行《广西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出科研工作分数G。然后对照下表,确定科研工作量的考核结果。 职称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优秀 G≥220 G≥190 G≥160 G≥130 合格 220>G≥90 190>G≥80 160>G≥60 130>G≥50 基本合格 90>G≥60 80>G≥55 60>G≥45 50>G≥35 不合格 G<60 G<55 G<45 G<35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
1.当年受到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2.科研工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
3.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将单位技术成果扩散、转让者; 4.经查实,截留或隐瞒应上交学校经费或挪用公款者; 5.年度内连续旷工10天以上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6.符合《广西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校人字〔2001〕8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者; 7.符合其它不合格条件者。 (四)综合考核结果的确定
1.思想政治表现考核为不合格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2.年度内有旷工现象的,不能评为优秀。
3.思想政治表现、科研工作量考核中,两项为优秀的,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占所在单位的优秀人员指标。
三、广西大学实验人员量化考核内容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建设的教师及实验室人员。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管理建设两个方面。
(一)政治思想
1.政治思想方面的考核为定性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参加政治学习和各种公益活动等方面的表现;
(2)遵守职业道德,团结协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表现; (3)工作态度,服从组织安排,承担工作任务等方面的表现; (4)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方面的表现。
2.被考核人根据上述内容写出个人总结,院(系)考核小组根椐个人总结、平时表现、同行评议和学生评价,对其政治思想表现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
(二)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管理建设工作
根据现行的《广西大学实验教学及实验室管理建设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由个人填报、学院核定全年工作量。工作量达到300分为满工作量。
3
(三)综合考核结果的确定
院(系)考核小组根据个人自述材料和平时表现、同行评价、学生意见,结合工作量大小、工作质量,对其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考核结论。
1.政治思想表现为优秀,并且全年工作量排序在本单位同类人员前30%之内的,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占所在单位的优秀人员指标。
2.年度内有旷工现象的,不能评为优秀。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 (1)政治思想考核为不合格;
(2)未经学校(或学院)同意,私自将单位的仪器设备拿出去使用者; (3)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或标本等国家财产重大损失者;
(4)符合《广西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校人字〔2001〕8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者。
四、广西大学专业技术人员量化考核内容和办法(教师、科研、实验以外) (一)政治思想品德(基本分20分)
1.基本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有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服从工作安排。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或扣分:
(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获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10分(校级3分,省部级5分,国家级10分);受到批评、惩罚的扣3-10分(校级3分,省部级5分,国家级10分);
(2)模范遵纪守法,职业道德高尚的,加5分;有违纪现象,或职业道德差,影响较大的,扣5分; (3)乐意接受工作任务,协作精神好,加3分;不服从工作安排,每次扣3分。 (二)工作能力(基本分10分) 1.基本要求
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注意学习和应用新知识、新技术,动手能力、应变能力较强,有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计划好,管理科学、有效。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或扣分:
(1)应用新知识、新技术并取得明显效果或成绩的,加5分;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与本职有关的学术论文,每篇加3分;
(2)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应变能力强,并且所具有的能力在本职岗位上能够充分地发挥作用的,加5分;
(3)不积极更新知识,知识老化;或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的,每项扣5分。 (三)工作勤奋程度(基本分10分) 1.基本要求
工作主动积极,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态度好,遵守劳动纪律,出满勤或年度内事假在10天以内,病假在20天以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或扣分:
(1)遇突击工作任务,不计较报酬,加班时间累计超过10天的,每10天加2分; (2)工作责任心差,出勤不出力者,每次扣2分;
(3)年度内事假在10天以上的,每10天扣2分。年度内连续旷工10天以下或累计15天以下的,每天扣2分。
(四)工作业绩(基本分35分)
4
1.基本要求
完成本岗位的各项任务,工作量饱满,工作质量好,除完成好本职业务工作外,乐意承担一些管理工作或社会工作,且完成任务较好。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或扣分:
(1)工作业绩(成果)获表彰、奖励的加5-15分(校级5分,省部级10分,国家级15分);受到批评、惩罚的扣5-15分(校级5分,省部级10分,国家级15分);
(2)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30%者,加10分;未完成总工作任务的20%者,扣20分;工作中出现事故,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影响较大的扣20分;
(3)群众普遍认为工作质量出色的,加10分;认为工作质量差的,扣10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 1.考核总分低于90分者;
2.年度内有旷工现象,或年休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 3.出现责任事故或违纪现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者; 4.其他不符合评优秀条件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
1.当年受到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2.连续旷工10天以上(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3.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招生办班或私自将单位技术成果扩散、转让者; 4.经查实,截留或隐瞒应上交学校经费或挪用公款者; 5.考核总得分在59分及其以下或全年工作量不满60%者;
6.符合《广西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校人字〔2001〕8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者; 7.符合其它不合格条件者。
五、广西大学职员量化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政治思想品德(基本分20分) 1.基本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协作,服务意识较强。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或扣分:
(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得到学校表彰的加3分,得到自治区级表彰的加5分,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10分;受到学校批评的扣2分,受到自治区批评的扣5分,受到全国批评的扣10分。
(2)模范遵纪守法和执行学校、上级政策、决议的,加5分;有违纪现象,但又达不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每次扣5分;不执行学校、上级的指示或集体决议的,每一次扣3分;
(3)思想品德、职业道德高尚,协作精神好服务意识强的加5分;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团结协作、服务意识差的,每项扣2分。
(二)工作能力(基本分10分) 1.基本要求
知识面较广,业务熟悉,有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工作适应能力较强,能起草质量较高的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报告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有领导职务的,能善于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或扣分:
(1)精通业务,政策水平高,对本职工作提出了有效的新办法、新措施或在工作中其能力得到充分
5
发挥和应用的,加5分;在省级及其以上刊物发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管理论文的,每篇加3分;
(2)工作能力和应变能力强的加3分,反之扣3分;
(3)善于充分调动下属的工作积极性效果好的加3分;组织管理能力差,不能调动下属积极性的领导干部,扣3分。
(三)工作勤奋程度(基本分10分) 1.基本要求
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工作安排,责任心较强,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有奉献精神,敢于承担责任,工作态度较好,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能出满勤,或年度事假在5天以内,病假在15天以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或扣分:
(1)因临时增加工作任务,不计较报酬加班时间累计超过10天的,每10天加2分; (2)工作责任心差,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分;
(3)年度内事假在5天以上,每10天扣2分;年度内连续旷工10天以下或累计15天以下的,每天扣2分。
(四)工作业绩(基本分35分) 1.基本要求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量饱满,工作比较规范,符合要求,处理问题及时、高效,工作质量、效率、效果得到群众好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或扣分:
(1)超额完成总工作任务30%的,加10分;未完成总工作任务20%的,扣10分;在工作中出现事故的,扣15分;
(2)工作任务完成出色,有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并获得学校表彰的加10分;获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加15分;
(3)群众普遍认为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高的加10分;群众普遍认为工作质量低,办事拖拉的扣10分;
(4)完成了群众普遍认为比较复杂的工作,每项加3分。
(5)领导干部对所分管的工作不检查、不指导、不落实、不务实的,每项扣3分;在上述环节中工作出色的,加5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 1.考核总得分低于90分者;
2.年度内有旷工现象,或年休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 3.出现责任事故或违纪现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者; 4.不符合其它评优秀条件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
1.当年受到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2.连续旷工10天以上(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3.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招生办班或私自将学校成果扩散、转让者;
4.未经学校批准,与所在单位达成默认协议不承担本职工作而在外干私活,其本人工资由所在单位领取或向所在单位交纳一定管理费者;
5.经查实,截留或隐瞒应上交学校经费,或挪用公款者; 6.考核总得分在59分及其以下或全年工作量不满60%者;
7.符合《广西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校人字〔2001〕8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者; 8.符合其它不合格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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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西大学工人量化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政治思想品德 1.基本要求(基本分15分)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和工作安排,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讲文明,有礼貌,团结协作,服务意识较强。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或扣分:
(1)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受到学校表彰的加3分,受到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加5分;反之,受到学校批评的扣2分,受到自治区级以上批评的扣5分;
(2)模范遵纪守法,思想品德、职业道德高尚的加5分,反之有违纪现象,思想品德、职业道德较差的扣5分;
(3)团结协作精神好,乐意接受工作安排,主动服务意识强的加5分;团结协作、服务意识较差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每次扣5分。
(二)工作能力(基本分10分) 1.基本要求
学习、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本工种的操作技术,有独立工作能力和排除工作中所出现故障的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或扣分:
(1)精通业务,技术水平高,能进行技术革新并取得显著效益或其能力在本职岗位上得到充分发挥和应用的加5分;
(2)业务不熟悉,技术水平低,不能独立工作或违反了操作规程,出现事故影响较小的扣5分,影响较大的扣8分。
(三)工作勤奋程度(基本分10分) 1.基本要求:
工作主动积极,责任心强,工作态度好,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能出满勤或年度内事假在5天之内,病假在15天之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或扣分:
(1)因工作需要,不计较报酬加班时间超过10天的,每10天加2分; (2)工作责任心差,出勤不出力的,每次扣2分;
(3)年度内事假在5天以上,每10天扣2分;年度内连续旷工10天以下或累计旷工15天以下的,每天扣2分。
(四)工作成绩(基本分40分) 1.基本要求: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量饱满,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或工时定额,产品废品率低于规定标准,爱护和保养好仪器设备、工具和其它公物,安全生产,无事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加分或扣分:
(1)超额完成总工作任务的30%者,加15分,未完成总工作任务的20%者,扣15分,出现责任事故的扣20分;
(2)积极参加技术革新,成绩显著并获得学校表彰的加10分,获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加15分; (3)工作出色、质量高,产品合格率超过规定标准的加10分; (4)工作质量差,出勤不出力或产品废品率超过规定标准的扣15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 1.考核总得分低于90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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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内有旷工现象,或年休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 3.出现责任事故或违纪现象,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4.不符合其它评优条件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不合格:
1.当年受到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2.连续旷工10天以上(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
3.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招生办班或私自将单位技术成果扩散、转让者; 4.经查实,截留或隐瞒应上交学校经费,或挪用公款者; 5.考核总得分在59分及其以下或工作量不满60%者;
6.符合《广西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校人字〔2001〕8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者; 7.符合其它不合格条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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