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更新时间:2024-05-18 20:2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土地移交确认书;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 第(3)项根据使用权取得方式,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缴纳凭证;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供地方案审批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 六、联系方式
窗口:0552--2809901 投诉:0552--2809908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5)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6)市地名办房屋地址证明(小区命名批复和门牌号码通知书);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登记时提交); (8)不动产测绘报告;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0)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屋平面图等。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 六、联系方式
窗口:0552--2809901 投诉:0552--280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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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6)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缴纳凭证; (7)变更证明材料:
名称变更的,提交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地址变更的,提交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用途变更的,提交土地用途变更证明材料; 面积变更的,提交土地面积变更证明材料; 权利期限变更的,提交权利期限变更证明材料; 使用权类型变更的,提交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证明材料。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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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变更证明材料:
名称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地址变更的,提交地址变更证明材料; 用途变更的,提交用途变更证明材料; 面积变更的,提交面积变更证明材料; 分割变更的,提交房屋分割证明材料; 合并变更的,提交房屋合并证明材料。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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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完税证明;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证明材料(企业分立合并、作价入股的另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6)土地所在地相关部门同意转移证明材料; (7)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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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转移登记
(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分割(离婚析产)、 合并、司法裁定、企业分立合并、作价入股)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核定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完税证明; (5)房屋交易确认书; (6)宗地图及房屋平面图等。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含交易23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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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变更、转移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不动产抵押权变更证明或转移证明 ; (7)债权变更或转移证明。
其中第(3)项首次登记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变更或转移登记时提交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第(6)和(7)项变更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 六、联系方式
窗口:0552--2809901 投诉:0552--2809908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构筑物)
抵押权首次、变更、转移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房屋交易确认书;
(7)不动产抵押权变更证明或转移证明; (8)债权变更或转移证明。
其中第(3)项为首次登记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变更或转移登记时提交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第(7)和(8)项为变更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含交易8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六、联系方式
窗口:0552--2809901 投诉:0552--2809908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变更、转移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4)房屋交易确认书; (5)抵押合同; (6)主债权合同;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施工许可证;
(9)辖区政府同意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证明; (10)施工单位同意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证明; (11)不动产抵押权变更或转移证明; (12)债权变更或转移证明。
其中第(3)项首次登记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变更或转移登记时提交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第(7)和(8)项首次登记时提交; 第(9)和(10)项变更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含交易8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六、联系方式
窗口:0552--2809901 投诉:0552--280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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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在建建筑物)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
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3)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 (4)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四、收费依据
不收费。 五、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联系方式
窗口:0552--2809901 投诉:0552--2809908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注销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
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权消灭的证明材料。 四、收费依据
不收费。 五、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联系方式
窗口:0552--2809901 投诉:0552--2809908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更 正 登 记
(依据申请、依据职权、依据法律文书)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3)相关证明材料或法律文书:
依据申请更正登记的,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利证书、利害关系的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提出的同意更正登记的书面材料;
依据职权更正登记的,应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 依据法律文书更正登记的,提交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 六、联系方式
窗口:0552--2809901 投诉:0552--2809908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异 议 登 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7)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 六、联系方式
窗口:0552--2809901 投诉:0552--2809908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异议登记注销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
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3)取消异议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收费依据
不收费。 五、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联系方式
窗口:0552--2809901 投诉:0552--2809908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地役权(首次、变更)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核定原件);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变更证明材料(变更登记提交)。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 六、联系方式
窗口:0552--2809901 投诉:0552--2809908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预告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审核原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相关证明材料: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提交不动产转让合同和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抵押不动产预告登记,提交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和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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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解)封登记
(查封、轮候查封、续封、解封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登簿 三、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2)裁定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收费依据
不收费。 五、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联系方式
窗口:0552--2809901 投诉:0552--2809908
蚌埠市国土资源局
换证、遗失补发登记
一、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来源合法、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核定原件);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原产权登记证明(换证登记提交); (4)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等相关证明材料(遗失补发登记提交)。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含公告时间1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1〕111号)。 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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