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更新时间:2024-04-14 12: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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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浙高法[2004]17号) 《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浙高法鉴[2004]11号) 《宁波市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试行)的实施意见》(甬中法发[2004]25号) 《宁波市人民法院入册司法鉴定、拍卖机构监督管理》(甬中法鉴[2008]124号) 1、当事各方递交有关造价计价资料 2、法院组织当事各方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 3、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要求及收到资料,提出补充资料要求 1、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办理委托 2、鉴定资料移交 3、实施鉴定 4、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无 许可依据 申请材料 许可程序 表格下载 1、一般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承诺许可(办理)2、疑难复杂的,经委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需期限 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 3、工作日自鉴定资料提供完整且鉴定费收到后起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鉴[2004]11号 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鉴定费(为累进递减收费) 工程造价(按当事人主张金额从高确定)计取费率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7‰ 超过500至1000万元部分 6‰ 超过1000至2000万元部分 5‰ 超过2000至5000万元部分 4‰ 超过5000至10000万元部分 3‰ 1亿以上部分 2‰ 注:基本鉴定费的起点(最低收费)2000元。 (二)其他费用:(以基本鉴定费为基数) 本县(市、区)内及市辖区间为5%; 市辖县(市)间为5-10%; 省辖市间为10-15%;省外为10-20%。 (三)难度系数:为基本鉴定费的30%以内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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