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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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充分

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推动学校教学、科研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条件和范围

1. 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文科3000字以上,理科2000字以上)必须是被本办法认定的刊物上发表的,申请者必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通讯联系人,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六盘水师范学院。对第一署名单位不是六盘水师范学院,但注明第一作者为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职工的,按奖励标准的30% 执行奖励。其他情况不属奖励范围。

2. 本校在读学生为第一作者的合作论文,若以本校指导老师为通讯作者,则以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进行计算。

3. 以六盘水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通讯作者为本校人员,第一作者非本校人员的论文;或通讯作者非本校人员,第一作者为本校人员的论文,按50%进行奖励。

4. 申请奖励的学术著作类成果,申请者必须为第一著作人或第一主编,在作者简介或后记中要有 “六盘水师范学院”字样。

5. 申请奖励的鉴定技术成果,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六盘水师范学院,申请者必须为第一完成人。

6. 申请奖励的专利成果,其专利权人必须为六盘水师范学院且申请者必须为第一发明人。

7.被收录的成果按成果发表年份的标准核算。

第三条 申报奖励的论文、著作、专利等必须在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或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专业数据

库和信息库能查询到,查不到或无法核实的不给予奖励。申报成果必须实事求是,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凡属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科研案例、实验数据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缴其所获得的相关科研奖励与学术荣誉。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凡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发行单位,从事出版、进口、发行业务的,为非法出版活动。利用境外出版社书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和发行的书籍,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在境内非法出版、印刷和发行的期刊,假冒境内合法出版社、杂志社的书号、刊名(号)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均不得作为科研成果;情节严重的,追究本人责任,并取消相关的学术荣誉。

核心期刊为最新北图核心期刊目录所列期刊,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集(辑)”上发表的论文、科普类文章及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被EI、ISTP收录的除外)不予奖励。

第四条 为保证奖励的公平、公开、公正,提高奖励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简化申报手续,学院科研奖励的奖项以量化指标为主,科研奖励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奖励的确认及有关争议事项的裁决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论文、论著奖励

第五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1. 在《Science》和《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科研经费)。

2. 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3.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按影响因子进行奖励。影响因子5.0及以上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影响因子2.0-5.0的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影响因子2.0以下的论文,每篇奖励0.4万元。

4.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EI(工程索引)收录的,每篇奖励0.3万元。 5. 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源刊(CD版)索引以及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

每篇奖励2000元。

6.在CSCI(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核心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源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被EI、ISTP收录的会议论文及被各学科年鉴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

7.被《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8. 若一篇论文依据本办法具备多项获奖条件,就其符合获奖条件的最高项给予奖励。

第六条 学术著作、教材类奖励资助标准

1. 以六盘水师范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具有正式出版刊号的学术专著,按撰写字数500元/万字奖励。

2.以六盘水师范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具有正式出版刊号的编(译)著,教材、工具书等,按撰写字数300元/万字奖励。

学术专著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编(译)著,教材、工具书等资助经费不超过3万元。获得学校出版基金资助或重点学科、创新团队等集体项目经费资助的学术著作类成果奖励金额减半。 第七条 文艺作品类奖励标准 1、美术类 项 目 收藏 国家美术馆、博物馆 奖 励(元) 8000/元 省美术馆、博物馆 一等奖(或金奖) 参 展 作 品 发表论 文及作 品 个人 画展 出版画册 300/元 2000/件 1500/件 1000/项 1000/项 800/项 500/项 1000/版 500/版 3000/次 2000/次 1000/次 1000/部 国家级 二等奖(或银奖) 三等奖(或铜奖) 一等奖(或金奖) 省级 二等奖(或银奖) 三等奖(或铜奖) CSSCI来源期刊 核心期刊 国家级美术馆或博物馆 省级美术馆或博物馆 地市级美术馆或博物馆 20页以上 说明:1、国家级指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国家级协会指全国美协、书协、包装

协会、摄影家协会;省级指省委宣传部、文化厅、教育厅。

2、发表的论文中含有作品的只按照一篇论文计算。

3、发表的作品按每版(大16开)计算,不足一版的按比例折算。 4、当获奖奖励与参展奖励重复时,就高不就低,不重复。

2、音乐类 项 目 出版个人创作的音像作品 国家级出版社 其它出版社 国家级出版社 其它出版社 CSSCI来源期刊 核心期刊 一等奖 奖 励(元) 3000/部 1500/部 800/部 400/部 1500/篇 1200/篇 3000/项 出版个人音像制品 发表论文及音乐作品 国家级音乐舞蹈比赛 二等奖 三等奖 一等奖(或金奖) 省级音乐舞蹈比赛 二等奖 三等奖 个人专场音乐会 国家音乐厅 省音乐厅 2000/项 1000/项 1000/项 800/项 500/项 3000/场 2000/场 说明:1. 国家级指中宣部、文化部、广电部、教育部;国家级协会指全国音乐家协会、曲艺家

协会、戏剧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民间文艺家协会、电影家协会、电视艺术家协会。省级指省委宣传部、文化厅、广电局、教育厅。

2. 发表的论文中含有作品的只按照一篇论文计算。

第八条 应用技术成果和专利的奖励标准

1.应用技术成果通过省级以上鉴定,给予10000元奖励。 2.应用技术成果通过地、厅级鉴定,给予5000元奖励。 3.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发明专利奖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奖3000元,外观设计专利奖1000元。

4.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1500元。

5.科技成果转让和科技开发获得的效益,按学校实际获得的纯利润的30%给予成果完成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 对院外科研项目的奖励

1. 凡争取到院外纵向项目的,按项目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国家级(重点)项目 20000(30000)元 省、部级(重点)项目 10000 (15000)元 省教育厅(重点)项目 3000 (5000)元 市级项目 2000元

(由各级部门直接指定给学院的科研立项项目及自筹经费项目,学院不给予科研立项奖励;项目结题前调离学院的,必须退回全部奖金。)

2. 横向项目按照到帐经费数额(除开工程、设备、人工等款)给予如下奖励:

到帐经费1-3万元, 奖励2000元; 到帐经费4-6万元, 奖励3000元;

以此类推,经费每增加3万元,奖励增加1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00元。

3. 各级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和人文社科

基地建设项目奖励标准 级别 国家级 教育部 其他省部级 教育厅 市科技局 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 工程技术中心、人文社科基地 5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10000元 5000元

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的配套奖励标准

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由政府颁发的各类科研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独立完成的成果获奖者学院按所获奖金的100%进行奖励,以六盘水范学院为第一合作者完成的成果获奖的,学院按所获奖金的90%进行奖励;以六盘水范学院为第二合作者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学院按所获奖金的30%进行奖励(注:所获奖金是指发证单位发给的奖励金,由获奖人提供相应依据)。

第十一条 对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本办法未列入奖励的其它科研项目及成果,可向科研处申报,由科研处审核并参照本办法提出奖励建议,报学院批准后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合作成果或项目的奖励给第一署名者(由其自主分配奖金)。所有获项目立项资助的成果(含论文)申报获得奖励的奖励经费按相应标准的80%计发。按本办法若同一科研项目及成果同获多项奖励的只按可获金额最高项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科研成果奖励的实施

1、当年成果的申报工作于次年的2-3月月份左右进行,由个人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汇总申报奖项清单及材料,除原件外所有材料要加盖公章,由部门集中将申报材料(含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报学院科研处,所报材料要规范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科研处负责申报材料的复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院学术委员会进行确认审定,报学院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若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并署实名向科研处提出异议理由和证据。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等提出异议,不受公示期限制,公示期

满无异议或公示期满有异议经查实无问题的在财政预算安排下达后兑现奖励,奖金个人所得税自理。

3、奖励兑现后若发现问题或属学术不端行为(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六盘水师范学院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骗取学院奖励的,由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撤销奖励,由学院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六盘水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在试行期内,其未尽事

宜,由科研处参照相关规则酌情处理。出现一般性的争议,科研处可提请有关专家裁定。若有较大争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科研处审核后提出意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然后将结果报学院研究决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gn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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