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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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华政办[2007]201号颁发 华政办[2008]178号修订

华政办[2010]255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力度,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创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三条 推免生的推荐和接收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原则。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查。

第四条 各院(系)推免生的名额,按教育部规定的当年我校推免生比例及本校各院(系)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人数的同等比例予以确定。

第五条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推免生工作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议、确定年度推免生名单。

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学生工作等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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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院、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和各院(系)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由教务处、研究生教育院各指派1人组成,负责推免生的推荐、接收等事务性工作。

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督察组。督察组由纪委和监察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监察室主任担任。督察组正副组长参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各院(系)成立推免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院(系)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院(系)推免生工作。院(系)工作小组由院(系)党政负责人及2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代表组成。

教务处成立推免生推荐、材料复核工作小组,负责推免生的推荐、材料复核工作。

研究生教育院成立推免生接收工作小组,负责推免生的复试、接收工作。

第二章 推 荐

第六条 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9月初审议通过当年推免生工作计划,向各院(系)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公布。

第七条 学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延长修业年限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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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 ,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方向)排名进入前10%;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总分为100分的成绩不低于60分,总分为720分的成绩不低于425分;参加其他语种考试的须达到相应的水平)。

(四)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五)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六)品行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七)有两名相关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中至少1名教授)教师的推荐信。

第八条 各院(系)受理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学生,按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加附加分之和予以推荐排名。

附加分项目及分值如下:

类别 重大竞赛等 优秀学生、 优秀干部 校综合奖学金 学术成果 附加分项目 在国际或国内各类重大竞赛获三等奖以上(经学校推荐)或者已批准的第一专利发明人 全国优秀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含标兵) 上海市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校综合一等奖学金 校综合二等奖学金 1 1 0.8 0.6 0.4 分值 校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独立作者,不低于4000字) 0.8 3

校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校定核心期刊发表论文(非第一作者) 一般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校论文竞赛一等奖 校论文竞赛二等奖 0.6 0.3 0.2 0.2 0.1 在校期间同一类附加分项目获得两次以上的,只取其中最高分值的一次,不同类别附加分项目分值可以累计相加。

第九条 各院(系)按实际推荐名额的120%审核确定推免生初审排名名单,并报教务处复核。

第十条 申请学生在校期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方向)排名进入前15%,符合本办法第七条除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外的其他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不受所在院(系)综合排名限制,并不计入院(系)初选名额,直接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一)在校定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2篇以上者(每篇论文字数不低于4000字)。

(二)曾获得省部级以上与专业相关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学术专业技能竞赛奖励,或者获得国际、国内重大竞赛一等奖(奖励级别须经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上述学生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获得推免生资格后,计入所在院(系)推免生名额。

第十一条 教务处对院(系)报送的初审名单、学生自行申报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二条 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推免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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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议确定的名单在各院(系)及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如无异议,由学校报上海市招办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列入公示名单的学生应于公示期间作出书面承诺。各院系应将推荐结果、学生承诺情况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书面告知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经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推免生,须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普通高等学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登记表》(以下简称《推免生登记表》)。

第十四条 上海市招办按照有关规定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的资格。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五条 推免生可以申请就读本校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也可以申请就读其它高校的硕士研究生。

推免生申请就读其它高校硕士研究生的,学校将积极向其它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有关专业推荐。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院接收本校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教育院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研究生教育院提交《推免生登记表》及有关材料。

(三)研究生教育院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由研究生教育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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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考生。

第十七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八条 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得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

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推荐免试研究生不得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已获推免资格但放弃推免的学生,取消其当年至毕业时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对推免生工作或名单有异议,可按照相关申诉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相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本办法所称“校定核心期刊”的认定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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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研处《华东政法大学核心期刊目录及期刊等级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校长批准之日起生效。此前学校有关推荐和接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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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gj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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