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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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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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

□餐饮服务生产经营许可条件(□设施与设备/□人员与规章制度/□布局与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处理,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食品采购查验、记录规定的(□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真实性与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未清理超保质期食品/□散装食品贮存位置标明不符合规定);

□餐饮服务生产经营环境、场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违反餐具、饮具清洗、消毒或者备用规定的(□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未放置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

□食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维护、清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未定期维护与校验/□加工工具设备标志与清洁消毒不符合规定);

□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未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未取得健康证明);

□未履行控烟管理职责(□未建立禁烟管理制度/□未设置禁烟标识和监督电话/□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未采取措施劝阻吸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2页,共2页

(接上页)

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第(五)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第二十条。

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

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是 □否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 □不采纳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留存卷宗备)。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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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

□食品摊贩违反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规定的(□使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的/□以有毒有害动植物为原料的/□以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制作的/□以超保质期食品为原料的/□市政府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

□食品摊贩经营条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与污染源直线距离未在25米以上/□设施与设备不符合要求/□未配有防污染等设施或废弃物收集容器);

□违反食品摊贩票据保留保存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整(大写)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年 月 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2页,共2页

(接上页)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

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是 □否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 □不采纳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本文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被处罚人转罚款代收机构,一份留存卷宗备)。

附件3.

机构代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

□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存在严重缺陷; □擅自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

□未按照规定对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的活动进行备案; □未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

□未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未按照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未按照要求报告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年 月 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2页,共2页

(接上页)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

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是 □否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 □不采纳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留存卷宗备)。

附件4.

机构代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

□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存在严重缺陷(评定标准关键项目);

□擅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负责人的变更/□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

□违规搭售、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案;

□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元整(大写)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2页,共2页

(接上页)

项的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

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是 □否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 □不采纳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本文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交被处罚人转罚款代收机构,一份留存卷宗备)。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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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地址(住址): 公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于 (时间/期间),在 (地点),从事了以下行为: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载明内容变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与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 □未按规定报告无菌器械的严重不良事件; □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本机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以下规定: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条第(四)项;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决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年 月 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号(第 联) 第2页,共2页

(接上页)

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告知权利。

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是 □否 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执法人员对陈述和申辩处理意见:□采纳当事人意见 □不采纳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签收: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见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分

(备注:本文书一般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留存卷宗备)。

附件6.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备案表

沪食药监( )备字[ ]第 号

案 号 当 事 人 本案件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且处罚在规定额度内,已于 年月 日按照简易程序予以当场处承办人员 罚。 意见 承办人员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意见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意见 机关负责人 年 月 日

类别(单位/个人) 附件7.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分局)

结案审批表

沪食药监( )结字[ ]第 号

案 由 作出处罚决定时间 当 事 人 处罚决定 执行情况 承办人员 拟办意见 承办人员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机关负责人 审批意见 机关负责人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fw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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