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银监发〔2012〕16号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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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加强辖内商业银行

票据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票据业务行为,促进审慎经营和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所称票据是指商业汇票,所称商业银行包括浙江(不含宁波)辖内所有具有办理商业汇票承兑或贴现业务资格的银行机构。

一、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能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一)加强票据业务审核。

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规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商业汇票作为交易性票据,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有关商业汇票管理规定,完善有关制度,强化操作流程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和控制。

1.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应审核相应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原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发票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劳务交易,则应收集、审核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税务发票和书面材料。

2.加强承兑业务审核。商业银行应在承兑环节严格把关,办理承兑业务时,应附有交易合同,原则上应在承兑后2个月内审核由企业提供的与本次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承兑合同相符合且足额的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原件,且该原件应为购货方(承兑申请人)发票联,按规定复印留存。

3.加强贴现业务审核。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应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所附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应为销货方(贴现申请人)记账联,且金额足额,商业银行核对一致后复印存档。商业银行不得办理未附有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二)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

1.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真实有效,无伪造、变造情况。

2.商业汇票、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所记载交易事项及内容必须一致。

3.承兑或贴现金额不得超过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金额,且累计承兑或贴现金额不得超过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金额。

4.商业汇票及其所附资料的开具日期符合一般经济交易的逻辑顺序,且增值税发票开具时限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条款,其时间先后顺序原则上应为:签订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签发商业汇票、办理承兑、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办理贴现。对于不符合上述顺序办理票据业务,需作特别说明。

5.严禁重复办理承兑、贴现业务。对于已经在本行办理过承兑、贴现业务,或者注明已经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过承兑、贴现业务的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等资料,商业银行不得重复用于办理承兑、贴现业务。

(三)加强经济合理性审核。商业银行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应调查和审核与业务发生时间最近的企业会计报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等资料,同时可以视业务办理情况核对库存商品增减、商品发运单据等,与其办理的承兑和贴现金额是否对应,交易标的是否一致,确保贸易行为的合理性。审核票据业务申请人的会计报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等,重点审核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存货、营业收入、销售明细、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等账户核算情况。商业汇票所对应的商品交易与企业库存商品增减、会计报表反映情况不符合或不一致,不能确认贸易真实性的,商业银行不应办理。

(四)加强交易行为和合同有效性审核。商业银行办理承兑、贴现业务,应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认真地审核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对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合同,不能确认贸易真实性的,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承兑或贴现业务。

(五)鼓励各行研究建立和完善票据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各行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功能,强化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控制和手段,通过信息系统监控票据业务所对应增值税发票是否

及时、足额,防范增值税发票重复办理等风险。

二、加强保证金管理

(一)严格审核票据业务保证金来源。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严格审核,并加强对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发放贷款作为保证金或转为定期存款出质,用于办理票据业务。

(二)规范担保管理操作。商业银行办理质押票据业务,应在担保合同或票据办理合同中明确写明保证金账户或定期存单号码,确保保证金真实可控。保证金账户或定期存单应与每一笔票据业务一一对应。

三、完善授信管理,防范信用风险

(一)完善票据业务授信管理制度。

1.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将票据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2.加强票据业务授信尽职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尽职工作指引》要求,建立健全票据等授信尽职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加强票据业务操作管理。

(二)加强集团客户票据业务审核。

1.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办理票据业务,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调查,要对照授信对象的资料,对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进行实

地核查,并反映在授信调查报告中。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对集团客户办理授信业务,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的风险。对于集团客户内部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关联方之间互相担保办理票据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严格审核其资信情况,并严格控制。

3.严禁承兑或贴现相互对开(签发)的商业汇票。商业银行应从严审核关联企业、互保企业之间签发的商业汇票,对企业之间以“相互买卖同一种商品、对开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作为贸易背景所签发的商业汇票,商业银行不应为其办理承兑或贴现业务。

(三)加强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办理以商业汇票作质押的信用业务,应严格审核出质的商业汇票的贸易真实性,防止企业利用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通过低风险信用业务的形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商业银行除执行查询、查复程序,核实质物的票面真实性外,还应当比照承兑或贴现审核标准,审核出质物的贸易真实性,严格审核出质人与其交易前手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原件等资料,并复印留存。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质押,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做成质押背书。

(四)加强对本行承兑票据的贴现和质押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从严控制贴现和质押本行承兑的票据,特别要加强此类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将其作为管理重点,加强跟踪检查,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合法性和信贷资金流向的合法合规性。

(五)审慎办理异地授信企业的票据业务。商业银行应加强异地票据业务,特别是跨省票据业务的风险管理。原则上商业银行不应在本行系统已设有经营机构的市地办理异地票据业务。

(六)加强对票据贴现资金用途的管理,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七)加强票据业务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应加强对票据业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员和企业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承兑、贴现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商业银行应暂停对其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一是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签发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的;二是未以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签发商业汇票的、或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三是不能按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原件等资料,或在办理票据业务以后采用将增值税发票原件作废或红字冲销作销项负数的;四是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五是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六是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贴现等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七是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四、规范业务操作,防范操作风险

(一)规范票据业务竞争。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承兑手续费以及采用

其他不正当手段办理票据业务。

(二)规范贴现业务操作。不得逆程序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商业银行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必须先按规定向承兑人进行查询,然后再办理贴现业务。应对贴现资金去向和用途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信贷资金流向的合法、合规性。

(三)规范票据业务资料审核操作。商业银行办理承兑、贴现业务,所附全套资料必须经双人审核。应在相关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原件正面上注明“已于何时在何家金融机构办理承兑或贴现”,避免合同、发票重复使用。原则上商业银行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后3个月内,必须收集由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抵扣清单并进行核对确认。对于未按上述规定在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发票)原件正面加注印记和收集进项税抵扣清单的,一经查实,我局将予以通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认是否具有贸易真实性,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商业银行办理票据业务,对所附全套资料原件审核后,应在留存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一致”,双人签字确认。

(四)加强票据业务档案管理。商业银行办理承兑、贴现业务,所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应与每笔业务一一对应;办理承兑、贴现业务后,应将相应商业汇票复印存档。

五、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加强学习培训

(一)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商业银行应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完善考核机制,审慎发展票据业务,适度控制银行承兑汇票规模,禁止通过票据业务虚增存贷款的经营行为;高级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深入实际督导和检查,注重风险控制的细节,确保票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学习和培训。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基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基本技能的学习培训,尤其是要组织对商业行为的基础性、关键性法律的培训。加强对内部员工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增强风险防范和抵制违规经营行为的意识,确保票据业务合法合规。

(三)严肃纪律,严格问责。商业银行内部员工与企业或外部人员内外勾结,提供虚假资料、违规办理票据业务,或者向外部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为其违规行为提供便利的,商业银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应处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fv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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