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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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2013-03-19 16:4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01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发展于美,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1011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1道题)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6\个文件构成:\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执业制度体系由\个文件构成:\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继续教育标准。 1012掌握考试管理

1、 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三加一\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2、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考生也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级建造师实行\二加一\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6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1013掌握注册管理

1、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也为3年,变更注册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014掌握执业管理

1、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以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①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②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的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2、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大型→→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1015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注册建造师在3年接受12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除接受公共课的继续教育外,每年应接相应注册专业的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1016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1、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2、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档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1017掌握监督管理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注册信息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013-03-19 17: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021掌握法律休系

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合同法》属于民法,《建筑法》属于经济法,公司法属于商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属于社会保障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属于环境保护法。

1)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表现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部门还包括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2)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单行民事法律组成。单行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劵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

5)行政法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6)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主要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等;环境保护法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8)刑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9)诉讼法从程序上保证法的正确实施。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 1022熟悉法的形式

1、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1)宪法是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是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相抵触。

2)法律广义上泛指《立法法》,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

3)行政法规 关键词:国务院 (??条例)

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XX省??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5)行政规章(XX年XX月XX日??号令发布)

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攻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关于??问题的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7)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宪法

2013-03-19 17:2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030宪法(新增)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注解:一、平等权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种平等表现为三方面:

1、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

3、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但是,平等权也是具有相对性,并不排斥合理的差别。例如,我国法律对于老人、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就属于这种合理的差别。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既要注意符合法规规定的要件,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表现为:

信不信教的自由,何宗教,何教派、过去与现在信否的自由。但是,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四、人身自由

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主要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主要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五、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即享有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细法的规定:

1、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保证每周至少休息一次。

3、国家节假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2)春节(3)国际劳动节(4)国庆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六、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1032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交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国家、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例如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

2013-03-20 10:4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Z3050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议放在诉讼之前)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构成我国基本诉讼制度。 2Z3051 熟悉行政复议范围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情形通常包括:

(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措施(三)行政许可(四)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等等。 二、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下列事项应按规定的纠纷处理方式解决,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2Z3052 熟悉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则: 一、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Z3053 熟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二、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Z3054 了解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一)起诉

起诉的期限: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申请人可以复议期满之日起15天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二)受理

对起诉审理的内容包括:法定条件、法定起诉程序、法定起诉期限、是否重复起诉等。、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以受理,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三)审查前的准备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辨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辨状之起5日内,发达给原告。不提出答辨状不影响审理。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分为:审理开始阶级、法庭调查阶级、合议庭评阶级、判决裁定阶段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可分为四种形式:、

1) 维持原判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诉。 (一)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理方式(书面审理)

(三)上诉的判决(第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三、执行

被告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当归还罚款或者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账户内划拨。 (二) 期限内不履行的,期满后,按日处以罚款。

(三)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建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仲裁法

2013-03-20 10: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2Z3040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适用《仲裁法》裁决: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案件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由法律另行规定。 2Z3041掌握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法律效力表现为: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二)对法院的约束力(或裁或诉)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一)确认方式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Z3042掌握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根据该规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 1.合议仲裁庭组成程序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没有约定仲裁形式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2.独任仲裁庭组成程序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审理

(一)仲裁审理方式

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到庭参加)。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二)开庭通知 (三)开庭审理程序

1、开庭仲裁2、开庭调查3、当事人辩论4、仲裁和解、调解 1)仲裁中的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中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作出,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最终解决。

合议仲裁庭审理的案件由3名仲裁员集体做出仲裁裁决。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2Z3043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Z3044了解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民法

2013-03-20 10:1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040 民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之一)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 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一不可。 (一)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智障) 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白痴)

2、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不是人,是组织单位)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法人以外的组织称为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注解:

1、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劵、建设资金、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物: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例如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 3、行为:义务人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 表现为两种: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

物化的结果是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例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

非物化的结果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例如:企

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4、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

记载下来的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例如:文学作品。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注解:

(一)主体变更 两种表现形式:

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表现为主体的数目增加或减少。 2、主体的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另一主体代替原主体。 (二)客体变更

1、客体范围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的规模、数量发生了变化。

2、客体性质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由新的客体代替了原来的客体。例如设计变更,小桥变涵洞。

(三)内容变更 1、权利增加 2、权利减少

三、民事法律关系终止

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丧失约束力。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注解:

(一)自然终止(顺利履行)

(二)协议终止(主体之间协商)两种表现形式: 1、即时协商,达成一致。

2、约定终止条件这种协议终止批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 (三)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104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采用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形式)

不要式法律行为(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

自然之间的借款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有没有书面形式的合同均可,而非自然之间的借款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注解:

1)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因意思不真实的原因,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3)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就是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皆为合法。 1043掌握代理(必考)

(1)代理的含义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涉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注意判别。 (2)代理的种类

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张某委托律师代理侵权诉讼即属于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书

面形式委托的,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代签投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就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3、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2)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就是属于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也属于法定代理,需要有指定的过程。这种代理也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如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属于指定代理。

(3)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一)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

委托书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实施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三)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多项选择) (一)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财产权体系包括有体、无体和其他财产权制度。 一、债权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2)债的发生根据(引起发生的法律事实)

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注解: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

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3)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包括: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注解: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消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者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

二、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获得稿费权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2)专有性;(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可侵犯。) 3)地域性;

4)时间性。(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限) (二)著作权(版权)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1、注意判别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2)著作权的内容;3)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注解:保护对象是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并能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工程建设领域常见除文学作品外、还有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2、著作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2) 财产权包括:1)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3)转让权;4)获得报酬权. 3、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违法使用专有权的行为。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或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行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注意判别) 注解:

1)发明人或设计人(实质性特别创造性贡献的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单位(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对于订有合同的,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受让人是指依法通过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3、专利权的客体(依法应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 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终止。 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2)假冒他人专利;(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4)侵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 发生专利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就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商标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1)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2)销售商标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4)更换商标且投入市场;5)造成其他伤害。 1045掌握诉讼时效(必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一)胜诉权消灭(受到民事权利得到保护消失)

(二)实体权利不消灭(自愿履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履行后,不得要求返还) 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的,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实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物权法

2013-03-20 11:1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050 物权法(新增必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立法目的: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注解:1)所有权是自己的 2)用益物体是他人的 3)担保物权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051 掌握抵押权

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

1、可以在建工程为抵押物,抵押权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2、抵押财产的确定。(动产优行受偿权) 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买受人的效力(银行不及买受人) 2)承租人的效力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己登记的抵押权。 4、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

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5、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052 掌握质权(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2、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053掌握留置权(动产)保管、运输等合同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留置担保的当事人包括:留置权人、留置人。其中,留置权人就是债权人,留置人就是动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1、留置财产(不履行到期债物,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权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留置人的权利

(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3、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1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大于物权登记)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动产交付

(一)动产自交付生效,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物权生效的特殊情况

1)依法占有2)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3)约定生效 三、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生效的其他规定

1、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政府征收决定) 2、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遗产)

3、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1055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对建设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资、赠与、抵押权 3)获得补偿的权利(退还出让金) 4)住宅用地期满续期的权利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履约 2)支付出让金 3)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4)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义务)

1056 了解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伤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权的保护采取方式:

l)请求确认权利(归属内容)

2)请求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不动产和不动产) 2)请求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妨碍物权) 3)请求恢复原状(不动产和动产毁损) 5)请求损失赔偿(侵权,造成权利人损害)

注意判别各种情形。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民事诉讼法

2013-03-20 11:3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3030民事诉讼法(以司法方式解决) 理解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3人以上单数);2)回避制度;3)公开审理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适用特别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031掌握诉讼管辖与回避制度 一、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注解: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合同的当事人可

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和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三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在发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施工行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围内,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三)移送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爱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安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有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辨状期间提出) 二、回避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3032掌握诉讼参加人的规定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 还包括诉讼代理人,一、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和被告。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二、诉讼代理人

1、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通常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3、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合同与单方授权而产生的。

4、针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还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5、委托代理权可以因诉讼终结、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国而消灭。

3033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 一、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当可能因发生有关财产被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导致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进而另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即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1、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未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对象及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二、先予执行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做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迫切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3、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适用5、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 (五)先予执行的程序 1、申请;

2、责令提供担保;

3、裁定(裁定送达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六)错误补救(由法院强制执行) 3034掌握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

审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重要的内容,它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程序,可以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一审程序

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最基本的程序,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是整个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 (一)起诉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应当以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而在工程实践中,基本都是采用书面起诉方式。 (二)审查与受理

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审理前的主要准备工作(三)审理前的准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四)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这就是一个证明的过程,由举证、质证、认证组成。

3、法庭辩论顺序:原告及其诉这讼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辨――相互辨论。法庭辨论结论后,由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得各方面的最后意见。判决前调解,未达成,应当及时判决。

4、合议庭议和宣判评议是秘密进行的,制作判决书,宣告判决公开进行。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

第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一)上诉提起和受理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审理

(三)对上诉案件的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四)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发生如下效力: 1、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2、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3、对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效力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即再审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注意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外提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人民检察院抗诉(同级不能抗诉,吸上级) 3035熟悉执行程序 一、执行的概念

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并列的独立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具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履行其给付义务的行为。

具备的条件:1)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2)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3)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二、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三、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四、执行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执行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判决、裁定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 (三)再申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五、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一)委托执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二)执行异议

1、当事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涉外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执行和解执行员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失效的法律文书。 六、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需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注意新两条内容。 七、执行中止和终结

1)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3)执行终结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只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013年二建法规教材重点划分——建筑法

2013-03-20 11:3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060 建筑法(重点)

《建筑法》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106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

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满足的条件涉及建设用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施工技术文件、质量安全措施、建设资金落实等方面。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都将被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工,可以处以罚款。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文物保护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和军用房屋建筑等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当开工条件出现某些变化时,要依据法定条件废止或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或者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一、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八个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注解:(一)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其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1、划拨方式:在城市、镇规划区以划拨提供国有土地,经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该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准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申请用地,审批后,向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2、出让方式: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总结: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拟建的工程属于违章建筑。 (三)只要拆迁进度能够满足后续施工的要求就可以了。 (四)只有确定了建筑施工企业,才具有了开工的可能。

(五)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了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

术资料\,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进一步规定了\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这是预防拖欠工程款,保证施工顺利进行的基本经济保障。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涵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都将被责令改正,也就是申请施工许可证;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都要停工,可以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就不需要停工和也不可以处罚。 三、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 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 抢险救灾工程

4) 临时性建筑(由于生命周期短) 5) 军用房屋建筑

6)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前提是已经有经批准的开工报告,而不是施工许可证。不需要审请施工许可证的)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共9个月)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

准手续。

106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

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注意:无建设单资质条件: (1)注册资本; (2)专业技术人员; (3)技术装备;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 二、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

(一)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申请。 (二)企业资质分类管理: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

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只能接受分包)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1)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2)专业资质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3)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106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资格考试、考核,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程序:参加统一考试或认定→→取得资格证书→→注册→→取得注册执业证书→→接受继续教育。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共同点:1)均需要参加统一考试 2)均需注册 3)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均须接受继续教育

106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建设工程发包方式主要有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我国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按规定不必招标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主要有建设单位负责采购、承包商负责采购,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三种形式。按合同约定,由承包商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弊端:1)可能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控制;3)会增加发包的成本;4)增加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3、禁止违法采购

1、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2、大规模材料设备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贷物供供应单位。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106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1、资质管理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属于无效合同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责任承担

内部: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连同投标文件一并交提招标人。未附共同投标议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外部: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3、转包(禁止)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4、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

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出借资质: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索贿、受贿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06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1、两种情况: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二)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2、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条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建设单位对分包商的否决权。即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商是违法的分包商。但是,认可分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是不同的。认可是在总承包单位已经做出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确认,而指定则是首先由建设单位作出选择。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也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3、禁止违法分包

《建筑法》禁止违法实施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fs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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