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化解矛盾作用

更新时间:2023-09-19 20:11:01 阅读量: 小学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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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现状、难题、

成因分析以及如何化解

伊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

二○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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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道路交通主体的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逐年增加,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纠纷亦大幅增加。因此,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也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不仅承担着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惩处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更是一项关系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事故处理工作也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 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现状与成因

由死亡事故引发社会矛盾。发生交通事故,亲属面临痛失家人的痛苦,情绪失控,加之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理赔要求得不到满足等因素,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民警介入后,矛盾往往发生转移,转化为当事人和交警之间的矛盾。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不论事故责任,提出高额赔偿费要求,并且非得一次性付清,以死人威胁、要挟政府,交警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众人又对处理事故民警谩骂、甚至殴打,采取群体上访、堵路、围攻、威胁执法人员等极端行为,从而引发群众与交警之间的矛盾。

由受伤事故引发社会矛盾。一些因交通事故受伤者,经医院抢救治疗,本可出院,但往往有人出院前提出苛刻条件,索要高额继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多种补偿费用,不答应条件则继续住院。有的本属轻微事故,也漫天要价,索要高额赔偿,不给足赔偿费用就上访。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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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社会因素。在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建立之前,各类社会机制尚不完善,交通肇事者死亡或逃逸,受害者抢救治疗或丧葬等费用无着落,家属便纠集众人闹事。

二是法律因素。现今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费按城乡人平均收入标准计算,但是由于城乡差别过大,城镇居民每人可补偿三十万多元,农村人口每人只能补偿到十多万元,同命不同价,引起农民群众极大不满。并且法律赋予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职权有限,职权仅限于勘查现场、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至于事故赔偿,保险公司强险赔偿以外的抢救治疗等费用由谁负担,交警无权裁定。

三是思想观念因素。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一部分群众将法律置于脑后,不按法律程序,不按法律标准,也不管交警的职责权限,认为“只要是被车撞了,交警就要一管到底”,也不管责任主次,赔偿漫天要价,提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聚众闹事、群体上访、威胁民警。

二、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面临难题及成因

当前,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处理民警通过对事故的现场调查,划分事故双方各自应所负的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的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作出事故赔偿认定。但有相当一部分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所承担的责任不理解,对所应负的责任不服而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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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赔偿难以到位。事故处理民警作出赔偿调解后,有些车辆未参加财产保险,肇事司机无力负担赔偿或保险公司推诿扯皮等原因,使得赔偿金一时无法到位。但因交通事故受害人理应得到的赔偿而一时无法兑现,医疗救助得不到保障,生活得不到救助,受害人家属不得不走上上访诉求之路。

(三)对交通事故逃逸案未能破获不满。有些交通事故逃逸案因为众多因素未能破获,且《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的保险和救助基金制度尚不完善,导致交通事故中许多问题无法解决。肇事司机未能得到依法处罚,交通事故造成的死者赔偿问题未能解决,事故受害人未能得到很好的治疗,死者安葬费、怃恤金得不到落实,受害者家属向办案民警讨要说法无果的情况下,恶语中伤办案民警。此类行为既不利于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也易造成群众对职能部门的不满。

(四)认为事故处理民警处事不公。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处理民警通过现场勘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事故一方或双方觉得不公正、不公平,认为事故处理民警存有偏袒,或是事故处理民警某方是熟人、有靠山、送了礼。与此同时,也有极少数民警遇事不够冷静,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态度欠佳,使得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管部门有意见。

交通事故处理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引发集体上访、聚众闹事、甚至出现打、砸、抢等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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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出现问题的主要成因

交通事故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成因。

(一)事故受害方情绪过激,制造出种种有碍于事故处理的问题。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受害方由于事故当事人死亡或受到重伤,给受害者本人和家庭造成灾难性打击,在心情十分悲痛的情况下情绪过激、行为过激,当得知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生命垂危时,不分青红皂白,指责肇事司机,提出种种苛刻要求。一旦提出的要求未达到,便采取一些过激行为,强行扣车、拦截公路、抬尸闹丧,甚至进行打、砸、抢等行为。

(二)部分车辆不参加保险,交通事故的赔偿难以到位。据统计,全市还有相当一部分机动车未能参加保险,特别是摩托车不挂牌、不参保现象更为突出,且农村中,摩托车占有更大的比例。由于部分车辆没参加保险,一旦这些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在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得不到赔偿金而因此到处信访。

(三)社会不良因素渗透到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中:受社会上老实人吃亏思想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大闹大得利、小闹小得利、不闹不得利的思想,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就想通过闹事来解决问题;受不良思想道德的影响,有相当一部分驾驶人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置事故受害人于不顾,逃辟法律责任,能躲就躲,能逃就逃,以致目前交通事故逃逸案明显增多,严重影响到事故的处理;受人情关系的影响,有些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到处托人情、找关系、请客送礼,极个别事故处理民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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