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内自然人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3-12-31 13:5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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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新设合资企业,除了上海浦东,浙江、湖北等地区也放宽了主体范围。

? 浦政综改2010年1号《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深化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允许境内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浦东新区试点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境内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居民。

第三条 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登记,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自然人成为股东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领域应限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允许类项目。

第六条 境内自然人的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审批登记,由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在各自的审批和登记权限内分别负责办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使得境内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东的,按本试行办法办理。

第九条 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和港、澳、台地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企业的审批登记,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 2000年2月20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于意见》,其中的第二十五规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 2007年7月6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 其中的第十一规定:放宽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资格条件。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在江苏省昆山市进行了试点,凡在昆山市登记的中外合资企业将允许中国境内个人成为中国投资者。

二、明确外资并购中境内自让人可以成为合资企业股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此问题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宽松规定,第57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从这些规定的变化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合资企业审批机关并没有明确境内自然人可以无限制地成为合资企业的中方主题之一,但是从本质上分析,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并进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属于设立和“举办”外资企业的类型,因此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突破了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已经在外资并购的情形下明文确立了境内自然人对合资企业持股的合法性,反映出清晰的管理导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fj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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