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ID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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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规范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委员会的评奖工作,根据《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办法》(以下简称《评奖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制定文件

第一条 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工作委员会)根据《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专家遴选办法》(以下简称《专家遴选办法》),经评奖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 按《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起草《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细则》(以下简称《评奖工作细则》),邀请工业设计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修改完善,经评奖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按《评奖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工作人员守则》和《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工作人员自律宣言》,经评奖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制定《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标识、奖杯征集方案》并组织实施。标识、奖杯方案确定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 整理申报材料

第五条 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整理《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 秘书处对《申报书》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

第七条 秘书处将申报产品、作品名单等申报情况报评奖工作委员会。评奖工作委员会报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八条 秘书处整理《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专家推荐表》(以下简称《专家推荐表》),并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要求推荐专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

第九条 按《专家遴选办法》的要求,对推荐专家逐一进行审核,确定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 秘书处将评审专家按所在单位性质分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生产企业、设计机构、其他等5类,建立评审专家库。 第十一条 将评审专家名单报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组织初评与公示

第十二条 按《专家遴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抽选初评专家。

第十三条 授权初评专家在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网站,对申报产品、作品进行初评,按规定数量提出终评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秘书处统计出初评专家提出的终评建议名单,报评奖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按《评奖办法》和《评奖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终评名单。

第十六条 将终评名单报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将终评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对经核实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情形的产品、作品,取消其终评资格。

第五章 组织展示与终评

第十八条 与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展示活动主办单位共同制定《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终评产品(作品)展示活动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在展示(终评)通知下发后,协助展示活动主办单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组织获得终评资格的实物产品、作品参加展示活动。

第二十条 向参加展示活动的产品、作品颁发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终评入围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按《专家遴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抽选终评专家,组成终评专家组,指定其中1名担任终评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二条 组织终评专家在展示活动期间,根据《评奖办法》和《评奖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终评实物产品、作品进行终评。

第二十三条 复核终评专家组向评奖工作委员会提出的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建议名单,确定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名单,报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评奖工作委员会会议作为评奖工作重要机制,全体委员须按要求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会议后,秘书处须及时编写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报送相关机构、人员。

第二十七条 会议须有评奖监督委员会委员列席。

第七章 宣传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网站是2012年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评奖工作的官方网站,发布评奖工作的正式文件、工作动态等信息。各组成单位可利用本单位网站或其他宣传渠道进行转载。

第二十九条 需向社会公布的关于评奖工作的信息,须由秘书处报评奖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三十条 全体工作人员未经评奖工作委员会主任授权,不得代表评奖工作委员会对外发布信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奖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评奖工作委员会评奖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投诉。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泄露在评奖工作中应该保密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fb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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