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历史政治与理论的读后感

更新时间:2023-12-05 17:3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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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法治—历史、政治与理论》的读后感

读了老师推荐的这本书之后,顿时好像感觉到老师的推荐这本书的用意了。通读完全书之后,虽然个人学习与理解能力的水平有限,感觉对于一些内容理解的还不是很准确,但是内心感觉这本书里包含的信息量很大很大。正如这本书的题目一样,作者以法治的历史、政治和理论为整体的主线,一步步的向我们展示了一个个与法治有关的连续与变革、共同认识与尖锐斗争的一系列状态的变化过程。从希腊思想里的古典时期法治的萌芽到全球层面上的国际化法治建设,从中世纪国王与教皇之间的斗争到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全球性竞争,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主张“法律应该推进共同体的善”再到自由主义与非自由主义社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等等当今世界上的很多人都宣传说“法治提供了普世利益”,作者主要以历史进程为主线,“夹杂着”政治与理论的内容,很形象的向我们展示了“法治”的从古到今的“成长过程”。接下来我大体以本书的章节顺序谈一下我个人的理解与体会。

在第一章中作者探讨了法治在西方文明的古典时代的起源,先谈希腊思想,然后是罗马的贡献。在以“黑暗时代”著称的500年里,希腊思想对西方而言几乎完全迷失,直到中世纪盛期宗教神学家才重新发现并赋予它以新的生命。法治作为一种连绵不断的传统,是在雅典全盛时期以后1000多年才开始生根。希腊人以其卓越见识努力解决的很多问题是永恒的,比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关注像雅典人生活的时期下大众民主环境下出现暴政的可能性,两者都主张“法律应该增进共同体的善,促进所有公民道德品行的培养”,“法律为优良时就应具有至上性”。罗马对法治传统既有积极贡献也有消极贡献,积极的方面是西塞罗的法律论,他的关键贡献是他跟随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但以更强有力的方式坚持法律必须为共同体服务并且必须符合自然法。消极方面的则可在“王法”和“民法大全”里找到佐证。

第二章中,作者把中世纪法治传统形成的因素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个是教皇与国王,也就是国家与教会在权力和管辖权上的对抗。第二个是日耳曼习惯法,就是君王受习惯法的约束,必须履行其在封建制度下的义务和契约。第三个是《大宪章》,就是法律可用于限制君主的权力并同时保障人民的权利。紧接着作者通过中世纪遗产留下的困境引出“法治如何能够与主权的立法权威相协调?”这一古老的问题。在中世纪,法的至上地位的重要支撑是,人们相信神圣法和自然法的超越性以至习惯法的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到了近代,当代表着立法者的意志的实在法变成了法的唯一或主要渊源时,“法高于统治者”的法治传统如何能维持下去确是一个难题。当政府是终极的法律渊源时,政府的权力就不断的扩大,不同因素的冲突与对抗导致了西方封建制度死亡的结局。随着时间的推

移,商人活动的不断扩张,为商人的经济活动提供便利导致了一种全新的社会和一系列法律制度,此时的社会远离了生而固定不变的封建社会秩序,转向了个人奋斗与财富积累的过程,此时资产阶级兴起,以及与之相随的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对他们利益的确认引出了自由主义。

读到第三章时,这也是我读这本书感觉读的最为吃力的一章,作者讲了关于自由的很多纯理论的东西。作者在本章中介绍了自由主义的四个主要论题,为关于自由主义体制下的法治的历史与当代理论的讨论提供了背景。作者借助现在自由民主政治回答了我们在法律下不自由,但法律带来的好处是否值得做此交换的问题。作者认为,首先,只要法律是民主的创制的,个人就是自由的。其次,只要政府官员被要求依法办事,个人就是自由的。再次,只要政府被禁止侵犯神圣的个人自治领域,个人就是自由的。最后,当政府权力被划分成几个分立的部分时,自由就得到了增益。紧接着作者提出,没有政治自由,法律自由、个人自由和自由的制度化维护都可以并存。没有民主,法治能够存在。没有个人自由,法律自由也可以轻易存在。这些自由当中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作者通过对自由主义社会文化语境的提出,更好的让我们把握自由主义,更好的理解作为自由主义之核心的自由。以一种新的方式解释自由主义,使他能够包容道德多元主义。作者最后通过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比较以及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比较,提出“与对政府暴政的恐惧这种强劲的自由主义忧虑相对照,在社群主义体系下并不必须存在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与“自由主义表达的是一种政治观念,它是资本主义市场实践的要求,也使之正当化”。最后作者在结尾处提出了一个隐含的警示引人深思:不要受正当化理论阐释的欺骗,他们可能转移人们的视线,使他们不能以更少理想化、更加现实的方式感知现实。

第四章中作者用精炼的语言通过对洛克、孟德斯鸠和联邦党人思想与观点的总结向我们传达了他们对法治的理解,洛克的《政府论》被广泛的相信是自由主义理论唯一最有影响力的构想。他的自由主义具有法治至上论的性质。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与“只有当人民没有受暴政的危险时自由才能存在”。他的思想与洛克的思想一起对美国的宪法设计者们产生了重大影响。《联邦党人文集》是一部自由主义的经典著作,其任务是将自由主义理论家们的思想转换成操作性的政府结构和制度体系。接着作者以英格兰为实例,关于法治与社会文化的关系,没有比英国更典型的例证了:没有成文宪法,没有明确的个人权利法案,没有司法审查,但英国正是自由主义的诞生地与法治的堡垒。这是因为在英国存在着一种深深地植根于文化和社会中、广泛地存在于公众和官员中间的共同信念和承诺:政府的权力是应该受到法律约束的。

第五章和第六章中作者通过描述保守主义者和激进的左派对于法治在现代

西方社会的演变——尤其是当社会从自由放任式的资本主义过度到社会福利国家的时候——的分析和评价。第五章介绍的是戴雪和哈耶克的观点。戴雪表达了对于法治的衰退的担忧,他有感于行政权的膨胀和有些行政机构行使立法权甚至司法权,受法律和法院的制约的程度减低。哈耶克强调法治之法的普遍性、平等性和明确性,他批评实质平等和分配上的正义等概念,认为它们有违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第六章中作者特别指出,如果真的如法律现实主义和批判法学所说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并非由本已存在的法律规范所决定,而是取决于与法官个人有关的主观因素(如其价值信念、政治取向、阶级利益、个人偏见等),那么法治就无从实现,它只能沦为人治。

第七章和第八章中,作者从形式理论和实质理论两个方面分析介绍了法治。他把形式性的理论概括为三种,分别是“以法治国”“形式法治”“民主的法治”他把实质理论也概括为三种,第一种理论要求的是个人权利的保障,第二种理论加上正义或人的尊严的价值理念,第三种理论再加上社会福利的要求。

作者在第九章中提出三个主题,分别是“政府受法律限制”“形式合法性”“法律而不是人的统治”。通过对这三个主题的描述,进而过渡到这三个主题的国际层面也即第十章的内容。作者认为形式法治有利于经济发展,但它并不排除法律在内容上不符公义的可能性。当然形式法治并非万能,它也有其局限性。法治的前提是法律的客观性,法官不能主观地任意解释法律,法治要求法官有很高的智慧和判断能力。从国际层面上来看,大部分国家在大部分的情况下都是按国际法的规范行事的,尤其是在经济事务的领域。国际上的法治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际法的正当性和重要性是否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接受。

作者在最后一章中提出了“普遍的人类善”,回应了整本书对法治的理解,与引言中关于多元化的世界都推广法治也呼应。作者仍对法治的三组意思进行了描述,当法治被理解成政府受法律限制时,也就是第一组含义时,汤普森是对的。当法治以形式合法性也即第二组意义时,它是一种极宝贵的善,但它不必然是普遍的人类善。第三组意思也即法律而不是人的统治,在第一组或第二组意思被采纳的任何地方都将随之出现。

通过本书的阅读,使我更加加深了对法治的理解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就像作者在本书中提出的一样,在当今世界,没有哪一个政府公开拒绝法治,同时有很多政府领导人对法治公开表示敬意。在我国沿着“一路一带”走向大国时代的背景下,相信我国更需要法治力量的引领,我会更加全面的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将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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