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防洪预案》
更新时间:2024-05-26 01:4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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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防洪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泸州地处长江与沱江汇合口,城市屡遭洪水侵袭,所辖四县三区也常遭洪水与山地灾害。在现有防洪设施不完善,多种山地灾害未能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为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尽可能减轻和降低汛期可能发生的各类灾害,而制定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旨在抗洪抢险中做到有备无患,临危不乱,措施得力,科学有序,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防洪应急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省相关法规、条例和政策,按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编制大纲》结合我市防汛实际,在原《泸州市城市防洪预案》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形成新的《泸州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泸州市境内(以城市为主)发生的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洪水(含江河洪水、水库垮坝以及山洪等)、暴雨渍涝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全面部署、保证重点、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依法防洪,科学防洪,团结抗洪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防汛保平安”。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要求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的落实要贯穿到防汛准备,汛期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的全过程。
1.4.3各部门、各单位在防汛抗洪工作中实行一把手责任制。凡有防汛任务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防洪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并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和完善包括特大洪水处置措施的防洪抢险方案。
2 城市概况 2.1自然地理 2.1.1总体地貌
泸州市处于四川省盆地南缘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整个地势南高北低,兼有盆中丘陵和盆周山地的地貌类型。其中丘陵占43%,山地占57%。全市可综合分为四种地貌类型区域:北部浅丘宽谷区、南部低中山区、中部丘陵低山区、沿江河谷阶地区。
泸州城市区地貌为长江、沱江一、二级阶地,以“馒头状”浅丘为主,相对高差一般20~
30米,沿河岸阶地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其余以侏罗系、白垩系陆相红层分布面积最广。 2.1.2水系
泸州地处长江、沱江交汇处,境内河网密布,主要河流有:长江、沱江、赤水河、永宁河、濑溪河、龙溪河,皆属长江水系。影响城市防洪的主要江河有长江、沱江、永宁河。长江由西南向东北横贯市区,流经市区段36.95千米;沱江由西向东汇入长江,流经市区段长约10千米、永宁河由东南向西于安富镇汇入长江。 2.1.3气候
泸州属亚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气候温和,年平均气温17.6~18℃,极端最高气温40.3℃,极端最低气温-19℃,全年无霜期340天。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1161毫米,实测最大降雨量1464.9毫米(1962年),最小降雨量760毫米(1960年),但时空分布不均,70%雨量集中在5~9月,一般大雨开始在5月上旬,9月底结束,暴雨大多集中在6~9月上旬,多年平均风速1.6米/秒,最大风速40米/秒(1989年4月20日),平均日照总数为1208小时。
2.2社会经济
泸州位于四川省东南部川渝黔滇结合部,泸州城区位于市域西北部,地处长江与沱江交汇处。城市海拔标高在235~520米之间。长江由西南向东北横贯市区,沱江由西向东汇入长江,将市区分割为中心半岛、江北和江南三部分。现城市用地面积29.42平方公里,城市人口40万人。 改革开放以来,泸州城市建设发展迅速,现已形成了一个以主城(中心半岛)为中心, 其它六个片区(小市、兰田、安富、茜草、高坝、玉带桥工业区)连接而成的现代化城市,城市交通比较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齐备,能源、化工、机械、食品加工、港口等企业遍布城区城郊。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经济建设,泸州已成为四川对外开发开放沿长江和南通道出海的门户,川滇黔渝四省(市)结合部的商贸中心和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2.3洪涝风险分析 2.3.1洪水特性
泸州长、沱江河段汛期洪水的特点是:涨落缓慢、峰高量大,持续时间长,淹没时间可达一周之多。据长江泸州水位站资料分析,每年洪枯变幅都在10米以上,10-15米变幅占64.4%,15-19米占.36.5%,1905年历史洪水计算达20.79米,一般洪水上涨始于6月初,下落止于10月末,长达五个月之久,历年最高洪水基本发生在7-8月份。沱江流域主要以降雨补给为主,其年内径流分配受降雨支配,干流洪水多发生在6-9月,尤以7-8月机会最多。洪枯变幅高达15米,汛期特别是长江高水位时,沱江受长江洪水顶托影响较大,泸州市区河段主要受长江水位控制。见长江、沱江主要控制站到泸州站的洪水传播时间表一。李庄、富顺站、泸州站不同频率洪水位、流量见表二。
主要控制站至泸州站洪水传播时间表
河名 岷 江 金沙江 长江 沱 江
站名 五通桥 高场 岷山 李庄 三皇庙 石桥 登岩 石盘滩 富顺 传播时间(小时) 19 12 15 8 43 37 25 17 8
表一 李庄、富顺站、泸州站(麻沙桥)不同频率洪水统计表
站 名 项 目 富顺 李庄 泸州 备注 不 同
频
率 洪
水 解放后
最大洪水 流量(m3/s) 15100 58400 表中泸州站麻沙桥为黄海
高程
水位(m) 273.26 276.13 242.93 历史最
大洪水 流量(m3/s) 18600 66084 水位(m) 278.07 245.35 = 流量(m3/s) 6040 36000 水位(m) 269.30 236.75 = 流量(m3/s) 9280 44000 水位(m) 270.01 271.63 239.19 = 流量(m3/s) 11670 50000 水位(m) 272.02 272.94 240.69 = 流量(m3/s) 13990 55000 水位(m) 272.90 274.11 242.09 = 流量(m3/s) 15330 58800 水位(m) 273.59 274.67 242.88 = 流量(m3/s) 17010 62600 水位(m) 276.02 275.43 243.79 = 流量(m3/s) 19260 68000 水位(m) 279.29 276.45 244.85 表二
2.3.2洪涝灾害成因及特点
泸州城区地处长江干流,由于有两条较大支流(沱江和永宁河)汇入,长江与支流洪水相互顶托,历来洪涝灾害频繁。城区以上长江上游集雨面积达67.4万平方公里,上游地处著名的四川省三大暴雨区中的鹿头山暴雨区和青衣江暴雨区,形成洪水具有峰高量大,洪枯流量、水位变幅大的特点,因而洪水涨势迅猛,破坏力极强。据实测统计,城区洪峰流量极值倍比达6.2以上,洪枯水位变幅约14.8~20.3米。而泸州城区的兰田片区和小市片区地势低洼,居民住房、城市建房多数在海拔243米以下,河道防洪标准低,目前仅能防御五年一遇洪水,所以泸州城区洪涝灾害频繁,据统计,仅从1905年至1998年94年间,有记载的洪水就有22次,平均4年多发生一次。 2.3.3历史洪涝灾害
据《泸州志》记载及调查,从1847年至2000年的153年间,泸州市城区遭受的大洪水有15次,即1847、1863、1905、1907、1919、1920、1931、1933、1936、1937、1948、1949、1955、1966及1991年。其中1905年、1936年、1955年、1991年为特大洪水。
1905年洪水:长江二道溪(沱江汇口下游2.10公里)水位243.9
米,流量6.77万立方米/秒,“大水入城至三牌坊街(今北城迎晖路,路面高程244.98米),为清代水之最大”。
1936年8月2日至4日,长、沱江大水,回水顶托造成洪灾,沿江两岸农田、房屋被淹。3日洪水入城至三牌坊、大什字、小市、兰田正街都可行船,小市体仁堂(今川塑厂)洪痕高程243.73米,城乡受灾严重。
1955年7月15日,长江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洪水,长江二道溪水位242.00米,流量5.84万立方米/秒,相当于30年一遇洪水。据统计,本次洪水泸州城区淹没了三分之一,(其中小市被淹近60%),交通几近瘫痪,市区直接经济损失7300万元(当年价、下同),约4000户居民近25000人受灾,毁坏房屋2188间。
1991年8月10日,长江发生相当于20年一遇大洪水,水位为241.78米。受灾户2.06万户7.45万人,全市区有698个企业停产,财贸系统1520个企业、仓库、商业网点被淹,据统计,本次洪水仅市区直接经济损失2.84亿元。 2.4城市防洪现状
泸州城区段河道断面狭窄,河床地形复杂,糙率增大,坡度变缓。从纳溪安富至罗汉的长达27.5公里河道中,警戒水位的平均河面宽度为790米。在机场口至二郎滩河段急剧收缩变窄,河宽仅440米,过水面积0.95万平方米。河段水下礁、滩较多,河道蜿蜒曲折,局部段呈瓶颈状卡口,行洪不畅,威胁城区安全。除沿江遭受江水淹没外,城区局部地区有内涝(如兰田、茜草、五桂桥、营沟头等处)和山洪(如小市水井坎、宝莲街、转角店等处)。
经过实测与计算,目前各保护区防洪能力一般均低于20年一遇洪水,高坝片区地势稍高可抗御20年一遇洪水,小市和中心半岛可抗御10~20年一遇洪水,茜草坝可抗御10年一遇洪水,兰田坝可抗御5年一遇洪水,安富可抗御10~20年一遇洪水,均远低于20年~50年一遇城市设防标准洪水。
由于城区多位于江边一、二级阶地或冲积平坝上,而洪水又具有峰高量大,水位变幅大的特点,因此城区洪灾频繁严重。目前城市防洪存在问题: 一是现有河段已建堤防工程标准相对较低。
二是因航道整治、河滩地开发及倾倒弃土垃圾至使长江、沱江和永宁河河床逐年抬高,河宽减小;且由于长江、沱江上游沙土流失,河道淤塞日趋严重,行洪能力降低。
三是城市排水系统不完善,标准低,断面不足,部分地方尚有占用排水通道建房的现象;
四是沿江存在滑坡和岩崩的安全隐患。
五是水文观测设施少,难以满足洪水预报、预警对水文资料的要求。
3 组织体系及部门职责
根据《水法》及《防洪法》,设立泸州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在省防汛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行使政府防汛指挥职能,领导和指挥全市的防汛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市防汛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其调整,由市政府发文明确。
3.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工作,组织制定泸州市城市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灾情,按照不同洪水量级发布洪水预报、汛情公告和防洪警报。对防汛抗洪做出科学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及监督全市各级各部门的防汛工作,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协调相关工作。 3.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指挥长,泸州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水利局、救灾办、发改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建局、民政局、国土局、交通局、广电局、卫生局、农业局、气象局、安监局、城管局、海事局、粮食局、供销社、泸州电业局、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财保泸州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和武警支队、77105部队的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3.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防汛工作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规定,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全市防汛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的协调和重大事项的督办。
泸州军分区:负责制定驻泸部队和全市民兵参加防汛抢险方案,组织协调部队、民兵参加防汛抢险;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和执行重大防洪抗灾任务。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所辖水利、防洪、地方电力工程的运行安全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病险水库的监测处理,水利工程防洪抢险和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负责全市主要河道管理及清障工作。
市救灾办:协调防汛抗旱的抢险、救灾工作,制定抗灾救灾措施,安排生产救灾资金和物资;负责全市灾情核查、收集和上报等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市发改委:指导防汛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协调重点防汛设施、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的计划安排和资金筹措。
市经委:负责所辖工贸企业的防汛抗灾保安工作并及时收集统计工贸企业的洪涝灾情,协调抗洪抗灾电力的调配。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确保抗洪抢险人员和物资运输防洪专用车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物料
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及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水行政部门做好河道清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防汛经费的筹措、调拨和监督使用,确保防洪工程抢险应急及抢险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市规建局:负责城镇建设工地防御洪水和因建设施工而可能带来不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临河建筑物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供水、供气等)的防洪保安工作。在重大洪灾时负责灾区群众的饮用水、生活燃料供应。
市民政局:及时掌握并报送洪灾情况,负责洪涝灾区群众的安置、生活救助工作及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负责捐赠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协助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生产自救。
市国土局:负责编制全市防御地质灾害预案,负责中型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受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委托,开展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交通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设备的防洪安全;及时组织水毁公路、桥梁的修复,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防、护岸的保护;协调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提供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及时准确报道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定的汛情、灾情和各地防汛动态。负责报导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宣传工作。
市卫生局:编制汛期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预案,负责洪涝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市农业局:及时掌握农业洪涝灾害情况,负责指导洪涝灾害后的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种子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汛期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和雨情实况信息。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要加强对矿山及其尾矿库和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城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全工作,制定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和防洪排涝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区排涝、清淤工作。
市海事局:负责江河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港口区的防洪安全工
作,汛期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和河道管理的要求,抓好水上船舶的安全度汛。协助开展水上抢险工作,为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船舶。 市粮食局:负责灾区灾民口粮的调拨和供应,做好粮食的安全储存和防汛物资(麻袋)的储备。
市供销社:负责有关防汛抢险物资的组织、储备和调运;负责政府委托农药的安全管理,农地膜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供应。
泸州电业局:负责防汛所需电力调度和安全供电,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和灾后电力设施的修复工作。
泸州电信分公司:负责电信本地网内有线通信设施检修及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抢修工作,保障防汛抢险信息畅通。
泸州移动分公司、泸州联通分公司:负责无线通信设施检修及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抢修工作,保障防汛抢险信息畅通。 人民财保泸州分公司:广泛动员、组织单位和个人参加防洪保险,及时进行投保户财产施救和灾后理赔工作。
77105部队和武警支队:根据汛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稳定秩序及执行重大防汛措施的任务。
3.3办事机构(防汛办公室)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防汛日常工作事务,市防汛办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执行国家、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洪指令。汛期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制,准确、及时收集分析传递各类汛情;及时调查、核实、上报汛情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为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防汛部门指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拟定全市防汛抢险预案;负责水毁防汛工程的岁修和加固整治,与市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各项防汛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 4 预防与预警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及防汛办公室。市防汛办应加强与水文部门的联系,了解长、沱两江汛情变化趋势,将重要水情及时报市领导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和风暴灾害时,市防汛办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部门及下级防汛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准备。当长江、沱江发生洪水时,气象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报送雨情,市防汛办要与水文部门保持联系,掌握水情信息,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1.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长江水位达到13.5米及以上时,沱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以上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了解工程运行情况。当堤防发生险情时,堤防管理单位要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报送到上级工程管理单位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b.当堤防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垮塌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影响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和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强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运行状况应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后2小时内报送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市水利局。
b.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区、县防汛部门及市级有关部门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防汛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区、县防办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区、县防汛办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2预警级别划分
泸州城市长江洪水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水位达到13米以上而在警戒水位15米以下为IV级,达到警戒水位为III级,达到保证水位16.5米为II级,超过保证水位为I级。当长江泸州水位站水位达到以上级别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向社会发布汛情警示通告。
泸州沱江洪水划分为三个预警级别,水位达到警戒水位为III级,达到保证水位为II级,超过保证水位为I级。当沱江水位达到以上级别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向社会发布汛情警示通告。
4.3预防预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市区、县两级防汛部门和汛前有防汛任务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要加强防洪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要市区、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要落实防汛责任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明确防汛安全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能留有防汛安全死角。各区、县和市级各部门及重点防汛单位要结合新情况、新问题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防汛保平安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贯穿到防汛工作的全过程。汛前要分别明确全市中小型水库、重点部位、重点防洪区、重点山洪灾害防御地段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要落实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本单位、本部门防汛抢险专业队组织的建设。各级各部门防汛机构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24小时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雨情、水情、灾情和防汛指令迅速传达。
(3)工程准备。各区、县要按时完成水毁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全市所有水库汛期蓄水不得超过汛限水位,汛期要留足防洪库容,尤其是病险水库更要限制蓄水,水库管理单位要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各区、县、各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江河、水库、城市防洪、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御方案,增强可操作性,切实将防洪、抢险、救助各项防御措施落到实处。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市防汛办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4.3.2江河洪水预警
(1)泸州城区内长江和沱江警戒水位下的常年洪水预警。由市防汛办公室24小时值班,及时将两江洪水水情传达到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完成预警。
(2)长江、沱江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长江或沱江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市防汛办公室实行24小时监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到岗,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天气、水情趋势,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预警。
(3)长江、沱江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市防汛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汛情,24小时监控水情、雨情变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并由指挥长召集水利、气象等部门会商,进行汛情分析,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预警。
4.3.3山洪灾害预警
(1)地质灾害预警。这里的地质灾害指由降雨诱发的山体滑坡、崩裂、垮塌、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根据我市的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市国土局应对全市重点地质灾害点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与气象部门配合,及时发布预警。
(2)水库洪水预警。根据水库管理单位编制的防洪应急预案,小型水库的洪水情况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主管部门,中型水库报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主管部门。当水库出现危险水位时,由水库所在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 4.3.4城市暴雨渍涝预警
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城市规划区内周边山溪、渠塘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气象部门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等级。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预警,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4 主要防御方案
4.4.1长江、沱江洪水防御方案 4.4.1.1洪水量级划分
根据泸州城区防洪工程现状和四川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川防指[2004]8号文确定泸州城区洪水量级划分的标准。即:长江泸州段洪水防御方案采用泸州水位站水位,警戒水位为238.04米(黄海高程,下同),相应流量为43000立方米/秒,洪水重现期为3年一遇,保证水位为239.54米,相应流量为49000立方米/秒,洪水重现期为近10年一遇。高于239.54米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
由于泸州市境内无沱江水位站,故沱江泸州段采用富顺李家湾水文资料推算到沱江口河段洪峰流量。以泸州沱江二桥水位为准,警戒水位为238.34米,流量9200立方米/秒,洪水重现期为4年一遇,保证水位为239.84米,流量11500立方米/秒,洪水重现期近10年一遇。高于239.84米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 4.4.1.2长江泸州段洪水防御方案 (1)警戒水位下的洪水防御
a 、每年5月1日起我市进入防汛期,沿江企事业单位应在汛期到来前务必将警戒水位以下的人员、物资转移到安全地带。海事局应负责将河道范围内的商业摊点和游乐场所汛前撤离,并清除行洪障碍,确保安全度汛。
b、当长江水位超过236.04米(即13.00米)并且预报未来长江水位接近警戒水位时,此时长江处于高水位状态,沿江低洼地段处于洪水威胁中,洪水对堤防的冲击增大。
市防汛办应将汛情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通过广播、电视及报纸上发布汛情快报,通知区、县防汛办作好防汛准备,要求沿江各防汛主要单位,加强防汛值班。并将汛情快报以短信的方式发送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并向有关单位通报信息,密切监视上游水情、雨情。 区、县防汛指挥部应注意对长江和沱江堤防巡察,特别是险工险段的监测,针对可能发生的险情做好应急抢险方案。市海事局要加强对所辖区内河道的巡查,防止在封航水位以上出现渡船载人过江的情况发生,确保沿江码头作业安全。将沿江堤防警戒水位下的设施和人员及早撤退到安全区域。市水产渔政管理单位要注意对各类养殖渔船的管理,确保渔船处于安全状态。
(2)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防御
当长江已达到警戒水位238.04米(即15米)时,城区沿江地段处于洪水威胁中,堤防的险情增大,部分低洼地方即将进水。市防汛指挥部立即发布第一号通告,各新闻媒体要滚动播发通告全文。市防汛指挥部当班领导,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防汛指挥部当班领导到岗,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洪抢险、组织抢险人员和车辆、船只等抢险工具准备,加强巡堤查堤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与气象、水文部门取得联系,密切注意雨情、水情的变化趋势,及时分析汛情变化、灾情发展,向指挥部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当预报泸州水位站水位将超过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根据雨情、水情预测何时可能出现较大的洪峰,在通知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的同时,通过电视台发布防汛指挥部第二号通告,市和区、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沿江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加强值班,随时与水文、气象及上级防汛指挥部等部门保持联系,掌握汛情变化趋势。市防汛办随时通过短信将汛情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和指挥部其他成员。做好防汛抢险物资调用准备和抢险队伍召集,一旦出现险情,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根据预报洪峰流量,由属地区(县)防汛指挥部通知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在洪峰到来前组织将被淹没地方的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
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责任人要确保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讯畅通,随时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联系,交换汛情信息,以便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掌握各区域防洪情况,供领导决策。
市交通局,海事局等要进行水上交通巡逻,加强警示,防止发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水产渔政部门要对渔港、渔业码头和渔业船舶逐一进行安全检查,特别对养殖船舶的靠泊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当预报泸州水位站洪峰水位将达239.04米(即16米)时,市和区、县防汛常务副指挥长到位,随时掌握汛情变化趋势和江河堤防出险情况,并及时向同级防汛指挥长报告。各级防汛单位的防洪抢险队要做好召集准备,抢险人员,抢险物资要配备好,一旦出现险情,属地区、县防汛物资和抢险队伍必须及时到位,立即投入抗洪抢险。根据预报水位,由属地区、县防汛指挥部通知沿江低洼地带群众做好物资转移准备工作,减少沿江群众财产损失,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
当预报泸州水位站洪峰水位达239.54米即保证水位(16.5米)时,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第三号汛情通告,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长到位,了解掌握汛情、雨情、险情、实情,指挥调度抗洪抢险。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应紧急布署各自的抢险准备和物资转移工作,沿江单位自救抢险队伍立即投入抢险救灾工作,综合抢险力量立即出动,赶到洪灾现场,按各自职责,展开救灾抢险工作。市、区、县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协助当地政府指挥抗洪抢险。区、县防汛指挥部要派出专门人员到长、沱两江防洪堤巡视。在保证水位下,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全力抢险,确保防洪工程不出现大的险情。 (3)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
在预报泸州长江水位站水位超239.54米时,市防汛指挥部发布第四号汛情通告,宣布长江泸州段沿江进入紧急防汛状态。市和区、县两级领导、防汛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必须上岗到位,指挥防洪抢险调度。广大干部和群众、驻市、区、县武警以及其他部队投入抗洪抢险,对沿江被淹地段实施人员和物资转移,必要时,市防汛指挥部请求泸州军分区调动部队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力争将洪灾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4.4.1.3沱江泸州段洪水防御方案
本节主要考虑沱江发生洪水而长江未涨水的防御方案。 (1)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间洪水防御方案
当预报沱江洪峰水位达238.34米时,市防汛指挥部当班领导及泸县、龙马潭区、江阳区防汛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到位,三区、县应及时发布汛情通告。三区、县防汛指挥部负责通知沿江各乡镇低洼地带和河心洲坝上将被淹没的群众作好救生及安全转移准备。属地区、县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防汛物资和抢险队伍调度准备,一旦出险,立即投入抗洪抢险。
当预报沱江洪峰水位达239.84米时,市防汛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到位,了解和掌握汛情、雨情、险情、实情,指挥调度抗洪抢险,并及时向市防汛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属地区、县防汛指挥部在市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所属地域内的抗洪抢险工作。水利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同时要加强沱江防洪堤的巡察工作,确保防洪堤不出现重大险情。
(2)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
当预报水位超过239.84米时,市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到位,宣布沱江泸州段进入紧急防汛状态,沿江区、县领导及防汛指挥成员单位领导必须上岗到位在各自负责范围内指挥抗洪抢险。沿江区、县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抢险队伍,在市、区、县一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开展抗洪抢险工作。
4.4.1.4长江、沱江同时发生洪水的防御方案参照4.4.1.2节“长江泸州段洪水防御方案”执行。
4.4.2紧急防汛状态下的防汛调度
当泸州长江水位超过239.54米并预报继续上涨时,中心半岛沿江低洼地段、小市沿江部分地区和兰田大部分地区都将进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依据《防洪法》第41条规定和实际情况,可宣布城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届时,防汛指挥调度增加以下内容: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机构除防汛办公室外,设立汛情、雨
情预报组(防汛、水利、气象部门组成);应急抢险及治安保卫组(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组成);救灾安置及灾情收集组(民政、救灾办等组成);电力、通讯保障组(电业局、电信、移动、联通等);卫生防疫组(卫生部门);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宣传、广电部门)等六个工作小组(指挥长可根据需要临时增加)。所涉单位全部紧急上岗,切实履行职责,并将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办公室电话迅速告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服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
(2)紧急防汛期间,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洪需要,有权调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及人力等社会资源,采取一切必要的紧急措施,确保安全,降低损失。 4.4.3城市内涝防御方案
各区、县在城市规划建设中要全面考虑城区排涝设施的规划设计,加强城市排涝设施建设,对于已建城区排涝设施不能满足排涝要求的,要改造提高其排涝能力。
汛前,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要责成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区排涝设施进行检查,清理疏通排涝设备,确保汛期完好通畅。准备抽水设施,保证发生内涝时能迅速投入使用。
汛期,各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市防汛指挥部和气象部门联系,密切注意天气趋势和江河水情,根据汛情预报和天气预报提前组织城区低洼地带,排涝设施不完善地带及沿江低洼地带的物资转移,尽力避免造成大的内涝损失。 对城区发生的内涝,由市城管局负责排除,在建工地由市规建局负责排除,未排除前要派人监测,防止事故发生。
4.4.4水库(含电站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
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由各水库管理单位根据水库运行情况科学制定,中型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经市水利局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水利厅、省防汛办备案;小型水库防洪调度方案和应急预案经所在区、县水利局审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水利局、市防汛办备案。非常情况下,水库防洪调度必须服从上级防汛指挥部调度。
4.4.5地质灾害防御方案
泸州市是全省受地质灾害威胁最严重的地区之一,频繁发生的地质灾害已给我市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并给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带来重大危害。 地质灾害预防和抢险工作按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泸州市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实施。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5.1.2进入汛期,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
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响应行动。
5.1.3市政府和市防指负责影响全市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5.1.5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5.2I级应急响应
5.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长江发生超标准洪水;
(2)我市中型或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5.2.2I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汛指挥部成员参加,作出防洪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规定派出工作组对抗洪一线进行慰问和指导。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市防指重点做好救灾协调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市财政局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交通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受灾地区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受灾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洪工作,或驻点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3II级应急响应
5.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级响应 (1)长江发生保证水位的洪水; (2)沱江发生超标准洪水; (3)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5.3.2II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洪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加强
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市防指重点做好救灾协调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市财政局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交通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受灾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权力。同时受灾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洪工作,或驻点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4III级应急响应
5.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I级响应 (1)长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上的洪水; (2)沱江发生保证水位的洪水; (3)长江、沱江堤防发生垮塌。 5.4.2III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赶赴发生水库垮坝区、县加强技术指导。
(2) 受灾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
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5IV级应急响应
5.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V级响应 (1) 长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下的洪水; (2)沱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上的洪水; (3)水库发生险情
(4)长江、沱江堤防发生险情。 5.5.2IV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根据需要市防指及时派出专家组参与指导抢险工作。
(2)对存在洪涝威胁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做好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的准备,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6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以及不同响应级别的事件,其主要应急响应措施按第四章4.4节所制定的方案执行。
5.7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5.7.1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工、险、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a、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b、一般信息按分级管理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因险、灾情较重,本级难以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后,向上级防汛指挥部报告。
c、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3)经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或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7.2指挥和调度
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是防汛的调度指挥机关,各级防指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发生重大灾害后,市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派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防汛救灾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临时现场指挥部。
5.7.3群众转移和安全
当江河洪水超过保证水位且不断上涨时,需对低洼地带无法采取避洪措施的居民和物资实施转移安置。市防汛指挥部根据雨情灾情向市政府提出居民转移报告,由市政府批准后,将转移命令下达受灾区防汛指挥部,由灾区防汛指挥部组织辖区内各镇、办事处进行部署安排。楼房居民区的底层居民向上层就地转移,低矮平房的居民按其区域位置就近向高地或山头转移。人员转移到高地后,住宿安排到高地附近部门、单位内。
受洪灾而被临时安置的灾民,由市、区、县民政局负责发放救灾物资,要保证灾民有饭吃,有饮用水喝,以及临时安置所必须的生活用品。
受淹地区居民转移后,应加强对该地区保安工作。保卫工作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武装部组织部队民兵配合公安机关值勤、巡逻,厂矿、企事业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护厂、护矿、护店,以确保安全。 5.7.4抢险与救灾
(1)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对发生的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职能分工,根据灾情和险情的大小,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抢险救灾工作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5.7.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7.5.1安全防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抢险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做好决策,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7.5.2医疗救护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现场成立紧急救护所。 5.7.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出现洪涝灾害后,市区、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上报省防汛办。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抢险。 5.7.7应急响应结束
(1)当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紧急防汛期结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适当补偿或者酌情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要求,我市的电信、移动、联通及其他通信运营部门要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
6.1.2汛期担负防汛任务的单位24小时专人值班,保证各种防汛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各级防汛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保证本单位值班电话畅通,单位负责人手机随时处于开机状态,一旦有汛情能保证各单位领导能迅速了解情况及时布置防汛抢险任务。水库管理单位必须按要求配备通信设施,并保证通信设施的正常使用。在抗洪抢险中,防汛指挥部与各单位、部门间的通讯联系以有线电话、手机为主,必要时要利用无线通讯设备如对讲机等来进行现场抢险指挥。确保防汛信息、防汛指令畅通无阻。针对洪灾发生时可能出现的线路中断情况,通讯抢险队伍要力争在最短时间内修复通讯,必要时请通讯部门提供防汛指挥部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用后完好归还。
6.1.3在紧急情况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向社会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抢险与救援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水库、水电站等水利、电力工程应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水库、水电站、城区堤防出现险情后,按照险情的大小及紧急程度,分别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方案,并由防汛指挥长组织实施。
(2)市区、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1)
抢险队伍是指区、县及乡镇人民政府为防汛抗洪抢险,组织的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含省、部驻泸企事单位)干部职工抢险队伍及市和区、县武警部队等与区、县武装部组织的抗洪抢险队伍。区、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在汛前必须落实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有防汛任务的区、县、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2)乡镇防汛抢险队伍以民兵预备役为主,由乡镇武装部长带队,以村为单位组织;区、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防汛抢险队伍以干部、职工为主,由单位主要领导带队,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全部抢险队伍要建立人员编组并建立名册,确定责任人,责任地段,人员召集方式和联系手段,报区、县防汛指挥部门备案。市、区、县防汛抢险专业队伍由武警支队和区、县武装部组建。各区、县武装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防汛抢险技能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和实战能力,确保出险时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3)
各区、县防汛指挥部会同武装部建立健全防汛抢险队伍布防方案、调动路线、运送方式和调度制度,确保抢险队伍在调令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发生洪涝灾害区域的抢险救灾工作,首先按照自救为主,外援相助的抢险原则,以各部门、企事
业的抢险队伍为主,并在汛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抢险方案。紧急防汛期间,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视具体情况依法调用管辖范围内防汛抢险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所有参与防汛抢险队伍必须服从大局,服从调度,服从指挥。
(4)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部队、驻军部队抢险。确需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指挥部要及时商请军事指挥机关按规定组织实施。本着“先武警、后驻军”的原则统一调度。当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或遭受大洪水时,由市和各区、县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决定请求当地武警、驻军部队支援。紧急情况下,调动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时,由市防汛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武警、消防、驻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过程由所在部队首长负责具体组织指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指挥部要尽力为参与抗洪抢险武警、驻军部队官兵提供抢险所需设备、物资,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6.2.3公益设施管护
(1)供水、供气在洪灾时的安全保障措施由市规建局负责。汛前要组织人员对以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消除隐患,洪期要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并制定出水、气供断保障方案、避免发生断水断气影响市民正常生活。灾后要及时恢复已损坏和中断的供水、供气。
(2)下水道在洪灾时的安全保障措施由市城管局负责,洪期要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伍并制定出下水道疏通方案,避免在洪灾发生时因下水道堵塞导致群众财产损失事件的发生。灾后要及时排除下水道堵塞和组织人员对街道和滨江路清淤。 6.3供电与运输保障 6.3.1供电保障
防汛抢险的供断电由泸州电业局负责。要求汛期供电线路和主体设备不得带病运行。洪水出现时,要力争做到淹没区全部及时停电,非淹没区正常供电。要保证指挥机关、首脑机关、公安机关、医院、灾民安置点、救灾现场的正常供电。泸州电业局要组建电力抢险维护队伍,落实责任,制订出救灾现场临时供电办法,保证抢险照明需要。灾后要尽早恢复正常供电。
6.3.2交通运输保障
市区、县两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负责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在抗洪抢险期间要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必要时按照《防洪法》四十五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的规定,公安、交通部门要保障防汛抢险交通运输任务。
6.4治安与医疗保障
6.4.1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工程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4.2医疗保障
(1)洪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防病处理由市、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在汛前,市、区、县卫生局应制定救灾防病方案,下发各医疗卫生单位,并且要督促落实。市、区、县医疗卫生单位,应按照救灾防病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落实救灾专门人员,抢险救护车、病床,确保灾情发生时能立即投入救灾抢险中去。
(2)救灾以及灾后的疫情监测、防疫由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灾民临时安置站进行疫情监测、消毒,检测食品及饮用水的卫生状况,必要时可对灾民进行预防性接种等手段来防止多种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对受灾地区洪水过后要首先对灾区实施消毒处理,使灾区卫生条件符合卫生标准。 6.5物资与资金保障 6.5.1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a、防汛抗旱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区、县防洪重点地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到现场储备或就近储备。防汛抢险物资采取“代储为主,自储为辅”的办法,实行分级分部门储备。
b、中心半岛、兰田、茜草片区防汛物资储备由江阳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小市片区防汛物资储备由龙马潭区防汛指挥部负责。防汛抢险物资储备要做到品种、数量、库房、保管人员、联系电话、调度制度、运输方式“七落实”,并报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备案。
(2)物资调拨
a、市防汛指挥部和各区、县防汛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防汛抢险物资调用制度,江河防汛抢险物资调用由市防汛指挥部和区、县防汛指挥部分级调度。中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市和区、县防汛指挥部调用,小型水库防汛抢险物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库管理单位调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防汛抢险物资。
b、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调用,由抢险单位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同意后,由防汛物资储备单位组织实施。申请调用防汛储备物资必须出具文字报告,内容包括:申调原由、物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及签发人等。紧急情况可先电话请示,再补办文字手续。一般情况由申请调用单位自组运力提货;紧急情况可申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运力送货。 c、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要求时,必要时可向省防汛办提出申请,请求调拨防汛抢险物资;也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5.2资金保障
(1)市、区、县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规定,随着防汛形势的发展,应当逐年增大防洪投入。
6.6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洪的责任。
(2)市区、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第五十二条“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的规定,紧急防汛期,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抢险工作顺利开展。非紧急防汛期,由各级政府负责社会动员,保障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6.7.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长江、沱江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6.7.2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市防汛指挥部负责区、县防指负责人和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培训;区、县防汛指挥部负责乡镇防指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防洪抢险应急培训,由部队统一安排,地方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7.3演习
(1)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增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 后期处置 7.1灾后救助
7.1.1区、县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洪水消退后要立即
组织群众重返家园,恢复生产。对家园严重损坏,靠自身力量难以重建的群众,政府要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帮助。市、县有关部门及时安排救灾救济资金和特大防汛经费,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7.1.2有关部门灾后善后工作。
(1)水利部门负责水利、防汛等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2)城建部门牵头组织城市规划区内灾后恢复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农业部门抓好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5)经贸部门负责工业商贸企业的生产自救组织工作。 (6)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干线的灾后工作。
(7)民政部门抓好救灾物资的筹集调配,捐赠物资的登记、保管和发放。妥善安置好灾区群众的生活。
(8)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好灾区防疫医疗工作,做好灾区防疫消毒和日常防疫药品的发放工作,防止灾后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泸州市分公司等相关保险公司,迅速做好灾害事故损失的查勘理赔工作,及时将受灾保户赔款赔付到位,协助受灾保户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7.2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水毁工程修复
7.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7.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备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建设。 7.5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市、区、县防汛部门应针对当年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从全社会各个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对预案进行评估。每两年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制定本地区的防洪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城市防洪基本情况表 城市
名称 所在河流 城市地形 总人口 现有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堤防(km) 警戒水位 保证水位
主城区地面高程 历史最高江水位(m)
总长 保护人口 保护面积 水位 流量 水位 流量 水位 发生时间
(万人) (P= %) (万人) (万m2) (m) (m3/s) (m) (m4/s) (m) 泸州市 长江、沱江 北低南高 34.8 10 9.9 8.46 6.04 238.04 43000 239.54
49000 235~520 243.89 1905
附件2:
城区沿河街道高程表
片区 街道名称 高程 备注 中心城区 管驿嘴 237.59 后河街 237.66 宝庆后街 237.88 小河后街 237.96 滨江路 239.13 铅店街 240.12 凝关门 240.40 大河街 241.16 东风路 241.34 中平远路 241.09 新马路 242.23 顺城街 242.44 治平路 242.87
下平远路 243.30
三星街 244.73 中平远路 244.97 迎晖路 244.85
小市 王爷庙码头 239.75
苏家巷 240.91 交通路 241.26 中大街 242.10 下大街 242.30 上码头 242.73 中码头 242.18 转角店 243.04 上大街 243.32 杜家街 243.36 上合道街 243.93 小街子 244.04 和平街 244.19 兰田 宪桥 241.48 码头公路 241.49 下工农路 242.06 下坝路 242.50
复兴路 242.77 上坝 243.36
上工农路 244.82 茜草 昆卢寺 240.45
注:街道地面高程为黄海高程
附件3:
防汛抢险队伍情况表
抢险 抢险队伍人数(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注 一般洪情 警戒洪情 紧急洪情 特大洪情 合计 40 80 120 240
泸州市
军分区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驻泸部队、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遇有特大洪情时,组织协调和指挥驻泸部队、其他县区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抢险救灾。
军分区司令部杨姚东 3150440 3150627
江阳区 20 40 60 120 江阳区人武部部长 童登辉 3999812
龙马潭区 20 40 60 120 龙马潭区人武部部长长江峰 2503011
附件4:
抗洪抢险车辆调度表
责任单位名称 车 辆 数 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13708280961
13909089878
注
情 紧急洪情 特大洪情 业务副院长
业务副院长
科科长
13508039212 业务副院长
13808281276 医务科科长 一般洪情 警戒洪情 紧急洪情 特大洪情 总数 39 60 110 189
市交通局 19 20 50 89 陈景强 13909088149 刘铁生 江阳区交通局 10 20 30 50 底伟 13700980297 3123538 曾凡广 13882770843
龙马潭区交通局 10 20 30 50 谢林 13909087100 张奇 附件5:
抗洪抢险医疗救护方案表
负责单位 医疗单位 救护车 接诊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备 一般洪情 警戒洪情 紧急洪情 特大洪情 一般洪情 警戒洪
合计 5 7 9 15 40 95 140 190
姚健 泸州市人民医院 1 1 2 3 10 20 30 40 张燕丽 13700980033 谢朝良 泸州市中医院 1 1 2 3 10 25 40 50 吴志慧 13882798758 廖彬 泸医附院 1 2 2 4 10 30 40 60 张 志 13002863886 医务肖复焱 泸医附属中医院 1 2 2 3 10 20 30 40 杨文信
杨四维 泸医口腔医院 1 1 1 2 刘兴音
说明:1、根据需要,可调配县区医疗机构的车辆以及医务人员
集中待用。
2、根据需要,可调整市本级医疗机构的床位全力满足灾情的需要。
附件 6:
泸州市长、沱江船只防汛抢险船舶表
主管部门 船名 船舶所有人 马力 停泊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泸州市地方海事局 海巡1号 泸州市地方海事局 280 凝关门 梁贵权 2864288
纳溪区 海巡5号 纳溪区海事处 120 纳溪港 戴志强 13982462666
泸天化402 泸天化鸿润公司 500 欧高平 泸天化501 泸天化鸿润公司 500 自营6号 李祥明 58.8 李祥明 13982418348 自营1号 曾天云 35.4 曾天云 2909307
自营2号 银富伦 35.4 大渡码头 银富伦 13982722511
龙马潭区 泸海巡3号 龙马潭区海事处 50 凝关门 王亚林 川海巡75号 75 凝关门
江阳区 江阳101 江阳轮船公司 47 弥陀 王继龙 13036425978
江阳105 47 郑瑞清 13882749133 江阳109 32.4 宋久才 13982716529 潜水1号 220.5 蒲永全 13808286526
合江县 泸州公路3号 合江养护段 300 北门口 彭国一 2818800
合二航8号 合江二航司 80 羊咀 万方兵 合二航15号 88
重庆312号 榕山站 340 榕山 刘正伟 5477935 天华401号 天华公司 447 赖华生 天华402号 447
附件7:
淹没区群众转移疏散方案表
淹没区域 居委会名称 临时安置点 备注
南街 新马路、顺城街、凝关门 原江阳区政府礼堂和区府招待所 有单位的,主要由所在单位负责安置
构树街、滨江路、永丰桥 酒城宾馆、二中
前进下路 泸州外国语学校
北街 东门口、后河街、大河街、临江路、小河街、魏家街、枇杷沟、治平路 大北街小学或投亲靠友及由所在单位安置
小市 半边街、新街子 原龙马潭区政府和区公安局 什子头、凌街子、中码头 十二中
中大街、小街子 泸州市第二医院、小街子小学 上码头、下合街 沱江旅馆
杜家街、上花园 泸州职业技术学院 兰田 力行路、农巷子 兰田街道办事处 前进路、下工农路 兰田戏院 上工农路、上坝 牛市坎花果山 下坝 东升桥交警支队 茜草 沙湾街 市五中、长工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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