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汇编(工程管理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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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沪昆赣工发?2009?66号

关于印发《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公司

初步设计初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公司各指挥部:

为提高和完善初步设计质量,加强杭州至长沙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工程初步设计管理,现将《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公司初步设计初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廿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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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公司 初步设计初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和完善初步设计质量,加强杭州至长沙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工程初步设计管理,依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和《关于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4?380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体现“提高质量、节省投资、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第三条 初审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铁道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程规范、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及技术暂规; (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意见; (六)工程咨询报告;

(七)批准的建设用地预审、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审查意见及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 初审的内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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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专业设计原则; (三)局部设计方案比选;

(四)运营设备的配备、生产力布局情况;

(五)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程、规范情况; (六)主要工程数量;

(七)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过渡措施;

(八)环保、水保、防火、节能、消防、建筑抗震措施; (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十)总概算及建设投资与运用成本统筹考虑情况; (十一)初步设计的范围、深度和质量情况; (十二)初步设计文件的组成内容; (十三)执行有关安全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 初审的组织

(一)沪昆铁路客专(江西)公司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对各部门提出的预审意见进行研究,咨询单位配合,形成公司初审意见。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初审所需的必要图纸和资料,认真对待初审工作和初审意见。

第六条 初审的程序

公司在验收设计单位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包括修改意见和建议),连同初步设计文件一起上报部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单位和部工管中心。

第七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组织初步设计的初审工作。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的设计质量负责,公司对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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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初审,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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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有限责任公司

沪昆赣工字?2010?27号

关于印发《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公司

征地拆迁(含三电及管线)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公司各指挥部:

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管理,高效、平稳、有序、可控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现下发《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公司征地拆迁(含三电及管线)工作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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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公司

征地拆迁(含三电及管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管理,高效、平稳、有序、可控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努力创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依据铁道部和江西省2008年12月28日签订的《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部署加快推进江西铁路建设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部省纪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杭长客专(江西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2009年12月9日公司董事会通过的《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和公司与省铁办签订的《新建杭州至长沙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征地拆迁(含三电及管线)工作实施协议》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

第二章 征地拆迁实施职责

第三条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严格按照省部纪要、铁道部有关规定和实施协议等文件,加强与江西省铁办协调和配合,协助省铁办做好征地拆迁各项工作。

(一)根据铁道部的计划安排及项目设计文件所列的征地数量,向国土部门办理先行用地和正式用地报批手续。

(二)负责及时向省铁办提供合法、准确、有效的工程建设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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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批准的用地有关图纸等资料,组织完成征迁范围的勘界工作。

(三)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阶段向省铁办提交征迁计划。 (四)积极协助配合省铁办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利用既有道路作为施工便道且造成损坏的相关补偿、修复工作。

(六)在对设计文件复核或技术交底时,对设计文件中征地、拆迁与实际不符部分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七)协调配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施工单位对建设用地的交接工作。

(八)会同省铁办组织对征地拆迁数量的确认工作。 (九)协助解决因征地拆迁工作而引起的较大矛盾和纠纷。 (十)收集征地拆迁资料,汇总征地拆迁各类数量,建立健全各类征地拆迁台帐,定时向主管部门提供征地拆迁方面的有关情况。

(十一)负责因政策调整引起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变化产生的变更资料整理,按程序报部。

(十二)协助省铁办完成35KV以下电力线等三电及管线迁改变更部分工作量的确认工作。

(十三)组织建设用地的竣工验交工作。

本项目征地拆迁具体日常工作由对外协调办公室归口管理。对外协调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

第四条 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省铁办、各自标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配合做好各自标段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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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遇有“部省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逐级上报,由各指挥部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公司、铁道部决定。不得擅自处理违背“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设专职技术人员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一)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根据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现场实施用地界放样工作;提报用地计划。

(二)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三)与省铁办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

(四)提供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建交—7),与省铁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属乡镇共同按行政村级区域认定,办理签章。

(五)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的完成情况。

(六)收集、整理征地拆迁有关资料,编制地亩竣工文件并办理移交。 (七)详细调查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核对设计处理方案;调查隧道顶部生产生活设施情况,形成原始资料。

(八)协助公司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督促省铁办按施工进度及时提供施工用地。

(九)按公司要求,及时完成有关报表及资料。

(十)负责实施标段内35KV 以下电力线等三电和管线的迁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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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积极配合办理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工作。

(十二)及时提出办理征地拆迁与设计不符的变更手续,报请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同意。

第五条 省铁办负责征地拆迁的管理和日常工作。

(一)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按公司用地计划和施工进度,交付施工用地。

(二)掌握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按征地拆迁计划上报征地拆迁进度报表及其他相关报表。

(三)牵头组织召开征地拆迁有关问题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四)牵头组织调查用地范围内涉及的沟、渠、路、管、塘和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房屋、压矿企业等数量。

(五)协调做好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等有关手续,根据铁路建设规范要求按时提交《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费清册》(建交—6)、《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用地竣工图(底图由施工单位提供)确权、办理铁路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资料。负责组织向接管单位移交铁路用地。

(六)牵头组织铁路红线内与军事、国道、铁路等特殊项目征地拆迁的商谈与协调工作。

(七)具体实施征地拆迁和35KV及以上高压电力线迁改并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负责验工计价;协助施工单位完成其它三电及管线的迁改工作并按铁道部相关规定负责验工计价。

(八)负责督促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调动广大群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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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客专江西段建设的工作积极性。

(九)协调组织有关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补偿标准及本协议书的约定和相关程序做好征迁补偿安臵工作。

(十)负责办理因征迁纠纷引起的证据保全、裁决、诉讼、申请执行等事宜。

(十一)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征迁部门做好征迁相关的内业资料的整理以及盖章签认工作。

(十二)若发现单位或民众有违法新建、扩建、搭盖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或者抢种、抢栽等行为的,负责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拆除。

(十三)依据实施协议规定及项目征迁总费用预算,按工程倒排工期和征迁进度及时拨付征迁资金。

第六条 参建设计单位职责:应依据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一)及早提供施工用地图和按县(市、区)行政区汇总分类、分用途的用地、拆迁数量表及说明。

(二)配合公司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批,提供符合要求的《铁路建设项目用地审查表》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类批准建设文件。

(三)现场指挥部或工作组必须安排专人现场配合办理征地拆迁相关事宜。

(四)对特殊拆迁项目提出拆迁方案并参加商谈,配合签订协议,办理设计变更。

(五)按变更设计程序,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并提交变更设计用地图、数量表。适时将《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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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六)配合省铁办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验工计价和完成相关报表确认工作。

第七条 参建监理单位职责:应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监督,对完成的征地拆迁数量进行核查。

(一)指定专(兼)职人员依据设计文件、资料,对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铁路用地界内征地拆迁的类别及数量进行复查。 (三)对铁路用地界内征地拆迁实施监督检查和完成相关报表。 (四)配合省铁办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等验工计价和完成相关报表确认工作。

第三章 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八条 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征地拆迁工作由省铁办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规费缴交标准按国家、部省纪要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确定,经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和各股东确认后作为资本金进入沪昆客专江西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第九条 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工程征地拆迁内容包括永久铁路用地征用、民房拆迁、铁路、厂矿(不含压覆矿的赔偿)企事业单位及涉及到的所有相关建(构)筑物拆迁、三电及各类管线(含涉及铁路部分)的拆迁等。

征地拆迁以批准的设计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范围和现场“三电”及管线实物量为依据。

第十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相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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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省铁办及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对特殊拆迁项目,省铁办可采用协商和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后,会同有关各方以现场办公的方式,按照地方政府优惠政策协商办理。

第十一条 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与所在标段站前工程用地统一办理,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工作应准确调查数量,严格控制,尽量减少边角房、边角地。对于因铁路建设产生的红线外无路通行、无法耕作的少量边角地、夹角地以及因主线拆迁产生的边角房及所属的宅基地,按照“实事求是,从严掌握”的原则,边角房(主体结构破坏,影响安全使用的)经相关各方确认后,随主线房屋一并拆除,对落实国家环保要求需拆迁的房屋等,经相关各方确认后,均按照红线内征迁补偿标准进行拆除。

第四章 建设用地征用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分土地预审、正式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土地预审阶段程序

1.根据立项批文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床报告。 2.公司根据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3.公司配合市(县)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图”规划红线和“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4.公司向省(市)国土资源厅填写“项目用地申请表”和申请“项目用地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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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协助地方国土部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协助地方国土部门补划基本农田。 7.向地方国土部门承诺耕地占补平衡。 8.组织专家论证。 (二)正式用地报批阶段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预审批文,由公司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地方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出成果报告书。如遇林地达一定数量时,需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手续。将成果报告书送市(县)国土资源局并及时跟踪省(市)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审批情况。

需由省铁办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的七项工作:省国土厅用地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意见,建设用地申请表及呈报说明,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图件,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及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图件,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履行征地程序的有关说明,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合法性和安臵途径可行性的说明及承诺。

需由公司完成的七项工作:建设项目预审批复及批复意见落实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核准文件,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资料,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资料,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线路总平面布臵图和用地位臵图。

(三)征地拆迁具体实施阶段

1.公司依据省部会谈纪要、建设项目用地批文,与省铁办商定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2.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征地图、征地数量表、拆迁调查明细表等资料,省铁办与县(市、区)铁办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涉及特殊建(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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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由地方政府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签订拆迁合同。

3.由省铁办督促县(市、区)铁办与乡镇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 4.设计单位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复核,放地界桩、挖地界沟。 5.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省铁办、县(市、区)铁办、乡镇政府有关人员进行现场丈量,办理征地补偿、交地手续。

6.在设计、施工单位协助下,公司督促征地拆迁的实施,并办理会签手续。

(四)竣工验收阶段

1.复核绘制实际用地图,整理工程征地拆迁资料,与县(区)、乡(镇)、村政府及土地部门办理用地竣工图、界桩表、权属证明、补偿清册、结案表等盖章签认手续、埋设地界桩。

2.向县(市、区)国土部门申领铁路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3.整理工程竣工征地资料并向铁路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移交。

第五章 征地拆迁的现场操作

第十四条 参建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用地图,按照铁路区间、站场用地、改移工程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铁路征用土地界桩表》(建交—7)交省铁办、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属乡镇确认;配合完成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建(构)筑物的清点丈量,房屋面积以房产证登记面积确认,其他合法建(构)筑物实地丈量。

确认后,省铁办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与建设单位、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第十五条 省铁办依据各方确认的(建交—7)、(建交—6)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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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填写《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和《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经建设单位、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作为统征统迁用地、拆迁补偿费用确认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范围勘测定界后,省铁办组织县(市、区)铁办、乡(镇)、村委会对现场应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填写《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经建设单位、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施工单位填写《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认后并抄送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批准后,省铁办应督促县(市、区)铁办及时进行公告并及时办理铁路建设用地划拨通知并依法进行公告;拆除用地界内的建(构)筑物并向施工单位移交划拨土地;划拨后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看护,禁止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征用土地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对地方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距离:外城区8米、城郊居民居住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12米、其他地区15米以内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跨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一经发现,施工单位要及时书面通知省铁办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同时抄报指挥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取弃土场用地使用前必须进行现场核对完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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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原始地貌照片),填写《取弃土及桥梁预制场用地核对完善汇总表》(建协表—3),并由设计、监理单位签认。取弃土用地尽量避免占用良田好土,禁止在有地质隐患的区域和主要行、洪、沟、槽弃碴(土),取弃土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建筑物、管线设施拆迁和道路等工程改移。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按要求进行平整恢复,经地方环保、水保、省铁办共同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乡村改移道路工程用地应扣除铁路用地范围内原既有道路面积给予补偿,县级以上改移道路用地纳入工程本身办理移交,相关移交手续纳入地亩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 地亩竣工文件,由施工单位依据铁道部土地管理办公室《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实施办法》(土办?2002?1号)的规定,按市、县(区)、乡(镇)、行政村和施工标段分区间和站场为单位编制组卷,并负责交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向设备用地管理单位移交。

第二十一条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由省铁办负责,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配合向国土部门申报,设计、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临时用地的具体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于施工弃土场,生产、生活的设施,便道等临时工程用地,施工单位要本着科学合理利用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尽量不用或少用耕地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依据设计方案做好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土地,与县(市、区)铁办签订使用期限明确、费用合理、环保措施可行、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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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明确的“临时租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县(市、区)铁办应及时提供临时用地。

第七章 征地拆迁计划及拨款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向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提报征地拆迁进度计划(参建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前,暂由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代替完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根据全线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施工单位上报的征地拆迁进度需求计划,审核汇总后,报省铁办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铁办依据共同确认的(建交—6)、(建交—7)表整理汇总用地拆迁数量;于次月5日前填报《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和《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建协表—7)报送公司审核,按规定的补偿标准确认费用;每季20日前,省铁办填报征地拆迁月度投资完成统计表送公司。

省铁办填写《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建协表—7),公司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签字核认,在全线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后,依据补偿标准,计算征地拆迁费用,报部确认。

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费用的拨付,按工程倒排工期和征迁进度及时拨付征迁资金。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计价依据

(一)征地拆迁计价按照《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验工计价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44号)、《关于加强铁路基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的通知》(铁建设电?2009?23号)和实施协议规定执行。

(二)征地拆迁计价时应提报《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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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费清册》(建交—6)、《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以及完整的原始资料、凭证附件和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在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及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规定,做好征地拆迁的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规范、求实地建立台帐,填报各类报表。省铁办和公司对外协调办公室要对征地拆迁数量及费用建立数据库,定期分析,及早发现问题,制定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投资。

第三十条 在实施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数量不实,有关责任单位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法律、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参建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江西省文物主管部门的文物保护相关规定,配合文物调查、钻探、发掘等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埋藏文物,应立即向公司、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切实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杜绝文物流失。否则,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 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建协表—1) 2. 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建协表—2)

3. 取弃土及桥梁预制场用地核对情况汇总表(建协表—3) 4. 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建协表—5)

5. 用地范围内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建协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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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建协表—7) 7. 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建协表—8)

8. 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 9. 铁路用地界桩表(建交—7) 10. 铁路征用土地权属证明

11. 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各项补偿全部完结结案表(建交—27)

12. 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建设补充耗地及缴纳开垦费清册(建交—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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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迁建(构)筑物数量汇总表

建协表—1

房屋(m2) 镇(乡)村 起讫里程 户数 砖混 砖瓦 土木 小计 简易 围墙 坟墓 地坝 构筑物 35KV以下等厕所 粪池(水池) 三电及管线 备注:本表以各方现场核对签章的建交—6表汇总,构筑物多时可以增加续表。 标段: 省 铁 办: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设计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监理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建设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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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迁人: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统征用地数量汇总表

建协表—2

标段: 年 月 日 用地面积 镇(乡)村 里程及位置 区间用地 站场用地 改移用地 用地合计 取弃土用地 面积(公顷) 总计(公顷) 备注:本表依据勘测定界后调整的建交—7表汇总。 省铁办: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设计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监理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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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被征迁人: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铁路建设取弃土场及桥梁预制用地核对情况汇总表

建协表—3

标段: 年 月 日 序号 工点 名称 施工 里程 取弃土 碴数量(m2) 设 计 用地面运距位置 2积(m) (km) 水保 措施 复垦 措施 用地 类别 现 场 取弃土碴建(构)物环境影地形 容量(m3) 设施拆迁 响评估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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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负责人: 分管领导: 监理单位: 负责人: 总监: 设计单位: 负责人: 分管领导:

拆迁厂矿企事业单位数量汇总表

建协表—5

标段: 年 月 日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拆迁主要项目 序号 拆迁单位名称 施工里程 影响工点名称 房屋面积 说 明 省铁办: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 23 —

设计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监理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建设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被征迁人: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线路用地范围沟渠路水管塘调查表

建协表—6

标段: 年 月 日 序号 与铁路影响的 施工里程 沟渠路水管塘 名称 影响范围 结构类型及 规格 铁路影响形势及规模 设计处理方案 备注 — 24 —

施工单位: 经办人: 监理单位: 经办人: 设计单位: 经办人:

统征统迁完成数量统计表

建协表—7

标段: 年 月 日 统征统迁完成数量 所属 市区 起讫 里程 区间 用 地 站场 改移 取弃土 合计 拆 迁 户数 房屋 面积 区间 站场 实际完成数量 用 地 改移 取弃土 合计 拆 迁 户数 房屋 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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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铁办: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设计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监理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建设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征地拆迁变更设计统计表

建协表—8

标段: 年 月 日 变更项目及数量(增减) 序号 工点名称 施工里程 变更单编号 变更批准 时间 区间 — 26 —

用地(公顷) 正线、站场 改移 取弃土 合计 拆迁(m2) 户数 房屋 设计单位: 分管领导: 填表: 建设项目名称 自 至

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费清册

建交—6

省 县 乡 村名 里程及位置 类别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第 页共 页 备注 领款人 签字盖章

— 27 —

省铁办: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设计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监理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建设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被征迁人: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建设项目名称 自 至

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

建交—7 原产权单位 乡 村 起讫里程 左 统一里程 施工里程 外 内 内 外 第 页共 页 面积 (市亩) 宽度(米) 右 长度(米) — 28 —

土地管理部门: (章) 省铁办: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设计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监理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建设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铁路征用土地权属证明

铁 路 施 工 里 程

被征地原产权单位 地类(亩) 水 田 菜地 棉花地 精养塘 果园 旱 地 宅基地 水塘 水库 林 地 荒地 其 他 合计(亩) — 29 —

合计 乡、镇(盖章): 村或使用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 30 —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以上被征用土地权属划分无争议,县国土局特此证明(盖章):经办人(签名):

年 日 。 月

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拆迁及各项补偿

全部完结结案表

建交—27 铁路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审批文号 建设项目设计依据文号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接管单位 建设项目位置或里程 土地原所属县(市)名称 建设、施工单位意见: (章) 年 月 日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意见: (章) 年 月 日

— 31 —

县(市)人民政府意见: (章) 年 月 日 — 32 —

建设项目名称 自 至

铁路建设补充耕地及交纳开垦费清册

村 名

占用耕 地类别 建交—28 第 页 共 页 备注

里程及位置 面 积 (平方米) 补 充 耕 地 情 况 平方米 地 点 开 垦 费(元) 单 价 金 额 — 33 —

土地管理部门: (章) 经办单位: (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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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有限责任公司

沪昆赣工字?2010?30号

关于印发《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公司

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参建单位,公司各指挥部: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公司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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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公司 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规范工程开工的各项工作,根据《铁道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和办理程序有关规定》(铁计?2007?29号)的规定,结合沪昆铁路客专(江西段)建设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项目新建、改建和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四条 工程开工报告办理程序分为全线项目开工、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及单位工程开工三个等级;公司开工申请报告审批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分为一级审批、二级审批、三级审批三个等级。

第二章 全线项目开工报告办理程序

第五条 全线项目开工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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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初步设计鉴修核备概算(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已报铁道部核备。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五)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六)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七)项目法人或项目公司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八)项目环评报告已完成审批。

(九)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后执行)。 (十)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

第六条 公司确认建设项目各项开工条件均具备后,由工程管理部具体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开工报告(附全部开工条件附件)的工作。

第七条 开工报告批复后,公司组织正式开工建设。

第三章 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报告办理程序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要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和施工图的核对工作,经检查合格后,才能申请开工。

第九条 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二)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已经设立。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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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主要管理人员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规定已到位;

(三)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完成,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四)主要施工图纸已经完成现场复核工作;

(五)主要施工便道已经贯通,工地布臵、施工用水、用电、临时房屋和便道能满足开工要求;

(六)施工复测已完成,施工桩橛完备;

(七)征地、拆迁手续已经完成,有关外部生产条件已达成协议,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八)工地实验室已经建立,并能满足施工要求。

(九)主要物资(材料)订货已完成,并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十)施工用主要机具、设备已进场。

第十条 重点工程划分参照以下原则,由公司研究后确定: (一)特殊地段路基加固处理工程。

(二)特大桥、跨等级航道及省道以上公路的桥涵。 (三)隧道工程。 (四)架梁工程。

(五)铺设无砟轨道板工程。 (六)通信、信号、电力工程。 (七)控制工期工程。

第四章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必须申请办理开工报告,施工单位不得以标段开工报告作为单位工程开工依据。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开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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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能满足施工需要;

(二)“三通一平”、工点放样已完成,并已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三)地质复核工作已经完成;

(四)工程施工图(资料)复核工作已经完成; (五)机械、设备、材料和劳动力准备能满足开工需要; (六)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成并经审批。

第五章 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审批

第十三条 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审批:

(一)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审批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分为一级审批、二级审批、三级审批三个等级。

(二)一级审批的工程范围为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含控制工程)。包括:10000m及以上的桥梁(或特殊结构大桥、深水基础桥梁)、3000m以上的隧道(或特殊地质条件的隧道)、不良地质路基和特殊地质路基工程、无砟轨道工程、土石方大于100万m3的站场、单体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的房屋等;具体工点待公司另行发文公布。

(三)二级审批的工程范围为合同标段和重点工程内一般控制工程,包括3000m以上10000m以下的桥梁、1000m以上3000m以下的隧道及一般路基特设工点;具体工点待建设指挥部另行发文公布。

(四)三级审批的工程范围为一级、二级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工程。 (五)属一级审批工程范围内的开工报告,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报告后,监理单位在7天内予以审查签认,建设指挥部在5天内完成审核,公司工程管理部在5天内审批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复。

属二级审批的工程,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报告后,监理单位在5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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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审查签认,建设指挥部在4天内予以审批,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属三级审批的工程,在收到施工单位申请报告后,监理单位在2天内予以审查、审批,报建设指挥部备案。

第十四条 一级、二级、三级审批的开工申请报告一式7份,批复后留存施工单位4份、监理单位1份、指挥部1份、公司1份(不含三级审批的开工报告)。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工程开工申请报告附件应齐全,重要测量资料、试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均应作为开工申请报告的附件。

第十六条 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办理程序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审查签认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之前,应仔细核实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对未经施工图现场核对、没有可靠环保、水保措施的单位工程不予批准开工。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报告作为验工计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批准开工的工程一律不予验工计价。

第十九条 重要的临时设施工程的开工申请按单位工程开工报告程序办理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 凡新建、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工报告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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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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