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实施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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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项目实施

指导手册

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

关于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 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职发(2010)3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9号)精神,结合近期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调整,现将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校企合作的培养方向

(一)按照国务院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清理的有关要求,自2010年起,将校企合作培养方向调整为:

1.高级工。主要适用于各类应用类高校的全日制学生。培养目标是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

2.中级工。主要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培养目标是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证书。

(二)校企合作项目配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工种)范围为: 1.列入当年鉴定公告的社会通用职业; 2.经批准的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项目。

(三)原已审核通过的校企合作项目与上述培养方向及职业(工种)范围不一致的,应作相应调整。部分项目在2010年调整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实施过渡方案。过渡方案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实施完毕。

二、关于校企合作的项目申报

对于已经申报认定且开展过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再次申报校企合作项目时,遵循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再次申报的项目与原项目培养方案相同的,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和?培养实施方案?,经备案确认后实施。

(二)再次申报的项目与原项目培养方案不同的,向市高技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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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新的项目内容,经审核通过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三、关于校企合作的实施要求

(一)校企合作项目应结合培养方向,根据定向企业需求和培养对象实际情况实施:

1.校企合作院校应在前两年(或三年)学习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基础上,按照经审核通过的培养方案,在毕业学年实施校企合作培养,调整课程设臵、强化技能实训、安排实训时间,学生到企业实训时间应不少于整个培养课程的三分之一。

2.实施过程中,协议合作的定向实训企业发生变更时,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经备案同意后实施。

(二)院校实施校企合作项目,应按照本市补贴培训相关规定,纳入网络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1.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应在项目启动当年的6月1日至10月30日,到所在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职业介绍部门申请组班标号,并办理培训信息卡,逾期不予受理。

2.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在开班后两周内,且在项目启动当年的11月15日之前,将“开班信息”、“授课计划”、“学员注册信息”及时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3.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院校应根据培养实施方案,组织安排学员到定向企业进行实训,并按月做好到定向企业开展实训的学员信息录入工作。逾期未录入有关信息或信息不全的,不予补录。

4.属春季班的院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启动当年的1月份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向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四、关于校企合作的鉴定申报

(一)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在完成组班标号申请、培训信息卡申领及开班注册信息录入后,为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申报。

(二)校企合作全日制学员参加技能鉴定可补考一次,在项目结束当年的6月30日之前完成补考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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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鉴定考核结束后,校企合作院校凭?领证通知单?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学员统一领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及时做好证书的发放工作。

五、关于校企合作的企业评价

(一)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院校,在校企合作协议履行结束后,且在项目结束当年的7月20日之前,将企业作出的实训评价结果录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于6月30日至7月20日,将加盖实习企业及院校公章的?校企合作企业评价意见汇总表?提交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的两周内,对校企合作院校录入的企业评价进行审核。

(三)对于在多家企业实训的,由所在院校汇总全部企业评价后作出综合评价,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评价录入后,学员的实训信息不得再作修改。

(四)校企合作院校应按培养协议书约定内容开展实训,学员在企业实训天数累计不足3个月(按60个工作日计算)的,视作企业实训不合格。

六、关于校企合作的经费申请

(一)校企合作院校,按参与校企合作项目中经鉴定考核合格、且企业实训合格的学员总数,享受相应的培训费补贴。

(二)校企合作院校在全部培训课程及鉴定考核结束,且企业评价审核通过后,及时办理经费核销申请手续。

1.在校企合作项目结束当年的12月31日以前申请经费核销,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经费补贴。

2.2010年6月前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于2010年12月31日前申请补贴经费,逾期未申请的视作自动放弃经费补贴。

(三)参加校企合作项目的学员到定向企业实训的,校企合作院校可会同定向企业申请场地设备、物耗能耗等实训运作费补贴:

1.企业实训运作费按照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的约定范围,以学员实际实训时间计算、核销。

2.学员于实训期间在单个企业实训不满1个月(按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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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的,实训运作费不予补贴。

七、关于校企合作的督导评估

(一)完善校企合作项目督导制度,确保校企合作项目的规范运作。 1.向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校企合作专业理事会或其他社会评估机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过程开展督导检查。

2.对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校企合作院校,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应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取消其校企合作项目承办资格。

(二)建立校企合作项目评估制度,提升校企合作办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向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可定期委托校企合作专业理事会或其他社会评估机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

2.评估主要考察校企合作项目的培养方案实施情况、鉴定合格率、企业实训效果以及实际就业率等。

3.评估结果将作为校企合作项目再次申报审批或备案的审查依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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