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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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信息科技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管理工作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按照统一的规章和规范的管理要求,由教务处、学生处具体实施,严格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是我院确认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学籍管理及奖惩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学生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华夏信息科技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的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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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条 学校维持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后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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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审核、学生处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收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的某一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或发放奖学金;对表现突出的班集体授予“先进班集体”称号。

第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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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查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法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法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据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要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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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地点、期限。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由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按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由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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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盒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校接收其他全日制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院长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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