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伟死刑复核辩护词解读(“精神病人”杀人105)

更新时间:2024-03-06 21:4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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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死刑复核辩护词解读(“精神病人”杀人105)

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 /孙中伟死刑辩护网

摘自《孙中伟死刑辩护词赏析》,孙中伟著《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定价49元,孙中伟律师所提供签名直销服务。孙中伟著《死刑辩护律师实务操作指引》已授权法律出版社出版,现接受预订。

第三部分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精神恢复正常后即主动投案

自首的案件,类似的“宣某局长办公室杀害副局长案”最高法院也曾不予核准,希

望最高法院能独立地对本案也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一、本案中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说也是“受害者”,他刚工作不久因为工伤受伤后引发患上了精神病,刚新婚不久,本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其因为精神病发作而摧毁了自己幸福的家庭,其社会危害性不能等同于社会上针对不特定人群的、或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司法应对这类“精神病患者”给予应有的人文关怀,而不是简单地“一杀了之”、判处其死刑,这样会带来更严重的系列社会问题,社会效果不好。

二、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所在单位为其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被告人过去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请求免除其死刑。可见“民意”不希望判处被告人死刑,希望最高法院能尊重和考虑“民意”,对此死刑案不予核准。

三、与本案类似的、比本案社会影响更大的“宣某局长办公室杀害副局长案”,被告人被广东省湛江市中级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先后而判处死刑,本人(孙中伟律师)作为宣某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在面对被害人家属坚持不予谅解,“要命不要钱”的严峻情势下,说服死刑复核法官,被告人宣某办人室杀害被害人没有合理的犯罪动机,虽然精神鉴定意见认为其精神正常,但却无法对宣某的杀人给予合理的解释,最后在没有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刑五庭的法官坚决对宣某死刑案不予核准。宣某局长案被不予核准发回广东高院重审后,孙中伟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依然劝说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最后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先后被《法制日报》、《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等多家媒体整版报道。

四、本案与上面的“宣某局长办公室杀害副局长案”相比,本案明显相对较轻,社会影响较小。宣某局长是精神病发作后在办公室白天杀害副局长,多家媒体报道,在“仇官”思想驱使下,网民们一边倒地强烈要求判处宣某死刑,被害人家属也到各级部门拉横幅上访,强烈要求判处宣某死刑,然而最高法院刑五庭最后却坚决排除了干扰,认为被告人没有合理的犯罪动机、有精神病的可能性而不予核准。

五、本案与“宣某局长办公室杀害副局长案”相比,本案中的被害人方反应并没有宣某案激烈,本案的被害人之一为被告人的妻子,在案发第一时间后被告人家属即主动支付了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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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缓和了双方矛盾;另一个被害人为“小姐”,其在道德上有一定过错,其家属反映也不像其他当事人那样强烈。

六、尽管如此,本案被告人家属还是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希望最高法院能够予以做调解工作,争取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以实现最好的效果。

最后,请您院对本死刑案不予核准。

以上律师意见,请死刑复核法官在裁判时予以采信!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提交人: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

孙中伟 律师 二0一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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