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论文徐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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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论文完成日期 2015年10月26日

专 业 法学 年 级 13春法本 学 号 1332101200995 学生姓名 徐洁 指导教师 储海平

题目:关于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思考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

教学单位(盖章) 课题名称 专业 法学 学生类别 填报 时间 开放教育本科 关于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思考 2015年9月 8日 课 题 内 容 简 介 近年来,民间借贷渐趋活跃。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但由于立法制度及有效监管的缺失,其自由发展也引发了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本文阐述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并以江苏省南京市几例典型案件为出发点,分析了民间借贷的主要风险,借鉴发达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立足于人民银行维护宏观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对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提出了相关建议。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意见 市校 审核 意见 储海平 参加学生姓名 徐洁 符合要求,同意上报 储海平 审核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思考

(南京电大溧水教学点 法学专业 徐洁 1332101200995)

【内容摘要】近年来,民间借贷渐趋活跃。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但由于立法制度及有效监管的缺失,其自由发展也引发了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本文阐述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并以江苏省南京市几例典型案件为出发点,分析了民间借贷的主要风险,借鉴发达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立足于人民银行维护宏观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对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 键 词】民间借贷 融资立法 金融稳定

目 录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1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及形式---------------------------1 (二)民间借贷从业人数多,利率高期限短---------------1 (三)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与资金来源---------------------2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3 (一)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受阻,给民间借贷提供市场 空间-------------------------------------------------3 (二)民间借贷自身具有独特的优势,能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 的融资需求-------------------------------------------3 (三)民间借贷市场管理缺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4 三、无序民间借贷发展造成的主要风险-------------------4 (一)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4 (二)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5 (三)极大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5 四、我国现行民间融资主要法律制度及其缺陷-------------5 (一)民间借贷主要法律制度规定-----------------------6 (二)民间借贷在立法上的缺陷 -----------------------7 五、对我国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8 (一)制定具体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专项法律法规---------8 (二)完善有关配套法律规定,增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8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金融稳定-------8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疏导-----------------------8 (五)形成合力保护好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9 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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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及形式

当前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多指向借贷行为主体,如“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泛指自然人、一般企业法人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诚然,主体的区别是界定民间借贷最便捷的方法,但是“民”的概念太过宽泛,即便是银行业机构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经济主体。而我国的经济组织日渐复杂化,比如小贷公司、农村基金合作组织等这些不同于银行却具备放贷资格的经济主体也与一般理解上的民间借贷主体有所区别。因此,简单地以“民间”为落脚点来定义其法律边界和内涵还较模糊,笔者认为可以使用排除法来定义日渐复杂的民间借贷行为,即:向不具有从事银行业务资格或放贷业务经营范围的公民或组织借款,所发生的没有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无法进行有效统计和监管的借贷行为。当前值得关注的是专业融资型的民间借贷行为,这类融资行为职业化趋势明显,有职业的贷款人和中介机构,将放贷作为一种经营模式,以此为业牟取暴利,他们的名称多种多样,如:典当行、寄售公司、寄卖行、投资担保公司、借贷代理公司、抵押贷款中介公司、投资管理、咨询公司等等。这些公司一般都没有经金融管理部门审批,甚至缺少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但公开放贷,报纸上此类广告势头汹涌。此类民间借贷一般不采用严格的合同书形式,而是多采用写借条或者欠条的形式,而且借条或欠条上并不写明借贷的利率。比如月利率5%的民间借贷10万,那么放款人要求借款人写的是“今借到某某105000元,一个月内还款。”的借条,或者在借款时就预先扣除利息,借款人拿到的只是95000元,但出具给放贷人的借条是“今借到某某10万元,一个月内还款。”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对利率和高利贷的限制。

(二)民间借贷从业人数多,利率高期限短

当前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数量不容小觑,报纸上登载的各类借贷的小广告往往占到半版到一版,以南京某报12年9月27日为例,登载了近50家此类民间借贷公司的小广告。根据在法院、银行、小贷公司的调查和民间非正式渠道的走访了解,当前民间借贷的利率惊人,南京地区一般月息达到3分至8分(3%-8%)左右,极端案例达到了月息15%,而江苏省其他地区民间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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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甚至出现了“一百块头”(一天利息1分,一万元每天利息一百元,计月息达30%)的赌场利率。民间借贷借贷期限极短,计息以天计算是惯例,当前一般以5天起息,每5天计息1分(1%),如果借一个月,月息就是6分(6%)左右,即便与放贷人有较好的私交关系,优惠利率仍高达每7天计息1分。与高利息高利润相伴的是债权债务纠纷,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数量激增。2007年至2010年,南京全市法院系统每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分别为1705件、2426件、3038件、3222件,平均年增幅为24.48%,成为仅次于婚姻家庭、侵权纠纷之后民商事纠纷的重点。涉案标的额也逐年攀高,标的额在万元以下的已很少见,而千万元以上的却不在少数。

(三)民间借贷资金流向与资金来源

据调查,当前民间借贷的主要流向还是生产领域和房地产领域。比如南京的一些民营造船厂,基本的运营模式是买方预付50%左右的定金,然后造船厂筹集资金、技术、人力完成造船任务,最后买方验船接收的时候支付剩余的款项,随着国际经济形势不断下行,很多买方企业难以承担剩余款项的支付义务,也难以承担船舶接受后的维护费用,因此多采取直接放弃定金、取消订单的做法,但造船厂工程已过半,不完成建造就形成烂尾,根本无法实现资金回收的愿望,在买方资金无望、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于是便转向民间借贷领域筹集资金。如果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是放贷人的自有资金,即便是血本无还,也不会形成金融和社会风险,也就没有必要引起关注和研究,而当前以营利为目的、赚取高利的民间借贷放贷人的资金来源比较复杂,一般都是多方筹资,向亲戚朋友和熟人借款,形成了或大或小的民间借贷的资金链,有的背后隐藏着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的高利除了吸引民间闲置资金外,还吸引企业用于生产和正常经营的资金,造成企业经营风险、劳资和社会风险。2008年以来,南京市因企业资金链断裂爆发的企业主弃企避债纠纷案超过了100件。此外,民间借贷的高利还腐蚀到了公共财政。2011年以来,南京市某区发生了16件挪用公款用于民间借贷的案件,涉案金额达3071万元,最大的一起案件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此类挪用公款案件多发生在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其工作人员手中掌握巨额资金,面对民间借款市场的高利诱惑,无法把持,铤而走险,最终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民间借贷活跃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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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民间借贷规模在我国不断扩张的因素很多,如闲置资金的充裕、利率倒挂、投资渠道狭窄、宏观信贷政策影响、逐利思想的驱动等,笔者认为,在诸多原因中,资金供求矛盾的加剧和民间借贷自身具有的优势能满足个人、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是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最主要原因。

(一) 正规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受阻,给民间借贷提供市场空间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央行货币政策紧跟形势进行调整,经历了高速扩张向适度紧缩的迅速转向。2010年以来,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并进行规模控制,银行贷款规模得到了有效抑制,但同时,商业银行放贷资金紧张,首先满足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越发不足。另外,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授信期限短也是造成中小企业寻求民间借贷的主要原因。现在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都是一年期短期贷款,经调查的中小企业表示,这对他们的资金周转压力较大,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往往较紧张,在贷款到期时往往应收账款还没有收回、或者又投入新的项目,但银行要求一年一还,还过以后再另行借贷。这时,中小企业就要从民间借贷市场上寻求过桥资金,等新的贷款发放后再还上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款项。如果放贷过程中有相关人员故意拖延,以天计息的民间借贷让他们不得不打点甚至贿赂商业银行的相关人员,调查中有中小企业人员和金融机构还反映当前有些贷款中介公司主要业务就是与个别商业银行的某些内部人员相互勾结,收取借款人好处费,不然就卡住不放。中小企业对当前银行的贷款期限短和一些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抱怨尤深,认为这是把他们推向民间借贷市场,让他们承受高利贷的主要原因。

(二)民间借贷自身具有独特的优势,能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银行机构放贷有一套规范的流程和手续,借款人能否及时得到所需的资金,除了办理流程等必要的客观因素外,还有诸多人为因素。与其相比,民间借贷虽然利率较高,但其方式灵活、便捷,对借款人不设门槛,利率之外也没有时间和其他抵押、评估以及交际等费用成本,借款公司广告里也突出这类优势如“方便快捷、当天得款”、“个人贷款,有无抵押均可,南京本地人可凭身份证当日取款”、“急用钱,无抵押,当场得款,凭有效证件即可”等等,这种优势恰恰迎合了许多个人和中小企业对资金需求的“急”、“少”、“频”等特点。除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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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民间借贷的资本规模不断壮大,能满足中小企业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财富不断累积,闲置资金比较充裕,大量急需寻找投资出路的私人资本刚好能满足中小企业不断发展的资金需求。笔者从南京市中院了解到的民间借贷案件如陈某与南京某珠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标的额达5381万元。如此巨大的民间借贷金额充分说明了放款人的资金实力和目前民间贷款市场资金方的能量。

(三)民间借贷市场管理缺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调整后,原属人民银行货币信贷管理职责内的民间借贷领域成了管理盲点,国家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定分散,不成体系而且缺乏具体操作规定,相关配套规定如征信和信用评级等也不健全,导致实践中对民间借贷行为难以管理。在司法层面,目前法院的审理依据仍是上世纪80年代最高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已远不能满足司法实际的需要。从当前案件情况看,只有出现重大问题,构成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才对民间借贷行为予以追究。这种事后管理形式,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均极为不利。而且,有的放贷者暴力追债,借款人以受到胁迫为由报警,公安机关常以不宜插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当事人难以获得正当救济。

三、无序民间借贷发展造成的主要风险

实践证明,民间借贷行为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民间借贷的发展弥补了我国目前银行业金融服务品种单一的不足,可以有效地满足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调剂资金缺口的需要,但几乎完全自由的民间借贷市场的缺陷也是明显的,脱离了法律规制之外的借贷不断地制造和积累风险,不断地产生和加剧不公,给我国经济金融和社会的发展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严重破坏经济金融秩序

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我国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形成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运行,对国家的货币政策执行效果造成了冲击。同时由于民间借贷资金具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和趋利性等特征,较多民间资金进入一些国家重点调控的行业,如房地产业、政府融资平台以及“两高一剩1”行业,也阻碍了地方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大了地方经济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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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剩:两高指高污染、高能耗的资源性行业;一剩指产能过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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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市场占用正常金融机构的资金。由于民间借贷市场高利贷与银行利率之间存在巨大的利差,当前许多放款人还以房地产等进行抵押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投向民间金融市场,抬高民间借贷利率进行恶性竞争,造成正常金融秩序的紊乱。有些中小企业在利益驱动下,将银行贷款所得资金参加高利贷活动,非法谋取套利收益,加大了银行资金的使用风险。

(二)造成不良的社会风气

资金借贷的正当用途是为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使企业能够维持正常的生产运行,但民间借贷高速发展的“一压一引”两股巨大的力量在压榨和抽空实业经济的血汗和内核。“一压”是高利率的压榨,一般正常的实体经济利润率维持在5%-10%之间,而且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经过复杂辛苦和长期的劳动过程和生产经营周期。高利贷的高利无情地压榨企业、企业主和劳动者的劳动果实。“一引”是高利引诱企业和个人放弃正常的劳动,将资金和精力投入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不但利润畸高,而且无需生产劳动,获利轻松快捷。

(三)极大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高利贷最能吸引希望不劳而获的人,当前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人员成分复杂,加之民间借贷法律不健全和我国司法体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当前职业放贷人都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在债务人欠款不还或经判决无法归还的情况下,高利贷发放者为追讨债务,不惜采取暴力催讨手段,非法侵入债务人住宅、非法拘禁债务人,甚至以故意伤害等方式追债,从而使普通借贷案件演化为刑事案件,给当地的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南京市法院2007年以来审理该类案件10余件,涉及20余名被告人,罪名均为非法拘禁罪。对企业无法归还的放贷人还采取上访、闹事等手段,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影响社会稳定。如南京市某机械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之子在外借高利贷高达3000万元,因到期未能偿还债务,由数名债权人向法院起诉,陈某本人从2007年12月开始就被债权人软禁在公司办公室,24小时值班看守,还有一部分债权人常年在市政府、信访局上访闹事,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稳定,为此,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但因涉及债权人众多,协调处理的难度非常大。

四、我国现行民间融资主要法律制度及其缺陷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民间借贷法规对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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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现有涉及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分散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一)民间借贷主要法律制度规定

1、一般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

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在本质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交易关系,资金的供需双方通过订立借款合同完成交易,因此,我国民间融资目前所依据的法律多以《合同法》为主。《合同法》为借款合同的履行提供了保护。如《合同法》第196条、第211条关于民间借贷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或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此外,《民法通则》、《担保法》等也对民间借贷予以了规范和保护。如《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了适用于所有借贷关系的基本准则“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从法律和最高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利率高于银行利率四倍的部分并不受法律保护。

2、刑事、行政法律对非法民间借贷的界定

《刑法》中与民间借贷行为有关的罪名包括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以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分别规定在《刑法》第176、192和175等相关条文中。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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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认定标准进一步作出了清晰的界定,“社会特定对象”和“数量限制”成为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民间借贷、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

(二)民间借贷在立法上的缺陷

1、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对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的确认

综合上述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制度规定可知,涉及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比较分散,条款相对模糊,这使得民间借贷长期被扣上非法之名。虽然金融监管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如2005年5月份央行发布的《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对民间融资作用的肯定,“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但相关法律却不赋予其合法地位,至今我国确认民间借贷活动合法性的法律仍是空白,在民间借贷与非法经营行为之间无法界定,还发生了因专业从事民间借贷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例。如2009年宜兴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优良、蒋建萍为非法经营罪,被告就是因以自有资金向外高息放贷500万元获利100余万元而被定罪判罚。这说明民间借贷还未取得完全合法的法律地位,借贷双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限制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2、法律法规条款滞后于民间借贷实践的发展,操作性不强

我国现行的许多金融法规都是在20世纪后期特定的金融环境和经济发展时期出台的,其立法背景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虽然在当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事业的改革,金融衍生产品不断涌现,原来的法律规定已与现在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特别是涉及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原则性比较强。如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就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按法规规定应取缔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3、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且协调性差

现有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在实践操作中多以司法解释为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司法解释缺乏稳定性,不易为民间融资主体掌握,且与法律规定之间还存在冲突。如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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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而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明确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等等。此外,民事法律与金融行政法规及其他法律之间缺少应有的逻辑关系,法律制度之间协调性差。

五、对我国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制定具体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专项法律法规

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他同时强调:“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法律应该调整对经济社会生活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当前应当赋予民间借贷以合法的法律地位,加快出台《放贷人条例》等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引导其从“地下”转到“地上”,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达到消除灰色、黑色放贷的目的;以切合实际和明确的法律,达到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从业者的目的;以阳光化的管理,达到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和金融业有序发展的目的。 (二)完善有关配套法律规定,增强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一是修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非法集资行为的构成要件,明晰与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限。二是完善民间融资监管法律制度,充分调研市场设定最高利率,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力度。三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放贷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反洗钱、现金管理、反假币、金融统计和监测等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金融稳定

为维护金融稳定,应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力度,明确专门管理部门,参照先进国家的普遍做法,要求从业者进行注册或备案登记。监管民间借贷相关信息的部门,对于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流量等统一检测并将信息汇总公开。对于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放贷、洗钱等行为,应坚决予以取缔,净化民间融资市场。同时,主管部门应通过主流媒体及各种渠道强化金融风险知识宣传,切实增强社会公众投资风险意识及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引导公众依法理性投资。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疏导

金融管理部门应与政府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建立民间借贷市场,打破信息不对称,形成公开透明的价格竞争机制,利用竞争和市场自然行为降低民间借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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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还可以利用市场参与方形成合力,引导民间资金进入资金缺口较大又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型投资项目上,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同时公开的市场可以暴露风险,便于民间融资主体了解民间借贷市场整体情况从而调整自己的融资行为。

(五)形成合力保护好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

正常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需要各个部门的合作,应建立金融管理与公安、检察和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合作机制,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及非法拘禁债务人等违法犯罪现象多发的态势。金融管理部门及时向公检法部门提供金融业发展风险状况和提示,公检法司法部门向金融管理部门提供案件情况,共享资源,对一些恶性案件通过公开信息的方式向市场提示风险,将一些不良从业人员纳入黑名单,禁止其涉足民间借贷市场。同时,加大民间借贷的风险监测和预警,为金融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服务。

参考文献:

[1]巴曙松.警惕民间借贷风险重现

[EB/OL].http://magazine.caijing.com.cn/2012-08-13/112008022.html.

[2]岳彩申.尽快创新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模式[N].证券日报,2013-01-17.

[3]孙正成,虞玲云.民间借贷研究综述[J].金融纵横,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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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记录表

省级电大 南京电大 分校 开放学院 教学点 开放学院 指导教师储海平 学生姓名 徐洁 学号 1332101200995 专业 法学 指导时间: 2015年 10月16日 第 指导内容:选题及提纲符合,可写论文。 一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2015年10月 22 日 第 指导内容:对关键词进行指导、修改,建议用本文出现频率比较高的词语作为关二 键词。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2015年10月29日 第 指导内容:对文章作了方向的指导,从而使思路更清晰明了。从逻辑结构分析论三 点论据,要求查找资料修改完善。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2015年11月 8 日 第 指导内容:建议对论点二作更详细的论述,并对该内容作出重新调整,强化中心四 主题。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2015年 11月18日 第 指导内容:在全文的结构上建议增加完善建议及具体实施方法。 五 次 指 导 指导时间:2015年 11月26日 第 指导内容:对全文的结构提出修改意见,在内容摘要、关键词前后加上“【 】”,六 并对字体、字号、参考资料等提出具体要求,修改后定稿打印。 次 指 导

附录四: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 目 关于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思考

姓 名 徐洁 教育层次 开放本科

学 号 1332101200995 省级电大 南京电大

专 业 法学 分 校 溧水电大

指导教师

储海平 教 学 点 溧水电大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终稿(由学生填写): 近年来,民间借贷渐趋活跃。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但由于立法制度及有效监管的缺失,其自由发展也引发了一些经济和社会问题。本文阐述了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并以江苏省南京市几例典型案件为出发点,分析了民间借贷的主要风险,借鉴发达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立足于人民银行维护宏观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对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相关建议。 学生(签名):徐洁 2015年 10月26 日

指 导 教 师 评 初评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答辩主持人 语 学生回答情况 答辩小组成员 秘 书 答辩日期 答 辩 记 录 答辩教师提问 1. 2.

3. 4. 5. 6 7 8.

答辩小组评语 答辩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答辩成绩 答辩主持人(签名): 年 月 日 电大分校初审意见 分校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省 级 电 大 复 审 意 见

省级电大专业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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