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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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

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2-8 来源:本站 浏览: 次 字号:大 中 小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

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

《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确定技术规则》经市国土房管局2009年第4

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精神确定土地供应价款:

(一)依照国家颁布的《划拨供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含社区(居委会、业

主委员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用地],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计征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参照执行。

二、本规则第Ⅱ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价款中指的评估、审计行为应参照《重

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并按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

四条规定,视不同的产业类别经集体会审确定土地供应最低价,但不得低于规则中确定的基

础价格。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方须持修订出让合同时规划部门最终核发的建设项目

设计批复文件及其附图申请修订土地出让合同,国土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按照本规则规定计

算补征土地出让收益,且在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方可修订土地出让合同。

(一)因实施城市统一规划,受让地块需整合,开发业主申请延长出让年限的,应当

按程序报批后,方可按本规则之规定计算补征因延长土地出让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二)因依渝府发〔2008〕119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改变土地

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用途变化、增加建筑面积)的;

(三)因依《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二(八)

条规定,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

的。

四、本规则第9.2条所指工业用地是指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

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中各类工业门类性质的工业用

地。修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关于土地计价条款中对免征的土地出让价款应当表述为:“工业用

地增加的建筑面积××㎡相应的××万元土地出让价款不再征收”。

五、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

八条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审批前应当核查土地受让方是否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义

务,若受让方未履行因减免出让金对应义务的,应当补征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减免的出

让金。在此期间,受让方依法延长土地出让年限、改变用途、增加建筑规模须补征土地出让

金(收益),或受让方将土地由非经营性用地依法改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部门

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六、2007年8月7日后在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国土部门依法供应土地上修建的经济

适用住房项目,竣工、销售后,购房人取得房地产权证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

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本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计算

补征土地收益。

七、本规则第11.2条中的非联体商业用房的用地应按本市有关规定程序实行招拍挂出

让。

八、为促进土地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市局将择时转换旧、新供地价格及其因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规划条件变更涉及计补土地出让金测算标准,统一技术路线,实现新老供

地各类价格测算标准一体化。各区县(自治县)要按此目标加快熟地化进程,加强对已供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已竣工项目土地出让金(收益)清理结帐。于2009

年9月30日之前完结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1〕741号)、《关于

划拨土地上已建成住房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626

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

管发〔2005〕46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测算技术补充规定的通

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488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

使用权基准地价和公示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0〕315号)第5.3

条、《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

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号)第7条和第10条的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各区县(自治县)应主动与业主联系,切实搞好服务工作。对执行过

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土地利用处联系。

联系人:邓兰 联系电话:63654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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