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诉审查报告的制作

更新时间:2023-11-27 05:2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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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确定为今年公诉改革的重要内容,新式审查报告将以往办案程序中的阅卷笔录、复合证据提纲及出庭预案等文字材料合在一起,使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能全面反映从受案到出庭前的工作内容。实施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目的,一是为了保障案件质量,二是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在程序、内容等方面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推敲和完善,笔者对《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表述部分提出几点建议。 一、“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的表述

案件事实是审查报告中的重要部分。承办人应当在阅卷、审查证据、提讯犯罪嫌疑人及调查的基础上,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要严格按照起诉书的要求来写。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认定事实部分的写法可以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无论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还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按要求都必须逐一列举,同时,应当详细写明案件事实,特别是对重大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必须如此,这样可以得到案件事实清楚的直接感觉,也更加符合规定要求。 2、对作案多起但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相同的一般刑事案件,在叙写犯罪事实时,可以先对相同的情节进行概括叙述,然后在逐一列举出每起事实的具体时间、结果等情况,而不必详细叙述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过程。这主要是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避免对相同的情节、过程进行重复表述。 3、对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逐一列举犯罪事实时,由于作案起数多,容易产生混淆不清的现象,为此,可以在每起事实前面或每组事实前面进行编号,为下一步列举证据打好基础。 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部分的表述

对每一份证据要阐明此证据的证明点与其他证据的吻合点和矛盾点。摘抄卷宗内容,要求简明扼要,使所列证据清晰、明确、客观、真实。所有证据要按照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排列。针对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列举证据可采取不同方式。

1、采取“一事一证”方式。就是在每一起犯罪事实后面写明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这样做能够更加充分、明确地表明认定每一起事实的根据。此种写法适用于犯罪事实简单的案件,而对多起犯罪的案件则不适用,否

则容易产生篇幅过长的感觉。

2、采取“一罪一证”的方式。对于作案多起或多罪的案件,写证据时,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复合结构形式写法进行组合排列。根据犯罪性质或一个罪名为一个列举证据组,一个一个罪名的列举。这样做不但会产生清晰、简明的感觉,而且还便于实际操作,更符合审查起诉的习惯做法。

3、采取对犯罪事实编号的方式。如前所述,对一人多罪、多人多罪的案件,根据编号说明来列举证据。如:证明第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然后再按不同的证据种类和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列举证据。 三、“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中量刑建议的表述

量刑建议是近年来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在刑罚裁量方面尝试的一项程序制度改革措施。这一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增加量刑透明度、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实现刑罚公正。为此,审查报告样本的量刑建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但要根据事实和情节提出量刑幅度,还要提出具体建议判处几年刑罚。实践证实,提出具体的刑种、多少刑期的建议、态度鲜明、意见明确,这是有利的一面。然而,该种量刑建议受诉讼阶段的局限,随着诉讼的推进,可能会出现一些未知因素而影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受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的限制,对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把握上与法官在量刑意见上产生偏差,导致在刑罚的种类和期限上形成不一致的结果,为此,对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的抗诉工作带来不应有的麻烦;同时对具体的量刑建议,有的检法两家还

没有达成共识,往往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上发表具体量刑建议会受到审判长的制止,形成一种尴尬局面,严重影响检察机关形象,这些是弊的一面。结合上述利小弊大的考虑,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只提一个刑种及量刑幅度的办法,建议法院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刑期。这种办法能使法官在该刑种的幅度范围内根据案件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序,选择适当的刑罚,量刑建议的准确率较高。

四、审查报告内容的完善和制作时应注意的事项

高检院确定的审查报告综合化工作改革,是根据山东、北京等地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进行多年试点而得出的,确定了审查报告样本。因为是试行不免会出现一些问题,需要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1、对审查报告内容重复论述的部分应当修改

实践中发现样本有几处重复论述的部分,应建议对其进行合并以完善样本。如: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抓获经过、案件侦破简要过程等内容,应当放在第二部分的案件侦破简要过程中去论述;第四部分“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中的审查复核证据经过,因其要求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分析,这样就与第八部分“对证据分析论证”重复,应合并到第八部分之中。另外有人提出第八部分的“对证据分析论证”和第十部分“审查结论”重复,建议应当合并,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第八部分是通过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并联性,利用证据分析方法来证实案件事实是否

清楚,同时对证据确实、充分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充足的结论。而第十部分的“审查结论”,是通过犯罪构成理论,从犯罪构成四要件角度来分析论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因为两部分采取的分析方法不同,作用也不同,不能合并。 2、制作审查报告应注意的事项

审查报告是检察员对其承办的刑事案件审查工作情况的全面汇报,是公诉科、检委会讨论案件、向上级请示案件的基础和依据。审查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讨论和处理案件的质量。为此,书写审查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注意无罪辩解和影响定罪量刑情况的报告。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一条基本原则,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负责,在审查案件时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意见,审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把这些情况按审查报告样本的要求,在相应的位置予以写明,并阐述办案人是否予以采纳的意见。这样,便于案件处理决策人掌握全部案情,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 (2)对证据的摘录即要简明扼要,又要条理清晰、客观、真实,切忌对证据部分写的过于简单、笼统。由于取消了阅卷笔录,在审查报告中尽可能把证据的证明点,与其他证据的吻合点和矛盾点写清楚,如果过于笼统、简单,还向原来审查报告高度概括罗列证据,则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没有必要。具体、详实地罗列证据、分析证据,可促进办案人运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能力的提高,为出庭公诉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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