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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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精选(四)

目录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问题 保险责任开始时计收保险费 关于竞争要约的含义 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借用合同和买卖合同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后 运费的抵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问题 【原题】:判断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 正确答案:错 知识点:其他 答案解析: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学员提问】

为什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呢?请老师举例说明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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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会计上对于投资资产,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才能用处置收入减去实际成本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在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资产来说,是不能减去成本的。对于具体原因,您简单了解一下:

第一,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企业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购进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油气资产等,其价值会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转移到产品、劳务中形成产品、劳务的成本,或为企业管理服务而形成企业的管理费用,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取得应税收入,同时实现了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价值补偿。但对外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投资资产,是企业行使其资本所有权或债权的凭据,企业据此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或利息,在投资持有期间,除非企业增加或减少对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债权,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发生变化,特别是对其折旧或摊销。因为对一般企业来说,投资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很难归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又不属于管理费用的范畴,很难实现价值补偿,同时投资资产价值的自行降低又容易丧失对所投资企业的权益。

第二,企业为生产经营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其价值会不断发生损耗,因而需要以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将损耗的价值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资产价值并不是由企业本身所决定的,主要取决于所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因而投资资产价值本身是否会发生损耗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按照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对投资资产不能计提折旧或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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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等必须从根源与性质上与所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据此原则,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没有投资收益分回时,企业的投资成本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而当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时,因为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一致时,该投资收益一般作为免税所得处理。由于取得投资收益为非应税所得,所以,其投资成本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四,对外投资,特别是长期投资,一般具有数额大、长期受益的特点,其支出的效益体现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按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而不是当期费用一次性扣除。

因此,企业的对外投资,在持有期间,不允许折旧或摊销,更不允许作为费用直接扣除。但在企业收回、转让、处置投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相关投资资产的计税成本。您再理解一下。

二、保险责任开始时计收保险费 【原题】:判断题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 正确答案:对 知识点:保险合同 【学员提问】

这里的保险责任是不是指保险合同生效时,听了黄老师讲的课之后,还没太明白,老师你也听听看,看黄老师想表达的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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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不是的,保险合同是成立的时候就生效了。这里的意思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但是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想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比如,老师和A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为自己的机器上了一份自燃险。那么首先这里的合同是成立并生效的,在老师的机器没有自然之前,老师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相应的手续费。

三、关于竞争要约的含义 【学员提问】

教材上有这么一句话: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这句话中,竞争要约是什么意思,竞争要约在整句话中联系起来整句话又是什么意思?谢谢!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比如,甲公司向乙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以每股12元的价格收购他们手上股权的要约,过了几天后丙公司也想收购乙是上市公司,于是也向乙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了以每股13元的价格收购他们手上股权的要约,那么针对甲公司而言,乙公司发出的要约就属于竞争要约。因为丙公司的价格比甲公司高,所以甲公司也可以变更要约,将价格改为15元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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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原题】:计算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4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挖掘机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万元。

(2)购进一批低值易耗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8万元。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90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500元。购销合同约定,本月应收取1/3的价款,但实际只收取不含税价款120万元。

(4)为职工宿舍供暖,使用本月开采的原煤200吨;另将本月开采的原煤500吨无偿赠送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

(5)月末盘点时发现月初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

已知:相关票据在本月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月初留抵税额为0。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

(1)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20+8×(1-1/5)=16.60(万元)

(2)销项税额=9000×0.05×1/3×17%+(200+500)×0.05×17%=31.45(万元) (3)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1.45-16.60=14.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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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答案解析:

(1)购进的固定资产(挖掘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当期购进的低值易耗品的1/5因管理不善而丢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应根据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4)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与当期实际收到多少货款无关);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学员提问】

老师好,请问下,如果题上就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是多少,那是含税价还是不含价格?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和税额是分别列出的,因此,如果题目中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是多少,是指的不含税价格。

五、借用合同和买卖合同 【原题】:单项选择题

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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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正确答案:B

知识点:合同履行的规则 答案解析:

(1)买卖合同在甲丙之间成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丙只能要求合同相对人甲交付电脑,无权请求第三人乙交付电脑,选项CD应排除;(2)选项AB: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学员提问】

甲将电脑无偿给乙使用,已经是一个借用合同,在借用期间,又将电脑卖给丙,又是一个买卖合同。当同个标的物在两个合同中交错实现,甲难道可以背弃一个合同实现另一合同?这里甲可以背弃借用合同来把电脑卖给丙吗?那背弃借用合同,虽说是无偿借用,同样要负违约责任吧?是否如此理解,请老师批评指正,谢谢!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甲将电脑无偿给乙使用,已经是一个借用合同,在借用期间,又将电脑卖给丙,又是一个买卖合同。甲把电脑借给了乙,但甲仍然对电脑享有所有权,所以甲可以与丙订立买卖合同,将电脑卖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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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借用合同和买卖合同来说,甲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甲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买受人丙可以要求甲交付电脑,但是由于甲已经把电脑借给了乙,如果甲把电脑提前收回交付给丙,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后 【学员提问】

一、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第一个问题在前半句:抵押权根本不可能与所有权同属于一人?假如物品A属于甲所有,第三人乙不可能有权把不属于他的物品A抵押给物品A的所有人甲吧。按我的第一种理解是,这里的抵押权是针对债务人而言的,意思是某物品A属于债务人甲所有,而抵押权又针对债务人甲而言。不过如果这么理解,后半句意思就不行了。债务人不可能有抵押权去对抗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只有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也就是抵押权人才谈得上有抵押权对抗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按我的第二种理解是,物品A的所有权人甲把物品A自己抵押给自己,然后又把物品A抵押给乙,因为自己抵押给自己登记在先,抵押给乙登记在后,所以甲可以就其自己的物品的抵押权优先受偿。问题是这里什么时候会存在所有权人自己抵押给自己的情况?在现实中实在想不出有存在这样的情况,请老师举例分解。或是其他还有什么情形下会存在自己的东西抵押抵押给自己的情况,请老师举例。自己的东西抵押给自己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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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在后半句,本来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在清偿顺序上就优先于顺位在后的抵押权,这在前面知识点已经涉及到了,这里为什么又重复提出,是否有什么其他需要说明我还没领会的意思在内?

以下关于最高额抵押两点内容的两个疑惑: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是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请老师举例说明。为什么部分债权能转让,最高额债权不得转让?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问题是个人理解不单只是债权确定前,即使债权确定后,抵押人权也可以与抵押人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因为双方都协议好了,原来的合同是可以重新变更任何条文的。原句中为什么只介绍一方面的确定前,而不包含确定后的语句?是否还有另外的理解? 谢谢!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一、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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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在强调,即使抵押物归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所有了,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并未因此而消灭,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依然不变,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案例】甲公司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先后向A、B、C三个银行各借款500万元,A、B、C的抵押权登记时间A>B>C,三笔债权同时到期:(1)正常情况下,假定债权到期后,该办公楼拍卖所得价款为1200万元,先清偿A银行的债权500元,再清偿B银行的债权500万元,最后余下的200万元清偿C银行的债权。(2)如果在债权到期前,A银行买下了该办公楼,购买价款是1400万元,①甲公司将抵押物处分给A银行应当取得B、C银行的同意。②A银行支付的购买价款1400万元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果选择提前清偿债务人,应当先清偿A银行,再清偿B银行,最后清偿C银行,C银行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100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清偿;如果选择提存,到期后,如果甲公司无法清偿债权的,提存价款应当先用于清偿A银行,再清偿B银行,最后清偿C银行。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比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在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累计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甲以厂房抵押,如果乙银行在2014年6月1日将3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丙银行,那么丙银行对厂房不享有抵押权。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比如上例中,乙银行对甲公司最高额债权是1000万元,以厂房抵押,如果甲将厂房还抵押给了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dh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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