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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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鉴于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及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拟对《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04年5月25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进行修订。本次修订本着“明晰职责、细化操作、简化流程、加强监管”的原则,在原文件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和借鉴其他高等院校的先进管理经验,并结合我校实际进行了较大调整,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职责,对原来的分工做了一定调整,以便简化审核流程和审批环节,使学位授予工作更加适应校、院两级管理模式。

二、新增关于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的有关规定。

三、调整了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时间,由原来的20天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四、修改了关于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的有关规定。

五、新增关于公共管理硕士(MPA)授予学位的相关规定。 六、修改了关于评阅异议的处理办法。

七、新增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并对答辩人报告时间做了调整)。 八、完善了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九、取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学位论文进行后10%排序的规定。 十、新增关于申请者发表论文不符合《燕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论文要求的规定》时,暂缓审核学位的规定。

十一、新增关于违规违纪学生申请学位的管理规定。

十二、新增关于学位申请者对论文评阅意见或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时的申诉和复议办法。

十三、新增关于学位授予日期的规定(原为答辩当月月末,现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会议通过之日为准)。

燕山大学学位办公室 2007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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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修改部分以加粗标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燕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一般由9至25人组成,任期2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下设校学位办公室,处理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副校长或副书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托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校内教授和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校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2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

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兼任,委员由负责学位教育与管理的学院领导、教授和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分委员会人选由依托学院会同相关部门提名,由校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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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批准。

第五条 分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由依托学院提出申请,学位办公室审议,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在一届任期内,可根据情况对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组成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员应进行调整:

1.已办理退休手续; 2.连续出国时间一年以上;

3.由于工作变动,已不符合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4.无力履行委员职责。

校学位办公室每年年末提出调整建议,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分委员会的调整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做出授予和撤销博士学位的决定; 2.做出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

3.听取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5.审核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6.做出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议; 7.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研究与评估工作; 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分委员会在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1.对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审核博士、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培养方案;

3.确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匿名评阅或抽查论文除外); 4.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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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核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6.做出建议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议;

7.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做出建议撤销学士学位的决议; 8.做出建议授予和撤销硕士学位的决议; 9.做出建议授予和撤销博士学位的决议; 10.推荐校级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11.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学位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处理学位审核与授予、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有关的日常工作;

2.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 3.受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4.完成校学位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核学位,主席可提议召开会议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中的重大事项。在审核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不能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出席委员达到全体委员的2/3(含2/3)以上会议有效,且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为通过,同意票不足全体委员1/2(含1/2)为不通过。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审核硕士、博士学位2次。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十条 我校本科大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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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1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4.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试,且成绩合格。 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2.不得包含本人或他人曾用于申请其它学位使用过的材料; 3.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具有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4.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5.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资格审查

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分委员会组织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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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2.研究方向及论文内容是否属于申请学科领域; 3.所学的课程和学分是否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 4.硕士生培养的各个环节是否完成并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采用随机抽查匿名评审制度。根据学位类别及学科专业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一般为申请学位人数的2%~10%之间。被抽查的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公室聘请论文评阅人进行匿名评审,未被抽查的学位论文由分委员会聘请论文评阅人,并由专人负责送达评阅人。

评阅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学历硕士学位论文由2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若所属学科(专业)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须聘请一位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由2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其中一名评阅人为校外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由2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其中一名评阅人为在校外实际工作部门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由3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其中一名评阅人为本校和申请者单位以外的专家。

2.论文评阅时间必须保证10个工作日以上。

3.评阅人应根据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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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包括:

(1)论文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并指出哪些内容是论文的新见解;

(2)论文的学术观点是否科学、严谨,写作是否规范; (3)对论文中具体内容的评价,指出需要修改之处;

(4)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核

如果全部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如果有评阅人“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由分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以及是否允许“申请重新答辩”等附加决议;如果分委员会作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决定,则分委员会主席(或其代表)应在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委员会主席对答辩委员会决议负责。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应职称)的专家担任,离退休人员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相关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秘书应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在校外实际部门工作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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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专家。

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其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本校和申请者单位以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按学科或领域定期组织集体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每年分两个时间段集中举行(即每年的4月份、11月份)。

2.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组织,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3日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达非评阅人的答辩委员会委员。

3.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每位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

4.答辩要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答辩除外)。如需申请保密答辩,则应经保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5.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介绍答辩人简况;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答辩人报告(不少于2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做出评价,对是否授予学位及答辩的评分等进行表决,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6)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申请学位人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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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票达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2/3以上(不含2/3)方能做出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通过票不足全体委员2/3(含2/3)为不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分委员会。

若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不含1/2)同意,可做出“申请重新答辩”的决议;若决议中未指出允许申请重新答辩则为不允许申请重新答辩。

答辩秘书要对答辩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主要包括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语、投票表决结果、是否通过硕士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及其它附加决议。

第十九条 答辩材料整理工作

1.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于答辩后3日内将《硕士学位论文审批材料》及表决票原件整理好送交学院研究生科。

2.各学院研究生科整理立卷存档,为分委员会审核学位做好准备。

第二十条 分委员会会议

1.分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全面审核每位学位申请者,投票表决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

(1)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要求;

(2)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环节是否合格地完成; (3)所有申请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要求,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 评审中除查阅材料外,还可向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调查,以便充分掌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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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委员会审核结束后,填写院(系)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办公室。

3.分委员会对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分类排序,将排序在前10%的论文提交校学位委员会,供评选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参考。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建议,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

第五章 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课程学习和考试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1门,要求有较强听说读写等运用语言的能力,第一外国语不是英语者,第二外国语必须是英语;

4.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与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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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包含本人或他人曾用于申请其它学位使用过的材料;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并具有理论意义或实际意义;

4.能够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5.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6.必须是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资格审查

经指导教师同意,分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2.研究方向及论文内容是否属于申请学科领域; 3.培养方案及博士生培养的各环节是否完成并符合要求; 4.发表论文是否符合《燕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博士学位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初稿后,经导师审阅认可,由导师向所在学科提出预答辩申请。

预答辩委员会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着重检查博士学位论文中的创新成果及创新水平、结论和实验验证、论文工作量和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博士生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完论文并经导师签字批准后,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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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实行匿名评审制度。博士学位论文须由5名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其中本校评阅人最多2名,其它单位的评阅人至少3名(其中2名为双盲评阅),且同一单位一般只能有1名。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聘请校外2名盲审专家并递送学位论文,分委员会负责聘请其余3名专家并由专人递送学位论文。所有评阅意见密封递交校学位办公室。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博士生指导教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评阅人中至少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

2.论文评阅时间必须保证30日以上。

3.评阅人应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包括:

(1) 论文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创造性成果;

(2) 论文能否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已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作者的治学态度、科学作风是否严谨,论文写作是否规范; (4) 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5) 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核

1.如果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但提出修改意见,则申请者应将修改后的论文及书面回复意见交至所在的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指定3名以上委员审查论文的修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2.如果全部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或评阅人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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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修改意见且修改后的论文经分委员会审查符合要求,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3.如果评阅意见出现“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的情况,则按如下办法处理:

如果有1名评阅人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申请者应在6个月内完成论文修改,并给出修改说明,经指导教师审查同意后将修改论文及修改说明一并送交校学位办公室。修改论文一般应寄送原评阅人重新评阅。如果重新评阅时评阅人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在综合汇总评阅意见时应采纳重新评阅意见。

如果有2名或以上(包括重新评阅)评阅人不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不能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由分委员会做出是否允许“申请重新答辩”的决议。

第二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委员会主席对答辩委员会决议负责。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离退休人员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名专家组成,成员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聘请一定数量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两方面的专家,博士生导师一般应占半数以上。注意答辩委员会成员学科构成的涵盖面,无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答辩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是外单位的专家(必须是博士生导师);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答辩委员会中要有相关学科的博士生导师。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的教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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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1.答辩会由分委员会组织,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7日由答辩委员会秘书送达非评阅人的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做好提问准备。

3.答辩要坚持学术民主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答辩除外)。如需申请保密答辩,则应经保密委员会审定后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4.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介绍答辩人简况;

(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答辩人报告(不少于4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提问,答辩人回答问题;

(5)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及答辩做出评价,对是否授予学位及答辩的评分等进行表决,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6)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申请学位人员在场)。 5.答辩委员会决议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票达全体答辩委员会委员2/3以上(不含2/3)方能做出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通过票不足全体委员2/3(含2/3)为不通过。

若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不含1/2)同意,可做出申请重新答辩的决议;若决议中未指出允许申请重新答辩则为不允许申请重新答辩。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有半数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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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者的论文尚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者尚未在本校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则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在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时,要求申请者在我校修完本学科硕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必修课程并达到要求。

答辩会议要有详细记录。答辩委员会决议内容包括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语、投票表决结果、是否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及其它附加决议。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整理工作

1.答辩委员会秘书于答辩后3日内将整理完整的《博士学位评定材料》及表决票原件送交学院研究生科。

2.研究生教学秘书整理立卷存档,为分委员会审核学位做好准备。 第三十二条 分委员会会议

1.分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全面审核每位学位申请者,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

(1)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要求; (2)所有申请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3)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环节是否合格地完成; (4)发表论文是否符合《燕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及其它相关要求(须提供佐证材料);

(5)学位论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审核中除查阅材料外,还可向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调查,以便充分掌握情况。

2.分委员会审核结束后,填写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上报校学位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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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建议,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是否授予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

第六章 学位授予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三十四条 凡属因作弊行为受处分的研究生,一律不授予学位。因其他原因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不授予学位;满一年后,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鉴定和意见,由研究生原所在的分委员会审核是否允许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或建议授予学位。

第三十五条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凡分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校学位委员会不进行审核。

第三十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授予学位”、“重新审核学位”、“申请重新答辩”、“不同意授予学位”四种。

“重新审核学位”是指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的部分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申请者须按要求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审核学位。重新审核学位时不需要进行答辩,但分委员会应指定1~2名委员审查论文的修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论文修改已符合要求,则分委员会应重新审核其学位授予。

“申请重新答辩”是指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或其他规定,但允许申请者须在进一步工作和重新撰写学位论文的基础上申请重新答辩。

当校学位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人数不超过半数时,按照从不同意授予学位→申请重新答辩→重新审核学位累计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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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先达到1/2的为最终表决结果。即若不同意授予学位人数达全体委员的1/2(含1/2),则为不同意授予学位;若不能确定为不同意授予学位,但不同意授予学位与申请重新答辩人数达全体委员的1/2(含1/2),则为申请重新答辩;若不能确定为申请重新答辩,但不同意授予学位、申请重新答辩和重新审核学位的人数达全体委员的1/2(含1/2),则为重新审核学位。若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做出明确决定时,则将废票按“不同意授予学位”计票。

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在做出重新审核学位的决定时,应在附加决议中指出有关原因。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在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时,应在附加决议中指出是否允许申请重新答辩,若决议中未指出允许申请重新答辩则为不允许申请重新答辩。

对于申请重新审核学位和申请重新答辩,硕士学位申请需在3个月之后12个月以内进行,博士学位申请需在6个月之后24个月以内进行。申请重新审核学位和申请重新答辩均仅限1次。

第三十七条 若申请者发表论文不符合《燕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或因其他非学术原因暂不符合授予学位的要求,则分委员会暂不审核其学位申请,即暂缓审核学位。在规定时间达到要求后可向分委员会申请审核学位。申请审核学位的时间按照《燕山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及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分委员会须将答辩委员建议不授予学位、分委员会建议暂缓审核学位、重新审核学位、申请重新答辩或不授予学位的申请者及其相关情况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已进入学位申请程序或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或复议确认后,中止学位申请程序或撤销已经授予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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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或不符合程序的学位申请,分委员会和校学位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对论文评阅意见或答辩委员会、分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理由,并提交申诉报告。对校学位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的学位申请者,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复议理由,并提交复议报告。接到申诉报告或复议报告后,校学位委员会责成分委员会或组织人员进行复审,一般应在3个月内给予答复。如遇重大取证等问题,12个月内应予以答复。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二条 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时间,从校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取得学士学位时间,从分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

第四十三条 名誉博士学位,按国家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各类专业学位的要求按相应专业学位的文件规定执行,但其学位授予的机构和有关问题的处理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终止执行。此前我校下发的有关学位授予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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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d3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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