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 期末考试题目汇总

更新时间:2023-05-09 21:1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题目汇总(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题目汇总

名词解释

1.经济法

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总称。

2.价格欺诈行为

经营者通过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无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3.虚假宣传

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的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质量、制成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虚假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4.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熟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知名商品

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品。

6.垄断协议

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7.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8.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的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简答题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

1.他们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都需要借助国家公共权力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题目汇总(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2.经济法是行政法私法公法化的结果

3.手段有所交叉重合

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不同。行政法的主体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而经济法的主体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介入其中的国家机关不尽是行政机关。

3、权力不同。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在经济法中领域中,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他们的作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法律可以作为较详细的规定,应尽量缩小自由裁量的空间。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权,都是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权的权力。

4、追求利益的方式不同。行政法通过限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和明确行政责任的方式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无序性、通过市场规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保证市场经济公平、自有、竞争、协调、有序的发展,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促进社会共同利益。

5、宗旨不同。行政法关注的核心在于政府本身,其宗旨是限制政府的权力、管理行政机关。而经济法通过设立市场规制机构和调控机构并赋予他们市场规制权和宏观调控,来进行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关注的核心和规制的重心是市场秩序和市场运行,其宗旨在于保障市场公平、自由、竞争、协调、有序的发展。

6、构成要素不同,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关系,其构成要素主要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二.回扣的特征

1.营销性。回扣不单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而且是最有效的营销策略。如果没有这个性质,回扣不会如此盛行,人们也不会运用其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也是为什么说回扣是市场经济的润滑剂的原因。

2.广泛性。回扣几乎存在于各个行业,只要存在交易的地方就几乎可以看到回扣的影子。

3.有偿性。回扣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报酬。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是自利的,都追求自身利益在局限条件下的最大化。

4.隐蔽性。回扣行为的另一大特点是隐蔽性,一般都是交易双方私下交易,暗箱操作,帐外暗中给付,从而造成治理上的困难,这也是回扣危害性的主要原因;

5.危害性。回扣行为的危害主要有:

①导致腐败;②抬高价格,减少消费;③影响资源配置,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网上)

or

1.它是由卖方或买方向交易对方所作的财物支付。此点使回扣区别于支付给中间人的佣金。

2.回扣体现为一定的财物,且以现金为其主要表现形式。财物以外的非物质利益,不能成为回扣。

3.回扣的给予和收受是在账外暗中进行的。

这里所谓“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人财务账、转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题目汇总(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按照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回扣是在账外暗中给予和收受,这是回扣与折扣、佣金的一个最大区别点。

4.回扣具有违法性。回扣以秘密的方式给予和收受,违反了商业惯例,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这是回扣具有违法性的主要原因,也是回扣与折扣、佣金的另一个重要区别点。(书上)

三.竞争的功能

1、政策功能:赋予竞争执法机构解释法律、法规的权力,具体解释某一法条的国家竞争政策的内涵。

2、有效配置资源功能:竞争法的基本目的在于消除与禁止反竞争行为,在此条件下,社会资源得到了更有效的配置。

3、有序竞争功能:竞争法的内涵在于规范竞争,即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规范竞争者的竞争行为,从而保证竞争秩序的正常化。

四.《反垄断法》禁止的协议

1.《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①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④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⑤联合抵制交易;

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③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五.宏观调控行为的特征

(1)国家主体性。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并具体地由国家立法机关、政府机关等来承担。

(2)对象的宏观性。宏观调控行为的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

(3)目的的宏观性。宏观调控着眼于经济的宏观状况,其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斤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无序状况,以促使经济的宏观状况朝着所预期的平衡、协调、有序的发展。(4)方式的宏观性。宏观调控行为所采取的方式也是“宏观”的,包括财政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和宏观经济计划的包括等

(5)依据的法定性。在法治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必须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国家应当在法律所规定的权力、程序范围内实施宏观调控行为。

六.经济法的本质

1、一是阶级本质论,即讨论经济法的阶级本质。

二是社会本质论,即讨论经济法的社会本质。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题目汇总(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三是根本属性论,即讨论经济法所固有的,决定经济法性质、全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2、认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和特点,主要是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3、将经济法的本质和作用统一把握,认为经济法的本质和作用实际上也是反映经济法的地位的问题,可以从多角度认识它

(1)经济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经济法是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

(3)经济法是国家实现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的重要工具。

4、认为经济法是形式化的自由和平等的实质恢复,是从“夜警国家”转向“福利国家”的法制体现。

5、认为经济法是为了以“国家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或者说“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

6、认为经济法是对于经济从属关系固有的法。

论述题

一.消费者与消费者的问题

消费者: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

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1.消费主体:强调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

2.消费客体:消费品,包括商品和服务两种类型

3.消费动机:为生活需要而进行消费

消费者问题:

是指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

1、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原因

(1)个体利益本位的追求

(2)地方保护主义

(3)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力

(4)生产力发展不够,市场发育不足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犯财产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题目汇总(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cxe.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