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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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乳山市人民法院 债 权 人 会 议:

2016年8月26日,乳山市人民法院以(2016)鲁1083民破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重整,同时以(2016)鲁1083民破5-2号民事决定书指定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2016年8月30日,管理人收到乳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书和决定书。自接受指定以来,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3条、27条的规定,在法院的监督及指导下,勤勉尽责、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管理工作。现将管理人前阶段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告如下:

一、进行破产重整常规程序性工作 (一)组建管理人团队

接受法院指定后,我所于2016年8月31日组建了由宋利民、高进华、邵军、倪伟、常大杰、孙大鹏、徐美丽、郑丽丽、刘冠群9名专业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团队,团队负责人为主任律师宋利民。根据每名律师的专业特长和工作需要,进行了综合组、资产调查组、债权审查组、诉讼组、送达组等工作分工;制定了完善的管理人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人履行职务,以保证本次破产重整工作顺利、高效进行。管理人团队建立了周例会及日报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意见并布署下一步工作,并派专人就管理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随时向法院进行汇报,接受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有效监督与及时指导。

(二)刻制管理人印章、开立管理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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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9条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法刻制管理人印章,并交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2016年8月31日,管理人开始印章的刻制工作,9月1日印章取回交法院备案后启用;2016年9月6日,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青山路支行开立了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账户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破产费用经法院审核后由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通过管理人账户统一支出。

(三)通知债权人、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 管理人协助人民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4条的规定,自裁定重整之日起25日内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说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管理人的名称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需说明的是,由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下路不明,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导致管理人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广大业主的信息及联系方式,只能从物业公司及房屋登记部门等查询业主的信息,通过该方式了解到的业主信息由于登记时间较早,很多业主的电话及住址已经变更且不完整,因此管理人只能向能查询到的有准确联系方式的业主发出通知,其他无法联系的业主暂没有告知。

在协助法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管理人分别向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乳山市国家税务局、乳山市地方税务局、乳山市人民法院、乳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送达了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告知上述单位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防止股权转让、财产转移等情况的发生,并通知乳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税务机关依法申报债权,对已知债务人的涉诉案件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中止执行。

(四)查询债务人银行存款及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停止债务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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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法院指定后,管理人分别向债务人的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乳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乳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银滩分理处、中国银行乳山世纪大道支行、中国银行乳山支行等金融机构送达了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向其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对债务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余额查询,并查询了债务人银行账户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前一年内的收支明细,各账户详细查询情况如下:

2016年9月12日,管理人从中国建设银行乳山支行查询债务人在该行维修基金户存款余额665281.41元,由人民法院配合已将上述款项划入管理人账户。

2016年10月12日,管理人在整理从债务人取回的相关资料中发现债务人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乳山支行开立了保证金账户、中国银行乳山世纪大道支行开设了一般存款账户和中国银行乳山支行开立了保证金帐户。经管理人查询,债务人在工商银行乳山支行保证金帐户尚存保证金1166524.54元,已申请法院冻结,但因银行系统原因不能办理冻结。在中国银行乳山世纪大道支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中尚有余额2807.16元,在中国银行乳山支行保证金账户尚存保证金463484.56元,对上述两笔款项,管理人已申请法院予以冻结。 经管理人调查,很多业主支付的购房款汇入了债务人股东袁卫国以及会计于敏、出纳娄敏的个人账户中,且债务人系股东袁卫国一人公司,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的情况。故管理人于2016年10月12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股东袁卫国、法定代表人袁卫东、负责人曹伯成、会计于敏、出纳娄敏的个人账户进行了全面查询,并对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冻结。

(五)公告债务人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作废 因债务人拒不配合管理人的工作,拒不向管理人依法移交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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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为防止债务人利用上述印鉴以债务人名义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损害广大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于2016年11月2日在山东法制报登报声明,公告上述印鉴全部作废。 (六) 维修、保养高层电梯及更换高层大门、雨棚玻璃、安装子 母门和地下车库入口大铁门

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实地勘察富海小区现场发现高层的电梯已过维修保养期限,旋转门因年久失修已腐蚀,损坏严重,雨棚上有四块玻璃已破裂,大门两边的子母门已严重锈蚀,通往地下停车场的入口大门已破损,外人可随意进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保护业主出行安全,管理人经请示法院,联系了多家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和门窗制作维修单位,采取询价、比价方式,于2016年11月14日最终选择威海祥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乳山市顺源金属加工厂作为大门、雨棚更换和铁门安装单位,维修更换工作于本次会议召开前已全部施工完毕。

(七)请示滨海新区管委会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协助管理人解决重整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并提供便利条件

因债务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致使管理人的各项工作进展困难,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举步维艰,为此管理人多次向法院、滨海新区管委会请示汇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管委会领导非常重视,多次组织召开政府相关部门综合协调会,指示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管理人开展工作。经管委会协调,在债务人欠缴高层水电费用的情况下,水电部门继续为业主提供水电服务,保证了高层业主日常生活所需。经政府相关部门协助,现管理人已对债务人的房产信息、业主信息及今后业主办证所需有关手续、资料及需交纳相关费用等情况有了初步了解,并已根据相关部门要求着手为业主后期办证准备各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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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为富海小区高层选择物业服务单位

富海小区多层物业此前已由债务人移交给山东银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高层物业始终由债务人自行管理。在法院裁定重整后,高层的物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为保证高层业主的日常生活,管理人经与银滩物业公司协商,由该公司安排水电工、卫生保洁员等人员为高层公共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并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现管理人正在就有关高层的物业管理与银滩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商谈结果如何,管理人会及时向广大债权人通报,争取早日为高层业主的日常生活提供专业物业保障。

二、调查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前身系乳山市兴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1日,股东系袁卫国、韩晶,注册资本是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袁卫国。

2002年9月1日,兴源贸易公司又出资开办了兴源大酒店,该酒店于2012年3月5日注销。

2004年12月15日,兴源贸易有限公司增资450万元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袁卫国。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袁卫国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韩晶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袁卫东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2005年4月19日,债务人又增资500万元,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袁卫国。其中,袁卫国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80%;韩晶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袁卫东出资100万元,占注册资本10%。

2006年11月20日,公司股东变更为袁卫东出资800万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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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复印机一台。因无债务人配合,前述物品是否系存放于富海花园2号楼的相关物品,需待管理人进一步核实。

(四)货币现金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一般银行账户及基本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2807.16元。 (五)对外债权

根据审计报告,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债务人享有对外应 收账款18961755.79元(主要为代部分业主支付逾期贷款本息、借款及支付法院执行款等)。

对于上述对外债权,由于管理人及审计机构没有债务人2015年度及2016年度会计账簿,该数据至今是否有所变化,目前无法确定,管理人将会根据后期的调查情况依法予以调整。 六、受理、审查债权申报

因债务人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及时获知包括业主在内的债权人信息,故在接受法院指定后,管理人第一时间与山东银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协商,多次从该公司处查阅复制了富海小区多层业主的信息。

为保证广大业主能及时了解和知悉债务人重整事宜,2016年9月23日,管理人分别在富海小区多层、高层及商铺等多处显要位置张贴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告知书,以便业主及时了解重整信息和申报债权。

同时为保证业主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管理人又多次去房管、土地、测绘部门查阅复制富海小区备案业主的相关信息。因恰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交接期,有关部门工作繁忙,无暇全面顾及管理人工作,管理人耗时三个多星期的时间才将房管部门备案的富海小区和兴源度假村全部业主信息查阅、拍照完毕,共计拍摄备案合同照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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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余张。后安排专人对所拍摄照片涉及的业主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共计统计了856户备案业主信息,进行了全面整理并电子归档登记,工作量之大超出了管理人以前承办的所有破产案件。

为及时通知广大业主申报债权,管理人根据业主信息上记载的地址及联系电话逐一打电话进行核实并予以登记,因业主登记的信息时间过长,大多数业主的住址及联系电话已变更,管理人只能根据核实无误的业主信息,向已知的业主债权人通过快件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书等申报材料。在管理人电话核实业主信息时,有部分业主因其它原因没有配合管理人的工作,也造成业主信息无法全面掌握。为保护业主债权人的权益,管理人于2016年11月16日又将初步统计的富海花园小区多层和高层业主信息发布在管理人网站上,供广大业主查阅、核实并提出异议,以确保管理人统计的业主购房信息与业主实际购买情况一致。

管理人制定了《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申报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授权委托书》及填写说明等文书范本,供债权人参考填写。

为方便广大业主就近申报债权,管理人除在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二楼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外,还租用滨海新区管委会718号房间设立管理人办公室,作为债权申报办公地点。自2016年9月22日开始,管理人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于每个工作日接待债权人的现场咨询及债权申报工作,并及时对债权申报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汇总登记。考虑到十一长假期间为业主来乳山的高峰期,为便于业主申报债权,假日期间管理人也照常安排律师轮流值班。

同时管理人针对债务人不同债权类型,制定了针对性的破产债权审查原则,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造册并及时进行审查。

由于债务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债权申报是债务人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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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切实保护业主利益,管理人借鉴当地其他房地产破产企业的经验与做法,根据本次重整案债务人及业主的实际情况,结合管理人调查的情况,制定了业主权益保护预案,并于2016年11月8日将该份业主权益保护方案及时地上传至管理人网站,供业主查阅并提出意见。

截止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截止日2016年11月17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共计235家,申报金额合计人民币34273214.56元。管理人初步认定141家,认定金额合计7862237.50元,普通债权140家,认定金额合计6942237.50元;不予认定82家,申报金额合计12325976.25元;因申报时间过晚,待审查的债权人共计12家,申报金额合计:1279923.55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补充申报;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原则上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考虑到债务人重整案件的特殊性及大部分业主在外地,客观上存在无法按时申报债权的实际情况,管理人对于业主有正当理由逾期补充申报的债权将不收取审查和确认费用。但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七、调查职工债权

根据审计报告,债务人的职工工资已支付至2013年12月31日,因债务人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所以,管理人无法确定2014年至法院裁定重整之前的债务人职工工资支付情况、在岗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职工债权信息。故本次会议管理人无法制作并提交债务人职工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审核。

八、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一)依法行使追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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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根据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股东袁卫国违反法律规定,为逃避债务私自将债务人所有的位于兴源度假区的兴源大酒店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为偿还其个人欠款将债务人所有的9号、10号别墅低价转让给陈红玲,明显违背了《企业破产法》第33条的规定,管理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行使追回权,追回上述财产。

据管理人调查,富海高层大门东3户商铺已出售,大门西3户尚未出售,在法院裁定重整前已由债务人对外租赁,双方已签订了租赁协议,债务人已收取了租金及物业费,管理人对该3户租赁户进行了调查并制作笔录。但依据管理人从债务人办公室取回的购房合同显示该6户商铺已全部出售,管理人下一步将对该6户商铺是否真正出售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通过行使撤销权或要求确认无效,追回上述财产。

因债务人系股东袁卫国一人公司,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重混同,下一步管理人将根据评估及调查情况对袁卫国提起诉讼,依法要求其个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维护广大债权人利益。

(二)依法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履行付款或交付财产义务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31日,债务人对外享有应收账款18961755.79元。对于上述对外债权,由于管理人及审计机构没有债务人2015年度、2016年度会计账簿,该数额至今是否有所变化,目前无法确定,管理人将会根据后期的调查情况依法予以调整。 下一步,管理人将积极查询欠款单位及个人的下落,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经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批准后,采取各种合理方式追回确定的对外债权,尽最大可能提高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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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对于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案件,管理人接管后已代表债务人出庭应诉1起,涉案金额76939元。破产受理后,新的诉讼案件可能会不断出现,管理人已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时参加诉讼。同时,管理人已代表债务人起诉袁卫国返还兴源大酒店(案号:(2016)鲁1083民初4265号)、起诉袁卫国和陈红玲返还兴源度假村9号、10号别墅(案号:(2016)鲁1083民初4266号)及娄敏返还财产(案号:(2016)鲁1083民初4267号)共计3起案件,今后管理人将对债务人享有对外债权的其它案件陆续提起诉讼,以促使债务人的财产保值、增值。

十、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11月30日召开,会前管理人通过打电话、管理人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再次提醒广大债权人开会时间,并将参加会议有关须知进行了讲解,告知注意事项,为开好会议做准备。另外,针对本次会议,管理人制定了周密的会议预案,并与法院多次沟通,争取各级部门大力支持,以保证本次会议安全、顺利、有序召开。

十一、管理人前期工作费用支出情况

截至本次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履行职务费用共计48636.1元,其中电梯报检费2600元,电梯维护保养费11380元,账户管理费174.5元,公告、刻制印章、邮寄费用6225元,电话费1000元,交通费2000元,更换富海花园一楼大厅旋转门、雨棚玻璃、安装铁门费用25256.6元。随着案件的进展,管理人将及时通报各项履职费用,供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监督。

十二、管理人下阶段工作计划

下面,就管理人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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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审查、复查、确认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由管理人重新予以登记、复核,对认定确有错误的债权将进行调整、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将依法受理并复查债权异议,对于债务人、债权人无异议的债权,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同时继续受理并审查债权补充申报,编制补充申报债权表。

(二)进一步调查、追回债务人财产

随着破产重整程序的展开,管理人将结合审计、评估情况,继续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其中包括依法对债务人的对外债权进行清收,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等措施实现债务人财产的追回。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32条规定,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的个别清偿的行为,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对涉及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依法请求法院确认无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规定,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依法予以追回。

基于债务人对外应收债权的债权人信息不全、地址不明确以及账目、凭证不全等情况,管理人将在法院、审计机构配合下,继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详细、认真调查,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等多种方式尽最大可能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追收,增加债务人财产,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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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继续做好诉讼案件的应诉、起诉工作

对于债务人尚未审结的案件及不断产生的新案件,管理人将根据法院开庭时间,充分准备应诉,维护债务人的利益;同时针对管理人需行使的撤销权、确认无效等破产衍生诉讼,积极准备证据等材料,排期起诉。

(四)深入调查了解债务人开发的富海花园小区存在的办证问题、规划问题、电力问题、物业问题等广大业主关心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

本次会议结束后,管理人将在法院、滨海新区管委等部门的配合下,继续对债务人开发的富海花园小区存在的各项问题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查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争取在债务人本次重整案中对富海小区存在的各项问题早日予以解决,以维护广大业主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所以,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是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需要立即开展的重要工作,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能否顺利实施,事关本次重整工作的成败。时间紧、任务重,管理人将在本次会议后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经营、负债等实际情况,制定周密、科学、合理的重整计划草案,及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确保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筹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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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对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根据重整的进程,适时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以上报告仅是管理人接受指定以来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目前管理人正处于对债务人的资产、债权债务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情况阶段,报告所引用数据仅是初步数据。以后将会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

管理人将在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恪尽职守,依法履行管理人法定职责,保障债务人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争取债务人、债权人等多方面的合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债务人重整成功。

特此报告!

乳山市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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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ct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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