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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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

指导意见

为适应我镇核心区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优化集体资产资源配置,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按照市、区关于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决定以2010年12月31日为改革基准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现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线,以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和建立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有效运行机制为着力点,以“资产变股权、农民当改革农村集体经济体制,保证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主要目标

1、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手段,落实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清晰;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得到落实,历史遗留下的经济问题基本解决;

3、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将集体经济合作社改建成股份经济合作社。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

2、坚持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发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

3、坚持承认历史、尊重现实,维护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相关成员合法权益的原则;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5、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规范操作、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一)明确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职权

村级经济合作社是村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在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中,履行所有者职能。社员代表大会(简

称“社代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对改革和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改革的实施。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经济合作社监委会是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机构,对改革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

(二)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的基本要求

1、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合作化时期社员的入社股金(简称老股金)属于原入股人所有,原入股人已故的,其所有权由原入股人的法定顺序继承人继承。

2、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退偿老股金和需要支付的特殊群体补贴以后的集体资产,在改革中量化为集体资产量化份额和个人资产量化份额。

三、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镇、村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和办公机构。

(二)各村应在党支部领导下,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各村改革指导意见以及个人身份及劳龄登记确认、老股金登记确认处置、清产核资及产权界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实施办法;通过召开村两委班子联席会,党员和社员代

表会,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力争做到家喻户晓。

(三)各村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通过改革决议,并报镇党委、政府批准。改革决议应包括:改革基准日、改革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组成员。同时表决通过改革工作指导意见以及各项工作实施办法。

(四)开展人口、劳龄和老股金登记确认工作,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以上结果张榜公布,三榜定案,每榜不少于10天,并将所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存档备案。

(五)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结果经三榜公示,报镇、区两级审核后,召开村社员代表大会确认。

(六)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应主要包括资产处置、股权设置、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建设等;方案经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召开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资产处置。按照改制方案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始入社股金处置、特殊群体补贴、可量化资产(集体净资产)的处置。

(八)量化份额的流转。

(九)设置股权。

(十)起草《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股东代表。

(十一)召开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

(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注册和发放股权证书。

(十三)建立相关档案。

四、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启动改革工作

(一)建立领导机构

成立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组建包村指导组;各村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并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立人员及劳龄登记确认组、老股金登记确认组、成员身份界定组、清产核资组、政策宣传咨询组、忆评组等工作小组,各工作组组成人员要有充分的代表性。镇包村指导组负责指导各村开展改革工作。

(二)开展动员宣传

镇、村两级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动员活动。各村要通过召开党支部会议,村党支部、村委会、合作社管委会联席会议,党员大会,以及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及镇党委镇政府有关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推进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作出改制决议

各村要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制定改革工作指导意见和各项工作实施办法,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并表决通过改制决议及各项工作实施办法。向镇党委镇政府上报改制申请,经镇党委镇政府审核批复后,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五、开展人员登记、劳龄登记和老股金登记、界定成员身份

(一)人员登记(自1956年1月1日以来,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劳动的职工(农业户籍),回本村参加登记)

以改制基准日为截止日期,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

1、本32.25pt; line-height: 24pt\、因土地征占农转居人员;

3、正在服刑、劳教的农业户籍人员;

4、原为农业户口现在失踪的人员;

5、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6、自1997年(含)全国统一实行高校收费改革以后考学、升学,改制基准日之前毕业的大中专学生;

7、改制基准日之前,在大中专院校读书且转为非农业集体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

8、改制基准日之前因政策性转居的劳动力;

9、改制基准日之前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出人员;

10、改制基准日之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11、改制基准日之前转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劳动力;

12、改制基准日之前被招工转工的劳动力;

13、改制基准日之前户口迁出本村的劳动力;

14、取得过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来把户口迁出本村且没有在现户口所在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人口;

1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认定的其他享有集体资产权益的人员。

(二)劳龄登记

1、起止日期:自1956年1月1日起,到改制基准日为止,为个人劳龄有效期。

2、劳龄计算办法:自1956年入社以来,凡本村农业户籍且年满16周岁(含)以上人员均视为并计算劳龄(一般计算劳龄年限为男16—60岁,女16—55岁)。

(1)非本村出生的农业户籍人口,以户口本或结婚证为证明依据,劳龄从户口迁入本村时日开始计算。

(2)退休人员劳龄:实行退休制度以前的老社员,按照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计算;实行退休制度以后的社员,劳龄计算至退休年龄止。

(3)农转非人员劳龄:计算至户口转为非农业户止。

3、劳龄计算单位:以年度为单位计算,不满6个月的不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年计算。

4、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含政府机关)工作或退休的农业户籍人员,视同本村劳动力计算劳龄。

5、本村参军入伍,初级士官以下复员军人,军龄视为劳龄。

6、曾被判刑、劳教人员,经政府平反的,其刑期计算劳龄。

7、满16周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计算为劳龄。

8、下列情况不予劳龄确认:

(1)征地转非后虽在本村劳动,但已领取劳动力安置费的,不计算劳龄;

(2)参加过集体劳动,改制基准日前已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劳龄计算为工龄的,不再计算劳龄;

(3)原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子女顶替接班,其本人转为农业户口,但仍享有退休金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不确认劳龄;

(4)曾被判刑、劳教人员,未经政府平反的,其刑期不计算劳龄。

(三)老股金登记

老股金是1956年农业合作化时,加入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以现金、大车、牲畜等生产资料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股金投入。

1、确认老股权持有人和老股金标准

原则上1956年入社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劳动力,均视为老股权持有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各村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入社时的股金额度,一般标准为为每人150元-200元;登记老股金时,老股金持有者提出其所入股金高于各村确定的标准时,以老股金持有者提供的有效凭证为准。

2、登记办法。

(1)老股金持有人凭入社股金证进行登记,登记时将有效入股金凭证交给登记组工作人员作为依据。

(2)无有效入社股金凭证的人员,登记资格由合作社成立的工作组通过调查及忆评组忆评等方法进行确认,原则上1956年入社时满16周岁的劳动力均视为老股权持有人。

(3)老股金持有者健在的,由本人进行登记确认;委托他人登记的,应由登记人持委托书及登记人身份证、老股金持有者身份证进行登记。

(4)老股金持有者已经亡故的,应由其全体法定顺序继承人委托一名代表持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全体法定顺序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登记。

(四)成员身份界定

成员身份界定主要任务是确定改革基准日经济合作社现成员。

1、下列人员应界定为改革基准日经济合作社现成员:

(1)世居农业人口,即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前已经在本村落户的农户及其衍生农业人口,不含空挂户;

(2)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异地搬迁政策迁入的政策性移民;

(3)在户口迁出村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迁入现户口所在村后参加了集体生产劳动,或按照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的人;

(4)户口迁出本村时已合法取得、现在仍然持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户口所在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户口人员;

(5)已办理农转非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初级士官以下现役军人;

(6)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土地确权后、未曾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随征地农转非人员;

(7)1997年全国统一实行高校收费改革以后考学( 2000年\双??立以后毕业),毕业后未能实现稳定就业、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人员;

(8)已转为小城镇户口、没有充分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未办理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的人员;

(9)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10)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者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

2、下列人员不界定为改革基准日经济合作社成员:

(1)参加过集体劳动的插队知青、驻村干部;

(2)参加过集体劳动、已经通过农转非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3)参加过集体劳动、户口迁出本市的;

(4)参加过集体劳动、已经亡故的。

3、对下列人员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1)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政策随家属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当前仍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人员;

(2)曾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又不宜和普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权益的人员;

(3)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工作程序

1、分别成立人员及劳龄登记确认组、老股金登记确认组、忆评组、身份界定组,制定工作实施办法和人员及劳龄登记表,老股金登记表;

2、在媒体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有或现有成员居住密集的区域发布公告,及通过亲友等途径,要求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进行人员及劳龄和老股金登记;

3、对符合本集体经济合作社资产处置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

4、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劳龄、老股金等情况进行核实,界定成员身份;

5、第一榜公布劳龄、老股金和成员身份界定初步结果,要求全体人员进行核实,有异议并拿出确凿的证据的,经确认后进行修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6、第二榜公布劳龄、老股金和成员身份界定核实结果,要求全体人员进行确认,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7、将劳龄、老股金和成员身份界定的核实结果,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核确认;

8、第三榜公布劳龄、老股金和成员身份界定等情况的最终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六)下辖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村集体,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采取分组(队)的方式开展以上工作。

六、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

清产核资是指以清产核资基准日为标准对经济合作社所属资产的数量、质量、价值量进行的清查与核实以及对其债务和权益的确认。

(一)清产核资的主体

村经济合作社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作为工作主体,通过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清产核资小组由村两委班子及合作社管委会、监委会成员,财务人员,社员代表等组成。下辖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村集体,以组(队)为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

(二)清产核资的基本原则

客观的原则,全面完整的原则,真实准确的原则,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确定清查时间和范围

清产核资原则上以改革基准日为清查时点,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资产。

(四)制定工作报表

按照《海淀区清产核资结果报审汇总表》,由镇改制办公室和改制村结合实际,制定明细表,便于对清产核资结果的汇总和审核。

(五)主要清查项目

1、账内资产清查。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认账内项目的价值。主要清查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收和预付款项、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固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

2、账外财产清查。账外财产是属于集体所有但暂时未在账面反映的所有者资产,参照现行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认账外财产的价值。已建成的房屋及建筑物按照建造价反映资产价值;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账外资产及其他账外资产,均按照账内资产盘盈处理。

3、土地清查。对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及使用情况进行清查核实,采用实际丈量的方式,逐块测量并登记制作片面图形。

(六)汇总清产核资结果并作出清产核资报告

汇总结果要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调整、冲销内部投资和内部往来,确定所有者权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基本情况、清查结果和担保、抵押、质押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张榜公布并确认清产核资结果

清产核资结果要三榜定案,三榜累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三榜公布后,报镇、区两级审核,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填写决议书。

七、制订改革方案

各村结合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资产处置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具体方案,改革方案应包括改革的形式、资产处置、量化股份人员身份界定、股权设置、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建设等。改制方案经镇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村社代会表决通过。改制方案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市、区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

八、集体资产处置

集体资产处置的内容包括原始入社股金(老股金)处置、特殊群体补贴和可量化资产的处置。下辖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村集体,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采取分组(队)的方式进行集体资产处置。

(一)原始入社股金处置

原始入社股金又称老股金,属于持股人所有。资产处置时,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老股金退偿标准,一般对每个老股权持有人按照老股金16—20倍进行一次性现金退偿。集体经济组织实力有限,无力进行一次性退偿的,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不进行老股权的现金退偿,统一分摊量化到成员个人。

(二)特殊群体补贴政策

1、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政策随家属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当前仍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人员;

2、曾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又不宜和普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权益的人员;

3、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补贴标准,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三)可量化资产的处置

退偿老股金及特殊群体补贴之后的净资产数额为可量化资产,量化为集体资产份额和个人资产量化份额。

1、集体资产量化份额。量化比例为可量化资产的30%。用于集体经济组织补缴和欠缴的费用、一些必要的社会性支出和不可预见问题的处理,以及用于处置遗留问题等。

2、个人资产量化份额。将扣除集体资产量化份额之后的可量化资产作为“个人量化资产”,并将其全部量化给个人,量化比例为可量化资产的70%。“个人量化资产”按照基本份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和劳龄份额的方法和比例进行量化。

(四)个人资产量化份额结构

1、个人资产量化份额分为基本份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劳龄份额。基本份额,量化对象为改制基准日被确定为拥有村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人员,量化方法为按人平均量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量化对象为改革基准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有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人员,量化方法为本人基本份额的50%;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从基本份额中提取;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的人员,因各种原因致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效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收回并入集体量化份额。劳龄份额,量化对象为改革基准日被认定为拥有有效劳龄的人员,量化方法为按劳龄年度平均量化。

2、量化比例。各村改革基准日资产结构不同,量化比例要区别对待。

(1)未征地转居的村。这类村的资产主要以土地形式存在,可量化资产主要是劳动积累产生的资产,应主要按劳龄进行量化;量化份额一般为:基本份额(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45%,劳龄份额55%。改制时点后新发生的土地补偿款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再次合理量化。

(2)全征全转的村。这类村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征占而衍生的资产,应主要按成员量化。量化份额一般为,基本份额(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80%,劳龄份额20%。

(五)资产处置的特殊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基本份额量化,只参加劳龄份额量化。

1、政策性农转非劳动力;

2、改制基准日前已经亡故的;

3、改制基准日前户口迁出本村的(不包括征地转非人员);

4、改制基准日前已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5、改制基准日前,被国家招工转工的劳动力;

6、在本村参加过集体劳动,改制基准日前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出本村的;

7、改制基准日前本人为本村农业户籍,但享受着国家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的人员。

(六)下列人员不参与集体资产处置

1、空挂户;

2、插队知青;

3、文革期间的下放干部;

4、原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子女顶替接班,其本人转为农业户口,但仍享有退休金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

5、与本村社员结婚后,户口迁入本村的外省市人员,离异再婚的,其为外省市户口且未缴纳集体积累的再婚配偶及其配偶子女。

九、量化份额的流转

份额流转是指集体资产处置后,资产量化份额的转让、赠予、继承等内部行为及其相应权利的变更。各村要设立份额流转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制定份额流转方案和操作程序;设计份额流转申请书、协议书、承诺书;办理流转手续;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一)份额流转的基本原则

份额流转要坚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原则;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财产权,维护合作社稳定的原则;尊重合作社成员的民主权利的原则;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份额流转的主体

份额流转的主体是指经过集体资产处置,获得资产量化份额的自然人。

(三)份额流转的方法

1、农民的个人量化份额转为改制后股份合作社股权,不量化为现金。个人量化份额只有劳龄份额的,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有限,无力一次性支付劳龄份额的,劳龄份额可转为改制后股份合作社的债务;转为债务的,要与劳龄份额持有者签订《还款协议》,分期支

付,分期偿还的期限由各村社代会确定,但每年要支付未还款项的利息,应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

2、量化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全额一次性兑现或分期偿还的,按照量化份额面值流转,并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复利计息。

3、个人之间进行份额流转,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其转、受让的价格和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后,双方须同时到村份额流转办公室办理转、受让手续。

(四)份额流转的时间

个人资产量化份额的流转工作,原则上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五)确认流转结果

流转工作完成后,应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确认资产处置及流转结果,表决通过股权设置方案。

十、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

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和个人量化份额流转工作后,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建立村级股份合作社。

(一)股权设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享有的量化份额和部分集体量化份额转为改革后设立的股份合作社的股份,股份合作社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其中,集体股比例不超过30%,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集体股的收益承担本社的公共支出,用于社员的集体福利,增加集体经济的发展后劲,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个人量化份额转为个人股,属于持股人个人所有,依法享有所有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二)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1、完成股权设置后,由合作社管委会作为集体股东与个人股东,分别以设置的股份共同建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

2、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研究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各项议事规则。董事会和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村两委班子同步,可连选连任。

3、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个人股份归持有者所有,享有相应的收益权。按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个人股份可以

依法继承,可以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转让,但不可退股,不得向社会法人和社会个人转让。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享有的股份,可由其监护人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本村新增人口可以通过继承、受让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增资扩股时出资认购取得股权。

(三)下设小组(队)的合作社,以存量资产量化份额为基础,量化配置集体和个人股份,建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后,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终止。

十一、实施要求

(一)坚持民主决策。各村结合此指导意见和本村实际,制定本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实施细则;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由镇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民主决策程序制定补充规定。各村在工作中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应由村党支部召集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经镇党委镇政府批复同意后,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镇改革工作,全面

掌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搞好协调、指导和督查。各包村指导组要积极深入工作一线,积极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建议,指导帮助各村推进改革工作。各村党支部为本村改革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书记为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改革工作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三)强化激励措施。启动改革的村,启动之初给予5万元启动资金;年度完成改革的村,奖励10万元。此项工作作为年度村级班子绩效考核的重点项目,实行一票否决,改革工作推进不力,村级工作不得评优,并与村干部年度分配挂钩。

十二、本指导意见由上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及集体资产处置和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上政发[2010]25号)同时废止

中共上庄镇委员会

上庄镇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6日

附件:

1、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1:

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精明 镇党委书记、镇长

副组长:于树华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唐晓莉 镇党委副书记

黄志勇 镇纪委书记

刘海勤 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杨 凡 镇党委委员 武装部长

田绍民 副镇长

王京虎 副镇长

王 兵 副镇长

孙成哲 副处级调研员

张宜国 镇长助理

成 员:肖 云 镇农经站站长

郝 雷 镇党政办主任

王学春 镇组织部部长

吴进途 镇宣传部部长、镇团委书记

蔡艳玲 镇监察科科长

张雅菊 镇经济办主任

牟国权 镇城镇建设管理科科长

黄少强 镇综治办主任

刘守亮 镇城管监督分中心主任

张洪玉 镇民政科科长

张丽萍 镇计生办主任

黄玉莲 镇财政科科长

张洪宇 镇司法所所长

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长:王兵(兼)

成员:肖云、吴进途、朱长年、翟树森、鲁广金

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肖 云(兼)

副主任:吴进途(兼)

成 员:马 晨、张轩、宋婷婷

办公室设在镇政府315室

联系电话: 82473217 62471194(传真)

附件2:

上庄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

指导组成员名单

第一组

组 长:于树华

组 员:韩井抖、王婷婷

负责村:前章村、河北村

第二组

组 长:黄志勇

组 员:郝雷 蔡艳玲

负责村:西马坊村、北玉河村

第三组

组 长:刘海勤

组 员:张洪宇 王宝良

负责村:上庄村、八家村

第四组

组 长:杨凡

组 员:王学春 王连生 郭海燕

负责村:南玉河村、梅所屯村、西闸村第五组

组 长:田绍民

组 员:张洪玉 宋森林

负责村:东马坊村、常乐村

第六组

组 长:王京虎

组 员:牟国权 翟树森

负责村:永泰庄村、皂甲屯村

第七组

组 长:王兵

组 员: 朱长年 祝耿飞 于建

负责村:白水洼村、双塔村、西辛力屯村

第八组

组 长:孙成哲

组 员:黄少强 赵天军

负责村:后章村、罗家坟村

第九组

组 长:张宜国

组 员:张丽萍 刘守亮

负责村:东小营村、李家坟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ca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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