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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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函〔2008〕248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以下简称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市局于2007年11月启动了货物运输业的行业纳税评估。通过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纳税评估分析和纳税评估核查等工作,发现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存在联运业务营业额抵减项目监控不严、税收征管缺乏连续性、违规代开票和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年审、日常管理不严格等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货物运输发票作为货物运输单位(个人)记录经营活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不仅有普通发票的功能,还具有抵扣增值税税款的特殊功能。货物运输发票极易成为不法分子非法牟利、偷逃税款和贪污腐败的工具,从而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各区县局要充分认识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意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总局和市局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严禁违规操作、争抢税源。

二、加强货物运输业的基础管理

(一)加强和规范税务登记管理。要主动加强与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

(二)健全运输工具档案管理。要全面掌握所辖运输企业拥有运输工具及吨位情况,做到逐户建档,及时补录更新。定期与有关管理部门车(船)籍登记情况进行比对。建立运输工具档案的资料应包括: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行驶证、购车(船)发票。建档时应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由审核人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同时要与从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车辆资料进行比对,保证建档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采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应有相应的经营合同或协议。

三、强化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严格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

1.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办法》(附件1)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附件2)的规定对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认定和年审。在认定或年审时,货物运输企业可提供具备相关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状况审查报告》说明其财务核算情况;未提供《财务状况审查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派员实地调查了解并制作《调查工作底稿》说明其财务核算情况。《财务状况审查报告》和《调查工作底稿》应详细载明帐簿设置是否齐全,能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能否按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等情况。凡《财务状况审查报告》和《调查工作底稿》反映出货物运输企业财务核算不准确的,管理部门应向稽查部门提出建议稽查。

2.要严格对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新办货物运输企业进行把关,加强对新办货物运输企业的纳税辅导。辅导期一般为三个月,辅导期满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在辅导期内,新办货物运输企业应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实际经营、财务核算、发票使用和保管以及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辅导和审查。货物运输企业提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时,其实际经营或办理工商登记期限不足一年的,视为新办货物运输企业。

3.年审工作开展的时间。货物运输自开票资格的年审工作应按照总局规定并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与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工作一并开展,但最迟不得超过次年5月底。

(二)严格自开票纳税人的后续管理,加强日常跟踪监督管理。对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强化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财务核算的日常审验工作。

1.充分利用税控,强化开票监控。全市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票监控数据的计算标准实行统一。每吨车(船)月平均营业收入警戒值的高限幅度范围为:公路运输每月每吨(按核定载质量计算)4000-6500元,水路运输每月每吨(按净吨位计算)350-550元。

各区县局应结合本地运输市场的车(船)月平均营运能力,在市局确定的营业收入警戒值幅度内,确定本辖区每吨车(船)月平均营业收入警戒值,并报市局备案。对自开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已掌握的纳税人自备运输工具核定载质量(车)或净吨位(船)、业务饱和度和本辖区月平均营业收入警戒值等,确定其月累计正数发票开具限额等监控信息,充分发挥货物运输税控系统和税控器具对开票行为的监控作用。对开票金额或自有运力的运输收入超过限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派员到户对其开具的发票、开票凭据(合同、协议、托运单)、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并形成审查工作底稿。

2.开展纳税评估,实行税额监控。要积极有效开展货物运输业纳税评估工作。对于自开

票纳税人,特别是频繁发生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已掌握的纳税人自备运输工具核定载质量(车)或净吨位(船)、业务饱和度和本辖区内每吨车(船)月平均营业收入警戒值等,确定其自有运力的运输收入月度综合警戒线的低限和高限,并以此确定纳税人的月度营业税警戒值的低限和高限,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严格审核。对每月申报缴纳营业税税额超过限额的,特别是超过高限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派员到户审核检查,并形成审查工作底稿。

3.严格纳税申报审核。在受理纳税申报时,应严格按照总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物运输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附件3)的要求进行票表比对。对于票表比对异常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三)对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认定、年审及日常审验时,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 应坚决取消(或不得认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1.弄虚作假骗取自开票资格的;

2.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的;

3.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4.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5.不能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发票的;

6.违规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7.违规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

8.自备运输工具总运力与货物运输收入不匹配的;

9.不能按要求进行数据采集或报送资料的。

(四)加强自开票纳税人联运业务的税收监控管理。发生联运业务自开票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附件4),同时将营业额减除票据抵扣联原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对于单笔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查验其联运业务相关合同资料原件。自开票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应将营业额减除票据抵扣联原件装订成册,每100份装订成一册,当期未满100份

的以实际取得的份数装订成册。

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票据抵扣联的审核工作。对营业额减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核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允许进行营业额的减除。在接收自开票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时,要认真查验票据抵扣联原件,并核对票据抵扣联原件载明的运费金额合计、“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记载运费汇总金额、纳税申报表本期减除的营业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要求纳税人自行调整。

(五)规范货物运输发票税控器具的管理。当税控器具出现坏损需要更换时,自开票纳税人应向税控器具的重庆代理销售商(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的《重庆市货物运输发票税控设备更换单》(附件5),才能进行更换。凡属于税控器具生产厂家保修条款规定期限内的,应免费更换。主管税务机关在确认《重庆市货物运输发票税控设备更换单》时,应严格审查和完成如下事项:

1.查验当期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2.在货物运输税控后台系统接收坏损税控器具当前开票期已开具发票的电子数据,如坏损严重无法接收的,则根据查验后纸质发票存根联信息进行补录。

3.在货物运输税控后台系统对坏损税控器具当前开票期还未使用的空白发票进行退票处理,保证该票段的空白发票能够写入更换后的税控器具。

四、规范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

(一)严格按规定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需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提供的有关资料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49号)的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按规定征收税款。按代开票管理的纳税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的规定执行,即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税,按营业税税款7%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附加费,按开票金额0.05%征收印花税。同时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由国税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代开票纳税人,清算时按法律法规规定应退企业所得税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的规定执行。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

所得税办法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在代开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者免征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以及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税款,在下一征期退税。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三)严格按规定征收定额税款。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代开票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对代开票纳税人缴纳的定额税款和代开票税款进行清算。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以开票时缴纳的税款为准,不再征收定额税款;如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则补缴定额与代开票取得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差额部分。

(四)规范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的管理。

1.纳税义务人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关于明确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房地产业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渝地税流便函〔2008〕3号)第二条的规定确定“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2.规范征收管理方式。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应根据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核算状况,确定征收管理方式;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定额标准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296号)规定执行,其定期定额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或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代征。

(五)代开票的范围仅限于机构地在本区县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或车(船)籍地在本区县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承运人在回程承揽业务的,可在承揽业务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货物运输发票,但应提供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完税后方可开具。

(六)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

五、相关业务问题

(一)严禁货物运输企业以该企业名义为承包、承租、挂靠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车籍

或船籍属于该企业,且具备《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条件的除外),对违反规定者,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运输企业一律取消其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有虚开货物运输发票行为(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根据实际情节,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物流劳务企业的管理。

1.利用自备运输工具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发票时也应按照以上原则征税并代开发票。

(三)开票单位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

(四)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提及“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只能按原税率3.3%预征所得税。待总局下发相关补丁后,市局将立即予以升级更新,升级更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区县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监管,严格依法办事,做好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将加大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9日 (地方法规)

或船籍属于该企业,且具备《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条件的除外),对违反规定者,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运输企业一律取消其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有虚开货物运输发票行为(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根据实际情节,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规范物流劳务企业的管理。

1.利用自备运输工具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劳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劳务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2.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代开票单位在为代开票物流劳务单位代开发票时也应按照以上原则征税并代开发票。

(三)开票单位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

(四)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提及“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只能按原税率3.3%预征所得税。待总局下发相关补丁后,市局将立即予以升级更新,升级更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区县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内部监管,严格依法办事,做好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将加大督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实施征收、管理、检查和信息传递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发布部门: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9日 (地方法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c1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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