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技术要求(暂行)20110824V3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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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技术要求(暂行)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八月

目录

1.适用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2)

3.1术语和定义 (2)

3.2缩略语 (3)

4.系统总体框架 (3)

5.智能服务终端技术要求 (4)

5.1一般要求 (4)

5.2技术功能要求 (6)

5.3性能要求 (7)

5.4接口要求 (13)

6.计价器技术要求 (13)

6.1功能要求 (13)

6.2性能要求 (13)

6.3接口要求 (14)

7.服务评价器技术要求 (14)

7.1技术功能要求 (14)

7.2性能要求 (14)

7.3接口要求 (14)

8.智能顶灯技术要求(可选) (15)

8.1功能要求 (15)

8.2性能要求 (15)

8.3接口要求 (15)

9.摄像装置技术要求(可选) (15)

9.1功能要求 (15)

9.2性能要求 (16)

9.3接口要求 (16)

10.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备通讯协议与数据格式 (16)

10.1数据类型定义 (16)

10.2编号编码规则 (17)

10.3智能服务终端与中心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18)

10.4智能服务终端与外设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64)

11.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备检测要求 (86)

11.1检验规则 (86)

11.2检测条件 (87)

11.3检测方法 (88)

12.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备安装要求 (93)

13.数据资源中心建设技术要求 (93)

13.1功能要求 (94)

13.2性能要求 (94)

13.3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基础数据元 (94)

14.监控指挥中心建设技术要求 (175)

14.1功能要求 (176)

14.2性能要求 (176)

15.电召服务中心建设技术要求 (176)

15.1功能要求 (176)

15.2性能要求 (177)

16.系统安全要求 (177)

16.1总体要求 (177)

16.2物理安全 (177)

16.3网络安全 (178)

16.4系统安全 (178)

16.5应用安全 (178)

16.6数据安全 (179)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架构,以及运营专用设备、数据资源中心、监控指挥中心、电召服务中心建设的技术要求,系统安全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厅运字[2011]75号文)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17619 机动车电子电器组件的电磁辐射抗扰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2261.1 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部分:人的性别代码

GB/T 3304 中国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GB/T 4658 学历代码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

JT/T415 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

JT/T697.1 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1部分:总则

JT/T697.7-2007 交通信息基础数据元第7部分:道路运输信息基础数据元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JJG 517-2009 出租汽车计价器

QC/T 413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17.1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1部分:定义,试验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QC/T 420 汽车用熔断器

GA 482-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3.1术语和定义

3.1.1运营专用设备special operation facilities

特指安装在出租小轿车上的智能服务终端、计价器(含空车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服务评价器、智能顶灯(可选)、摄像装置(可选)等为驾驶员、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专用硬件装置。

3.1.2智能服务终端MCU

智能服务终端(简称MCU)是运营专用设备的核心部件,其主要功能包括卫星定位与监控、IC卡从业资格证安全访问、刷卡付费、驾驶员上班签到、驾驶员下班签退、营运数据及服务评价数据记录、电话录音、与其他设备及后台管理系统通信、数据存储等。智能服务终端主要由主机、卫星定位装置、通信装置、卫星定位天线、车辆控制装置、通话与录音装置、安全访问模块等组成。

3.1.3服务评价器services appraise device

一种为乘客提供驾驶员服务质量评价功能的装置,一般包括“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等选择项,并可扩展选择项。

3.1.4智能顶灯LED lamp

具有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功能的出租汽车顶灯。通过发光二极管(LED)可显示“出租/TAXI”、营运状态(停运、电召、预约等)等出租汽车运行状态。

3.1.5电召服务dial a cab

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预约或实时叫车的服务方式。

3.2缩略语

APN——接入点名称(Access Point Name)

ABS——防锁死刹车系统(Anti-skid Braking System)

CAN——控制器局域网络(Controller Area Network)

LCD——液晶显示屏(Liquid Crystal Display)

LED——发光二极管(Light Emitting Diode)

SMS——短消息服务(Short Message Service)

TCP——传输控制协议(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

TTS——文本到语音(Text To Speech)

UDP——用户数据报协议(User Datagram Protocol)

VSS——车辆速度传感器(Vehicle Speed Sensor)

RSA——一种非对称密码算法(由Ron Rivest、Adi Shamirh、Len Adleman 开发,取名来自三者的名字)

GZIP——一个GNU自由软件的文件压缩程序(GNUzip)

4.系统总体框架

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出租汽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备、数据资源中心、监控指挥中心、电召服务中心,各组成部分依托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交换和发布体系,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其总体架构如图 4-1 出租汽车信息系统基本构成示意图所示:

图 4-1 出租汽车信息系统基本构成示意图

5.智能服务终端技术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外观

智能服务终端的外观应当按照《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

外观应无锈蚀、锈斑、裂纹、褪色、污迹、变形、镀涂层脱落,亦无明显划痕、

毛剌;塑料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灌注物应无溢出等现象;结构件与控制组

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如采用铅封装置,铅封应完好。显示屏显示应清晰、完整,不得有缺损现象。

5.1.2铭牌

智能服务终端的铭牌标志应当按照《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

终端应有清晰耐久的铭牌标志。铭牌应安装在主机外表面的醒目位置,铭牌尺寸应与主机结构尺寸相适宜。

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终端名称、型号及规格;

——终端制造厂名及商标;

——终端出厂年月及编号;

——终端执行标准代号。

5.1.3文字、图形和标志

智能服务终端有关文字、图形和标志应当按照《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

终端应有使用说明。面板的按键、接口等部位应有文字、图形等标志,并满足以下要求:

——耐久、醒目;

——使用说明、铭牌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它文字,但应保证中文在其它文字的上面(或左面)。

5.1.4材质

智能服务终端的材质应当按照《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

终端材质应符合无毒害、无放射性的要求。

5.1.5机壳防护

智能服务终端的机壳防护应按照《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

当主机不包含显示屏、读卡器时,机壳防护满足《QC/T 413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中IP53的等级要求;当主机包含显示器、读卡器等设备或其中之一时,机壳防护满足《QC/T 413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中IP43的等级要求。

5.2技术功能要求

智能服务终端的功能要求除应符合《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外,还应具备以下技术功能要求:

(1)设备自检

——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明确表示运营专用设备当前主要状态,包括主电源状态、智能服务终端工作状态,以及计价器、服务评价器、智能顶灯(可选)、摄像装置(可选)等外设的的工作状态;

——当智能服务终端或其他外设终端出现故障时,应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标识故障信息,并及时上传至监控指挥中心。

(2)分级电源管理

为减少电量消耗,智能服务终端应支持不同工作模式下的电源管理策略:——在空车、电召、预约、停运等非载客营运状态下,应将服务评价器、摄像头等外设终端关闭或使之进入低功耗工作状态;

——当车辆熄火后,智能服务终端应向监控指挥中心发送车辆熄火信号并自动进入休眠状态。终端在休眠状态下应关闭除无线通讯模块、卫星定位模块之外其它不必要设备,卫星定位模块在需要上传时自动唤醒。在休眠期间,数据上传频率可由监控指挥中心远程设置或者按照初始化时设置的参数自动持续降低数据上传频率;在电瓶欠压报警后,转由备用电池供电。

(3)多中心接入

智能服务终端应支持同时连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控指挥中心,并能获取监控指挥中心下发的信息;智能服务终端应按设置的时间间隔定期连接设定的监控指挥中心并获取其下发的信息。

(4)数据加解密

——智能服务终端上传的营运数据、定位数据、刷卡消费数据可加密上传;

——监控指挥中心下发的车辆油路电路控制指令、智能顶灯防伪密标设置指令、计价器参数设置指令等关键性指令应加密传输,由智能服务终端解密后执行相关指令;

——每个智能服务终端应使用各自不同的加解密密钥。

(5)控制器局域网络总线(CAN Bus)数据采集(可选)

智能服务终端具备控制器局域网络总线(CAN Bus)数据采集接口,支持通过控制器局域网络总线(CAN Bus)采集油耗、发动机工况等车辆参数信息。

(6)智能导航(可选)

通过动态导航显示装置,为驾驶员、乘客提供智能导航服务:

——可根据街道、小区、单位等目的地名称,查询确定目标位置;

——接收和显示实时交通数据,实现道路状况以及道路管制信息的无线数字接收,并通过电子地图直观显示;

——参照道路状况信息,计算当前位置到目标位置的最优路线,并用语音提示;

——接收电子地图增量信息,可自动下载某一区域的电子地图。

5.3性能要求

智能服务终端的性能应当按照《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相关要求执行:

5.3.1整体性能

终端及固件应保持24小时持续独立稳定工作,同时应满足以下性能要求:——设计使用寿命应大于8年;

——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MTBF)应大于15000小时;

——终端突然断电后,已存储的数据不应出现丢失或修改现象;终端再次加电后应能正常工作。

5.3.2显示与操作

智能服务终端终端显示屏应满足以下要求:

——显示分辨率不小于192 x 64,支持中英文字和图形显示;显示文字清晰、图片不失真;

——支持语音播报,提示音应清晰,音量可调节;可具有多种不同的提示声音来分辨不同操作及业务提示;

——支持按键操作,键数、标注和布局合理,方便使用;应配备确认键、上下移动键、取消键和业务键等便于驾驶员操作的按键;可选支持触摸屏按键操作。

5.3.3卫星定位

智能服务终端卫星定位模块的性能应符合《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卫星接收通道:不小于12个;

——灵敏度:优于-130dBm;

——水平定位精度不大于15m,高程定位精度不大于30m,速度定位精度不大于2m/s;差分定位精度(可选):1m~5m;

——最小位置更新率为1Hz;

——热启动:实现捕获时间不超过10s。

5.3.4无线通讯

智能服务终端无线通讯模块的性能应符合《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

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能支持基于通用GSM、CDMA、TD-SCDMA、WCDMA、CDMA2000或其他无线通信网络传输机制下的通信模式之一;

——通信模块的误码率或误块率等无线信道质量参数应符合YD/T 1214、YD/T 1050、YD/T 1367、YD/T 1547、YD/T 1558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

——通信模块的最大发射功率应符合YD/T 1214、YD/T 1050、YD/T 1367、YD/T 1547、YD/T 1558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

5.3.5电气性能

智能服务终端的电气性能应符合《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5.3.5.1 电源

(1)电源部件

——终端的主电源为车辆电源,终端内应具有备用可充电电池,当终端失去主电源后,备用电池工作时间不少于2小时,备用电池工作时间应足够终端向监控指挥中心报警或传输必要的数据;

——为减少电量消耗,智能服务终端应支持不同工作模式下的电源管理策略:在智能服务终端运行,空闲,休眠等模式下,应保证智能服务终端始终处于最少的能耗状态。

(2)电源电压适应性

根据表 1 电气性能试验参数电源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适应性试验时,试验后终端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表 1 电气性能试验参数

(3)耐电源极性反接

在表 1 电气性能试验参数规定的标称电源电压极性反接时,终端应能承受1min 的极性反接试验,除熔断器外(允许更换烧坏的熔断器)不应有其它电气故障。试验后终端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4)耐电源过电压性

在表 1 电气性能试验参数规定的过电压下,终端应能承受1min的电源过电压试验。试验后终端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5)断电保护性能

当终端断电,应自动进入保护状态,断电前存储的信息能至少保持15天。

(6)低压保护性能

在车辆电瓶电压低于门限值时,终端应停止从汽车电瓶取电,以延长电瓶使用寿命,保护车辆的正常工作。

低压门限值要求如下:

——12V电瓶:8.5V±0.5V;

——24V电瓶:17.0V±1.0V;

——36V电瓶:26.0V±1.0V。

当汽车电瓶电压恢复超过低压门限值上限时,终端应从备用电池切换回汽车电瓶供电,恢复从汽车电瓶取电。

5.3.5.2 连接线

连接导线性能应符合QC/T 730的相关要求。终端的连接线要整齐布置,并用线夹、电缆套、电缆圈固定,线束内的导线要有序编扎。导线颜色应符合GB/T 19056的要求。电源导线上应串联熔断器,熔断器性能应符合QC/T 420的相关要求。

5.3.5.3 接插器

接插器性能应符合QC/T 417.1的相关要求。连接器插头两端的线色应一致。两个以上非通用接口应有明显标识,同时插头不能互换。

5.3.6环境适应性

智能服务终端的环境适应性应符合《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5.3.

6.1 气候环境适应性

终端的存储温度至少为-40℃~85℃,工作温度至少为-20℃~70℃。

5.3.

6.2 机械环境适应性

(1)总体要求

终端在承受振动试验、冲击试验等机械环境试验后,应无永久性结构变形,无零部件损坏,无电气故障,无紧固部件松脱现象,无插头、通信接口等接插器脱落或接触不良现象,其各项功能等应保持正常,无试验前存储的信息丢失现象。

(2)振动

终端振动试验条件见表 2 振动试验条件表,试验中及试验后终端应符合前述总体要求。

表 2 振动试验条件表

(3)冲击

终端冲击试验条件见表 3 冲击试验条件表,试验中及试验后终端应符合前述总

体要求。

表 3 冲击试验条件表

5.3.7电磁兼容

智能服务终端的电磁兼容特性应符合《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5.3.7.1 静电放电抗干扰度

采用GB/T 19951所规定要求,按照表 4 静电放电等级测试表的测试等级,应不低于III级。终端试验中及试验后不应出现电气故障,试验结果评定应符合GB/T 19951中B类要求。

表 4 静电放电等级测试表

5.3.7.2 瞬态抗扰性

终端的瞬态抗扰性应符合GB/T 19056的要求。

5.3.8抗车辆点火干扰

智能服务终端的车辆点火干扰应符合《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相关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终端在进行汽车点火干扰试验时,不应出现异常现象,各项功能应正常。

5.4接口要求

——智能服务终端与其他终端设备的通讯接口应至少支持RS232方式;与计价器通讯应采用独立的通讯接口;

——智能服务终端应具有一个以上设备维护接口,接口形式为RS232串口或USB接口;

——智能服务终端应以无线通讯方式接入后台管理系统,可支持GPRS、CDMA等通信方式,并应能随着系统的升级扩展支持3G/4G等新一代通讯技术。

6.计价器技术要求

6.1功能要求

计价器业务功能应符合《JJG517-2009 出租汽车计价器》、《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的要求。

6.2性能要求

——应符合《JJG517-2009 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要求;

——计价器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简称CMC认证)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简称3C认证);

——计价器本机设计使用寿命应大于8年;

——计价器本机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MTBF)应大于15000小时;

——存储温度至少为-40℃~85℃,工作温度至少为-20℃~70℃。

6.3接口要求

——计价器应具有与智能服务终端的通讯接口,通讯接口应至少支持RS232方式;

——计价器的应使用车用连接器与智能服务终端进行连接,保证连接牢固,具有明显标记和防插错装置。

7.服务评价器技术要求

7.1技术功能要求

服务评价器除应符合《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技术功能要求:

——应支持智能服务终端状态查询指令;

——应支持触摸屏或按键等选择方式;

——触摸屏式服务评价器应具有休眠、自检等功能。

7.2性能要求

——设计使用寿命应大于8年;

——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MTBF)应大于20000小时;

——为减少电量消耗,在空驶、暂停等状态下不供电或处于待机状态;

——存储温度至少为-40℃~85℃,工作温度至少为-20℃~70℃。

7.3接口要求

——服务评价器应具有与智能服务终端的通讯接口,通讯接口应支持RS232方式、RS485或IO电路方式;

——服务评价器的应使用车用连接器与智能服务终端进行连接,保证连接牢固,具有明显标记和防插错装置。

8.智能顶灯技术要求(可选)

8.1功能要求

智能顶灯的功能应符合《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的相关要求。条件具备的地方,推荐采用双基色等显示灯管,可明显区别空车和其它状态。

8.2性能要求

——设计使用寿命应大于8年;

——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MTBF)应大于20000小时;

——电气性能、电磁兼容特性应符合《QC/T 413 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

——工作电压DC12V,适应范围为DC 9V~16 V;

——存储温度至少为-40℃~85℃,工作温度至少为-30℃~70℃;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15~90%。

8.3接口要求

——智能顶灯应具有与智能服务终端的通讯接口,通讯接口应至少支持RS232方式;

——智能顶灯应使用车用连接器与智能服务终端进行连接,保证连接牢固,具有明显标记和防插错装置。

9.摄像装置技术要求(可选)

9.1功能要求

摄像装置的功能应符合《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暂行)》的相关要求。

9.2性能要求

——支持320×240、640×480等多种分辨率;

——设计使用寿命应大于8年;

——平均无故障运行时间(MTBF)应大于20000小时;

——存储温度至少为-40℃~85℃,工作温度至少为-20℃~70℃;

——为节省电源消耗,在非摄像状态下应处于关闭状态。

9.3接口要求

摄像装置应支持视频接口,RS-232或RS485通讯接口。

10.出租汽车运营专用设备通讯协议与数据格式

本部分规定了出租汽车智能服务终端与出租汽车数据资源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智能服务终端与其相连的运营专用设备(以下简称外设)之间的通讯协议与数据格式。

10.1数据类型定义

智能服务终端通讯协议中使用的数据类型见表 5 数据类型。

表 5 数据类型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b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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