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国税公告2012年第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若干征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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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

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闽国税公告〔2012〕3号

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福建省将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为做好营改增试点的基础准备工作,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改增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资格认定和申报征收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1),具体应税服务范围包括:

(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1.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税务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后,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确认回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未接到确认通知书但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确认手续。逾期未确认的,主管国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但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尚未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的,应于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印章,并重新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送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应重新办理国税税务登记。

(三)在2012年11月1日后发生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设立税务登记。

三、发票管理

(一)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使用国税机关发售或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等。

(二)经原主管地税机关批准自行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营业税普通发票可准许继续使用至2013年6月30日,但应于2012年11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结存情况查验并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进行备案。其中,需要继续自行印制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或申请代开的营业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至2012年10月31日止。

(四)为确保2012年11月1日试点纳税人能够按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各类增值税发票的票种核定等手续,包括资格审批、自印发票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等,自2012年10月1日起可到税务机

关办理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但在2012年11月1日前不得开具。

四、资格认定

(一)对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换算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后,应于2012年9月20日前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到国税机关一并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二)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营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12年9月1日前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需重新认定。

(三)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者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但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自2012年9月1日后依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四)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或报备手续。

五、申报征收

(一)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解缴税款,但所属期为2012年10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2012年11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

(二)对2012年11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2年核定的营业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于2012年11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

(三)试点纳税人原为国税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行三方协议依然有效;否则,应于2012年10月20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重新签订税库行三方协议,以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六、其他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n-tax.gov.cn)或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二)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试点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发票领购、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七、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

2.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书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8月21日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通知

:(纳税人识别号: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福建省将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为了推动试点改革顺利进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请你单位仔细对照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附件3),确认你单位是否属于试点纳税人。

一、经确认经营项目属于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纳税人,请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确认回执》(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附件2)1份,一并交到主管国税机关。

二、经确认经营项目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的纳税人,请于2012年9月 日前将确认回执交到主管国税机关。

三、如你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进行确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认,将视你单位属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附件:1.认回执;

2.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 3.税服务范围注释

(主管国税机关章)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附件1

确 认 回 执

经确认,我单位经营项目属于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 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1份 财务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确 认 回 执

经确认,我单位经营项目不属于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我单位实际经营项目和非试点纳税人理由为:

财务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确认回执,请选择其中一份,在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日期前,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确认调查表

(公章):

纳税人名称 办税员姓名 实际经营地址 使用何种税控设备 纳税人识别号 办税员电话 主营行业编码 使用何种普通发票 平均每月开具发票份数: 月营业额: 税额: 是否为国地税共管户 是()否() 属核定征收户填写 经营项目 (按照试点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填写) 是否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注明文件名称和具体项目) 是否属于差额征税企业 (注明文件名称和具体项目) 填报人(签章): 填报日期:

附件3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三)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

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2. 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 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

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 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 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

:(纳税人识别号: )

为做好福建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前期准备工作,现请你单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统计你单位2011年度或截止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的营业额(实行差额征税的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分别除以1.03后换算成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并按照以下要求确认是否超过500万元。

一、确认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请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确认回执》(附件1)1份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附件2)2份及《税务登记表》(附件3)1份,一并交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请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确认回执交到主管国税机关。未按照规定时间交回确认回执的,视为你单位确定的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二、如你单位确认的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 过12个月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将自2012年11月1日起,将你单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反之,主管国税机关将自2012年11月1日起,对你单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如你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进行确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你单位实际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你单位此次确认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提供应税服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将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照实际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请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的下载中心“文书表格”中下载使用) 1.确认回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税务登记表

(主管国税机关章) 二〇一二年八月 日

附件1

确 认 回 执

经确认,我单位2011年度或截止2012年6月30日提供的应税服务营业额换算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后超过了500万元。拟申请(认定□ 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和《税务登记表》1份 财务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确 认 回 执

经确认,我单位2011年度或截止2012年6月30日提供的应税服务营业额换算成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后未超过500万元。

财务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确认回执,请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份,在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日期前,报送到主管国税机关。

附件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证件名称及号码 证件名称及号码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业主)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员 生产经营地址 核算地址 纳税人类别:企业、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 纳税人主业:工业□ 商业□ 其他□ 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 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 纳税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人声 (签章): 明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受理意见 受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查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查验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认定 机关(签章) 意见 年 月 日 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a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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