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监视和测量装置自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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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作业文件

监视和测量装置自校规程 文件编号:HC/QFW—12 版本/状态:A/0 分发号: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作业 文件 监视和测量装置自校规程 文件编号: HC/QFW—12 版本: A/0 第 1 页 共 2 页 1 购置

1.1 购置时由各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购置申请,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购置。 1.2 所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有出场合格证,否则不得购买。 1.3 建立监视和测量装置台账

1.3.1公司质量技术处对公司范围内的监视和检测装置建立台账,统一编号和管理。

1.3.2 公司各部门、项目部对本部门使用的所有监视和测量装置设备、器具、工具建立台账。

1.4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检定、校准

1.4.1 新采购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方法有:

A)新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应送至经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B)简易的、计量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的一般管理器具,使用部门具有出场合格证,并按规定由生产安全处负责自检。

1.4.2 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合格证书由生产安全处保存,使用部门保存检定证书复印件。

1.4.3 公司质量技术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计量器具的使用情况在“计量器具登记台账”中注明检定日期及有效日期。

1.4.4 各项目部对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建立台账。确定计量器具是否经过检定并在有效期内,对未检定或已检定而超出有效期的计量器具及时送检,并在“计量器具登记台账”中注明检定日期和有效期。

1.4.5 各项目部计量员应依照监视和测量装置检定或校准周期,组织送检工作,

常州市和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作业 文件 监视和测量装置自校规程 文件编号: HC/QFW—12 版本: A/0 第 2 页 共 2 页 公司实验室负责组织本单位试验设备的检定或校准工作。

1.4.6 当使用者发现监视和测量装置偏离标准状态或者超出险定的有效期,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该设备所检测的结果进行复验,评定已检测结果有效性,并将偏离标准状态或超出检定有效期的设备送检定部门复检。 1.4.7 对已到检定周期但短期内不使用的计量器具可暂不检定或校准,但使用前必须经检定或校准合格后再使用。

1.5 测量和试验设备检定状态的标识,已检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装置,必须具有检定合格证书,原始合格证书由生产安全处存档,使用部门保存复印件。检定合格设备上粘贴合格卡,卡上注明检定有效日期及设备编号等 1.6 检验、测量、试验装置的使用及维护保养

1.6.1监视和测量装置应依据操作规程,在规定的环境下使用。

1.6.2各项目部的监视和测量装置的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校对,在使用完毕后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 1.7监视和测量装置封存及报废

1.7.1 监视和测量装置因故一年内未使用的,应纳入封存管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设备封存,封存设备应有明确标识。

1.7.2 封存设备如需起用,要重新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1.7.3 监视和测量装置需报废时,应向公司生产安全处申请,注明原因,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同时在各级帐、卡中注销。 1.8 计量器具的标识

经过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检定结果及使用情况分为四种状态: 合格、待检、报废、封存,各类标识要注意保持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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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国力办法》 3 质量、环境与重要健康安全记录 3.1计量器具登记台账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a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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