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公司股权转让中工作风险

更新时间:2023-07-20 06:4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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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公司股权转让工作中侧重点

一、律师作为转让方的受托人时工作目标和风险点

(一)工作目标:顺利全额收取股权转让金,之后免遭受让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追究责任。

(二)风险点

1、出让主体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后股东组成人数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二人的下限和二百人的上限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3、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不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驶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驶优先购买权。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限制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

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5、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转让方可要求受让方做出保证或提供担保。

二、律师作为受让方的受托人时工作目标和风险点

(一)工作目标:获得目标公司股权,之后不会出现使得目标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

(二)风险点

1、受让主体的限制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及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这四种情形例外。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2、转让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受让的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权,则受让人存在被要求承担股东出资义务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常见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为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

3、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不符的情形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的同意,擅自转让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存在被认定为转让无效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对股权进行处分,如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第三人可凭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进而终局地取得该股权;但实际出资人可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的,一旦证明,该第三人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将被否定。因此,受让人若不能证明其所受让的股权属于善意取得,则存在被认定股权转让无效的风险。

4、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在公司全部股权或绝大多数股权进行转让时,必须考虑是否存在明为股权转让,实为公司重大资产权益转让的情形,以及该转让的法定条件是否具备,程序是否合法等情况。例如:若转让的是公司全部股权或绝大多数股权,而该公司含有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或土地,而该房地产项目或土地若未具备转让的法定条件(如投资额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便涉嫌构成“名为股权转让,实为非法转让房地产”,甚至于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的违法犯罪行为。此时,应待法定转让条件成就时,才可进行股权转让。

5、目标公司不配合履行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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