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卫生局局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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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生局局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保障卫生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徐州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局规财处主管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本任务:

1、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局属各单位工作正常运转与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管理,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正确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3、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使其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逐级管理和监督单位内部会计核算机构的财务活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各单位根据单位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将全部收入、支出纳入单位预算,不得隐瞒、少列、虚列。

第六条 编报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应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分工合作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重大项目应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第八条 预算支出严格按照先人员、后公用、再项目的顺序编制。严格控制弹性支出。

第九条 设备购置、小型基建、大型修缮等必须分项目列入预算,严禁无预算支出。

第十条 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的(尤其是对较大项目的调整和追加),应按照原编报程序逐级报送卫生局和财政局审批。各单位财务部门对无预算的项目开支,不得付款,不准报销。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各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落实到位,并进行绩效评价。对于不能及时完成、擅自改变项目或实施绩效低于预期目标的,将追回项目经费并取消下年度财政性项目经费安排资格。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预算分析制度和预算执行考评制度。年度终了,应及时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卫生局规财处。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它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私收款项。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办人员必须凭“会计证”上岗,无证者不准上岗。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进行准确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收入结构。

第十六条 健全财务收费票据、凭证的管理制度。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税、物价部门有关票据管理的各项规定,未经财政或税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发和使用收费票据。各单位收费收据、发票不得转借,更不得出借、出售以收取使用费。各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

票据收费,各类收费票据管理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票据登记簿,做好票据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核销、回收、归档、连号登记、销毁等工作。并要建立连号复核、金额复核、废票复核、存量复核制度,对票据实行全方位的管理监督,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管理具体按苏财综?2001?43号、徐卫规财?2003?10号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每个收费人员收费金额汇总正确,现金当日上缴入账,不得坐支。确保收费人员备用金正常使用,堵塞漏洞,严防挪用。

第十八条 对事业收入、医疗收入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分解收费。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配合医疗制度改革,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和社会负担。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所取得的非法收入,全额收缴。

第十九条 各医疗单位要加强药品收入管理,对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对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简称药占比)实行上限指标控制,三级医疗机构药占比控制指标由省

卫生厅制定,每年确定一次,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监督;二级医疗机构药占比控制指标由市卫生局制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各单位其他收入的管理。对各单位取得的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收入、利息收入等,必须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严禁将单位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否则一经发现,全额上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横向联合或对外投资的收益,必须全部上缴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核算,严禁做“账外账”逃避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项专用基金收入,应由单位财会部门按本规定精神计提和分配,提取比例应遵循一贯性原则,年度内原则上比例不得变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初批准下达的预算安排支出,对超预算或无预算调整批件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处级单位因工作急需年度预算之外一次性支出10万元以上、科级单位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程序报市卫生局规财处进行预算调整,批准后,方能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完善财务审批手续。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

支出,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单位在制定各项开支签字审批程序时,至少要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科级单位5000元以上、处级单位万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别办理的支出,实行互签制度。上述支出涉及药品、材料、试剂、办公家俱、固定资产等出入库的,必须附有出入库手续,涉及工程基建、修缮的,必须附有审计报告,财务方能报销。

第二十五条 加强人员经费支出管理。各单位的人员经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对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超规定发放的人员费用,市卫生局将按同等数额收缴,用于卫生事业的发展。

1、单位的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其他人员支出等,必须严格执行开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任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滥发钱物;不得用公款办理福利性财产和人寿保险;不得将科室医务人员的收入与医疗收入挂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任意使用会计科目,隐匿人员经费支出。

2、各单位的人员经费支出必须控制在以下四个指标范围之内:

全年人员费用总额≤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工资性收入×在职人数×3

全年人员费用增长率≤业务收入增长率 全年人员费用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 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前一年

凡全年人员费用总额超额发放的,按超额部分等额收缴,凡全年人员费用增长率和人员支出比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分别按超出百分点乘人员费用总额收缴。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临时工管理。各单位应严格限制使用临时工,应组织富余人员逐步取代临时工。凡是在编职工能做的工作,原则上不用临时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工的,应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严格掌握,登记造册,并报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应加强监督检查,避免用工浪费以及“吃空头”的现象发生。会计人员、各部门收费员均不得无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加强差旅费的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因公出差事前书面审批程序,未经领导书面批准,不得任意外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市、出国,副处级领导干部出国,要将出差地点、事由、日期、人数等内容事前报市卫生局审批,不经批准,不得外出。单位财会部门凭审批手续方能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业务招待费管理。各单位业务招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医疗、科研等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住

宿费及相关业务费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扎口管理,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业务收入1亿以上的不得超过0.4%;业务收入在0.5-1亿元的不得超过0.6%;其他单位一般控制在1%以内。任何单位不得变相列支招待费。

第二十九条 加强药品费管理。各医疗单位的药品费应以发放药品处方累计金额为计算依据。单位中、西药房应对当日处方金额安排专人加计(或计算机生成),财会部门安排专人次日复核,做到日清日结,确保处方消耗累计金额准确无误。

第三十条 加强卫生材料管理。各医疗单位的卫生材料费支出应以本月实际消耗量为列支依据,不能以领代消。严格考核各科室医疗项目收入与卫生材料消耗比例,节约开支,减少浪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基金的提取标准,不得多提或少提。各项基金的提取标准如下:

修购基金的年提取比例为:⑴房屋与建筑物:框架、砖混、砖木结构为4%,其他结构和附属设施为12.5%;⑵高压氧舱、病房护理设备、交通工具为10%;⑶专用设备、电子设备为20%;⑷其他设备和固定资产为17%;⑸图书不计提修购基金,直接在修购费中列支。

坏账准备金按照“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疗

费”年末借方余额的5%计提,在实际核算中坏账准备金若出现较大不足或剩余,应报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及时进行调整。

各单位按业务收入的5%设置单位的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市卫生局从中按各单位业务收入的1%提取设置卫生系统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专项基金。

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按有关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

以上所提取的基金费用在相关科目中直接列支。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按当年收支结余40%的比例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改善、职工房改补贴等支出。当年收支如无结余,或负结余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分配。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购买医疗设备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政府采购或经相关部门同意后,进行招(议)标采购。对国家控制的大型医疗设备必须进行充分论证,逐级上报,批准后方能实施采购。单位的基建和大型修缮项目必须按程序进行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 加强医疗赔偿支出、罚没支出和捐赠支出管理。各单位凡因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等发生赔偿支出以及

有关执法部门的罚没支出或捐赠支出,必须单独设置科目分别核算,并将赔偿、罚没、捐赠数额附相关书面资料及时报市卫生局,对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列支的,一经发现按发生额的50%收缴卫生行政部门用于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医保、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的核算与管理,合理控制费用结构,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形成坏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对管理者进行处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单位拥有的经济资源,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资产安全完整;挖掘资产潜力,提高使用效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开展经济业务需要,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本着安全、就近、优惠、优质服务的原则开设银行账户,并报卫生主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资金管理条例,依据合法的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并根据会计核算要求,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当月处理未达款项,及时、真实地反映单位银行存款情况。单位的现金及各种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及各种存款进行清查。不准向外单位、个人转借账户、套取现金、不准坐支,不准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银行核定的限额内。各单位均不得违反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搞集资活动。单位在银行开

设账户的印章管理,应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管理,个人印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在工作和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要做好应收账款的清理、催收工作。对期限超过三年,确实无法追回的医疗欠费,报经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坏账准备金中冲销。其他确实无法追回的呆账,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经办人的责任。各种呆账均需报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对医疗单位的“预收医疗款”,财会部门要确保账账相符,即:财会部门总账金额与住院处预收住院病人每笔预收医疗款累计金额相符,每笔预收医疗款要含有:收款日期、姓名、床号、住院号、缴款金额、单据编号、收款人等资料,以备审核。

对医疗单位的“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各单位财会部门要确保账账相符,即:财会部门总账金额与每位在院病人(含已出院尚未结算的病人)或出院欠费病人所欠医药费累计金额相符,并保存病人资料:姓名、入(出)院日期、床号、住院号、诊断、医药明细、总计金额等。年度终了,单位财会部门应将“预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账户年未余额明细账装订成册,交

档案部门存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单位的药品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药品的购入和领用,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应根据药品存放地点,设置药库药品、药房药品及药品进销差价等明细账户,并按照售价金额管理要求分别核算。赊购药品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药品购货有关凭证,办理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要分别在药品和其他应付款账户中核算存货及负债的增加,并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中设置赊购药品二级明细账,确保账账相符,核算和反映赊购药品的构成和增减变动情况。

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要参与医疗单位药品调价工作,及时填制药品调价通知单进行调整、记账。药品报废时,审批人要在场销毁报废药品。

各医疗单位要加强对“药品综合差价率”的考核管理,账面“药品综合差价率”与实际“药品综合差价率”相比较,定期检查、分析、堵塞漏洞。

各医疗单位要按照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明细账管理的通知》精神,完善药品数量金额明细账,每

年终了,药剂部门应将当年药品数量金额明细账(手工账或计算机打印)会同财会部门账册统一交档案部门存档管理。

各单位必须每月对药品进行盘点。

第三十九条 各医疗单位卫生材料采用购进价管理,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单位财会部门要严格核算程序,建立卫生材料科室分户并实行以存定销办法列支,慎防大量科室卫生材料成为账外财产,脱离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全面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按照核销审批权限,报批后计入其他支出。属人为原因造成的,追究责任并由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账,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要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管理范围、计价方法进行核算。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各单位应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并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台账)制度,由财会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

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妥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或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付款或未全部付款的设备,均应在交付使用之日起估价计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修购基金。

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具体按徐财行?2003?29号、徐卫规财?2003?6号执行。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三条 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遵照科学、可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规范各项经济行为。

第四十四条 坚持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监督制度。对本单位经济发展目标的制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的编制,以及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等事项,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的决议和职工代表的审议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单位的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制度。各单位的一切资金收支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药品、试剂、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

中的各种让利、折扣等收入,一律上缴单位财会部门入账,个人不得隐匿、单位不得设置小金库。否则,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各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的决议,明确专人负责审批,不得多头或分头审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不得无计划地随意开支各项费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付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建立付款内部牵制制度,成立付款领导小组。财务部门按季或按月拿出用款额度,采购、器械、总务、药剂等部门按季或按月提出用款计划,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付款单位和金额,公示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业务。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办公和娱乐场所的装璜装饰、大型修缮项目、设备等及小汽车购置,均应向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以及外来投资等经济合作项目,必须向卫生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并附合同、协议等,经批准后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单位不得办理,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在利用本单位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与他方进行经济合作时,申报资料还包括可行性论证、经济效益预测、经营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以及经营责任等有关材料。医疗卫生单位不准在经济活动中对外进行经济担保。

第四十九条 建立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互审制度,定期交叉互审、召开财务分析会。

第七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

第五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设立会计机构。暂不具备设立财会科(股)条件的单位,其会计人员应在院(所、站)长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要加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职务任免的管理。《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级部门同意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会计人员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财会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免职。

第五十二条 单位的会计人员是单位财务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计人员在办理有关会计业务时,发现违法、违规的收支项目,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否则,会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苏财会(97)第46

号文规定,按程序解除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取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会计证。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财会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等等。我市卫生主管部门将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局属医疗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实施委派制。

第五十四条 对医疗单位总务、药剂、设备、膳食等部门的会计人员可由财务部门领导,或实行双重领导,行政上各有关部门负责,业务上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统一管理,并接受、完成会计机构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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