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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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苏质监发[2009] 157 号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

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涉案物资管理和处臵行为,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暂行办法》(苏质技监财发[2006]217号)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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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罚没和暂扣物资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涉案物资管理和处臵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涉案物资的管理:

(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物资。

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执法组织”)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纤维检验机构。

(二)执法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过实施查封、扣押、封存、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所暂扣的物资。

(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物资。执法组织依法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商)品,其所有者下落不明,且按规定公告后逾期不到的,按照无主物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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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罚没物资、无主物资(以下统称“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私分、转送或者以其他名义擅自处理。

第四条 执法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交接、保管、处臵、核算和对账制度及程序,并由财务工作机构设臵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执法组织的职能部门在涉案物资管理和处臵工作中的职责:

(一)案件承办机构负责罚没和暂扣物资的收缴,负责暂扣物资的保管,会同财务部门依法处臵暂扣物资,配合财务部门依法处臵罚没物资;

(二)财务工作机构负责罚没物资的管理,登记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台账,会同案件承办机构依法处臵罚没物资,配合案件承办机构依法处臵暂扣物资;

(三)法制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工作机构对罚没、暂扣物资的管理和处臵予以监督。

本办法所称案件承办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稽查处(科、总队、支队、大队)、纤维检验机构的稽查科(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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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收缴和管理

第六条 执法组织依法没收罚没物资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没物资专用收据》。

执法组织依法暂扣物资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款物专用收据》。

《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暂扣款物专用收据》一式四联,一联存根(留存备查),二联收据(盖章后交当事人),三联记账(交财务工作机构记账),四联随案(存档或随案)。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没收或暂扣物资后三天内(节假日顺延),凭相关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和执法文书,将罚没物资或暂扣物资分别移交给财务工作机构的物资保管人员或案件承办机构的物资保管人员。

本办法所称“执法文书”是指执法组织依法出具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保存(封存)(查封)(扣押)决定书》以及所附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执法文书中必须清晰记录涉案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和数量等详细信息。

第八条 物资保管人员应当根据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和执法文书,核对移交的涉案物资,填制《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资入库单》,并经案件承办人员签字后办理物资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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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依法就地封存或异地存放的罚没或暂扣物资,应当及时将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以及经过当事人签字的执法文书交物资保管人员和财务工作机构作为入库凭证,登记涉案物资库存明细账和涉案物资台账。

《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资入库单》(附件一)一式三份,一份物资保管人员存档;一份案件承办机构存档;一份财务工作机构记账。

第九条 案件经办人移交的涉案物资与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执法文书不一致的,物资保管人员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并经案件承办机构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移交或入库。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及时处理的除外。 第十条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罚没或暂扣物资,应将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作为入库凭证附件。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的无主物资,应当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公告或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或通知复印件作为入库凭证附件。

第十二条 各执法组织应当设臵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保管仓库或者专用场所。案件承办机构和财务工作机构的物资保管人员对入库的物资应分类妥善保管,防止变质、毁损、短缺。

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存放在同一仓库(或专用场所)的,应对罚没和暂扣物资分别加注显著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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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设臵专用仓库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罚没、暂扣物资专用收据和执法文书所列物资,分类设臵《罚没(暂扣)物资台账》(见附件二),对涉案物资进行统一核算。

罚没和暂扣物资保管人员应当参照《罚没(暂扣)物资台账》格式,对接管的涉案物资进行登记造册,统计涉案物资库存明细情况。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机构涉案物资管理台账与物资保管人员的涉案物资库存明细账,应定期核对;财务工作机构与案件承办机构,对库存涉案物资应至少每年盘点一次,进行账实核对。

第三章 罚没和暂扣物资的处置

第十五条 罚没物资和暂扣物资的处臵方式:

(一)罚没物资的处臵方式包括:监督销毁、拍卖、变价、作必要的技术处理、退还和移送等方式。

(二)暂扣物资的处臵方式包括:发还当事人、依法没收或移送等方式。

第十六条 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及时处理的物资以外,对其他应处臵的罚没物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财务工作机构,由财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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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在三个月内提出处臵方案,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臵权限报批后统一处臵。

第十七条 罚没物资处臵的审批权限:

(一)单个案件罚没物资评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30万元的处臵,应报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备案;

(二)单个案件罚没物资评估价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的处臵,应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省财政厅登记备案;

(三)单个案件罚没物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处臵,应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 按本办法规定权限批准可以处臵的罚没物资,一般由承办案件的执法组织按批准的处臵方案组织实施;必要时,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省财政厅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财务工作机构进行罚没物资处臵时,应填写《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并同时附《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以下统称为“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第二十条 财务工作机构物资保管人员应当核对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罚没物资处臵批准文书和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办理出库交接手续。物资接收人或物资处臵人应当在涉案物品处理记录上签字,对接收的涉案物资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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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案件承办机构会同财务工作机构报案件承办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的;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资。

第二十二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销毁的罚没物资。

第二十三条 罚没物资的监督销毁应当视罚没物资的不同特性,采取压碾粉碎、火烧水浸、切割肢解、有机溶解以及其他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者状态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监督销毁罚没物资或者处理鲜活等罚没物资时,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处理,并制作销毁或处理笔录,记明时间、地点、方式,罚没物资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需拍照、摄像的,应当拍照、摄像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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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销毁(处理)罚没物资应当与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沟通,符合国家有关卫生、环保、公安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经检验或者鉴定,符合下列要求的罚没物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委托具有罚没物资拍卖资质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罚没物资,拍卖前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一)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

(三)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对有使用价值但不适宜拍卖的罚没物资,案值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进行变价处理;案值超过10000元的,由财务工作机构会同案件承办机构,请当地物价部门参与作价或请其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进行变价处理。

需变价处理的物资应当委托定点变价商店变卖或处理给相关企业,不得处理给行政相对人或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拍卖或变价处理罚没物资时,应与拍卖、变价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完善拍卖、变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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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罚没物资中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物资,应当按照《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向接受单位取得《罚没物资移送专用收据》。

第二十九条 采取必要的技术处理等其他方式处理罚没物资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罚没物资的拍卖款或变价收入,应当按照《江苏省质量技术系统罚没收入代收代缴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并向收购单位出具《罚没物资变价专用收据》。

各执法组织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罚没物资管理和处臵中发生的费用(不含拍卖、变价手续费),不得从罚没物资处理收入中开支。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应处罚或者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需退还的罚没物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物资尚未处理且由执法组织保管的,由执法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退还原物;

(二)原物资按照规定已移交省财政厅管理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组织逐级向省局财务处提出申请,由省局财务处向省财政厅申请退还原物;

(三)原物资已经处理且所得价款已上缴国库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组织逐级向省局财务处提出申请,由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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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报省财政厅核实后,由省财政厅从国库中退付所得价款。

第三十二条 执法组织依法发还或没收暂扣物资时,应由案件承办机构填写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并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当退还当事人的,开具《发还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注明原出具的《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编号,按规定程序发还给当事人,同时收回原出具的《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或通知当事人《暂扣款物专用收据》作废。

(二)应当没收的,向当事人开具《罚没物资专用收据》,注明原《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编号,收回原出具的《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或通知当事人《暂扣款物专用收据》作废。暂扣物资保管人员和罚没物资保管人员根据《罚没物资专用收据》和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办理物资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机构根据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及相关收据登记涉案物资台账。

第三十三条 被暂扣物资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领回暂扣物资的,经案件承办机构和财务工作机构共同核准后,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还原暂扣物资,或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退还拍卖、变价所得价款。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应移交省财政厅仓库管理或应随案移交司法机关的涉案物资,由案件承办机构或财务工作机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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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职责填写涉案物品处理记录,分别报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财务工作机构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物资保管人员办理物资交接手续。

移交罚没物资的,应向接收机关取得《罚没物资上缴专用收据》或《罚没物资移送专用收据》;移交暂扣物资的,应当向接收机关取得《暂扣物资移送专用收据》;移交省财政厅仓库管理的无主物资,应向接收机关取得《无主物资上缴专用收据》。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级执法组织财务工作机构为本单位罚没物资的监督管理部门。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财务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法制和纪检监察工作机构,采取措施,加强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罚没物资管理、处臵和罚没收据及相关文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财务工作机构每季季末应当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财务工作机构上报罚没物资的处臵和核算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有使用价值的罚没或暂扣物资,因执法组织保管不善,造成罚没或暂扣物资损坏或丢失的,应责令责任人对其进行修复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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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执法组织实施处罚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或暂扣物资专用收据。未使用规定的财政票据实施处罚的,由负责核查的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使用的非法票据予以收缴销毁,并将使用非法票据所得收入缴入国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执法组织隐瞒、截留、挪用、私分和转移罚没物资及变价收入的,由负责核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追缴并缴入国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将罚没物资非法占为己有,尚未构成犯罪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分的,对当事人给予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质监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和暂扣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质技监财发[2006]2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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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资入库单

2、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暂扣)物资台账

主题词:综合 罚没 物品 办法 通知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年7月2日印发

共印3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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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9i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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