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交接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02 03:4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柜员交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日常业务管理,规范会计业务交接流程,明确交接双方责任界线,督促会出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柜员是指总行委派的营业经理和所有柜员。因工作调动,离开原工作岗位时,必须对其在岗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离岗界定与手续交接。
第三条 柜员离岗交接应遵循交接清楚、责任明确、记录完整、入档保管、先移交后离岗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总行成立柜员移交领导组,组长由总行分管行长担任,成员为稽核审计部、会计结算部、财务核算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稽核审计部主要负责营业经理离岗审计等工作;财务核算部主要负责营业经理在职期间费用、资产等财务核算事项合规审查工作;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调动等工作。
第五条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负责营业经理的监交、资料的收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行柜员移交管理办法,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营业经理交接由机构负责人和会计结算部监交,稽核审计部进行离岗审计;柜员交接由机构负责人和营业经理监交。
第三章 交接责任
第七条 监交人责任
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 第八条 移交人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实物、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接交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的会计资料、实物、事项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第九条 接交人责任
接交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接交人接替移交人承担的工作事项,不得推诿。
第4章 营业经理交接流程
第十条 营业经理工作调动或离职时,要将所经办的一切款、物、账进行整理,编制移交清单,与接交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营业经理移交清单内容: (一)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
(二)会计档案,月度、季度、年度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三)业务印章、钥匙;
(四)各种手工登记簿,现金库检查登记簿、票样登记簿、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出纳差错登记簿、会出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会计档案登记簿、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等; (五)各种按年打印的登记簿;
(五)固定资产明细、低值易耗品明细、在建工程明细、股**细、长期待摊费用明细、无形资产明细;
(六)其他应收款明细、其他应付款明细、抵债资产明细及详细说明; (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八)营业经理工作日志、上级部门的检查情况;
(九)规章制度、手册、流程、相关部门文件及其他应交的相关资料;
(十)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对账务差错、账务以外的未了事项,柜员岗位设置情况、本机构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移交接任营业经理继续处理; (十一)其它移交事项。
第十二条 接交人逐项对款、物、账的数量、质量、工作状态是否正常进行认真核实,收妥交接账目、现金、资料、实物、事项。
第十三条 各项交接工作必须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会计结算部监交人员的共同监督下进行。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共同签章后,一份本机构归档存查,一份移交人,一份接收人,一份会计结算部备案。
第十四条 交接完毕后,填制交接工作完毕提示书,提交人力资源部。 第5章 柜员交接流程
第十五条 柜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要将所经办的一切款、物、账进行整理,编制移交清单,与接交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柜员移交清单内容: (一)柜员尾箱交接登记簿;
(二)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传票; (三)业务印章、钥匙;
(四)按日打印的各类登记簿(包括开销户登记簿、库存现金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柜员流水、本日授权交易清单、通存通兑清单、营业网点日报表、储蓄动态表、满页账、各类结息清单等各类按日打印资料;
(五)按月打印的授权登记簿、现金项目电报、储蓄存款利息税统计表; (六)开立、变更、撤销的账户资料;
(七)各种手工登记簿,包括:挂失登记簿、假币代缴代保管登记簿、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账务核对登记簿、库存现金券别登记簿、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信息提示登记簿、单位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信息提示登记簿、查询(查复)业务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结算业务退票登记簿、银行卡不符交易情况登记簿、吞卡登记簿、微机密码更换登记簿、贷款合同文本登记簿、贷款注销合同文本登记簿、合同文本移交登记簿等;
(八)交接工作书面说明。对账务差错、账务以外的未了事项,写成书面材料,移交接收柜员继续处理。
(九)其它移交事项。
第十七条 接收人逐项对款、物、账的数量、质量、工作状态是否正常进行认真核实,收妥交接账目、现金、资料、实物、事项。
第十八条 各项交接工作必须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和营业经理监交人的共同监督下进行。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单上共同签章后,一份本机构归档存查,一份移交人,一份
接交人。
第十九条 交接完毕后,填制交接工作完毕提示书,提交人力资源部。
第六章 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柜员交接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向本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出售个人金融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任何擅自泄露本行金融信息个人,一经查
实,给予责任经济处罚300-10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到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山西**农村商业银行
营业经理(柜员)移交清单 机构名称: 移交人: 接交人:
移交内容:&&(据实填)
移交人承诺:移交人员 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实物、事项、业务等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接交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实物、事项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 负责,原移交人员 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不得泄露任职期间知悉的个人金融信息。 接交人承诺:接收人员 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接收人接替移交人承担的工作事项,不得推诿。 移交人签名: 接交人签名: 监交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山西**农村商业银行 柜员交接工作完毕提示书
人力资源部:
行(分理处)柜员 的工作于 年 月 日移交给柜员 ,交接工作完毕,工资发到 月。请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移交人(签章):
接交人(签章): 监交人(签章):
会计结算部意见(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山西**农村商业银行
营业经理交接工作完毕提示书
人力资源部:
行(分理处)营业经理 的工作已 年 月 日移交给营业经理 ,交接工作完毕,工资已发到 月,请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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