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法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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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利益

一 法与利益的概说。

二 法产生、发展和消亡与利益的关系。 (一)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 (二)利益是法发展的动力 (三)法的消亡与利益 三法对利用的调整

(一)法对利益的初次分配 (二) 法对利益冲突的调整 (三)利益的再分配

四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法与利益的应用

(一) 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和政策。 (二) 浅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中的利益调整 摘要:

法与利益的研究是法理学众多研究领域较为重要的。法与利

益互不分离,二者相互作用、互相促进。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法又是对利益进行规范和调节。法与利益相互作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只要存在人类社会,利益就不会消失,利益是永恒不变的。本文将从利益的角度,对法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阐释法与利益理论在现实中的应用。

关键词:法 利益 利益冲突

abstract

Law and interests are more important jurisprudence many fields of study. Law and interests have not separated, both interaction and mutual promotion. Interest is the foundation of law, the law is to regulate and standardize interests. Law and the ultimate goal is to achieve the interests of interaction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view. The existence of human society, the interest will not disappear, the interest is eternal. The benefi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w analysis, and in light of China's actual and theoretical interest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law and the reality of the application.

Keyword: law interest conflict of interest

一 法与利益的概说。

利益,它从人类社会存在,就一直充盈在我们的周围,人类对它有着各种各样的理解。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利益的内涵也随之变化。从原始社会的基本需求,到社会主义社会的集体利益,利益观念的形成是人类文明的重大进步。

我国春秋时期,各种思想学说欣欣向荣,他们对?利益?都有着不同的理解。从儒家的?重义轻利?到法家的?重利

轻义?;从墨家的?义利兼顾?到道家的?清净无为?,都体现了当时我国学者的利益观。无论是重义轻利,还是清净无为,这些无非都是利益的表现形式,一切的观点都是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为基础的。?义?便是无形的利益,即思想道德上的利益。而?利?则是具体现实的利益。

不仅我国的学者对利益有过全面的解释,在西方,从很早开始人们就形成了各式各样的利益观.如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的任务是为自由公民的共同利益服务。他还说,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到了17世纪,国际法的创始人格老秀斯在其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中从利益的角度定义了国际法。他指出?一国的法,目的是在于谋取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这种法,我们就称为国际法。?18世纪,利益被有些人视为社会生活的中心概念。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较早的系统论述了利益规律的问题,他说?如同物质世界为运动规律所支配,精神世界为利益规律所统治;河水不会向河源倒流,人们不会逆着利益的浪头走。?这时的利益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人们做事的准则,同时利益也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社会矛盾的根源。

18世纪到19世纪,功利主义法学派诞生。其创始人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自然把人类臵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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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想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却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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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边沁的?幸福论?不同的是,德国功利法学家耶林,他在继承边沁的观点基础上,提出了具有创造性的?社会利益学说?。他把?社会利益?臵于?个人利益?之上。他的观点在西方掀起了一股?社会本位?的思想狂潮。

作为同时期的伟大思想家马克思,在其《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就指出,?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省议会对下述问题进行了表决:应当为了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呢?还是应该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保护林木的利益?---结果利益所得的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凡是在法为私人利益制定法律的地方,他都会让私人利益为法指定法律。?马克思对利益的独特认知,为其形成完整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提供了基础。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马克思在转向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的过程中,是以物质利益问题为转变契机的。正是通过对现实利益问题的研究,马克思才逐步确定了解决利益本质和历史作用问题。因此,西方学者把马克思列为19世纪上最有影响的法社会学家。

20世纪初期,另一位德国法学家赫克提出其新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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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利益平衡原理。这种理论被人们称为利益法理学。在其的论著《法律解释和利益法学》中指出:法律是所有法的共同社会中的物质,国民的、宗教的和伦理的各种利益相互对立,谋取承认和斗争的结果,在这样的一种认识中,存在着利益法学的核心。利益是法的原因,法主要规范着利益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平衡利益。

以上是国内外对法与利益的研究状况。从古至今,从内到外,基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对同一研究课题,有着不同的理解。但在我看来,利益乃为法之基础,无利便无法。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都围绕着利益进行。无论什么样的社会性质,利益作为万物之基的地位是不会动摇的。如果说利益会变化,那也是利益表现形式的变化,其本质是不会改变的。

有了利益开始,各国人民都在不断的研究它,因此创造了很多利益理论。但利益究竟为何物呢?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有一个自己的利益概念。庞德认为?利益就是人们,个别的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需要、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是通过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们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我国学者周旺生表示所谓的利益,就是能够使社会主体的需要获得某种满足的生活资源,而这种资源满足的程度是以客观规律、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所认可的范围为限度的 。而著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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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津法律大词典》是这样定义利益的:个人或集团寻求得到满足和保护的权利请求、要求、愿望或需要。笔者对利益的定义更趋向于最后一种,即利益是一种需求,更准确的说利益是一种目的。所谓利益,就是人们基于自己或他人的某种需求,所达到目的的表现。

对于法的定义,马克思的最为经典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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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与利益的关系。

1 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

从直立行走,到语言的产生,人类发展的脚步从未停止。当人可以称之为人的时候,这时的利益表现的最为简单,那就是最基本的生理需求。要吃饱饭,能够活的更长,在同大自然的搏斗中胜出。人们常说生产力是社会进步的发动机,但利益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更是法产生的基础。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人们的共同利益是一致的,因为要想凭借个人力量同大自然对抗是不可能的 。所以众多人就怀着一个相同的利益需求走到了一起,即生存、繁衍后代。那

时的利益可以说是一种最为原始的公共利益。大家在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保证了个人利益的实现。因为人多力量大,大家共同狩猎,得到了充足的食物,但面对这些利益成果时,如何分配就成了一个问题。每一个成员都想得到最多的食物,理由很简单,那就是有更多的食物我会活的更长,但是食物是有限的。这时就需要制定一个基于共同利益的分配原则,其目的就是把有限的食物,最大限度的分给每一个人。由此以利益为基础,而形成了食物分配原则。由于每一个成员的利益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满足,他们在共同行动中更加的活跃,其目的是再次获得充足的食物。由此往复,每一个人得以生存下来。人们为了更多实现个人利益,得到充足的食物,就生产出了各式各样的生产工具。人们的这种单纯生存利益需求,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在原始社会经历了两次分工。这两次分工直接的原因是生产力的提高,其原来最基本的生存利益被满足后,就产生了更多的需求,比如说要以货易货,得到新的产品,要更多的财富。有了更高的需求后,就促进了第一次分工,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以及后来始于新石器时代晚期和青铜时代初期的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这两次具有时代性的分工,其实质是利益的分化,即由原来简单而统一的共同利益,分化为更为具体,更适应时代发展的细化利益。人们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或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个别人就拥有了较多的食物或工具,而另外一群

人因为体弱多病等原因,食物得不到满足,工具得不到改进,其基本的生理需求无法满足,贫富差距就产生了。紧接着就是私有制的产生。私有制是以私人占有为基础的,他打破了原来共同利益所构建的利益格局。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利益逐步细化,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就在所难免。每一个人对待自己的财产就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不容任何人侵犯。各种利益相互斗争,原来的分配法则已经不适用了。最终强大的利益战胜了弱小利益。各个强大利益的代表组成了一个利益集团,他们也是为了一个利益走到了一起,那就是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利益的对立产生了阶级。那么何为阶级呢?就是处于不同利益集团的人们。阶级矛盾就是两者对立的表现。无论是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都是一样的。他们都是想让各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具体一点就是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是两个利益冲突结果。水到渠成,法诞生了。正如马克思所说,法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最大化的工具。而那些被统治的阶级,也要在别人设臵的规则下,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利益是一个恒量。每一个人都想要最大的利益,是不可能的,这就要发生冲突。法就是在不断的调整两个利益集团的矛盾。我认为不存在?统治阶级可恶,被统治阶级可怜?的理论。任何人、任何阶级,在利益面前都是赤身裸体的。

2利益是法发展的动力。

利益驱使着人们勇往直前。正如马克思所说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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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本质是动

物,他的欲望需求会随着环境的改变而改变的。国家的产生可以说是利益斗争的结果。国家的产生又促进了利益的分化。从原始社会的基本存在,到后期的私有制,再到资本主义的民主,乃至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这一切都是利益的变化形式。利益产生利益,利益又制约利益。

权利产生权力,权利是国家的基础,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权利和权力的对抗是利益存在的重要形式。在奴隶社会,可以说就根本不存在权利,只

剩下赤裸裸的权力。奴隶都成为财产,可以任意的买卖。他们没有法律上的人格,作为人的基本要求无法保证。统治阶级为了更大限度的扩大自身利益,制定了国家史上最为残酷的法律,残酷的法律是统治者的利益规则。封建社会亦是如此,随着生产力的继续发展,人类的文明进一步完善,农民的有了人身自由也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人类的文明史,就是利益的斗争史。文明的建立,就是利益冲突双方不断妥协的过程。单纯的想要拥有全部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利益平衡是双方斗争的目的。法律就在不断的冲突中得到完善。直到资本主义民主的到来,我们恍惚看到了平等,看到了权利。资本主义时代,利益动力已不是封建的世俗权力,而转化为

一种货币需求或价值需求。韦伯在描述资本主义精神时指出:?人竟被赚钱动机所左右,把获利作为人生的最终目标,在经济上获利不再从属于人满足自己物质需要的手段?,?一种个人主义经济的根本特征之一就是,这种经济是以严格的核算为基础而理性化的,以富有远见和小心谨慎来追求它们所欲达到的经济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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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以寻求个人利益为本质特征

的逐权逐利是前资本主义时代和资本主义时期利益主体行为和活动的典型。从表面看,两大对立利益集团好像融为一体,共同追逐同一利益,即前面所说的逐权逐利。如果说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对待对立阶级是拿着大刀的刽子手,那资本主义就把血淋淋的大刀变成了一纸契约。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切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所有者扩大和保护自我利益的手段。他们不在把你剥削的身无分文,不在让你无家可归,法律好像给了你很多权利,这些都是缓解利益冲突的好办法。资本主义社会发生了三次科技革命,这三次科技革命大大提高了生产力水平,同时也越来越细化了利益,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利益群体。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所带来的是统治者法律上的妥协。统治者把原来的利益对抗变成了利益平衡。法律最直接的制造了这种平衡。通过立法对利益理性的可预期行进行调节和平衡,这种思想成为资本主义法治观念主张的重要内容。由于立法权掌握在统治阶级手中,其所制定的法还是自家的孩

子。 ?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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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平衡利益的

可预期性的理性表现恰恰是以其共同利益为前提的,其利益不过是以承认共同利益为出发点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当资本家看到社会利益冲突发生变化时,他们就必需做出让步,来保护自身利益。?资产者懂得,即使个别的法律条文对他不方便,但整个立法毕竟时用来保护他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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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总是从自己所在的利益集团出发,按照本阶级意志进行利益平衡,特别是在利益对抗激烈的社会中。各个阶级的利益平衡也是相对的,他们的限度是立法者所能够容忍的程度和被统治者所能认同的程度。当二者一致时,社会就会稳定,反之亦然。资本家如果控制不好,自己的利益也会在激烈的利益冲突中不覆存在。因此资本家只得一次次的平衡利益。这就是资本主义长期存在的原因。尖锐的利益冲突,不仅使资本主义存在,也促使了立法的不断完善。人类越来越文明。

社会主义是消灭了阶级的第一个社会形态。阶级是分处不同利益集团的群体,阶级的消灭意味着人们对利益达成了共识,或者说人们能从大多数人的利益中,来实现自身利益。社会主义同以往的利益表现形式上没有什么区别,区别只是在于形式掩盖下的本质。以往社会的利益形式是利益冲突的结果,而社会注意社会是共同利益下人们需求的反映。马克思的社会进化论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远远的高

于资本主义社会,利益更加细化,更加具体,但利益分化是在共同利益下的分化。有利益就会出现冲突,在社会主义也是不可避免的。利益平衡也适用于其中,但这种平衡是内部利益的平衡。这时的利益冲突不再是你死我活,而是取长补短,共同进步。我们要尊重少数人的利益选择,同时也要在共同利益下最大限度的实现个人利益。我认为利益是平等的,个人、集体和国家应当是一样。这时的法律会更好的调节利益冲突。这一点将在第三章详细阐述。

3法的消亡与利益。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阶级的不覆存在最终导致国家的消亡。而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法,也成为了国家的陪葬品。法的消亡是一种客观规律,它的消亡不是人为的取消或者废除的。当然法消亡是有条件的,不是凭空的。如生产力极其发达,社会产品极其丰富,世界上完全都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等等。那作为一切基础的利益会不会也要随之消亡呢?

当阶级被消灭后,天下会出现一个大同利益。什么是大同利益呢?我认为,所谓的大同利益,就是人们如原始社会一样,对以生理需求利益为基础的非生理需求利益的认同,无论什么利益都会以这个基本利益为前提,在这个前提下,个人利益会等到充分满足。在那时,个人利益是完全的被满足的,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生产力水平的高度发达。大同利

益并不是否定利益间的冲突,利益冲突依然会存在。在解决冲突矛盾时,不会在需要国家这个工具,也不会需要法律这个手段。但规则还是要有的,这个规则是建立在人类思想的高度净化的基础之上。我认为这种规则应当是以自我需求为基础,协调他人利益,在共同利益的前提下,最终解决矛盾。那时的利益会是什么样子呢?我想那时利益会以两种最为基本的形态出现,即生理需求和非生理需求。人类的其他利益都会围绕着这两个最为基本的需求展开。在利益形式改变,以及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正、平等和有序将成为解决冲突的规则。生产力也会在这两大利益的驱动下,不断提高。这两个利益分类很简单,生理需求,就是人类的存在和繁衍,这是最基本的。而非生理需求,就是个人意愿的表达。大家都听说过马斯洛的五种需求,生理、安全、社会、尊重和自我实现。这五种需求成正金字塔分布。法消亡后的利益分类也是按照人的基本需求来划分的。法消亡后,利益的表现形式是最多的,也是最丰富的。但多而不乱,繁而不杂。简单的冲突会存在,但解决起来是很轻松的,因为人们有和高的思想境界。没有了阶级,没有了国家,没有了政党,没有了政治,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利益都会等到充分的满足。公正、平等和有序将成为一只无形的手,调整大同利益下的利益冲突。

?利益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失衡性导致人类的战争,在

长期的实践中,人类逐渐发现了避免争斗的各种方法,这些方法的内容就组成了社会秩序、规则和伦理,法律都是人类界定维持利益关系的社会秩序规则,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利益在实践中不断产生和暴露,社会秩序各方面的内容在逐步解决矛盾的过程中不断发展,不断进步,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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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合久必分,分就必合,各种利益的不断冲突,激烈对峙,其推动的是法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最终法被公正、平等和有序的解决冲突的方式所代替,这种无强制性的规范,更加适应大同利益下的利益冲突!

三 法对利益的调控。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法是适应利益调节需要而产生的。法的变化和发展根源于利益关系的变化和发展。归根到底,根源于人们利益需求的变化。作用是相互的,前文简单的从利益的角度说明利益对法的影响,本章主要分析法对利益的调节。

1法对利益的初次分配。

法对利益的调节,应当从利益的冲突开始。大概要经历三个阶段,即利益的初次分配,解决利益冲突阶段合利益的再分配阶段。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围绕着各自的利益展开。法并不先于利益产生,而是在利益冲突时才出现的。正如邓小平所说:?民主于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法并

不创造或发明利益,而只是对于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拒绝承认特定的利益受法律保护,法只对部分利益主体予以保护,或主要表达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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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作为一种独立的意识形态和社会上层建筑,它一经产生,就与它所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利益关系相脱离,成为一种规范利益的制度而存在。利益主要源于不同利益主体对同一利益客体的不同要求。在双方各自利益都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法就出现了。但这时的法所表现出的是阶级性。它要保护一方,排斥另一方,带有明显的强制性。

利益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利益的主体也因利益的内容不同各有归属。某一特定的人可以再政治利益上的归属此一利益主体,而在经济利益上又归属于另一利益主体。法对利益要求的表达并非绝对的只遵从某一标准。可以这样说,一个特定的主体可能再经济上是统治阶级的一分子,但其在其他领域如思想上却是被统治阶级的成员。每一个人都不是单一群体的成员。法不可能对于某一具体利益主体的所有利益都加以反映或都不加以反映。法通过对利益和义务的规定,既要记录下有效的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又要忠实的记录下遭到拒绝的利益,以及某种利益所获得承认的程度。 ?利益支配着我们对于各种行为所下的判断,使我们根据这些行为对于公众有利有害或者无所谓,把它们看成道

德的,罪恶的或可以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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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

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称职的立法者应当坚持利大于害的选择,追求容小害图大利,消除有利无害,一本万利的幻想选择。在表达利益要求时,绝不可以回避利益冲突,因为其是动力所在。

2法对利益冲突的调整。

经过法对利益的第一次分配,或者叫做初次表达。人们都或多或少的取得了各自想要得到的利益。但正是这种?或多或少?,利益主体便会产生以利益为内容的冲突。利益可以按照利益主体的需求不同或主体不同分为公共利益,私人利益,集体利益,长远利益等。无论什么时候利益冲突都不会停止。法在诸多利益冲突中都会有效的化解矛盾。冲突升级带来的就是法的完善。下面就以公益和私益的冲突为例,说明法对利益冲突的调整。

何为公益,简单而言,就是基于绝大多数人而存在的利益,或者是个人利益的总合表现。私益就是个人利益。两者互相体现,公益是从整体出发,但以私益为基础。私益以个体为前提,但它是以公益为背景。从人类出现的那一刻起,公益和私益的斗争就没有停息。原始社会中,集体有限的食物和成员无限的胃口的矛盾;奴隶社会中,私有的制度和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对峙;封建社会便是有限的土地和勤劳双手间的斗争;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远大目标和个人价值

实现的冲突。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也会存在公益和私益的冲突。目前的公益和私益的冲突是什么呢?

第一,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存在差异。个人理性过渡到集体理性有一定的差距。作为个人,他所选择的方法是如何使自我利益最大化。但当一个人进入到一个集体中,他还会选择这种方法吗?很多人都会有这么一种想法,集体中有那么多的人,满足我这么一点小的私益是很简单的,对于公益也不会有什么损失。还有很多人,坐享其成,在一个集体中,用别人的奋斗来换自己的满足。不能说这是人性丑陋的一面,只能说是人的本质而以。正是因为这种思想的存在,私益往往与公益不相容,更严重的会变成对立。大家都听说过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故事吧。这就是公益与私益冲突最好的表现。现在是要体现立法者如何制定规范,法律如何调整的时候了。

第二,和上面的恰恰相反,就是那种万事公益优先。无论什么样的事,大家都要以公益为重,听组织安排。?我是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这是对此最好的描述。在重视公益的同时,成员的个人利益受到了冷落。人究其根本,还是一个动物。无论思想多么崇高,境界多么高尚,其自身还是要发展的,要生存的,要实现自我的。往往私益被严重的忽视,或者谁要是在关键时刻,想了一下自己的安危,那就是自私,无耻。这种情况最终导致了成员生产积极性的下降,

消极怠工,最后公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在有些时代,有些场合,要是真的公益优先,那也无妨,就怕以公益为幌子,最大限度的满足了某个人的私益,最后大家的努力,造就了一个人的幸福,这不免让那些无私者感到伤心。

公益是一种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利益。他虽然独立存在,但以私益为基础,服务于私益。公益与私益是对立而统一的,不过只有能够还原为私益的公益才是真是的公益。不能给私益带来利益的公益是虚伪的。公益必需为保护私益为出发点,要由私益的所有者进行监督,否则就会出现?一个人的公益?。法就像一位魔术师,在公益与私益变幻莫测的冲突中,游刃有余。在利益的初次分配时,法的权威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因为大家都希望有一个规则来化解这个冲突。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利益也越来越细化,人们开始对法不信任起来,特别是那些受法?压迫?的人们。于是冲突就产生了,法就要不断的自我调整,自我完善。在对待公益和私益的冲突时,就有很多的规则产生,如公益优先,尊重私益,公平补偿。但我认为在法律处理冲突中要平等的对待两者,他们不存在谁大谁小,也不存在谁先谁后。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不要一味的牺牲私益,保护公益,也不要自私到底,我们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了,制定一个规则,如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正如在一条道路通行的人马,大家同方向前进,即使逆向也是道路宽阔,但当二者要同时通过一座独木桥时,必

须有一方先过,另一方等待,那究竟是谁先过呢?法在这时就起作用了,它就像一个过桥说明书,静静的矗立在桥头,只要出现以上状况,先要阅读一下说明。这个说明可以根据效率优先原则,让效率高的先行一步,同时还要采取公平原则,先过桥的人要给后过桥的人以一定的补偿。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双赢。两支队伍中可能存在私益或者公益,但规则是不变化的。总之无论利益冲突如何激烈,法律都会处理得当,不偏不倚,起到一个说明书的作用。法对各种利益都进行着调整,在调整冲突的同时,法律也在不断进步。

3利益再分配。

利益经过激烈的冲突之后,慢慢的趋于平静。平静的原因是法对利益进行了再次分配。这次分配不同于初次分配。这次是经过激烈斗争反复权衡而产生的。更具有公平,正义的特征。卢梭曾经论证过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发展。私有制的出现把人们分为穷人和富人,这是人类社会不平等的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乃是国家和法律的出现。?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者应当是这样的起源。他们给弱者以新的枷锁,给富人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他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承受了劳苦,奴役和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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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利益格局显然是不合理的。暴政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

展不平等的顶点,也是不平等的第三阶段。卢梭的三阶段的划分,解释了利益不平等的分配。

不断的变法,不断的改革,乃至法的不断自我调整,都是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或者是对利益再次分配。在国家快速发展的今天,利益细化越来越快速。立法者频频的颁布新的法律,新的解释,各种判例也是层出不穷。对于利益的再分配,很多人都认为在分配是很麻烦的,是困难重重的,但是同利益冲突的严重后果来说,这么一点的困难算什么呢?我们每一个人都为自我利益而努力,而法就是在调节以自我利益为基础的各种利益冲突,继而把利益公平的分给每一个人。?利益的多元化迫使美国社会中的名利集团之间,部分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所有利益集团于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就各自利益的定义和定位进行着一种多层次的,多方位的和连续不断的‘谈判’,‘谈判’的过程也就是美国宪法循序渐进,调整改革,追求现实完善的历史过程,其结果,宪法的生命力不断得以更新,成为一部活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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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对利益再分配时,促进了利益发展,同时也推动了其自身不断完善。利益的再分配给了利益以新的生命,给了利益以新的形式。法也会等到新生。 ?法是食吾子的撒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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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人类幸福的天使。

三 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法与利益的应用。 法与利益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从某种角度说,法与利

益都是很抽象的。理论研究也好,专业学习也罢,我们的目的不是纸上谈兵,而是把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我国实际生活中,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一点贡献。这一章主要以理论为基础,分析和研究我国建设的现状,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主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例,理论联系实际。

1我国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形势和政策。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此阶段。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在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我国一年一个大变样,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经到达了1000美元。这些成就不仅是中国的骄傲,同时也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在这期间,国家领导人运筹帷幄,统帅大局,以局部利益带动整体利益,以短期利益来策划长期利益。刚刚结束的?两会?,制定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它总结了我国在过去五年中的成绩和不足,也规划了未来五年内我国经济发展的任务。在这其中,国家把重点放在了农村,关注了农民,加大投入了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提出,为我们建设者竖起了一面大旗,一面迎风飘扬,迎着朝阳的大旗。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国家在近几年出台了多部法律或政策,如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加大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我国总体上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步具备

了加大力度扶持?三农?的能力和条件。在这个阶段,只有实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方略,加快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才有可能顺利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因此在?十一五?期间必需抓住机遇,加快改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浅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中的利益调整。 新时期的?十一五?规划,是建立在以往规划全面完成基础之上,又是以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为前提,而未来?十一五?规划的重点之一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政策的出台,是历史与现实的综合体现,同时也是法与利益关系的实践表现。在目前中国国情下,处理利益关系和冲突的几个基本原则。

① 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

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提出是在建设社会,这个最大的利益前提下提出的,即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它兼顾了多方面的利益,如可持续发展,能源再生。它的提出不会损害到其他的利益,反而会促进各方面利益的发展,最终达到的是社会的全面进步。这就存在为了达到某一方面的利益,去损害其他利益的问题。就很容易产生冲突,就像英国工业革命时期,经济是大幅

度的发展了,环境利益却是极度的恶化,还有就是美国的西部打开发,用环境利益去换取经济利益。我们要有前车之鉴,避免犯类似的错误。因此我国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来调节矛盾的激化。?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同时,继续促进生态建设,切实搞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稳定完善各项工作,继续推进退牧还草,山区综合开发。建设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荒漠化治理,积极实施石磨化地区和东北黑土区等水土流失的各项防治工程.?

② 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兼顾原则。此项主要指城市利益与农村利益的冲突。以及工业发展和农业发展的冲突。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城乡差距就开始扩大。城市的建设在快速发展,人们挥汗如雨的同时,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还非常滞后,有的地方还没有通电通水,依然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20多年的改革,取得了无数辉煌的同时,也加剧了城乡的利益矛盾。如果矛盾得不到解决就会出现这样的景象,你可以看到像纽约一样的国际大都市,也可以感受到非洲得贫瘠。城乡矛盾是不符合我国得共同富裕原则的。因此在?十一五?规划中,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投入,建设了一批农村的基础实施,公路村村通,水电家家有。逐步将农民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障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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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中来。工业与农业的矛盾也很突出。我国从古至今都是一个农业国,人们为了建设工业国,大力发展了工业,却忘记了自己的老本行。由于国家对农业关注较少,很多农民涌进城市,成为农民工。而农村的劳动力缺乏,大量的优质耕地被征作工业用地。我们的农民连自己的?生命?都没了,我国的农业还能有什么发展。利益冲突的出现,必然唤出法的现身。国家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坚持?多予少取放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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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增加

投入力度。我国还实行?三减免三补贴?的支农惠农政策。 ③ 缩小利益差距原则。

缩小利益差距。关于这个解决利益冲突的原则,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我认为主要是农民增收的问题。农村与城市的差距有很多,但只有切实的增加农民收入,保证农民收入的稳定性,才是解决这个差距的关键。利益差距是什么?农民兄弟们为什么生活还是那么的苦?在城市,人均收入逐年的提高,连最低生活保障金都300多元。而我们的农民兄弟呢?每年的收入没有保障,国家税收又重,科技增产不是每个村都可以的。好不容易,农民进了城,想给家里增加些收入,改善一下自己的生活状况,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城市还有很多明文规定限制外地务工人员。农民的基本生活都无法保证,更不用说权利了。我有这么一组数据:1997年至2005年的7年中,农民人

均收入只增加了523元,增长速度低于5%,年平均增长速度仅为4%;而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收入的比为2.47:1。2005年为3.23:1。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加剧。国家为此也出台了很多的政策来解决利益冲突。自1998年实行的?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即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促进了农民增收。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农业税,又实施?三减免三补贴?政策,即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草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税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臵补贴。对于农民工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了工资保障制度。

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研究的目的所在。目前我国经济建设形势一片大好,利益加剧细化,利益冲突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要求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这是一个艰苦的过程。正如耶林所说?无斗争的和平,无劳苦的享受,是天堂的神话。历史教诲我们,和平与享受只能是前赴后继刻苦努力的产物。?利益冲突还在继续,法律日益完善,法与利益将上演更加精彩的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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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利益是一个原始又现代,简单又复杂的问题。利益将追随人类始末,而法却要半路夭折。但每一部法都是一个利益集团的代表,都是维护本集团利益的工具。利益与利益之间的冲突始是整个社会发展不竭的动力。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制度的改变,朝代的更替,乃至国家的消亡,利益就像一只无形的手,无声无息的控制我们每一个人,控制着世界。我们不提倡惟利是图,但利益至上不能否认。我们在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利益的同时,也要最大限度的满足其他人的利益。因为世界不是你一个人的,真实的利益应当是大家的利益。正如耶林所说:使个人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尽可能的对他人有助益,从而对自己有助益,亦即使每种力量都为人服务。这就是每个文明的民族都必须解决和应对的问题。利益的最高形式便是公共利益,而法的出现为利益提供了一个准则。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努力的遵守法律。利益至上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法律的制约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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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毕业论文的撰写中,我非常感谢徐建伟教授的精心指导,在我遇到困难的时,他给了我很大帮助,最终使得论文顺利完成。

我还要感谢我的同学和法学教研室的所有老师,在平日的理论探讨中,他们给了我很大启迪。 最后衷心的对以上人员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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