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矿业集团张集煤矿2011年安全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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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煤安?2011?1号

关于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部、科、室、所、处、区、队、厂、中心,集团公司在矿施工单位: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集安?2011?1号),强化安全质量管理,确保矿井安全形势稳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安全目标

(一)杜绝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杜绝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自燃发火事故、重大非死亡事故,实现安全年。

(二)井下控制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地面杜绝重伤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减少轻伤事故,年度内重伤不超过2人,轻伤

不超过15人。

(三)实现瓦斯零超限。

(四)全年瓦斯抽采量5000万立方米(其中:中央区2883万立方米,北区2117万立方米),瓦斯抽采率不低于65%,抽采钻孔量37万米(其中:中央区21.32万米,北区15.68万米),完成保护层开采面积34万平方米(其中:中央区21.26万平方米,北区12.74万平方米)。

(五)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保持行业一级,居集团公司前列。 二、强化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一)强化“一通三防”系统管理,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 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以防突工作为核心,深化瓦斯治理工作。

严格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号令)和《关于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的通知》(集政?2009?88号),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加强防突管理,强化瓦斯抽采,严格落实《淮南矿业集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补充规定》、《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关于突出危险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瓦斯治理验收的通知》,确保保护层开采和“一通三防”工程的落实。

严格执行《张集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严格落实集团公司核准的“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做到抽、掘、采平衡,实现抽采达标。

强化石门(井筒)揭煤和应力集中区的瓦斯管理工作,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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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管理规定》,确保揭煤安全。

强化瓦斯治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规定,实行瓦斯超限问责制;杜绝突出事故,消灭瓦斯超限事故。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瓦斯超限统计工作的通知》。凡发生瓦斯超限责任事故的,责令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在安全办公会上作检查。

强化通风系统管理,不断优化通风系统,加大通风系统巷道维修力度,严禁损坏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

强化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落实《淮南矿业集团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严禁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主、备计算机上安装、运行与监控工作无关的软件,确保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加强防火预测与防火监控,严防自然发火事故。严格落实《淮南矿业集团防治自然发火管理暂行规定》,重点加强高冒点、采空区、抽采钻孔及采煤工作面停采、收作、过断层期间的防火安全管理,正确处理好抽采与防火的关系。

加强粉尘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及防尘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接尘作业人员在产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否则按?三违?查处”的规定。

加强地温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集团公司矿井机械降温管理暂行规定》。高温作业场所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安装地面集中降温系统或井下移动降温系统。高温作业地点发生人员中暑的,按照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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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机电运输管理,严格落实集团公司《矿井大型固定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矿井供电管理实施细则》、《矿井运输管理实施细则》及《张集矿机电运输管理规定》,切实抓好以立井提升、安全供电、抽风系统、斜巷运输为重点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三)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严防各种水害事故。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8号令)、《淮南矿业集团老空水害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和防治水“一矿一策”,严格执行《张集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重点做好以立井井筒水情观测、老空水排放及西二A1煤开采疏水降压为主的矿井防治水工作。

(四)强化顶板管理,严格落实《进一步加强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淮南矿业集团煤巷锚杆支护及沿空留巷支护的若干规定》及《张集矿采掘修生产技术管理规定》,加强提高上限回采及受上覆、下伏煤层采动影响的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确保各项措施在现场的落实,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

(五)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报告制度,落实张集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责任追究制度》、《安全隐患统计分析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矿、口、区(队)、班四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矿每月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各口每周开展一次隐患排查,各基层单位每日、各班组每班排查一次,做到月排月清、周排周清、日排日清、班排班清。实行隐患排查、整改分管领导负责制,因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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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安全监察。

强化以防突为重点的“一通三防”督查。重点督查“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落实,“一通三防”系统、瓦斯治理、钻孔施工的精细化管理等。

强化各类安全事故及违章违纪行为的查处,严格落实矿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问责到位。

切实强化安监部门、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重点检查规程、措施、设计及矿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等在现场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安全检查工作。

提高安监队伍素质,管理人员实行区域责任包保,分解责任,传递安全压力。

抓好安监队伍建设,将基层班队长纳入兼职安监员范畴,发挥好群监作用。

三、以安全“三基”为主线,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一)深入、持久地推进安全“三基”(基层、基础、基本功)工作。各基层单位是安全“三基”工作责任主体,要认真抓好落实。矿机关科室要加强指导和监管。

(二)抓基层,强推班(队)长队伍建设

基层管理要以科(区)长作风建设作为安全保障的基础,进一步推行下井时间、数量、质量与绩效工资挂钩考核,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

积极推进“五好”区队(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张集矿五好区队(班组)建设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开展好创建本质安全型班组活动,抓好班队长使用、管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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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四个环节,提高班队长带兵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区队(班组)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提高基层区队整体管理水平。

强化班(队)长培训,采取分专业集中脱产培训的方式,对班(队)长进行培训,着力提升班(队)长的管理能力、操作技能、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

强化班(队)长考核、置换工作,并严肃班(队)长的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班队长管理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班(队)长进行淘汰置换;对撤职的班(队)长,矿属单位的一律调离原单位,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和非集团公司队伍的调出原所在的队(班)。

制定班(队)长激励政策,将安全、质量标准化、“三违”发生率与班(队)长的效益工资、安全奖励挂钩,充分调动区队(班组)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矿每半年进行一次优秀班队长评选活动,分别评出矿级、区(队)级优秀班(队)长,进行表彰奖励。

强化职工队伍建设。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工作作风建设、业务技能培训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职工素质和政治待遇,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开展季度评选表彰“金牌员工”活动,由群众工作部负责制定“金牌员工”评选实施办法,并组织“金牌员工”的评选、考核和管理工作。

(三)抓基础,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严格执行《张集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落实《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评分办法》,把安全质量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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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加强安全基础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全过程。严抓工程规格质量、系统设备质量、作业环境质量、工作行为质量。

强推班队安全质量标准化自主管理,做到动态达标与静态达标相结合,以动态达标为主。推行班与班质量标准化现场交接制度,通过班与班之间的验收、交接、监督,实现“班清班结”的动态达标。静态达标以品牌工程创建为抓手,将安全质量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向采掘工作面、主要生产系统和薄弱环节延伸。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做到所有采掘头面品牌工程创建全覆盖,为主要生产环节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加大岩巷、巷修、安装、拆除、打钻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力度,全面提升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强化验收考核管理,严格落实《张集矿验收管理规定》,实行30%的质量结构工资制,分专业量化考核标准,做好以工作面投产前验收为重点的各项工程交接、验收工作,严格兑现奖罚。

强化“两规范”工作。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两规范”及“手指口述”工作的实施办法》,坚持“手指口述”等先进的岗位安全操作管理法,不断强化员工对本工种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术标准、危险防范等安全知识技能的熟练掌握程度和现场应用能力。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及“两规范”终端责任,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四)抓基本功,强化职工培训。

严格执行张集矿《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和《张集矿2011年员工培训计划》,落实培训工作终端责任,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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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强制性,提高各岗位人员的应知应会能力和安全防范意识,重点开展本工种操作技能、规程措施培训、事故案例及矿规定、制度教育,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培训工作。复训主要以与本岗位有关的法律法规、操作技能、事故案例教学培训为主。按规定进行防突知识培训。

适当增加科区长、班队长的脱产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特别是对新组建队伍的管理干部进行系统性的培训。

建立轮岗培训机制、机电事故现场会诊制度,提高现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建立培训约束机制,严格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实行理论培训与实际操作测试双重考核,两个方面考核均合格,方可取得安全资格证。严格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强化各口自主培训,落实分管领导、分管副总责任,继续执行班队自主培训制度,提升职工操作技能。积极倡导和鼓励通过师傅带徒、参与技术比武等方式,提高新工人现场操作能力。

提高班前会质量,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提高班前会质量的通知》、《关于修订规范班前会召开程序的通知》,做到简洁、直观、有效,突出与当班安全生产现场紧密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程措施和事故案例的教育。

强化班前会“一日一题”学习培训,将普考与抽考相结合,提高班前培训质量。严格执行《关于安全教育培训结构工资考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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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暂行)》,落实“一抽考,三挂钩”要求,实行10%安全教育培训结构工资制。抽考由安监处负责,统考由安培中心负责,各基层单位配合,严肃考纪,以考促学。

(五)强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技术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张集矿技术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从技术源头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

加强地质、设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矿《关于加强地质测量工作的实施意见》、《地质预报结论后评估暂行办法》,充分发挥地质保障作用。

建立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报告制度。对在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论证,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集团公司。

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落实、复审的精细化管理,落实规程措施相关规定。每月由总工程师牵头,分管副总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规程措施进行复审,及时完善。施工现场地质条件、生产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制定补充措施。因规程措施失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严格追究技术措施编制及审批人员的责任。

严抓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被贯彻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确保每位作业人员掌握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并严格落实在现场。

强化技术创新工作。大力倡导技术创新,利用科技创新、五小成果,解决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不断推进以瓦斯治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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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的安全高效开采技术创新,重点是瓦斯综合治理、深部地压治理、地温治理、精细勘探及防治水、防灭火等。高度重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六)确保安全投入

加强安全费用使用与管理,使用好集团公司下达的安全费用计划,重点用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综合治理工程、安全生产系统完善、防治水工程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等。矿按集团公司统一要求建设好煤矿井下人员定位和紧急避险系统,完善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系统,强化安全工程质量和工期控制,用好用足安全费用。

四、强化工作作风,严格履行职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一)强化工作作风。

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口长负责制、直线领导终端责任制。

严格执行《关于副总以上领导人员执行下井带班值班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矿各级管技人员下井质量的规定》、《关于提高科级管理人员下井质量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在矿值班与效益工资挂钩考核的规定》。各级管理人员下井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下井质量。对管理人员参加班前会、下井跟班、带班、抓“三违”进行量化考核(见附件1)。

强化安全责任,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及主要系统职工)的责任意识,实施安全责任细化和分解。实行安全责任区域性包干制度,加大责任分解与权利义务的挂钩,依据责任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责任追究。各单位、各部门对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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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1年处分,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安监处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

年度内同一口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

地面单位:

(1)发生一起轻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长撤职处分,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发生一起轻伤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半年,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降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季度内同一单位累计发生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2)发生一起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半年处分,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安监处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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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一年处分,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

5. 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和非集团公司队伍发生轻伤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按上述规定进行安全责任追究,对受处理的管理人员进行撤换或取消其在矿的工作资格。

二、安全奖罚

(一)实行3:3:3:1结构工资制,具体按《结构工资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二)安全事故奖罚 基层单位:

1. 发生一起轻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罚款1200元,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各罚款1500元,同时扣除上述人员当月效益工资的20%。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或季度内同一单位累计发生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或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罚款1500元,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各罚款2000元,同时扣除上述人员当月效益工资的50%。

2.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累计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罚款2000元、分管副职及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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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各罚款3000元,同时扣除上述人员当月效益工资和本季度安全奖励。

3. 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的,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罚款2600元,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各罚款3000元,同时扣除上述人员当月效益工资和本季度安全奖励。

机关职能部门:

1.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或连续三个月内同一单位累计发生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或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分管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的20%;安监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

2. 发生一起重伤2人及以上或累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分管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5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安监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的50%。

3. 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给予分管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5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安监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

(三)实行重大非死亡事故及瓦斯超限事故经济处罚制度。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及高值瓦斯超限事故(≥3%),经济处罚比照死亡事故执行;瓦斯超限事故(<3%)经济处罚,比照重伤事故执行。

(四)实行安全奖励制度,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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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内轻伤采取分口指标考核。机电口、一通三防口、二水平项目部轻伤指标分别为1人,采修一、二口、掘运一、二口轻伤指标分别为3人,其它口轻伤指标为0,各口口内轻伤每超1人,给予分管领导罚款1500元,分管副总罚款1200元;年度内全矿轻伤超过15人以上给予安监处长罚款1500元,安监处主任工程师罚款1200元。

年度内每发生1起重伤或重大非死亡事故,副总及以上领导按集团公司《关于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集安?2011?1号)规定处罚,给予分管领导罚1万元,分管副总罚5000元。

(六)实现安全年,对全矿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 (七)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与处罚以集团公司及矿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不再重复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罚。

(八)安全奖罚资金的兑现,由安监处、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科具体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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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一、重大非死亡事故系指: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有可能或险些造成重大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的事故。

二、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一)突出危险区域误揭突出煤层。

(二)瓦斯异常涌出(瓦斯从煤、岩体内突然向采掘作业空间或巷道大量涌出的现象。不包括打钻喷孔)造成超限事故,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

(三)井下发生着火事故。

(四)瓦斯、炮烟熏人,放炮崩人。

(五)因管理责任造成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系统信号中断超过10分钟。

(六)因管理责任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10分钟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

(七)立井井筒提升设备过卷进入楔型罐道。

(八)立井井筒提升设备断绳坠落,立井罐(桶)提人时卡罐2小时以上的。

(九)斜巷放大滑。斜巷因断绳、脱销造成跑车的;带绳运行车辆以非控制速度下行距离超过20米的。

(十)因管理责任造成冒顶堵人、埋人。

(十一)因管理责任误透老巷(硐)突发溃水5立方米以上;水灾造成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

(十二)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非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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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电工进行停电操作时,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如果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来操作。

(十九)第十九条中“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系指:不按照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

“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炮眼、探眼、锚杆(索)眼等各类煤岩眼(孔)或煤岩裂隙突然出水。

(二十)第二十条中“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系指: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自己负责的钻孔着火,或自己负责区域内瓦斯高值(瓦斯浓度≥3%)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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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较严重 “三违”行为界定

一、共用部分 1. 酒后入井的。

2. 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烧焊火种除外)。 3. 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4. 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的。

5. 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

6. 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采煤机司机、综掘机司机、绞车司机、耙矸机司机、皮带机司机、电机车司机、押车工、瓦斯抽采泵站司机、斜井把钩工、立井把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的。

7. 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行为的。

8. 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分别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的(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的。

9. 盗窃或人为损坏 “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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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的。 二、“一通三防”部分

11. 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扇司机的。 12. 擅自停、开局扇的。

13. 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的。

14. 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控制风量的。 15. 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16. 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的。 17. 超过规定的盲巷不安排封闭的。

18. 作业地点未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故意将瓦斯传感器、便携仪悬挂在风筒出风或漏风处的。

19. 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

20. 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的。

21. 未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的。

22. 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的。 23. 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的。

24. 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的。

25. 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的。 26. 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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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

27. 正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的。 28. 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的。 29. 擅自在监控中心终端安装与监控系统无关软件的。 30. 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31. 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的。 32. 擅闯放炮警戒的。

33. 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的。 34. 在旧眼、残眼中打眼的。 三、机电运输部分

35. 斜巷提升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用防脱销的。 36. 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的。 37. 斜巷安全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斜井上口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的。

38. 采用自拉自方式挪移绞车或耙矸机的。 39. 用矿车或机车顶开风门的。

40. 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示警的。

41. 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取连接销、连接链或扳道岔的。

42. 电机车在运行中,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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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3. 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不开车灯的。

44. 严重“三违”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以外的失爆现象的。

45. 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的。

46. 井下机电设备检修前,未切断上一级电源、电气开关未闭锁的。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的。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放电的。

47. 6kv及以上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的(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48.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的。

49. 三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未安设接地极的。

50. 未停电的情况下连接带式输送机胶带的。无措施使用带式输送机打运物件的。

51. 绞车、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启动前不发送开车信号的。

52. 带压处理风、水、液压管路故障的。

53. 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且未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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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乘吊桶人员不戴保险带的。

55. 在井口1m范围内或高空作业不戴保险带、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坠措施、抛接物件的。

四、采掘部分

56. 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或穿鞋的。 57. 工作面在用单体支柱连续三根初撑力低于规程要求的。 58. 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的。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的。

59. 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进行挑、改棚作业的。 60. 不经“过桥”而直接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或未封闭段转载机的。

61. 掘进工作面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没有按规定进行加固的。

62. 掘进工作面规定迎脸挂网防护范围内,未防护面积达到0.25㎡及以上的。

63. 锚喷支护巷道,锚杆托板未能紧贴岩面即进行喷浆作业的。

64. 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喷射枪口对准自己或他人的。 65. 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的。 66. 综掘机回转台前方有人而启动综掘机的。综掘机运行时,人员进入回转台前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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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综掘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未将综掘机切割头落地、未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未断开磁力起运器的隔离开关的。

68. 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启动耙装机的。耙装机耙矸时,人员进入耙斗运行范围内的。

69. 耙装机的耙斗导向轮固定在支护锚杆或金属支架上的。 70. 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的。 71. 独头巷道改棚不由外向里逐架施工的。

72. 改棚作业时,不进行先支后拆或一次拉改两棚及以上的。

73. 未进行敲帮问顶就进行作业的。 五、地测防治水部分

74. 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地质前探,误入突出煤层法距5m以内的。

75. 故意破坏工广内三等测量控制点及其设施、井下7级测量导线点。

76. 地质调查造假的。

77. 测量人员未按规定检测检查角及复测复算的。 78. 矿井水情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对出水点(区)进行调查观测的。

79. 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未及时汇报而继续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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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等积水区域,未编制水害防治安全措施的,或有措施不执行的。

81. 使用煤电钻等非钻机设备探放水的。

82. 探放水不按措施设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的。 83. 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仍然装药放炮的。

84. 钻井法成井的井筒或位于岩溶陷落带(柱)影响区的井筒,不执行人工定期检查、观察制度,发现出水异常后不及时汇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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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安全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2011年安全工作,实现全年的安全目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执行范围:矿属单位、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和非集团公司队伍所有班(队)长及以上人员。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采掘修生产单位:科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督导员):2000元;副职:1500元;中级及以上职称:1200元;班(三级队)长:1200元;一般管理人员:800元。

(二)生产辅助单位:科级单位的党政负责人:1600元;副职:1200元;中级及以上职称:1000元;班(三级队)长:1000元;一般管理人员:600元。

(三)地面单位:党政负责人:1000元;副职:800元;中级及以上职称:500元;班(队)长:500元;一般管理人员:300元。

(四)机关安全生产职能科室:负责人:1600元;副职:1200元;中级及以上职称:1000元;一般管理人员: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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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机关科室:负责人:1000元;副职:800元;中级及以上职称:500元;一般管理人员:300元。

第三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五条 实行分区分口考核,一季度一考核、一季度一兑现奖励。

第六条 季度内凡达到下列标准的,按奖励标准的100%进行奖励:

(一)未出现微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无瓦斯超限、越警、误报的。

第七条 季度内出现工伤事故的,按以下规定扣减: (一)发生1起1人微伤生产性责任事故,扣减微伤事故责任人所在班(三级队)所有人员奖励的20%;一个班季度内有2起1人或1起2人及以上微伤事故的,扣减事故责任人所在班(三级队)所有人员奖励的100%,扣减事故责任单位区(队)班子成员奖励的30%。

(二)发生1起1人轻伤生产性责任事故,扣减事故责任单位所有人员奖励的30%,发生2起1人或1起2人及以上轻伤事故的,扣减事故责任单位所有人员奖励的100%。

(三)发生1起1人重伤生产性责任事故的,扣减事故责任单位所有人员奖励的100%;季度内同一口发生2起1人或1起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的,扣减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口所有人员奖励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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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8f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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