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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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测绘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测绘项目

测绘项目内容:房产面积预测算。 测绘项目名称:

第二条:测绘项目类别

?房产面积预测算: ?分户测算, ?整幢测算 第三条:测绘项目执行技术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GB/T17986.2-2000)。 (二)《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三)《石家庄市房屋面积测算规定》。 第四条:测绘产品价格依据

测绘产品价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测绘产品价格标准。

(一)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 (二)河北省物价局《基冀价经费[2006]23号》文件。 第五条:测绘产品价格预算

根据测绘项目类别估算面积及预算价款 (一)房产面积预测算:

? 估算面积: ㎡, 预算价款: 元/平方米,按实际发生面积结算。 (二)预算总价款 元, 大写 。含3%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测绘产品结算

(一)每次提交预测绘成果、竣工测绘成果的同时支付相应测绘费用。(甲方每次支付费用时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七条:测绘工期

(一)双方可约定本测绘项目工期。

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准备好测绘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测绘项目。如甲方未准备好测绘条件,造成工期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如果双方未约定工期,乙方将本着对甲方负责的态度,尽早完工。

(二)乙方测绘工程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房产测绘产品的全部价款,乙方向甲方交付房产测绘产品,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测绘产品后验收签字。

第八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于工期开始日前,向乙方提供下列(在□内打√选择)用作测绘的参考资料。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测绘要求,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补齐或修正。

?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2张(有审批章)。

?提供与实地相符的整套竣工图或建筑施工图及结构图,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说明及变更图纸,所有图纸加盖设计院公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国有土地使用证(含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含附图)1份。(验原件) □门牌号码使用证或地址证明2份。(验原件)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表。

□楼号对照表(当所申请楼号与规划许可证所批楼号不一致时)。 □阳台不封证明。

□单位名称变更文件(规划许可证或房产证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时)。 □原面积认定书复印件1份。 ?设计院盖章的变更图纸。

□关于是否办理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交易备案的证明材料。 □红线图1张(有审批章)。

以上所有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甲方应保障测量所需的条件

1、场地平整,外围墙体(玻璃)已完工,设备安装到位。 2、全封阳台的需封装好,落地飘窗应安装完工。

3、所有房门(入户门、管井间门及设备间门等)需全部打开。 4、所有分户墙需砌好,地下室需有照明,地下消防通道保持通畅。

(三)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及文件均真实、合法、完整、准确;甲方应当密切配合乙方的测绘工作,保证项目现场符合测绘条件,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和支持。

(四)甲方须与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充分沟通,明确产权登记部门对测绘产品的要求,按需进行委托测绘。若乙方按合同委托内容测绘提供测绘产品后,不能满足甲方房屋权属登记的需要,如需变更测绘,应重新签订房产测绘委托合同书,重新计费。

(五)甲方应在收到测绘成果30日内出具验收报告,逾期不出具测绘成果验收报告的,视为测绘成果已通过甲方验收,且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乙方的义务

(一)审查甲方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测绘要求,如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测绘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乙方应独立完成测绘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项目委托给第三方测绘。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测绘产品质量负责。

(四)甲方对乙方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时,乙方有解释的义务。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由于甲方不能按期提供约定的测绘项目资料、文件,或资料、文件不齐全或者有错误等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测绘项目的,测绘项目完成期限顺延。造成乙方无法进行测绘的,乙方也可选择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超过合同约定30日仍未交付有关款项,乙方可选择终止合同,甲方应按前款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尚未实施测绘作业的,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合同约定测绘预算总价款的5 %的违约金;乙方开始实施测绘作业,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完成的测绘项目工作量支付价款。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中途停止测绘,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如未造成损失,按合同预算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测绘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委托给第三方测绘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如未造成损失,按本条第(一)项约定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提供的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重测或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要求。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使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和现场施工变动所产生的面积误差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仅对测量人员现场测绘时的房屋状况负责,对现场测绘后房屋的状况(改建、扩建、变更等)发生变化不具任何约束力。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只是表述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数据资料,与房屋的土地使用、建筑

设计、规划建设、权属登记、建筑质量等各项内容无关。

第十四条: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算不等同于房屋竣工后的实际测算,预测算建筑面积相对于最终实际测绘确权的建筑面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只作相关面积参考。

第十五条:一方变更合同,应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合同。

第十六条: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可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若达不成协议或协调不成的,双方均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甲方应安排工作人员配合乙方测量人员测绘。 第二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无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手机): 电话(手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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