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供电和照明安全规定

更新时间:2023-04-14 19:2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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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施工供电和照明安全规定

为保证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照明和供电除遵守本手册第一篇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述规定。

第一条:施工照明既要灯光明亮,又使人无刺眼的感觉。作业地段应用36V或24V电压照明,当使用投光灯时,可用220V电压,但应经常检查灯具及电缆绝缘。

第二条:长隧洞使用低压供电,当电压下降过大时,可在成洞地段考虑用高压电缆引入10~16KV电压,在适当地点设置变压器降至

400/230V使用,电器装置应符合有关安全规程。

第三条:位置固定的动力与照明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固定在磁瓶上。严禁使用裸导线。照明线与动力线要分别安设。

第四条:输电干线与动力线安装在同一侧时,必须分层架设,高压在上,低压在下;干线在上,支线在下;动力线在上,照明线在下。

第五条:电线悬挂高度距人行地面的距离。400V以下,不少于2m;6~10KV,不少于3.5m。线路宜架设在风水管相对的一侧。

第六条:电力起爆主线必须与动力线及照明线分开架设,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并在靠近工作面的一端接成短路。

第七条:地下工程照明应用防水灯头,淋水地段应加防水灯罩。

第八条:主要交通洞、竖井、斜井及涌水较大的抽水站和高压变电站等重要地点,应设事故照明。

第九条:照明用电量一般可按动力用电量的10%进行估算。洞内施工照明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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