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真题

更新时间:2023-12-06 19:2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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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某中学为更新学校的电教设备在开学前与某品牌电脑代理商签订了购买30台电脑的合

同,双方约定了电脑的品牌、型号及价格等,并约定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货付款。合同签订后第8天,该品牌电脑生产商为促销将该型号电脑每台降价200元,该校得知后要求代理商按新价格结算,代理商以货是先订的为由不同意降价,并于合同签订后第9日送货到学校,学校拒收。 请回答:

(1)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

(2)学校的降价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针对学校拒收,代理商可以向法院提出什么诉讼请求?

答:(1)条件。①变更前合同合法有效;②当事人对变更合同协商一致;③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④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2)无法律依据。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当事人根据市场状况协商确定的,若变更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无权变更。(3)可以要求。①继续履行合同;②赔偿逾期收钱付款造成的损失;③学校承担诉讼费。

41.2008年1月12日,李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抵押物,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其中约定2009年1月12日,李某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借款。为了简化手续,未办理登记。借款期满后,张某多次向李某催还借款,但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09年3月15日,李某将作为抵押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张某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并依抵押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判归张某。 请回答:

(1)张某是否就房屋享有合法的抵押权?为什么? (2)李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张某是否就卖房屋价款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案会如何判决?

答(1)不享有。因为房屋是不动产,房屋作为抵押物属于必须进行登记的范围,所以未登记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2)买卖合同有效。因为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3)没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为抵押权未设立(或未成立)。(4)李某与张某的债务关系成立,李某向张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本息,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0.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职工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乙工厂出资500万元征用土地并培训职工,工作接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人民法院。 请回答: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5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合同未成立。因甲公司未在合同上签字和加盖公章。(2)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甲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是一种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责任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之中。(3)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工厂损失(或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为乙工厂的损失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甲公司因缔约过失致对方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1.李四与王五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李四从王五处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物,为付货款,李四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汇票交付王五。汇票承兑后,王五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赵六,在赵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孙三时,孙三要求赵六提供保证,赵六请王五(前背书人)在票据上保证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黄二,黄二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发现付款人逃匿。 请回答:

(1)该汇票上的保证是否有效?为什么? (2)黄二可向哪些人行使什么权利? (3)若李四与王五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李四是否可以以此作为对抗其他人(除王五外)的抗辩事由?为什么?

答(1)无效,因王五是汇票的债务人,不能为保证人。(2)黄二可向赵六、孙三、王五、李四行使追索权。(3)不能作为对抗其他人的抗辩事由,因票据具有无因性,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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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5日,张三与某化肥厂签订了一份标的为50吨化肥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某化肥厂视生产情况在1年内交货,张三预付化肥款10万元,张三依约预付了化肥款。2008年3月正是化肥旺销季,张三前往化肥厂提货,但厂方称无货且履行期未到,后多次协商未果。由于化肥销售季节性强,张三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厂方退还10万元的预付款,厂方以无资金为由不退。2008年6月15日,张三发现化肥厂已于2008年5月15日无偿向关联企业转让财产,并放弃对甲企业于2008年4月15日到期的债权。 请回答:

(1)合同约定的履行期是否明确,该合同应如何履行?(4分)

(2)对化肥厂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张三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在什么时间内行使该权利?(4分) (3)对化肥厂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张三可以行使什么权利?该权利行使的范围多大?

(4分) 答(1)不明确。债权人(或张三)可随时要求债务人(或化肥厂)履行。债务人(化肥厂)也可以随时履行。(2)张三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张三)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008年6月15日前行使)。(3)张三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张三)的债权为限。即10万元。

41.甲、乙、丙、丁四家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本为8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5000万元人民币。2007年10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007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企业的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人民币。 请回答: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3分) (2)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5分)

(3)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净资产额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为什么?(3分)

答(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因为当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只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2)股东大会会议做出的由甲企业杨某代替乙企业韩某的决议负荷公司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股东大会会议做出的公司职工曹某代替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3)公司的净资产额负荷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即可发行公司债券。

40.甲公司于2006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报称:“现有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要,望于接

到电报之日起1周内回复为盼。”3月1日乙公司接到电报,3月3日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回答下列问题:

⑴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⑵若乙收到电报后于3月10日才复电甲公司称:“完全接受贵方条件。”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

什么?

⑶若乙收到电报未回复,直接于3月3日到甲公司所在地要求付款提货,而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卖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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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公司,甲公司是否需对乙公司承担责任?为什么?答(1)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已改变了甲公司要约中的实质性条款,属于新要约。(2)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乙公司的答复时间超过了甲公司要约的有效期,属于新要约。(3)乙公司完全可以在要约有效期内前去付款提货,以实际行为与甲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甲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将玉米卖给他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乙公司以实际行为做出承诺时,甲公司因无法履行其义务,应向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1.A公司长期拖欠供电公司电费累计已达300万元,供电公司经调查了解到,A公司因管理不善,严重亏

损,并且负债累累,遂于2005年10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A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便依法宣告其破产,清算组的报告提供如下情况:①A公司总资产为2000万元。②A公司现负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320万元,欠供电公司300万,甲厂800万元,乙厂900万元,应付税款280万元。③在A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有一处房产已于2003年6月向某银行借款时用于抵押,它们变现价值为100万元,与银行贷款额本息基本可以相抵。④在A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专有财产,其评估价格为900万元。清算组根据国家有关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政策,将其全部用于安置A公司职工。⑤A公司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根据A公司的清算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⑴A公司的破产财产是多少,写明计算过程。 ⑵A公司的破产财产应按什么顺序清偿债务? ⑶可供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有多少? ⑷供电公司能得到多少偿付? 答41、(1)A公司的破产财产为2000万元-100万(已抵押房产)-90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用于安置职工)=1000万;(2)顺序:①支付破产清算费用;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③支付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3)可供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为1000万元-150万元-320万元-280万元=250万元。(4)供电公司可获得:300万元×=37.5万元 40.张三为了支付B公司多次讨要的欠款,于是假冒A公司开出了一张以某银行为付款人,B公司为收款人,

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汇票。B公司因支付李四货款背书转让给李四,李四在与王五的买卖合同中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王五,但王五要求李四提供保证方可接受。于是李四找B公司作保证人,B公司同意并在票据上写明保证人、被保证人及保证日期。王五接受汇票后将票据金额改成25万元,背书转让给赵三以支付欠赵三25万元的款项。赵三持票向付款人某银行提示承兑,被银行拒绝。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三作为持票人被拒绝承兑后应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若向王五主张权利,王五承担20万元还是

25万元的责任?

(2)B公司是否可以为保证人?为什么?

(3)若B公司偿付了后手的请求金额,是否能通过对张三行使票据权利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什么? (4)A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答:(1)行使追索权,王五承担25万元的责任。(2)B公司不可为保证人,保证人应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或B公司为票据债务人,不能为保证人)(3)不能,张三不是票据的行为人(或张三的名字未在票据上出现),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4)不承担。A公司不是票据行为人(或虽然A公司的名称在票据上出现,但不是A公司所为,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41.2007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电传称:有B牌春茶叶1000斤,每斤200元,如贵公司需要请在

2007年3月10日前回电。2007年3月6日乙公司回复:接受贵公司的条件,但请贵公司附产地证明书。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2)若合同履行中甲想变更茶叶数量,是否可以?甲应当如何处理?

(3)若在履行合同中,甲将交付新茶叶的义务转给丙,甲应当如何处理?

(4)若甲交付了新茶叶,但乙不付款,而此时甲发现乙对丙享有25万已到期的债权,甲可以行使何种权利实现其债权?该权利行使的金额是多少?

答:(1)存在合同关系。因所附条件是非实质变更,甲未表示反对。。(2)一定条件下可以。甲应该与乙协

商,签订变更协议。(3)甲应当与第三人丙达成协议,通知债权人乙并经乙同意。(4)甲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丙的债务,该代位权行使的金额为20万元。 40.2005年5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电称:“本公司有一批特定货物出售,每吨价款2000元,如同意购买请速回电与本公司联系以便进一步协商。”乙接电后回电:“愿意购买100吨,总价200000元,请在2005年5月30日前回电。”但甲到了2005年7月10日才回电称:“由于该货物发生市场价格上涨的不可抗力,不能以原价卖出,本公司在2005年6月已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了他人。”乙认为甲违反了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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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为筹集货款而支付的10000元费用损失。 问题:

(1)甲给乙的第一次发电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3分) (2)乙给甲的回电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3分)

(3)甲第二次给乙回电所称的不可抗力是否成立,为什么?(2分) (4)甲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2分)

(5)甲是否承担其他责任?若承担应承担哪方面的责任?(3分)

答; 甲给乙的第一次发电属于要约引诱,因为一个有效地要约必须要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而甲并没有明确表达订立合同的意图。(2)乙给甲的回电属于要约,因为乙的回电内容确定、完整,而且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3)甲第二次交给乙的回电所称的不可抗力不成立,市场价格的变动是商人应当能够预见的,而不是不可预见的。(4)甲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未在乙规定的时间做出承诺,要约已经失效。(5)甲应当承担其他责任,主要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 41.某汽车修理店是由张、王、李三人共同出资的一家合伙企业,三人总投资人民币10万元,出资比例为2∶1∶1,合伙协议约定,无论盈亏,均按出资比例分担。该修理店依法登记成立后,开始经营良好,后来在一次修车时维修人员不慎失火,导致所修汽车损失10万元。 问题:

(1)如果该企业因此解散,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还债前还应支付哪些费用?(4分) (2)如果企业财产不足以赔偿车损,合伙人内部应如何分担?(2分)

(3)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合伙人的债务并存,同时要求偿付时,应如何确定偿付顺序?(4分) 答(1)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2)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应按出资比例分担。(3)①根据双重优先原则,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②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个人的债务。③清偿完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应当按比例分配给合伙人。④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清偿完个人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当用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一)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富丽商行和凯蕊有限责任公司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自己的一幢工业用厂房所有权作价3000万出资,而当时同样的厂房市场价格约为9000万元。但是,当时其他股东为争取公司注册资金到位以及时取得公司登记,对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价值没有提出异议。公司经营一年后因亏损被迫清算,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其律师在法庭主张该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各股东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试分析:

1、 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 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否要求股东清偿? 4、 股东的辩解有否法律根据? 答题要点:

(1)金泰戈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其出资额与真实市场价值相距过远,有欺诈的嫌疑。

(2)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其所作的资产评估应当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即当该评估不真实导致公司的债权人损失时,要求评估者和被评估者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3)当公司清算时,债权人不能得到完全清偿,能要求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额内清偿。

(4)股东的辩解没有法律根据,因为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张德权欲加入他人的合伙企业。但是,原合伙人的态度和表示太度的方式不一样。李小平对此未置可否;贾军山出国未归,但是在电话中表示同意;刘名援口头表示同意,但是未签订书面协议;霍光来在入伙协议书上签了字;霍光来依据单国强从国外发回的委托传真,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入伙之事一直不能定下来,张德权想找他们再做一下工作。你认为,从法律上看,还要再做谁的工作,张德权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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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光来和单国强的态度明确,并已经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所以还要再做其他几个人的工作。因为。,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三)万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大小股东15个,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经营问题,由于股东之间在经营战略方向上意见分歧,有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经过表决,11个股东,代表了大多数的股份, 同意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解散。

由于股东们对公司已经没有兴趣,又要过元旦和春节,直到2002年3月1日清算组成立。3月15日,清算组向有关债权人通报公司解散情况,要求申报债权。

债权人之一,冬利股份有限公司,了解到有关情况,感到清算组工作不规范,担心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就万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向自己的律师咨询。如果你是该律师,如何就得福有限责任公司和清算组的做法以及清算组的职权作出回答? 参考答案:

1、《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司可以由股东会决议解散,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座仓库,董事会责成总经理对仓库投保火灾险。公司总经理在福安保险公司陈述时称仓库堆放金属零件和少量的润滑油,没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福安保险公司以该仓库处在居民区,周围的火源比较多,为安全起见,反复声明易燃易爆物品与仓库安全的意义。但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称没有问题。福安保险公司遂与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仓库火灾保险合同。在合同生效的第二个月,福安保险公司发现该仓库里还堆放了2吨石油液化气,石油液化气属于高度危险物品,福安保险公司当即要求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将石油液化气立即转移出去,但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没有其他仓库存放,拒绝转移石油液化气,福安保险公司遂解除了该保险合同。在合同解除的第三天,仓库发生火灾,损失100万元。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以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福安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所以合同继续有效,福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损失。 试分析:

1、 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时的陈述是否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2、 福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有何意义?

3、 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在仓库里堆放石油液化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何种行为?

4、 福安保险公司能否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

5、 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能否要求福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答题要点:

(1)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投保时的陈述不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圣雅诗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没有将仓库堆放石油液化气的事实告知福安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事实,构成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2)福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说明符合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故意隐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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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6p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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