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探放水制度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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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探放水制度 QB/Hidili—MKBZH—GL--013

公司内部文件 注意保密保存

QB

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煤矿标准化标准

QB/Hidili—MKBZH--GL--013

煤矿井下探放水

制度

20××年××月××日第××次发布 20××年××月××日实施

四 川 恒 鼎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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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探放水制度 QB/Hidili—MKBZH—GL--013

前 言

为规范四川恒鼎实业集团公司下属(含控股)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本标准(制度)由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制度)由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煤矿标准化办公室组织起草和解释。 本标准(制度)由由四川恒鼎实业有限公司煤矿标准化领导小组审批。 本标准(制度)主要起草单位人员:标办(朱长友),喜乐庆煤矿(张秋砚),祥兴煤矿(蔡邦富),顺源煤矿(冯坚),天源煤矿(王政权)。

本制度主要审核单位人员:煤焦事业部庄显伟,企业管理部杨定国,安全环保生产部徐文发,原料部蒋承龙、陈太明、杨成虎、张凤来、令狐荣金、毛建忠等。

本制度签批人:孙建坤。

本制度所代替版本的历次变化为: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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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探放水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矿井水害防治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规范探放水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井必须作好水情水害分析预报,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四川恒鼎实业集团公司下属(含控股)煤矿井下探放水管理及井下防治水。

第二章 术语及引用

第四条 本制度使用以下术语:

探放水----指为了做好矿井井下水害防治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在煤矿井下采掘施工过程中用机械钻探手段对是否存在水患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措施。

三带----采空区上方根据岩层破坏和变形情况,将岩层移动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区段,称为“三带”,即:冒落带、裂隙带、整体移动带。

第五条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QB/Hidili-MKBZH--JS-070《煤矿探放水及治理工艺技术标准》。 QB/Hidili-MKBZH--GL-014《煤矿给排水制度》。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煤矿全面负责本矿的探放水工作,是探放水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健全探放水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专业队伍、规定职责、权限。 (二)负责探放水的设计、会审、措施贯彻、施工、验收等环节管理。

(三)负责探放水工作过程巡视、检查、分析,包括问题的纠正、预防、改进。 (四)负责探放水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撤出及检修。

(五)负责探放水的数据记录、资料存档、报表制作、设计上报。 (六)负责矿井探放水设备和所需材料、配件的配备、保管。 (七)负责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安排各项探放水工作、任务。 (八)制定本矿水害应急预案、对水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 第七条 煤矿权限

(一)有探放水设计权及其变更权。 (二)有施工监督管理、验收权。

(三)探放水过程中,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无权使用煤电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水作业。 (四)在井下有透水征兆时,有权撤出受水害威胁区域的作业人员。

(五)有权拒绝任何部门、领导的违章指挥,有权对探放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违反探放水规定的行为或人有权进行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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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八条 煤矿矿井探放水管理流程图 煤矿探放水主管部门组织矿井探放水设计 不合格 煤矿探放水主管部门组织会审 合格 施工过程遇条件变更 移交煤矿探放水主管部门组织施工 探 放 施工部门施工、煤矿管理 水 不合格 煤矿探放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资 合格 料 煤矿正常生产或下一环节施工 存 档 管 理 煤矿变更设计 探放水设备维 护检修 探放水过程及结果管理 异常情况报告煤重大异常(钻机无法 探放水施工监督、参数监矿探放水主管部安装)上报煤矿上级 测、巡检、资料收集 门、总工 主管部门会商、审批 煤矿探放水主管部门日常分析、总结、改进 异常情况分析,制定落实措施

第九条 探放水原则

(一)在受水害威胁的地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二)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情况。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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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掘巷道时,必须先探后掘,随时对防水煤柱进行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对不符合设计规定的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四)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相邻煤矿时,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2、有与溶洞、含水层及与之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柱。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措施。

3、接近各类防水煤柱或打开隔离煤柱前必须探放水。

4、接近有水的采煤工作面时;接近含水层、导水层和裂隙带等时必须探放水。 5、接近未封闭或封闭不良可能突水的钻孔以及接近不明井巷时必须探放水。

6、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7、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时以及采、掘工程接近其它可能突水段时必须探放水。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向前掘进。每年雨季后,上部采空区的积水情况都在变化,一定要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8、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采掘工作面有突(出)水征兆时必须探放水。

9、上层采空区有积水,在下层进行采掘工作,两层间垂直距离小于回采工作面采厚的40倍或小于掘进巷道高度的10倍时必须探放水。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向前掘进。每年雨季后,上部采空区的积水情况都在变化。一定要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五)对有疑问的水害地点,必须严格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进行探放水设计,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实行探放水工作。对溶洞水,小窑老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先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防治水专用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当采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先探后掘,先治后采”,严格掌握和按规定控制钻孔的超前距离。

(六)凡有疑问进行探放水或已探放水确定积水对作业人员生命有影响或威胁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设置安全出口,标定避灾路线。所有在探放水区域内作业的人员,都必须学习本措施并签字,必须掌握水害预兆、安全措施和避灾路线,一旦发生险情,必须立即停止受影响或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作业,撤离人员,并逐级汇报,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对要采取探放水措施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开展探放水设计,由煤矿探放水主管部门组织会审、总工批准,由煤矿探放水主管部门或总工程师组织实施,并报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若要改变设计或措施,必须由原设计单位进行更改并履行审批程序,不允许其它人员任意修改设计。

第十二条 矿井探放水设计和探放水的措施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设计和措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设计和措施只有经审核合格并报批准后方可移交给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严禁不具备条件和能力的施工方承担探放水施工,对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方不具备条件和能力,应终止其施工。

第十四条 煤矿探放水钻孔必须有单孔设计安全措施、施工组织和管理措施,设计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

第十五条 在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背好帮顶,并在工作面碛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防爆电话。

(四)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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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68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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