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党校入学法理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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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试题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选择题)法学的体系:从法律部门的角度划分: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也可以将法学分为两大类:国内法学与国际法学; 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重点把握)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则与原则的概念、分类、区别)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选择题同时会分析)规则的分类:

1、法律规则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2、法律规则从形式特征上可以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3、法律规则按其功能可以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原则可以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两者的区别在于:

政策性原则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社会问题不同,政策性原则就不同; 公理性原则是不分东南西北的,也不存在姓“资”和姓“社”的区别;

公理性原则因其着眼于平等、公正、善良等永恒的道德价值,要求一律,即同样情况的一致性;

政策性原则因其着眼于功利(利弊比较)而允许差别对待和变更。 ※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原则和规则之间存在两个重要的区别:

1、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它或者是被遵守或者是被违反。 但法律原则的适用则比较灵活,这种灵活性首先表现在,原则不指明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将自动发生的法律后果。其次表现为法律原则也不试图规定使它非适用不可的条件。相反,它仅仅说明主张某种决定的理由,而不强迫必须做出某一特殊的决定。 在一个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如果互相冲突,其中必有一个是无效的。 而原则在交错的时候(在很多场合同时其作用的有诸多原则),原则之间的冲突必须根据每一个原则在既定场合(案件)中的相对分量来解决。结果可能是在当前的场合,一个原则优于另一个原则,但这绝不意味着在当前场合不占优势的原则不再是一个有效力的原则,或者说应当予以废除或修改,因为它有可能在另一个场合中起决定性作用。 ※法律概念分为:涉人概念、涉物概念(如不可抗力)、涉事概念。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结合P208制定权理解)是以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定渊源,其中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等。(注:中共中央、国务院通知不是我国法定渊源)

※法的效力:或称法律规范的效力,即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

少的要素。

法的效力从法理上理解有四个基本点: 法的效力是一个“逻辑观念”; 法的效力是一个“伦理观念”; 法的效力是一个“事实观念”; 法的效力是一个“心理观念”。

法的效力范围:取决于国家权力所及的空间和时间以及管辖的对象。所以分为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象效力。

我国从维护国家主权和尊重国际通例出发,基本上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法产生的基本标志:1、国家的产生;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3、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注:氏族习惯:是指原始社会各氏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且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也就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意志。

法则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它只是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志,而不是社会共同意志。 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它像语言一样不是任何人、任何机构有意地创造和选择的结果;

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也就是每个氏族成员自幼养成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

法的实施当然也要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的支持,但是,这显然不够的,它还要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并以警察、监狱、法庭和各种强制机关作为后盾。 两者适用范围不同:

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 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

法则是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为此而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制与法治: 法制:法律与制度;

法治: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思想原则和动态的活动过程。(对应专治与人治) 区别:

词性不同:名词与动词; 针对制度形态不同;

产生历史时代不同:前者产生于阶级社会;后者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 ※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

2、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分为基本权利和义务和普通权利和义务。

3、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分为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4、根据权利之间和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分为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分为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6、根据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不同,分为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

※(案例分析P136-140)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与国家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主体 2、角色行为与非角色行为:根据是否出自和符合特定法律角色

3、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人数多寡的不同 4、自为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是否独立进行 5、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实质内容 6、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客观效果

7、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 8、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根据法律效力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的特征(重点P141-142):

法律关系是由法或依法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际相互关系。

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秩序。 法律关系具有思想意志关系的属性。 法律关系的分类:

按照法律关系由形成的法律部门,亦即按照法律关系表现的社会生活内容,分为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军事法律关系、文化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按照法律关系的存在形态分为抽象(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特殊)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数量,分为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关系,分为对等法律关系与不对等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分为确认的(生成的)法律关系与创立的(参与的)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其指引作用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

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按照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分为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阶级、民族、国家和国家机关、自然人、法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国家权力、人身与人格、行为、法人、物、精神产品、信息。 (提示):说明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借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的构成与种类(重点P159-160) 法律责任的构成: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人的过错。 法律责任的种类:

依据责任主体不同,分为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国家责任; 依据责任是否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分为单方责任、混合责任;

依据责任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承担,分为个别责任、连带责任、转承责任;

(重点)依据责任的法律性质,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宪责任。 ※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具有的能为人的行为提供规定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

评价作用:能衡量能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功用和效能。 预测作用:根据法对人某种行为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及其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可以预先估计到行为后果,从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功用和效能。

教育作用: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强制作用:能运用强制力保障人们的权利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 ※(论述题P180-182从法的局限性阐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用的;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良性社会秩序来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法的运行 一、立法 立法的概念

立法,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狭义的立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活动。广义的立法是指一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立法的体制:是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

(重点)我国的立法权的划分:受中国国情因素的影响,我国实行的是“一元多级”的立法体制。具体说来,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3、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4、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有关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5、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6、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可以制定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7、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在不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享有独立立法权。 在立法内容上也有立法权的划分,涉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民事刑事法律制度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如:1、国家主权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与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金融、海关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尚未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原则上可以由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如果需要对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做出规定,则需要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 二、司法 司法的概念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广义的司法包括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管理等;狭义的特指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法定的专有性,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此项权利; 2、程序的法定性; 3、裁决的权威性; 4、形式的严格性。

(分析题P221-222)司法的原则 法治原则 平等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

法律体系: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划分法律部门; 根据法律的调整方法来划分;

除此之外,还有调整对象的广泛程度、相应法律规范的数量等标准。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法律部门; 民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法律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部门; 科教文卫法法律部门; 资源环境保护法法律部门; 刑法法律部门; 诉讼法法律部门; 军事法法律部门; 法的分类

根据社会形态和国家的历史类型,可将法律划分为奴隶制社会法、封建社会法、资本主义社会法、社会主义社会法。

根据法律的形式特征,可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公法和私法。 法律解释

概念: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或其部分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或补充现行法律的规定的一种国家活动,是立法的继续。

分类:1、立法解释:泛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解释,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律或适用法律的一句更加明确;

2、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3、审判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可以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

4、检察解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检察工作具有效力;

5、行政解释: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出的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6、联合解释:在特殊情况下,某一法律的适用既涉及审判、检察,又涉及行政执法,这是需要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解释。

另:在一些法学著作中,把法学研究人员、法制宣传机关、新闻媒体等对有关法律或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理论阐释、注释或宣传称之为法律解释中的“学理解释”,这种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从体制上、制度上,学理解释并不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 法律推理 概念:是以法律和事实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逻辑思维活动;是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果的思维过程。

种类:1、分析推理:是运用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决定案件的方法。

其中演绎推理是指根据一般性知识推出特殊性知识,是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法官认定事实为小前提。

归纳推理是指从两个或更多的同类命题当中获取一般性命题的推理。

2、辩证推理:不是从固定的范畴出发进行的推理。它是一种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属于实践推理。

※(论述题:为什么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P262-266)法与市场经济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法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必须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内在地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经济。 首先表现在: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即充分发展了的)商品经济。

市场交易的前提是经济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主体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或讨价还价,共同决定他们之间的互利有偿、互相制约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它在客观上必然要求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必要规章,以规范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

市场经济是与各种利益的多样化并存的,如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多样化,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利益多样化等。 市场经济打破了计划经济下的管理体制,使党和行政权力系统不再直接决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而把法律推到调整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的首位。 市场经济以其客观的发展规律必然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使经济呈现出国际化、全球化趋势。 其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需要,法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以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至少有以下作用:

保障作用;2、引导作用;3、服务作用;4、规制作用。 (重点P276-280)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 一、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和法治的关系。

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本质上是一致的。其一致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党的领导最本质之处是执政,而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正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规定和基本内容。

2、党的领导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还突出表现为党组织和党员带头执行和遵守法律。 总之,“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法阵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目的、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这是因为:

法治是全体人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治教育、守法等活动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而中国共产党则是这种阶级性和先进性的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而共产党是争取民主、发扬民主、扩大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领导核心,没有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法治。

法律的制定过程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过程,是党领导立法机关了解民意、集中智慧、统一认识、协调利益的过程。

法律的实施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的热点问题,牵涉到诸多机关的关系。这些全局性的问题的解决,需要党来指导和协调。

共产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法治观念如何,有无依法治国的坚定信仰和坚强意志,能否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实行法治的决定性因素。 二、依法治国应当改善党的领导 ※(比较名词)法律与政策

政策和法律在阶级本质、阶级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是高度一致的。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意志属性不同:

党的政策是全党意志的体现,表现为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内部”的;

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为由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则,它们必须是公开的,面向社会公布的。 2、内容形式不同:

政策可以主要或完全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可以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 法律则是以规则为主,不能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否则,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难以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加以有效调整。 3、调整范围不同: 4、实施方式不同:

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保证实施,但党纪只能适用于党内;

法律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可以对任何违反者(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违法的外国人和组织)实施制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5、稳定性程序不同: 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虽然党的根本政策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但大量的具体政策随形式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否则不能发挥指导作用;

法律具有较高的稳定性,一般是在较长时期内保持不变,如果变动周期过短,则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便处于捉摸不定的状态,这样就不能建立起良好的法律秩序。 法与道德

道德:关于人们思想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关系(相互作用):

首先,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1、道德对法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法律必顺应其主流,道德观要求制定法律时必须以道德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反映道德要求;

2、道德对法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司法人员树立良好道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执行法律,公民有良好道德才能遵纪守法;

3、道德对法律漏洞和滞后具有弥补的作用; 4、道德对法律具有评价作用。 其次,法律对道德的作用:

1、法律对道德原则事先具有保障作用,可将基本道德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使道德义

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具有强制力,从而保障道德的原则的实现;

2、法律对道德水准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法律实施过程也是弘扬道德的过程。 区别(P300-302):

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2、形成方式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内容不完全相同; 5、实现方式手段不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5p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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