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17 21:5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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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农村环保项目”)管理,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环保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的指导思想,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农村环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四条 农村环保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昌吉州环保局、乌昌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村环保项目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村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项目。

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是指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乡),为巩固和提高生态示范建设成效而开展的环境基础设施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六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经昌吉州环保局和乌昌财政局审核,报自治区环保厅和财政厅。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方案,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承诺函,县(市)环保局和财政局的意见及县(市)人民政府的配套资金承诺函。

项目申报方案的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项目实施方案由自治区环境咨询中心统一编制。

第八条 昌吉州环保局和乌昌财政局对县(市)人民政府申报的项目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规划。

(二)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项目实施条件是否成熟,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第九条 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由昌吉州环保局和乌昌财政局按照本辖区上一年度生态示范建设达标情况,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村镇(乡)名单。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环保项目实行报备制度。中央财政下达项目预算后的10个工作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工作,经自治州环保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农村环保项目应结合当地的实际环境问题,选取适用的污染治理技术和措施,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第十二条 农村环保项目实行跟踪管理。 (一)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县(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工程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要有工程监理,按照进度分阶段检查、验收,并要求乡镇建立台帐,县(市)财政局要依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的,要按照项目实施所在地的乡镇向当地县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环保局批准,并向州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在项目变更申请未批复前,项目内容按原批复执行。

第四章 项目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昌吉州环保局会同乌昌财政局对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治理目标完成情

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农村环保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向县(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具体实施工程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向昌吉州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市)环保局、财政局的初步意见;

(二)农村环保项目建设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实行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报备和审批制度、公示制度、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招投标制度、县级财政报账制度、村务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办法运行保障制度、预期治理目标要求,群众满意度问卷调查。要有项目实施前、实施中、项目完成后的图片资料。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做到三图三表一说明,即项目实施前现状图,项目实施布局图,项目完成后效果图;项目内容及投资计划表,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表,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及项目实施情况说明。昌吉州环境保护局将根据提供的材料会同乌昌财政局赴现场进行预验收。经昌吉州环境保护局、乌昌财政局预验收合格后,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正式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自治区环保厅和财政厅验收后,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村镇(乡),明确农村环保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治理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县(市)乡镇,昌吉州环保局和乌昌财政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申报资

格,以及追缴已拨付资金等处罚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昌吉州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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