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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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王某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借款纠纷案

本案是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 2002年4月30日,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下称钻井公司)、香港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二 企业自挂“公司”招牌案

某甲与某乙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油厂,半年下来获利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管理机关以“长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1995年10月,某甲与某乙在未经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XX省长源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名义印制精美的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1996年2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按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的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某甲、乙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作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他们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禁傻了眼,政府不是鼓励发展股份制企业吗?我们有《营业执照》,开个股份制公司犯什么法?

三 北京和源记中心与北京乾元公司财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乾元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它的总经理是邵春波,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邵春波,平时公司的大小事情均由法定代表人邵春波决定,并以他个人的签字为准。1996年7月3日,邵春波与北京和源记中心老总商定签定设备转让合同。在正式签定合同的时候,邵春波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和源记中心签定财产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乾元公司向和源记转让龙骨机两台及五套锟系,转让价为60万元,设备到达前支付20万元,其余额项1年内付清。但是设备投入使用后,和源记迟迟不支付余款,以各种理由拖欠付款,乾元公司屡屡催缴不见成效,无奈之下,乾元公司将之告至法庭。在法庭上,和源记辩称,该财产转让协议是乾元公司的经理邵春波以个人名义所为的行为,并未说明是代表公司,而且签的字也是其个人,并未加盖公司的公章,因此是其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故主体不合格,其转让协议无效。

四 广州水泥公司申请执行金田集团公司纠纷案

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是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金田集团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金田集团公司进行强制执行,现要核实金田集团公司的财产范围。 经调查,金田集团公司占有广州金田华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金田公司)75%的股权,深圳市金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田进出口公司)占有广州金田公司25%的股权。同时,在深圳市金田进出口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公司占有90%的股权,深圳市金田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田投资公司)占有10%的股权。在深圳金田投资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公司占有90%的股权,深圳市金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深圳金田财务公司)占有10%的股权。在深圳金田财务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金田集团公司占有87.5%的股权,广州金田公司占有12.5%的股权。广州金田公司成立后,金田集团公司利用广州金田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法院为准确界定金田集团公司的财产范围,欲将广州金田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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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海安公司与南通公司股东负无限连带责任纠纷案

2000年3月17日,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等六人发起设立了海安日出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万元,但上述注册资本系全部借用海安县环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部的资金,在公司注册完毕的次日即将该款归还。各出资人约定了出资比例,其中原告刘某出资6万元,出资比例为5.56%;被告王某出资80万元,出资比例为74.08%。

2000年3月31日,海安日出公司又和另一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南通日出公司。南通日出公司的注册资本51万元,海安日出公司出资50万元,但海安日出公司仍是向环球公司借款50万元出资的,在用于南通日出公司验资后即归还了环球公司。 后南通日出公司的债权人向其主张债权,因南通日出公司无力偿还,其债权人储某等人遂以包括本案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在内的海安日出公司六股东作为被告,要求六人承担偿还责任。案经法院判决,由六股东承担全部偿还义务,并互负连带责任。但六股东没有按判决自觉履行,经储某等人申请,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由六股东平均承担上述债务,本案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各承担了21000元债务,余债申请人同意放弃。

给付21000元后,原告刘某认为自己超额承担了债务,遂向被告王某提出追偿纠纷诉讼。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刘某给付代垫款13947.36元。

六 莲花味精大股东占款案

有关莲花味精大股东占款一事,随着莲花味精2003年年报及2004年一季度季报的出台,再度激起了广大中小股东的关注与气愤,并且引发了大庆个人投资者李凯状告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从而上演了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被法院受理且审理的小股东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

莲花味精大股东占款问题暴露于2003年8月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巡检后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之后莲花味精公告显示,到2003年8月31日,持股58.82%的莲花集团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达到8.58亿元,其中包括期初占用资金净额2.24亿元,以及期间新增占用款6.34亿元,具体占款事项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进行公告披露。之后,莲花集团承诺,将在2003年年底之前归还5亿元现金,剩余的占用资金将根据有关规定,在以后的每个会计年度下降30%。2003年12月30日,莲花味精公告称,莲花集团将其持有的2.5亿股上市公司股份分别质押给三家银行,莲花集团通过本次质押所得借款将用于偿还占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资金。但在2004年4月公司披露的2003年度报告以及2004年一季度季报中,莲花集团欠上市公司的资金却升至9.49亿元,经公司独立董事披露,集团去年年底在交行质押的国有股被退回,致使集团公司1.65亿还款被撤回,同时,又新增周转借款9000万。 由于莲花集团与莲花味精在“五分开”的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缺陷,致使在问题披露前,莲花集团与莲花味精无论是在资金占用、人员交叉任职、经营业务处理、公司人员管理、资金划转等方面均呈现纠缠不清的状态,前者沉重的亏损负担通过莲花味精代还银行利息、拖欠关联交易的款项等形式被强压到莲花味精头上。截至2004年6月底,莲花集团累计占用莲花味精的资金超过10亿元。

七 “大洋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大洋服装商贸有限公司” 名称权纠纷

2000年初,某市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开业,公司名称登记为“某某市大洋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2000年底,在与甲公司住所仅隔500米处又有另一家公司开业,从事的也是服装行业,登记的名称为“某某市大洋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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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这两家公司相隔非常近,但由于它们隶属于两个不同的区,它们是分别向各个隶属的工商机关申请登记的,并且获得了核准。但由于两家公司名称中都有“大洋”的字样,且都从事服装的生产与销售活动,顾客经常会混淆。为此,甲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称乙公司侵犯了其名称权。乙公司主张,两公司虽然名称中使用的商号相同,都是“大洋”,但全称并不相同,登记管理机关不同,行业也不同。甲公司属于时装生产加工业,乙公司属于商品零售业,因而不存在侵权问题。法院以上述理由判决驳回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八 成都市建行第二支行诉奥新公司纠纷案

四川成都百信供销物资公司(下称百信公司)与成都宏利经贸有限公司(下称宏利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四川奥新贸易公司(下称奥新公司)。奥新公司于1998年12月5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建材批发业务。为扩大经营规模于1999年2月1日向成都市建设银行第二支行(简称健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奥新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必须还本付息。至2000年,奥新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奥新公司在成立之后宏利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奥新公司帐户。建行于2000年12月25日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公司法》(注:原《公司法》—编者注)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奥新公司实际注册资金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百信公司于宏利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九 南方实验学校土地使用费纠纷案

“葫芦岗”是黄村训练基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约62537平方米的土地,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1994年4月28日,黄村训练基地与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就合作兴建南方实验学校约定:黄村训练基地提供“葫芦岗”作为学校用地,并负责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负责学校的兴建、资金以及有关费用。双方合作年限为40年。在合作前3年,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每年缴纳用地报酬3100000元给训练基地,以后逐年增加5%。若逾期缴纳,则按月息8%支付违约金,逾期2年,黄村训练基地可收回土地及其土地附着物。

1994年5月16日,南方实验学校获教育局批准;1994年8月15日,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取得土地,并于1995年1月23日,以南方实验学校的名义向黄村训练基地共交预付款125万元;1995年3月21日,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学校建成后招生开课。直至1997年10月实验学校才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因为1995年1月之后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再也没有交过用地报酬和滞纳金,黄村训练基地未提供土地红线图及土地的全部证明文件报建,致使学校的办学用地仍未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1997年4月28日黄村训练基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世界大观园、南方公司一次性支付用地报酬及滞纳金,返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龙海公司诉中苑公司出资纠纷案

1993年12月8日,香港龙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龙海公司)与武汉中苑科教公司(下称中苑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中外合资武汉金龙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龙公司)。金龙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0万元,其中中苑公司出资人民币35万元,房产200平方米折合人民币20万元和红桃K纯天然生血液试验费折合人民币50万元,合计人民币105万元。

1993年12月29日金龙公司成立后,继续研制红桃K纯天然生血液,并于1994年3月研制开发成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994年6月2日在龙海公司不知晓的情况下,中苑公司和金龙公司以及武汉红桃K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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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公司发起成立了武汉红桃K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苑公司出资中包括了以红桃K纯天然生血液生产技术和商标入股的2400万股。龙海公司认为中苑公司私自将属于金龙公司的红桃K纯天然生血液生产技术以自己的名义向红桃K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是违约和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也严重损害了龙海公司的利益,遂起诉至法院。

常州集团以债权出资的实例

1990年,常州长江客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公交总公司发生买卖关系。到1998年,长沙公司总共拖欠常州公司450万元的贷款。于是双方在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商定共同出资1000万元,组建长沙长江客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新成立的公司中,常州集团的450万元的债权转化为股权,再加100万元的散件组成占企业55%的股份,其余的45%由长沙公交总公司投资。

十 安信网络申诉拓新医药违反出资义务损害赔偿仲裁案

安信中医药智能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安信网络)与拓新医药科技信息服务公司(下称拓新医药)于2000年3月29日在北京签订了《合资经营北京中大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380,000美元,其中拓新医药认缴出资额为414,000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0%,以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出资。安信网络认缴出资额为966,000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0%,以现金出资;各方应在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各自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出资。 合资公司于2000年6月26日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安信网络履行了合资合同约定的全部出资义务。但拓新医药却一直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且因其不履行出资义务,使得合资公司北京中大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法进行年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0日将合资公司注销。合资公司被住校,安信网络与拓新医药之间的合资关系解除,但安信网络在合资公司存续期间的营运成本和各种支出已达约254,976,968元人民币,加之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损失约1,210,000万元。除安信网络为防止损失扩大已收回的550万元人民币外,其全部投资损失金额已达375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处理合资公司被注销之事宜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安信网络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拓新医药对此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十一 飞腾商业公司等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案

1994年5月,飞腾商业公司与另外六家企业达成协议,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具有限公司,在确定成立新公司后,飞腾商业公司草拟了公司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此公司章程经七家企业审核后予以认可。章程中确定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飞腾商业公司出资60万元,其余投资由另外六家企业承担,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这些出资中,货币出资已经存入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在银行的账户,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也办理了应办理的相关手续。七家企业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市工商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向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市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和生产经营条件是合格的,但本地已有4家家具厂,市场容量已趋饱和,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登记。当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把工商局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给飞腾商业公司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工商局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

十二 中外合资公司出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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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23日,龙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龙翔公司)与腾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腾运公司)及禹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禹王公司)签订了合资合同。三方的出资总额为171万美元,以此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龙翔公司出资94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腾运公司出资6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5%;禹王公司出资17万美元,占注册资金的10%。龙翔公司、禹王公司均以美元现金作为出资方式,用于购买合营公司生产用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运输车辆等;腾运公司以设备方式出资。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三方按其出资比例在工商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一次缴付。根据合同要求,龙翔公司已如期将94万美元投资缴付合资公司帐户,禹王公司也按期履行了出资义务,而腾运公司没有按期将其投资设备缴付合资公司。1993年3月合资公司董事长和合资公司职员到美国考察,考察期间,二人向腾运公司提出要求查验腾运公司已投资到合资公司的设备,当时看到了六台设备,二人在被诉人提供的设备清单上签了字。这些经查验的设备价值为249,850美元,加税金后合计270,460美元,而其实际价值约为113,680美元,加税金后合计为123,059美元。被诉人称另有六台作为出资的设备正在订购中。但至今仍未到位。合资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腾运公司补足设备的价值差额,并继续缴付另外六台设备,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 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诉上海

宝城商业房产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1987年12月,上海百乐门经营服务总公司(下称百乐门公司)与上海宝城商业房产公司(下称宝城公司)联合建造静安综合服务楼。1988年3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批准将静安综合服务楼定名为白玉兰饭店。随即,百乐门公司与宝城公司联合组建了白玉兰饭店筹建处。

1989年,静安区人民政府准备引进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外服公司)参与白玉兰饭店投资。但因外服公司坚持要求静安区只能以一家企业的名义与之合作投资,故静安区政府决定由宝城公司出面与外服公司签订合同。1989年8月,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项目总投资为600万元,“宝城公司”投资240万元,占40%;“外服公司”投资360万元,占60%;联营期间的盈利,由双方对半分成,亏损亦由双方各半承担。

1990年4月,区财贸办召集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白玉兰饭店合同中属于“宝城公司”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共同享有和承担;在“宝城公司”应向白玉兰饭店投资的240万元中,已投入的贷款125万元,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共同偿还,并支付利息,各承担50%;其余115万元,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按20%和80%的比例分担。利润由百乐门公司、宝城公司各得一半,亏损亦由双方各半负担。

1990年12月,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共同向工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定名为上海静安商楼(下称静安商楼)。静安商楼营业后,自1992年起获利,至1997年,宝城公司与外服公司按静安商楼章程规定的比例领取了各自的收益,宝城公司亦按与百乐门公司的协议,与百乐门公司先后共享了静安商楼的收益。

1998年9月,百乐门公司先后向外服公司、宝城公司发函,要求尽早解决其在静安商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1999年3月,静安商楼董事会以“受宝城公司债务应向“、”静安商楼各项实施陈旧需要改造”为由,决定1998年度利润暂不分配。为此,“百乐门公司”于1999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在静安商楼的股权。

中电某省公司诉某省电子局返还股权及股权收益纠纷案

某省电子局与珠海经济特区发展公司(下称珠海公司)等单位于1983年投资设立珠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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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拓新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判决:陈某、刘某对拓新公司所欠信用社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三 乐凯向柯达转让国有法人股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189家大型国有企业之一,是一家国有独资企业。

2003年10月29日,乐凯集团总经理杜某于伊士曼柯达公司首席执行官邓某在北京签署了为期20年的合作合同,从而终于使得影像市场中的红色(乐凯)与黄色(柯达)扭合在一起。国资委主任李某亲自见证了这一中国影像市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签字仪式。柯达与乐凯的合资协议中约定,“柯达在获得乐凯20%的股份后,承诺不吸纳市场流通股”。2003年12月29日,乐凯胶片(600135)在其公告称,2003年12月25日乐凯胶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批复,同意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分两步向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转让国有股,及本次将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21600万股国有法人股中的4446万股以8.3元/股的转让价格转让给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06年4月前择机将相当于目前2394万股国有法人股的股份转让给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国有股转让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仍为34200万股,其中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持有国有法人股17154万股,占总股本的50.16%;柯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4446万股,占总股本的13%,属非国有股。

据悉,有关股权转让和合作框架合同的实施于2004年2月获得商务部正式批准后,两家公司在过去的8个月里已经在项目实施中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二十四 首批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试点企业之一,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是一家大型跨国集团,也是中央政府直属,有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之一。1998年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组建,并根据原《公司法》设立董事会,规定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组建时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由国务院任命。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2004年年报中可以看出,集团公司的法定治理结构为:集团公司不设股东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室、总经理、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室下设五个外派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管理公司办公室、各个部门、以及培训研究机构。

目前,宝钢集团的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包括董事长谢某、副董事长刘某、董事总经理徐某、董事欧阳、艾某(上市公司宝钢股份总经理)、何某(集团副总经理)、卞某(集团工会主席)。

2004年年底以前,董事长谢某一直兼任总经理。2004年12月26日,国务院签署文件正式任命徐某为宝钢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分设是宝钢走向健全董事会的关键一步。另据消息灵通人士透露,宝钢集团整体上市之后,徐某极有可能接替谢某出任公司董事长,现宝钢股份总经理艾某将出任总经理。

二十五 梁某、丁某、邹某诉王某、河南环宇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河南海普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普赛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发起人为河南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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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环宇股份)及王某。2003年,海普赛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梁某、丁某、邹某三人加入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50万元。此时公司股权结构为:环宇股份46.3636%、王某37.2727%、梁某9.8183%、丁某3.2727%、邹某3.2727%。 公司成立后,2002年实现净利润200多万元,2003年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在企业经营业绩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公司股东有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而王某则准备将自己所持股份向其他股东转让。由于公司业绩良好,四位股东均希望更多的认购王某股份,提高自己持股比例。环宇股份因此与梁某、丁某、邹某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04年5月,环宇股份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王某所持海普赛公司股份转让给环宇股份。其后,环宇股份与王某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增资及修改章程事宜,环宇股份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再增加2150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份认购。梁某、丁某、邹某同意增加公司资本,反对新增资本由环宇股份认购,同时提出王某与环宇股份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全体股东对王某拟转让股份和公司拟新增资本应当具有等额的认购权。表决中,全体股东均同意公司增资并对章程中的对应条款予以修改,但就变更公司股东、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份认购及修改章程中对应条款,环宇股份、王某赞成,梁某、丁某、邹某反对。

2004年7月,环宇股份依照《股权转让协议》修改了海普赛公司章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该公司股东、增加公司资本的登记手续。另谋的股权被稀释到5.5102%,丁某、邹某的股权被稀释到1.8367%。梁某、丁某、邹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环宇股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无效,并要求确认三原告对王某转让股份和公司新增股份有等额的认购权。

二十六 深圳市平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江苏省电子工业技术经济开发公司、苏州电子工业总公司股权

转让纠纷

深圳经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下称深圳公司)、江苏省电子工业技术经济开发公司(下称江苏公司)、苏州电子工业总公司(下称苏州公司)于1983年投资设立深圳苏发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苏发公司),其出资比例分别为30%、60%、10%。1999年6月,深圳公司分别致函江苏公司、苏州公司,告知其拟将持有的苏发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深圳平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平泰公司)。10月20日,苏发公司召开股东会,在决议过程中,深圳公司及苏州公司同意深圳公司转让其持有的苏发公司全部股权,江苏公司不同意赅股权转让。后深圳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并致函苏州公司和江苏公司告知了评估报告,通知拟以人民币10,434,637元转让苏发公司30%的股权,要求二公司收到该函后三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形式优先购买权。苏州公司和江苏公司收到通知后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未明确表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2000年3月31日深圳公司与平泰公司签订《关于深圳市苏发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深圳公司将其持有苏发公司3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平泰公司,并协助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价款10,434,637元。平泰公司于协议签订后分两次向深圳公司支付了475万元。但协议签订后,在苏发公司股东会上,苏州公司不在同意股权转让事宜,与江苏公司一起反对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股东名称,致使修改章程的议案未获通过,苏发公司的工商登记也未能进行变更。平泰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深圳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江苏公司与苏州公司协助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苏州高新对华夏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收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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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于1998年的华夏基金管理公司(下称华夏基金)是国内基金公司的“巨无霸”,截至2002年,华夏基金股东为:华夏证券、北京证券、西南证券、华泰证券、兴业证券及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7月,中国证监会就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颁布了新规定,此规定被称为“1+1”原则,即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能超过两家,其中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能超过一家,即“一参一控”模式。作为华夏基金股东的华泰证券持有华夏基金、富国基金、南方基金三家基金公司的股权,因此拟转让其持有的华夏基金股权。

2002年11月27日,苏州高新(600736)发布公告称,拟收购华泰证券有限公司持有的华夏基金管理公司20.675%的股权,业内人士均普遍认为苏州高新会成为首家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上市公司。然而,让人始料未及的事,12月11日,苏州高新发布了对华夏基金股权收购落空的公告,刚刚开始不到半月的基金公司股权收购战很快就以上市公司的失败而告终。苏州高新董秘在接受采访时说: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的老股东华夏证券、西南证券优先收购了华泰证券持有的欲转让的华夏基金全部股权。

四川新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案

四川新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锐科技)成立于2001年3月,发起人为四川峨嵋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峨嵋电子)、成都博宇数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博宇公司),自然人甲和乙。公司注册资本2300万,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甲20.8696%,乙10.6522%,峨嵋电子47.8261%,博宇公司20.6521%。

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良好。2002年实现净利润1700万元,2003年实现净利润2900万元。2004年7月,峨嵋电子基于自身投资的考虑,准备出让其所持新锐科技全部股权,而成都利达科技股权有限公司(下称利达科技)则与峨嵋电子协商拟收购该部分股权。8月27日,峨嵋电子与利达科技签订了《意向书》,商定由利达科技收购峨嵋电子所持新锐科技7.8261%的股权,并确定了转让价款。双方同时约定,本《意向书》以新锐科技其他股东同意该次股权转让未生效条件。峨嵋电子将《意向书》内容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后,甲基于对新锐科技控制权的考虑,准备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公司32%的股权,达到持股52.8696%,乙与博宇公司则不准备行使优先购买权。双方就此争执不下。峨嵋电子与利达科技认为,利达科技受让股权就是为了取得公司控制权,如果甲通过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了控制权,剩余的15.8261%股权,利达科技是不会受让的。故要求甲或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对全部股权优先购买。而甲提出,自己有权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自己没有必要、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购买全部47.8261%的股权。

12月12日,峨嵋电子向各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他们在三个月内是否同意股权转让和是否就全部拟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表明态度。否则,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峨嵋电子将直接与利达科技签订合同转让股权。2005年3月20日,因甲、乙与博宇公司仍然没有表态,峨嵋电子与利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书》,将新锐科技47.8261%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利达科技。其后,利达科技要求行使股东权利,与新锐科技原股东发生冲突。

二十七 桂林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金山城酒店有

限公司股权案

重庆金山城酒店有限公司(下称金山成就电)拖欠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同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同林公司)5000万元借款,届期未能归还,同林公司向法院起诉。2001年7月,法院于做出终审判决:金山城酒店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返还同林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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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能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返还义务。同林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委托审计部门对金山城酒店进行司法审计,发现其注册资金早已流失,已无现金可供执行。同时,金山城酒店的房产均以向银行作了贷款抵押,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其所持成都蜀山娱乐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蜀山娱乐城)35%的股权。经过进一步了解查实,蜀山娱乐城由金山城酒店、三亚大成酒店公司、三亚金日假日酒店、三亚乐天娱乐公司等4家企业组建,注册资金1.2亿元。 由于股权具有财产价值,法院决定对金山城酒店持有的股权予以强制执行,并委托了会计师事务所对蜀山娱乐城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四川乐府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乐府饭店)获知此消息后,向法院提出要求以评估价格受让该35%的股权。法院向蜀山娱乐城其他股东发出通知称,法院将强制执行金山城酒店35%的股权,如其他股东不行使购买权,乐府饭店将以4800万元价格受让该部分股权。其他股东接到通知后,均不愿乐府饭店加入公司,故联合致函执行法院,以原《公司法》第35条第2款为依据,认为法院执行时如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现3位股东均表示反对该强制转让,同时,3位股东也未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表明态度。只是要求法院撤回拟将蜀山娱乐城股权强制执行转让给乐府饭店的决定。

梁某、丁某、邹某诉王某、河南环宇电源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无效案

河南海普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普赛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发起人为河南环

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环宇股份)及王某。2003年,海普赛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梁某、丁某、邹某三人加入公司,并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750万元。此时公司股权结构为:环宇股份46.3636%、王某37.2727%、梁某9.8183%、丁某3.2727%、邹某3.2727%。 公司成立后,2002年实现净利润200多万元,2003年实现净利润1800万元。在企业经营业绩不断上升的背景下,公司股东有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而王某则准备将自己所持股份向其他股东转让。由于公司业绩良好,四位股东均希望更多的认购王某股份,提高自己持股比例。环宇股份因此与梁某、丁某、邹某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04年5月,环宇股份与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王某所持海普赛公司股份转让给环宇股份。其后,环宇股份与王某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公司增资及修改章程事宜,环宇股份提出将公司注册资本再增加2150万元,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份认购。梁某、丁某、邹某同意增加公司资本,反对新增资本由环宇股份认购,同时提出王某与环宇股份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全体股东对王某拟转让股份和公司拟新增资本应当具有等额的认购权。表决中,全体股东均同意公司增资并对章程中的对应条款予以修改,但就变更公司股东、新增资本全部由环宇股份认购及修改章程中对应条款,环宇股份、王某赞成,梁某、丁某、邹某反对。

2004年7月,环宇股份依照《股权转让协议》修改了海普赛公司章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该公司股东、增加公司资本的登记手续。另谋的股权被稀释到5.5102%,丁某、邹某的股权被稀释到1.8367%。梁某、丁某、邹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环宇股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变更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修改章程无效,并要求确认三原告对王某转让股份和公司新增股份有等额的认购权。

二十九 诸某诉上海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案

2002年2月,诸某、王某等三人通过产权交易受让了上海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整体产权,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王某占1200万元,诸某和另一股东各占400万元。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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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诸某担任副总经理,但在后来的经营活动中,双方渐起摩擦,一年后,诸某被免去副总经理职务,双方发生激烈冲突,甚至发展到拳脚相加。双方积怨日深,诸某因此萌生退意。因房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其他股权转让等事宜,诸某后来持有该房产公司的股权为16%。诸某遂以其遭排斥无法正常行使股东权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以1000万元股价回购其股权。

三十 黄某诉秦某、杨某股权继承纠纷案

2003年5月,戴某、秦某、杨某分别出资28万、31万、59万共同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中未就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如何处理作出约定。2004年6月,戴某因车祸身亡,戴某之女黄某要求继承其父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原股东秦某、杨某坚决反对,不认可黄某股东身份,亦不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同时立即修改了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死亡情况下,公司股权的继承不能不包括对股东资格的继承,相应股权只能转让,转让所获财产价值可以由继承人继承。黄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戴某的股权,取得股东资格,全面行使公司股权。

三十一 北亚公司等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失败案

1994年6月8日,海南省证券委员会以琼证(1994)35号文《关于新建设立海南现代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力股份)并定向募集股份的批复》。内容:同意由北亚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亚公司)等10家公司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电力股份,总股本3.9亿(法人股)。其中发起人认购3.2亿股(北亚公司认购0.3亿股),定向募集0.7亿股,每股面值1元。募股工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超过规定期限,按募集设立失败处理。??。截至1994年12月8日,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6个月内,电力股份未募集到股份,募集失败。1994年11月16日,海南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1994)第119号验资报告(简称119报告):截止1994年10月31日止,电力股份实际收到投入股金总额人民币3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74%,以前期费用投入人民币13259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3.99%,以部分评估后的土地使用权投入人民币约22639万元,占总股本的58.05%,北亚公司认股出资额3000万股。由于未能定向募集,由各发起人追加认购,北亚公司认购3000万股。1994乃虐7日,电力股份领取(琼企)28402364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人民币3.9亿元整。

1996乃虐8日,北亚公司与美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美视公司购买北亚公司在电力股份所占有的7500万股,占总股额10.23%,合同总价7500万元。后因电力股份募集失败而引发“股权转让”争议。

三十二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

本条主要规定的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形成制度。

此条对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不同资本形成制度。对于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都是改原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为相对宽松的一次认足、分期缴纳制。(参照第26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自数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不同之处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高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毕竟股份公司是适应社会大生产队巨额资本的需求而产生的,它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股东具有广泛性,组织机构更为复杂庞大,对社会的影响也更为深远,因此它的责任更重大,对它的要求也更为苛刻,对资本的要求当然更为严格。相应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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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也就更大,将原来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改为现在相对容易的“分期缴纳制”制度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具体参考第26条的修改理由)。

但是,本条同时又规定“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这正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广泛性的特点,向他人募集股份后,除了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大多为社会上的普通工中,人数众多但分散广泛,与发起人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对公司的了解也远远不如发起人,因此,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设立欺诈,公司法作此限制。在向他人发行股份之前,发起人必须使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本基础。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仍沿用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只需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母鸡。这种设立体现了更为彻底的资格性,由于发起人只认购其中的部分股份,因此他们出资的负担相对轻的多,却也更容易产生资本不足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其的要求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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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也就更大,将原来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改为现在相对容易的“分期缴纳制”制度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具体参考第26条的修改理由)。

但是,本条同时又规定“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这正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广泛性的特点,向他人募集股份后,除了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大多为社会上的普通工中,人数众多但分散广泛,与发起人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对公司的了解也远远不如发起人,因此,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设立欺诈,公司法作此限制。在向他人发行股份之前,发起人必须使公司具有足够的资本基础。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仍沿用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只需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母鸡。这种设立体现了更为彻底的资格性,由于发起人只认购其中的部分股份,因此他们出资的负担相对轻的多,却也更容易产生资本不足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其的要求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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