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电器2012年度工程销售合同-适用于企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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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XX电器2012年度工程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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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以承接工程订单的方式销售甲方XX品牌产品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名词解释

1.1 XX品牌产品:甲方销售并授权于乙方在甲方指定销售区域内经销的由甲方生产制造并冠以“XX”、“XXX”、“XX”等品牌字样及注册商标的全部产品(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空气源热水器、壁挂炉、五金洁具、陶瓷卫浴等产品及其配件产品)。

1.2销售区域:甲方在合同年度内划定并授权乙方有权以承接工程订单的方式销售XX品牌产品的特定区域。销售区域以国家行政区域划分为参考,由甲方划定具体范围,且甲方有权对销售区域做与行政区划不同的调整。

1.3工程商:指经甲方有效许可授权,在甲方指定的销售区域内按照专属经销制度,以承接工程订单的方式销售甲方XX品牌产品,接受甲方管理,并对该销售区域内的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执行甲方工程销售政策的自然人或企事业组织等【注:工程商非代理商,其仅限于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订单的方式予以销售甲方XX品牌产品。未经甲方的有效书面授权及销售区域内代理商的许可,工程商不得以承接工程订单之外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分销商、进行渠道经营等)销售甲方XX品牌产品】。

1.4经销期限:甲方授权乙方具有经销XX品牌产品资格的存续期限。在经销期限内,乙方具有XX品牌产品工程商的资格,根据本合同约定经销甲方XX品牌产品。乙方的经销期限可在期限届满后经合同续签或甲方书面确认等形式予以延长。

1.5专属经销制度:指XX品牌产品为同类别产品中唯一的经销品牌,须予以专门经营销售,无论在指定的销售区域内或区域外,但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乙方均不得另行代理、销售、推广、宣传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经营其他品牌产品,或与XX品牌产品经销构成任何竞争。甲方的工程商等及其关联企业均需无条件地遵守专属经销制度。

1.6窜货行为:指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向其指定销售区域外的其他地区直接或间接、主动或被动、批量或零售地销售XX品牌产品的行为。另乙方不从甲方处进货而在甲方授权渠道以外选择其他渠道进货的,也一律视为窜货行为。

1.7工程订单: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集中采购管理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为建设装修工程项目而进行集中采购的批量采购订单,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方为在建项目统一订购产品的订单【注:该等订单产品可为需由甲方根据乙方具体订购要求予以特别生产供货,而非甲方投放市场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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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1.8工程报备:指乙方在授权销售区域内或区域外承接工程订单的,均须事先向甲方进行工程报备并提交工程相关资料。如同一工程项目有数个甲方代理商、分销商、工程商等经销商均进行工程订单报备的,则由甲方根据各经销商在甲方处申请工程报备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确定第一位报备的经销商具有工程投标权,并为该获权经销商设定一个投标期限;如获权经销商在限定投标期限内无法有效开展投标工作或中标工程订单的,则甲方有权取消获权经销商的工程投标权,并在其他报备的经销商中另行选择工程项目投标人。

第二条 经销关系

2.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具有甲方工程商资格,其经销期限与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致。

2.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授权销售区域为: 山东青岛 ;在此销售区域内,乙方作为甲方的工程商具有承接工程订单予以经销及推广XX品牌产品的权利,并且不得代理和经销与XX品牌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品牌的产品。

2.3甲方可根据自身销售工作开展中渠道开拓和市场推广的需要,为乙方提供相应的资金、物资、政策支持等,支持的手段和方式由甲方决定,乙方不得无理干涉。

2.4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而建立的关系为就XX品牌产品的卖方与买方的关系,而非其他合同关系。乙方须对其经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法律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和义务,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5甲、乙双方之间的经销关系及乙方的工程商资格自合同经销期限届满之日或乙方因违规而被甲方撤销工程商资格之日起终止。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经销合同。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权利义务:

3.1.1甲方有权根据其业务需求制定或调整与工程销售、市场营销、价格体系、渠道管理等相关的政策、制度、规范,并有权要求乙方在其授权销售区域内予以执行。

3.1.2甲方有权在销售区域内统一安排、组织、协调和监督乙方的一切销售行为,并要求乙方执行甲方部署的各项活动,且甲方有权对乙方上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核实,并对乙方操作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于检查确认的乙方不合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限期整改。

3.1.3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销售区域内XX品牌产品的销售情况、甲方各项支持的实际落实情况、产品宣传推广情况等,且有权要求乙方以有效的方式提供销售区域内产品及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区域内XX品牌产品的售价、折扣、促销、市场反馈、其他同类产品、假冒及侵权情况、潜在市场需求等一切相关信息)。如发现乙方存在违反甲方政策制度或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纠正解决并视情况直接采取扣减保证金、减少或取消折扣返利直至罚款、暂停或取消乙方工程商资格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3.1.4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护其销售区域的市场稳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制定或修订并公布相关市场管理规定,以促进各销售区域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1.5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乙方遵守合同约定及甲方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积极维护乙方经销甲方XX品牌产品的权利。

3.1.6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按时供货。如因市场需求增加而影响供货,则由甲乙双方协调并尽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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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乙方需求。

3.1.7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供应的产品均符合国家及行业颁布的相关质量标准,如经省级以上检验机构检验或甲方检验并书面确认产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将按照行业相关法规规定予以维修或调换。如甲方供应的产品系根据乙方特殊需求而生产制造的,则甲方保证该等产品符合双方确认的相关技术、规格要求。 3.1.8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乙方授权销售区域内的国家法定检测机构要求的合理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仅限于甲方在该区域内首次上市销售的新产品【注:如检测对象非甲方投放市场的标准化产品的,则相关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报销该费用时应提供抬头为“XX电器有限公司”的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发票或正规收费凭据。

3.1.9甲方保证全面兑现由甲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但甲方公司名下的员工个人所做的任何保证承诺,如未加盖甲方公章的,一律不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3.1.10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及比例向乙方返还销售奖励,且经乙方书面请求,甲方可为乙方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3.2乙方权利义务:

3.2.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资金(银行)专用额度证明之副本或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事务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其始终处于合法存续、合法经营的状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年检、纳税申报等各项法律手续。如乙方因其自身原因成为非法经营的,则乙方除须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避免甲方及XX品牌产品受到不利影响之外,须接受甲方的处罚措施并赔偿甲方为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3.2.2甲方根据其销售政策而为乙方提供的资金、物资及其他支持的,乙方须用于甲方指定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返还该等支持。

3.2.3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的专属经销制度及其他各项销售政策、渠道管理、价格管理、制度规范等,接受甲方监督服从甲方管理,且不从事任何有损甲方XX品牌产品声誉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市场支持政策直至取消乙方工程商资格。

3.2.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完善销售管理工作,且不得有如下行为,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A、借款、借货或销货给甲方人员;

B、经销由甲方人员通过非正常渠道调货提供的货物;

C、向甲方人员现金支付货款或将货款汇入未经甲方盖章确认的银行账户内。

3.2.5乙方保证仅限在甲方指定场所、指定用途使用甲方提供的样机、展台、展柜及各种终端物料,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移作他用或在其他场所内使用。

3.2.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合同范畴以外的任何行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关系仅为卖方与买方的关系。

3.2.7如乙方因从事违法活动或违反合同及甲方有关管理规定而被取消经销商资格,或者双方经销关系终止的,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相关善后事宜,按照甲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且自经销资格取消或终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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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乙方不得再以甲方XX品牌产品工程商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否则甲方就此保留相关的追诉索赔权。

第四条 产品供应及付款

4.1定货:

4.1.1乙方须按照《产品定货单》的要求详细填写其定货产品的型号、类别、数量、价款、提货日期等信息并签字加盖乙方有效印章【注:如乙方定货产品非甲方投放市场的标准化产品的,则乙方须随定货单向甲方提交相关的产品技术、规格、材质文件及图纸等】。产品定货单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须在甲方指示时间内按甲方要求的付款比例将预付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将汇款凭证传真给甲方,甲方收到预付款和汇款凭证当日该产品定货单即时生效。

4.1.2乙方向甲方发出的订单一经甲方接受的,除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同意更改的,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更改订单内容,否则更改无效且乙方须承担为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含预期可得收益损失)。 4.2交货及运输:

4.2.1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交货地点为:甲方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开发区的仓库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自货物交付运输公司或乙方指定提货人提货并在甲方发货单据上签字后,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完毕交货义务,货物风险转移至乙方。

4.2.2本合同全部产品的交货时间以双方签署的《产品定货单》或双方其他约定中载明的交/提货时间为准。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准时提货的,甲方有权解除订单并扣留货款以赔偿甲方损失。

4.2.3乙方指定提货人的,须将提货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乙方印章告知甲方;如信息变更的,须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告知变更生效的时间及内容。如提货人信息与乙方书面通知内容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货物,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2.4乙方或乙方指定提货人,或运输公司在甲方处提货时,须现场对货物数量、货物外观及包装、货物完整度等进行检查核对,如有异议须即刻提出,否则在发货单据上签字的,即视为甲方交货数量准确、货物无破损、货物包装完整。

4.2.5货物的运输及运输费用原则上乙方承担,如乙方达到甲方相关政策标准的,亦可由甲方安排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费。 4.3产品退、换货:

4.3.1乙方的任何退货或换货均须按照甲方有关的退、换货规定或标准执行。

4.3.2甲方产品如无质量问题的,原则上均不允许乙方退、换货。如乙方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的,须提供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正式检测报告,经甲方确认产品确实达到换货或退货标准的,由双方办理退货事宜或由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相同数量的相同型号的合格产品以替换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乙方应将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合理期限内退回甲方。有关退货的运输方式及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4.3.3如甲、乙双方对产品质量存在争议且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双方提交国家认可的省级以上检测机构认定。如检测认定质量合格的,则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检测认定质量不合格的,则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4.3.4如乙方认为甲方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而向甲方索赔的,须于提货(含:甲方处提货和承运人处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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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索赔文件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超过该期限的视为乙方放弃索赔权;如因乙方未按时提货导致超过上述索赔期的,亦视为乙方放弃索赔权。 4.4款项支付:

4.4.1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工程商,其首笔启动资金不得低于 600,000 元,首笔启动资金的 50% 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三 日内电汇至甲方,首笔启动资金的余款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十 日电汇至甲方。如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完成付款的,则本合同失效,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工程商。

4.4.2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产品一律采用“款到发货制”,即乙方定货申请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须在订单载明的交/提货日期前将全部订单货款汇入本合同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内,甲方收到全额货款后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安排发货。如乙方未及时支付货款的,则甲方有权顺延发货或解除订单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4.4.3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款项一律汇入以下载明的甲方银行账户内。如甲方开户名、开户行、银行账号等有变更的,须以甲方出具的盖有甲方公章/财务章的书面确认函为准。未经甲方书面合法有效授权,乙方不得将合同款项支付给甲方员工或汇入本协议规定银行账户之外的其他银行账户,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开户名: ; 开户行: ; 银行账户: ;

第五条 销售目标及销售奖励

5.1本合同经销期限内,乙方从甲方处提货总金额须达到人民币 60 万元。合同期内乙方销售目标月度划分如下(单位:万元):

年度 月份 电热水器 燃气热水器 空气能热水器 燃气壁挂炉 五金洁具、陶瓷卫浴 总目标 2012年 总合计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5.2如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年度销售目标且年度内乙方无市场管理不良记录的,则乙方不仅享有甲方相关政策所约定的具体销售折扣、奖励,且乙方的工程商资格可自动延续至下一年度,届时由双方另行签订下一年度的《工程销售合同》。

5.3如果乙方任何连续两个季度从甲方的进货净额数低于本合同所约定季度销售目标的80%,则甲方有权对乙方未达到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评估并给予相应处理,直至以书面通知方式取消乙方工程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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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本合同项下全部产品的销售目标季度划分方式为:1至3月份为一季度;4至6月份为二季度;7至9月份为三季度;10至12月份为四季度。如合同产品销售月份数不足一个季度或季度划分后余下的月份不足一个季度的,视为一个完整季度。

第六条 市场管理

6.1市场管理保证金和市场管理奖励:为规范和完善XX品牌产品的市场竞争环境,最大化地保障乙方及用户的利益,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三 日内按具体签约额目标(即年度销售目标)的 1% (最低不低于10000元)向甲方交纳市场管理保证金。如合同期内乙方未违反甲方的各项市场管理规定,则甲方于合同终止后全额返还市场管理保证金,并按照乙方实际年度进货净额的 2% 之标准给予乙方市场管理奖励,该奖励在经销年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以开票折扣方式直接兑现;如合同期间经查证属实,乙方存在市场违规行为的,则取消市场管理奖励,另按照市场管理规定的违约索赔标准从市场管理保障金和相关奖励中直接扣除,结余部分在合同终止后返还,不足部分乙方须于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三 日内给付。 6.2市场管理规定:

6.2.1乙方在授权销售区域内或区域外承接工程订单的,须按照甲方有关工程报备的要求事先向甲方进行工程报备并提交工程相关资料,经甲方书面批复同意乙方承接工程订单后,乙方方可向报备的工程项目供应XX品牌产品,否则一律视为乙方窜货行为。

6.2.2乙方存在窜货行为的,第一次窜货甲方按10000元/次的标准直接从乙方所获折扣、奖励和货款中直接扣除以示处罚。合同年度内乙方窜货违规行为达二次或二次以上的,则按20000元/次进行处罚。另合同年度内乙方发生窜货违规行为的,则甲方除有权直接取消乙方享受本合同及甲方相关政策所规定的奖励、返利的权利外,甲方有权同时取消乙方享受甲方任何时期投放的机动暗奖政策的权利。

6.2.3为保证甲方产品在流通环节上受控,甲方将对乙方录入的安装用户信息逐一进行确认,对超出乙方工程报备范围外的用户信息,经核查后作为乙方窜货的依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违约索赔。对于虚假的用户信息,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相关售后服务协议进行处罚。

6.2.4如甲方于合同期内调整产品价格或出台新价格政策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中所规定的时间同步调整价格【注:所有有关制订或调整价格的文件或表格,均须加盖甲方公章,否则一律无效】。

第七条 售后服务及品质保证

7.1乙方须与甲方签订《售后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内容执行,负责其所发展的工程项目产品的售后服务。乙方须按甲方标准建立售后服务部门,并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7.2乙方负责产品安装和保养服务的,须使用甲方指定品牌的合格安装辅材,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材料保修期限保障。如因乙方服务导致产品损坏或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均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且乙方应积极妥善处理,避免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如消极对待的,甲方有权安排专人进行先行赔付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在乙方的结算费用中直接扣除,如不足扣除,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足差额部分。

7.3甲方对于其产品接受质保期内因为严重质量问题的退货,但乙方须先行提交审批过的退货申请单、维修工单、用户意见、用户产品发票复印件等并加盖乙方公章。另乙方须先行为用户进行产品调换,并于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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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将问题产品退回甲方总部,经甲方质检部门检测确定确为严重质量问题后,甲方向乙方进行补货,否则甲方不予以补货。除此之外,甲方仅接受乙方于领取产品货物之日起10日内发出书面索赔文件并附有相关证据的产品退货,对于其他退货行为一律不予接受。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

8.1乙方应尊重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并致力维护XX品牌的整体形象,杜绝诽谤和有损XX品牌及企业声誉的行为发生。

8.2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仅限于在其授权销售区域内以经甲方书面许可的方式使用甲方已注册或未注册的产品名称、商标、企业名称及广告形象等(以下总称:标识)。

8.3若乙方基于履行合同的目的,需要使用甲方标识的(包括但不限于在促销广告和资料上使用),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有关的图样、文字和细节情况等详情告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8.4乙方承认甲方对“XX”、“BENCO”、“BENCOXX”或其任何缩写以及甲方产品的任何商标和商号的中英文名称具有排他性所有权,乙方不得进行任何与此相悖的行为,且不得使用与甲方产品的任何商标可能产生混淆的任何商标或产品名称。

8.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使用“XX”、“BENCO” 、“BENCOXX”的名称或甲方的任何称呼,并禁止模仿和使用甲方产品商标或与此类似的任何名称或标记。

8.6当乙方知晓有任何第三方针对“BENCOXX”、“XX”、“BENCO”等的名称、甲方产品商标或商号的侵权、争议纠纷或法律程序时,应立即通知甲方。所有与此有关的法律活动应由甲方进行,经甲方合理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可能的协助。

第九条 安全保密

9.1双方对于在业务往来中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计划、市场销售计划、产品设计和描述、价格策略)、业务资料、价格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包括合同、协议、订单、甲方的政策制度、宣传推广方案、未上市产品的信息等及其他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的,均不得擅自使用和披露。 9.2乙方确认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将其与其他公司签署的限制性协议向甲方进行了全面披露(以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并保证不会对甲方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如乙方未全面披露的,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合同签订后,乙方签署的此类协议的,均需书面告知甲方。

9.3合同保密义务永久有效,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乙双方仍受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约束。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解除和终止

10.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2012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 10.2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事件的,则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且自该通知发出后合同即刻解除:

10.2.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连续两个季度,乙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目标的80%。 10.2.2乙方超越合同授权销售区域进行跨区经营和销售,且未向甲方报备的。 10.2.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甲方规定的价格范围销售,影响甲方权益。 10.2.4乙方因涉及诉讼案件有可能对执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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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乙方的票据被银行退票,或不支付或延迟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 10.2.6乙方不能偿还其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

10.2.7乙方提起或被提起破产程序或重组、接管、清算或解散程序,或乙方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做出转让或 重组,或与上述各项的类似事件发生。

10.2.8乙方对其章程进行重大更改,或乙方的所有权或管理结构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10.2.9乙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情形,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十天内,虽有能力但未对该等违约做出 补救或纠正。

10.2.10乙方未经甲方授权,擅自使用甲方的品牌LOGO、标识。

【特别说明:当甲方根据以上规定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均无异议,且同意放弃采用任何索赔权,如乙方违反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3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权利义务:

10.3.1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一切甲方产品的销售、广告或其他涉及甲方产品的活动,并且对外不得再以甲方工程商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10.3.2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依甲方要求立即归还甲方或按照甲方指示另行处理所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中英文的指导书本、技术手册、照片、目录、广告资料、技术规格和其他资料文件和各种图纸。

10.3.3如乙方被取消工程商资格,或本合同终止/解除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一个月内与甲方办理完成全面对账、货款清算等系列相关工作。如乙方迟延或怠于履行对账、清算义务的,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如乙方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违约,则甲方除有权执行本条约定之外,有权取消乙方相应的销售折扣、奖励等,并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其工程商代理资格。

11.1.1违反专属经销制度,经营XX品牌以外的其他产品,或未经甲方同意经营配套产品的; 11.1.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向授权销售区域以外的地区销售XX品牌产品,实施窜货行为的; 11.1.3未按甲方价格规定进行销售,扰乱XX品牌产品市场价格的;

11.1.4将甲方提供的资金、物资或政策支持等使用于甲方限定范围之外的用途、目的; 11.1.5经营假冒或仿造XX品牌的产品或其他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的; 11.1.6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经甲方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纠正的。

11.2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达到约定的各类别产品的销售目标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工程商资格。 11.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甲方相关规定办理相关退货手续,擅自退货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由此产生的 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1.4乙方在产品销售和宣传过程中未按甲方要求而非法使用甲方标识的,或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遭受工商 查处或行政处罚的,则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全额承担。 11.5乙方根据上述条款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免除乙方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相关义务;上述任一违约责任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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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影响甲方使用其他各项违约责任条款,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并用,以保障甲方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纠纷解决等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12.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13.1本合同项下双方往来联络及函件等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传真号码等采取信件或传真的方式送达对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合同载明的双方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银行账户、签约代表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须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告知变更生效的时间及内容,否则导致相关函件、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无法及时送达的责任由变更方承担,且变更方须赔偿因其迟延或怠于通知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2本合同和合同附件及甲方不定时更新发布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销售政策、渠道管理制度、行为规范、价格标准、业务通知等均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其他协议与本合同条款发生冲突的,一律以本合同为准。 13.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XX电器有限公司 乙方: 法人:林友金 法人: 地址:福建南安成功开发区 地址: 电话:0595-26558080 电话: 传真:0595-26558122 传真: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开户行: 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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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64g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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