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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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

汤刑。

答:汤刑是商代刑事法律内容的名称,是商代,国家在调整社会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形成的法律规范:内容上主要是刑罚以及适用原则的汇集。根据《左转》“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但实际上后世商王也有对其有所损益,根据《竹书纪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故而一般认为,“汤刑”应是代为概称商代法律,而不限于特定某代商王所制定的某一部成文法。 2, 3, 4, 5, 6, 7, 8,

廷杖制度。见笔记本。 具五刑。见笔记本。 春秋决狱。见笔记本。 理藩院。见笔记本。 廷行事。见笔记本。 《十九信条》。见笔记本 明德慎罚。

答:是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明德”就是要崇尚道德,统治者应自律并对人民施以耐心的教化;“慎罚”就是要用审慎的态度适用刑罚,以保赤子之心来保护臣民。

明德慎罚死刑的提出,一方面动摇了神权法思想,在“神”之外,指出了“民”的重要,缓和了商纣王时期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其为中国古代主流思想中的“重民”、“民本”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9,

三不去。

答:这是对于丈夫或附加解除婚姻的单方权力限制,主要有三种情形:有所取无所归,即如果休妻会导致妻子无家可归;有更三年丧,即妻子为公平养老送终并拂过三年大丧;前贫贱后富贵,即在婚后丈夫有贫贱变为富贵。客观地讲,这种对丈夫单方面权力的限制和对妻子权益的保护的规定也还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 10,《元典章》

答: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并不是一部有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只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设计会变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在此基础上,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委纲目进行会变而成的一部法规会变作品,共计六十卷。内容上一形式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事件祈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10, 宗法制。见笔记本。 11, 法经。

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步系统化的成文法典,其内容体现出封建纪念馆及关系,其体制相对传统的刑书有较大的变革,对后世封建法典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第一,其篇目内容上有《盗律》、《贼律》、《网律》、《捕律》、《杂律》、《具律》。

第二,体例上,《法经》改变了过去的“以刑统罪”,而采用了“以罪统刑”的方式安排,并且规定了总则性的《具律》。

第三,立法宗旨上,其首创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是和封建体制下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向符合的。

第四,《法经》体现了法家的重刑主义倾向。

《法经》作为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成文法典的特色体例。 12, 首辅大臣。

答:明代对首席大学士的习称〃嘉靖、隆庆和万历初期,首辅、次辅界限严格,首辅职权最重,主持内阁大政,次辅不敢与较。清代领班军机大臣之权极重,亦称为首辅。 13,凌迟。

答:五代西凉人所用的残酷刑罚,在辽政权中也有适用。魏松用于死刑的执行最早是北宋仁宗年间的敕令,针对的是荆湖地区各种残忍人祭行为的诚挚,本是法外的刑罚。即俗称的“千刀万剐”,意图使犯罪者在痛苦中死去,最后一道才能割断其喉管,在此之前不允许使其死去,甚至还在行刑中用参汤为其续命,否则悻悻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神宗时期开始,凌迟刑开始大规模的作为长制适用;在南宋时期的《庆元条法事类》中,凌迟正式作为死刑执行方式被法典所规定。 14,十恶。

答:“十恶”是指直接危害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威胁封建统治

秩序的十种性质最严 重的犯罪行为,“十恶”制度就是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惩的一整套规定。这项制度源于《北齐律》 的 “重罪十条”,隋《开皇律》首次改称“十恶”。唐律沿用隋制,将这项重要制度规定于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唐律打击的重点,犯此十条者为“常赦所不原”;

)“十恶”罪名包括:(1)谋反,指谋危社稷,即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大罪。

(2)谋大逆,指预谋毁坏皇帝的宗庙、山陵和宫阙的行为。 (3)谋叛,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96),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造蓄蛊毒、厌魅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盗窃或伪造皇帝印玺、调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御舟误不牢固以及指斥皇帝、对使臣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对祖父母、父母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或服丧违礼,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或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的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卖五服以内亲属及告夫及大功以上尊亲属的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授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或服

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 3)十恶制度作为封建法律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作为维护封建统治最有力的武器而规定于后世历代法典之中,世代相传直至明清。 15,务限法。

答:务限法是唐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务就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具体期限是: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叫“入务”,即进入农忙季节,到九月三十日结束。这一段时间是务限期,在这个期限内,各个州县官府停止对于田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到了十月初一时,叫做“务开”,这时才可以受理民事案件。) 16,《明大诰》。见笔记本。 17,董仲舒。

答:西汉儒学代表,经文经学大师。武帝时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武帝采纳,从此开始确立儒家为官方正统思想。将儒家学说与阴阳五行说结合,提倡“天人感应’说,并根据天道阴阳和治国的“德”和“刑”对应起来,用来论证“德主刑辅”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维护封建大一统,限制豪强兼并。“秋冬行刑”,“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也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后来这种为他所首倡的用儒家思想改造法律的做法为后来的封建法律时间所沿袭。 18,重法地。

答:为了强化京畿地区的治安,宋朝在法律适用上作出了地域的区分,即规定“重法地”,在这一地区犯法要加重其刑罚,最初是为了惩治窝藏盗贼的行为。

宋仁宗时,划京城地区,为“重法地”,对这一地区的有关盗贼、窃盗的犯罪以及对这类罪犯进行窝藏的行为加重处罚;原则上在遇到国家大赦的时候,这一地区的罪犯也不实用;而且对这一地区,刑事法律有溯及力。

后来为了进一步强化打击地方强盗,主要是其一时间,将常发生其一的地区以路为单位也划为“重法地”。

“重法地”的出现组要是为了强化对人民的控制,打击农民起义等行为;这和宋朝从一立朝开始就不断爆发农民起义的历史状况相关的。

19,会审会廨。

答:会审会廨是清政府在租借内设立的特殊司法审判机关,主管租借内的中外诉讼案件,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最早设立于上海,属于上海道下辖的机构。这一机构主要是中国司法官员和外国领事进行“会审”的机构。

其形式上是属于上海道等中国地方司法机关的下设机构,但实际为外国领事所控制。

根据会审制度规定:外国人为原告被告的,有约国的外国侨民根据跳跃办理,五月古uod外国侨民则要去年刚该国官员参与陪审;如果外国人是诉讼中涉及的如证人一类必须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有本国

领事官员在场,并且有领事官员或其所派代表参与会审;如果是外国人所雇用的中国人在租借中涉及诉讼,应当有领事官员或其所派代表在堂听审。

20,秋审。见下面论述题一里的“秋审”。 21,鞫谳分司。见笔记本。 22,五过之疵。见笔记本。 23,法律答问。见笔记本。 简答题 1,

简述《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

想。见笔记本。 2,

简述《大明律》的制定过程。

答:《大明律》经过20余年,历戏了四个阶段,数次修订终于在洪武30年完成了并颁行天下。这四个阶段分别是:

(1)昊元年》。早在昊元年明代就草创律令颁行,这是最早颁行的明代法律即《大明律》。

(2)洪武六年。到了洪武六年颁布又修订《大明律》,仿唐体例。

(3)洪武二十二年。又修订《大明律》,基本条款仍同唐律。 (4)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终完成了《大明律》颁行天下。表现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3什么是秦朝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见笔记本 4试说明《十九信条》与《钦定宪法大纲》的异同

答:A,《钦定宪法大纲》是1908年由清廷颁布的中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请廷“预备立宪”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它用根本法的形式再次强调了君主专制集权体制。

《十九信条》是清末为了应对革命形势而颁布的一部具有应激性的宪法性文件。

B,《钦定宪法大纲》对于君上大权的极端强调,《十九信条》虽然也强调君主制度的君主权力,但更倾向于英国式“虚君共和”体制,对君主权力进行了一定限制。

C,清末“预备立宪”中根据《钦定订宪法大纲》选举出的第一任内阁基本由满亲皇族所把握,即所谓“皇族内阁”,引起广大汉族官僚的不满和统治集团内部的分裂;《十九信条》中则明确鬼的那个皇族禁止担任内阁总理以及国务大臣。 《钦定宪法大纲》内容

5,简述我国古代的法官责任制度。见笔记本。

6,为什么说《明律》与《唐律》相比,其特点之一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见笔记本。

7,请对《尚书〃康诰》中的下列文字进行简要分析。

“小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由大罪,非终,乃惟眚……时乃可不杀。“

答:是指,如果一个人犯了小罪,而不是过失,还经常干一些违法的事;这样,虽然他的罪过最小,却不能不杀。如果一个人犯了大罪,但不是一贯如此,而是有过失造成的灾祸;这是偶然犯罪,可以按法

律给予适当处罚,这样就可以不杀。

这段话体现了西周“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慎罚”,即使用刑罚要慎重。施用刑罚不能光看罪行,还要看动机,重罚故意犯罪和常犯不思悔改者,适当处罚过失犯罪且愿意悔改者。不是一味重罚,惩罚罪犯应像治病救人。 论述题:

一,论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答:在审判制度方面,清朝全面继承了明朝关于控诉、证据、拷讯、回避等诉讼制度。在会审组织和会审制度方面,清朝则在承袭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三法司会审。------“小三司”会审(大理寺丞、都察院御使和刑部清吏司)和“大三司”会审(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使和刑部尚书)。

(二)九卿会审。是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凡属全国性重要案件,特别是斩监侯、绞监侯案件,需要有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

(三)秋审和朝审。1“秋审”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死刑分为“立决”和“监侯”,纳入每年秋审的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秋审前,各省督抚须对其审核或审理,接着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至当年八月,在北京会同审理。

2,“朝审”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

式。其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和绞监侯案件。举行时间略迟于秋审。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意义:是皇帝加强对司法控制的重要措施,被清朝视为体现皇帝“仁政”的大典。

(四)热审。是清朝所继承明朝的制度,是一种复审形式。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复审发生在京师的笞、杖案件。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会审判决,疏通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瘐毙狱囚。 二,试述明朝在调整与少数民族关系方面的立法。 答:“以茶驭番”的立法思想与实践。

明代实行茶专卖,用以使政府直接干预传统的汉藏民族间的余缺调剂关系,借助政权的力量插手经济活动,并以经济手段去替代政治、军事所无法圆满完成的统治功能,使藏区僧俗势力因经济内向而政治内驱。

A,“茶税法”。茶商在产茶地购茶时,须向官府按一定比例纳茶税,官府发给茶引作为运销茶叶的凭证。

B,“官茶法”。即官府向茶农课征茶叶事务,用以与境外少数民族换取马匹。

C,“茶引发”。即茶商向官府交纳布、粮等物,以换取运销茶叶的凭证——“茶引”。

对于违反规定贩私茶者,按贩私盐律治罪。 三,论述秦代的审判制度。

答,(一)证据制度。包括:1,当事人口供,包括原告的陈诉和被告的公认。口供,特别是被告的公认,是秦时法官判案的最主要依据; 2,证人的证言,即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的证言。

3,物证。

(二)有罪推定。所谓有罪推定,是指被告人一经被告发,在未经法援判决之前,就被推定为有罪,并以罪犯对待。

(三)审判程序。秦采用纠问方式,它意获取被告的供认为中心。 首先,听取当事人的口供。

接着,根据其口供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诘问。对多次翻供、不老是认罪服罪者,再进行刑讯。对待刑讯的态度是既承认刑讯合法,又不鼓励提倡刑讯。这是有罪推定原则及封建司法审判制度的必然结果。

经过调差

勘验、勘验、审讯等审理活动之后,即可作出判决。判决须向当事人当面宣读,称为“读鞫”。宣判后,如当事人不服,可以请求再审,称为“乞鞫”。

(四)法官责任。为保证司法官吏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徇私枉法或渎职失职,秦律明确规定,法官在审判中有违法行为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有“失刑”罪,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不直”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纵囚”罪,有罪不判使犯人逃脱法律制裁。

四,试述宋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答:(一)商业立法。目的是通过法律制度使商业活动规范化。 A, 禁止各级官吏借采购官需物品,勒索商人; B, 规定交易活动的中介——牙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C, 禁止把守道路、路口、关卡的官员以履行公务为名,阻滞商旅,盘剥商人; D, 商税征收范围和方法。 (二)专卖立法

专卖,又称禁榷,是官府对某些商品从生产、流通到出售,全部一手垄断的制度,这是中国古代的传统做法。例如,朝廷制定了有关垄断盐产、控制销售与禁断私盐等专门性法规——盐法。 (三)对外贸易法规。

两宋时期颁布了大量的管理海外贸易、鼓励外商来华、奖励外商来华、奖励有功官员的法规,史称这些规定为“市舶条法”。 A, B, C,

无论官府、私人进行海外贸易,都必须报请朝廷批准; 海外贸易应遵守官府的有关禁令;

外商靠岸后,必须先有市舶司进行检查,征购其中的榷禁物品,

对其他货物抽取十分之一的税金,然后允许其上岸交易; D, E, F,

以礼优待前来贸易的外商;

对所有在对外贸易中的有功人员,实行物质奖励或晋升官职; 禁止官员利用职权妨碍正常的贸易活动。

五,试说明中国封建法制礼法结合的历史进程。 答案①:(一)汉代立法结合的开端。

汉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首次确立了峻礼教以防,准五服以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这是引礼入律的最重要的标志。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依据,这显然是引礼入律,融礼于法的产物,也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重要表现。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礼法结合的新阶段。

三国时,曹操、诸葛亮是以“重法”著称的,然而,他们的“重法”也是打着“德主刑辅”的旗臶进行的,具有礼的特点。 (三)隋唐礼法结合的成熟。

隋初制定《开皇律》时,便坚持以“导德齐礼”为指导思想,把封建道德规范注入法律之中。到了唐代,礼法综治的治国模式一臻于成熟和定型。在唐律中,礼不但指导者法律的制定,而且体香宗法伦理关系的复杂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 (四)宋元明清礼法结合的进程。

宋朝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也是一个重法的时代,是传统法律发展的高峰。

元朝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表现出“附会汉法”,“参照唐宋之制”的特点。在礼法综治模式的影响下,元刑法也依儒家的钢厂礼教,按五服亲等定刑罚的轻重,以及“咋到”加重处罚的原则。

明朝统治者加强了专职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同时也更加注重利用法律武器作为巩固其统治的工具。明初治国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在重典治世的同时,也对礼的教化作用给予高度重视。 清朝则进一步强化了封建伦理道德规范和家族主义统治。

答案② “礼法结合”是古代中华法系的主要民族特色,它的形成经历了由汉及唐千余年的漫长历史进程。

①汉代开始礼入于法。自汉武帝宣布“独尊儒术”,确立儒家理论的正统地位之后,“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成了封建法制的指导思想,儒家礼仪法典化,在“三纲五常”支配下,神化皇权,维护父权、夫权,以不教为大罪,为提倡孝道而制订《轻侮法》;在“刑不上大夫”、“亲亲”等礼制精神指导下,出现“上请”、“亲亲得相首匿”、矜恤老幼等刑法朱则;形成《春秋》决狱、疑狱奏谳、秋冬行刑、大赦、录囚等体现儒家“仁政”思想,贯彻儒家礼教精神的司法制度。 ②魏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出现八议、官当、重罪十条、依五服制罪、存留养亲等体现儒家礼教精神的重要法制制度。 ③隋律扩大封建官司贵特权,创例减之制,并完善赎刑;确立“十恶”制度,将严重危害封建皇权和亲权,悖逆礼教伦常的十种犯罪作为刑事镇压的重点对象。

④唐律实现礼法合一,将儒家伦理道德、礼制原则与法律规范融合一体,直接订入法律条文。唐律的解释以儒经礼制精神为依据,与律条具有同等效力;唐律定罪量刑受儒家纲常支配,社会和宗法的尊卑等级身份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礼汉结合”的特色,是由中国古代植根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宗法社会和等级社会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六,试说明我国封建时代法典体例的演变。

答:①战国《法经》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

②商鞅改法为律,以《法经》为基础制定了秦律,秦朝以此统一了全国法制。汉承秦制。汉《九章律》在六篇之外新增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③曹魏定《新律》十八篇,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晋《泰始律》又改为刑名、法例两篇;北齐律定为“名例”篇,确立了古代律典总则的名称和首篇的位臵。

④隋唐宋律典均为典型的十二篇体例:名例、卫禁、职制、户婚、既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⑤明清律典按六部职掌分目,为名例、史、户、礼、兵、刑、工律共七篇。 七,我国古代八议制度的流变。

答案①:八议是封建时代规定贵族官僚中八种人犯罪后,享有法律特权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宾。 ①八议源于奴隶制的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汉代有上请制度;三国时期曹魏《新律》首次将八议之制裁入律典。 ②隋《开唐律》将八议列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制度。

③唐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明确划定了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的范围,及其所享有的具体法律特权和实现特梳的程序,并规定“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④此后历朝律典均沿用八议之制,直至清末制定《大清新刑律》,才最终予以废止。

答案②答:1。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不按一般刑书规定量刑,而是由高级贵族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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