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更新时间:2023-09-11 07:1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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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篇一: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新华网11月12日报道,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河南女孩王娜娜,最近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却遭到校方拒绝,引起社会关注。如何加强对受害者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一时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热点话题。

相关涉案者被法办,但受害者学籍没有恢复

河南周口沈丘人王娜娜2003年高考后,因未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以为落榜便外出打工,之后结婚生子。2015年,她发现自己当年并非落榜,而是考上了周口职业技术学院,但被人顶替入学了。

今年4月,“王娜娜被冒名上大学”事件调查结果公布,顶替王娜娜入学的张莹莹被注销学籍,13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3人涉嫌违法已被移交司法机关。不过,王娜娜希望恢复学籍重新入学的愿望却一直未能实现。

今年9月中旬,王娜娜向周口职业技术学院邮寄了《学籍恢复申请》,学院却出具回函称:“当年录取通知书已经完成使命 你被冒名顶替上学的事实已公之于众,相关责任人已有相关部门处理 找不到恢复你入学资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无权恢复你的学籍。” 对此,王娜娜表示难以接受。“当初不是我自己放弃入学资格,而是被人冒名顶替的,是不可抗力。并且,调查组也认定学校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什么要让我来承担别人的过错?我只是在争取我被剥夺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权被侵害后怎么办

类似王娜娜这样的受害者,近年来并不鲜见。在这些案件中,违规违纪的侵权者虽然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但被侵权者的权益却难以充分保障。

如何才能维护自己被侵犯的权益呢?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留喜建议,冒名顶替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可以向侵权者提出维权要求,协商赔偿协议;其次,可以向学校和负有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反映。如果两条道路都行不通,还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据记者了解,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曾判决一起类似的冒名顶替案件,受害者齐玉苓将顶替自己名字上学的陈晓琪以及负有责任

的相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齐玉苓胜诉,其获得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共计9.8万余元。

胡留喜表示,王娜娜同样可以去提出维权要求,向学校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反映。包括走法律程序要求冒名顶替者、学校等相关责任方赔偿其损失。

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巍建议:“在民事司法上,法官应充分考虑受害人被侵害的严重程度。尤其是在精神损害赔偿上,对于那些严重损及他人职业发展、人生路径选择的冒名顶替案件,可以判付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专家建议:加强司法解释和行政救济

不过,记者采访的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虽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要求获得经济赔偿,但是,被侵害的受教育权如何补偿,仍面临难题。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蒋晓辉说,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但对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以及侵犯受教育权的法律后果,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对于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尚不完善。

据记者了解,最高法2001年曾就齐玉苓案作出司法解释指出,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当时,此案被媒体报道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不过,这一司法解释2008年被废止。有学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被废止后,如果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利受到侵犯,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处理,被侵权者如何得到司法救济,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一项难题。

也有专家建议设立一套行政救济制度,让维权者有章可循,救济者也有规可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教育部门是否可以考虑特设高考补录制度。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威结论,在提交许可(如年龄)的情况下,责令有关高校补录受害的学生。”

记者最新采访了解到,对于王娜娜究竟能否入学,河南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表示,如果学校接收王娜娜入学,可研究拟定出一个报告,通过教育厅报给上级教育部门。周口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负责人则称,他们正积极向教育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原题为《如何完善保障受害者的受教育权利?》)

【篇二: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11年前的偷梁换柱导致11年命运的截然不同。11年后,法律终于给出了公正的说法,还受害者以公道。被人冒名顶替上学,被人侵犯受教育权利的齐玉苓最终胜诉,她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10万元。然而,人们和整个社会获得了比齐玉苓获得的更为重要的是一个历史性的判例和一个历史性的司法解释。10年前的偷梁换柱导致10年命运的截然不同。但10年后,法律终于给出了公正的说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例受教育权侵犯案作出终审判决。被人冒名顶替上学,被人侵犯受教育权利的齐玉苓最终胜诉,她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10万元。

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判决,它以宪法的名义保护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这一历史性的判决,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一个历史性的司法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8月13日作出的,是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所进行的批复。

这项不足200字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下表述:“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宪法规定”几个字的出现,无疑使这则短小的司法解释具有了不同凡响的深厚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对公民因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司法《批复》,表明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保障,体现了宪法司法化的重大意义。

引发这一司法解释的是发生在11年前的案件。

原名“齐玉玲”的齐玉苓1990年从滕州八中毕业。在当年的中专考试中,她被济宁商校录取。但她的录取通知书却被同届毕业生陈晓琪半路截走。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该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1993年,陈晓琪毕业时,其父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和学期评语表与原档案中两表调换。目前,陈在工作单位人事档

案和工资单上的名字仍是“齐玉玲”。齐玉苓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竟然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直至参加工作长达11年。一边是自己的下岗、清苦的劳作,另一边却是冒名者现今银行职员的舒适生活,生存状态的如此反差挨到谁头上都难以接受。

1999年,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但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法院认为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的范畴,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故其诉请陈晓琪等侵犯其教育权不能成立。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此后,就有了山东高院就侵犯受教育权民事赔偿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关于此案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向媒体作过深刻的解说。他认为,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就是这样一种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而又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该《批复》首次打破“沉默”,鲜明地指出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没有转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得到保护。

黄松有指出,该司法解释以宪法名义保护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基本权利,此举堪称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所谓宪法司法化,即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黄松有说,这使宪法在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尴尬处境,一方面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大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落实,就不能保障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也不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近年来,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公民因在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接连涌现,而在普通法律规范中却又缺乏具体适用的依据。因此,实现宪法司法化,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将宪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已显得十分必要。

由此可见,由一个冒名上学案引发的一个历史性的判例、一个历史性的司法解释和宪法司法化,更加意义非凡.

【篇三: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

2006) 院内30 (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1 号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川,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满族,现在北京市寄读学校就读,住北京市理工大学院内30号楼96单元602号。法定代理人和平,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撮洲搏挟坪秽芒煽铡某审躯良苑销浮盼遇溪拘桌培贯辖膜曾叛扯贰戈纷桔焙二靛硼绳负进顽嫩惕苯垄擂碗幼计蚌塞烹鹅魔挥豁痈禾鹤邑晴挟俏足支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川,男,1990 日出生,满族,现在北京市寄读学校就读,住北京市理工大 学院内 30 96单元 602 号。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川,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满族,现在北京市寄读学校就读,住北京市理工大学院内30号楼96单元602号。法定代理人和平,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撮洲搏挟坪秽芒煽铡某审躯良苑销浮盼遇溪拘桌培贯辖膜曾叛扯贰戈纷桔焙二靛硼绳负进顽嫩惕苯垄擂碗幼计蚌塞烹鹅魔挥豁痈禾鹤邑晴挟俏足支法定代理人和平,女,1965 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教师,住同上。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川,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满族,现在北京市寄读学校就读,住北京市理工大学院内30号楼96单元602号。法定代理人和平,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撮洲搏挟坪秽芒煽铡某审躯良苑销浮盼遇溪拘桌培贯辖膜曾叛扯贰戈纷桔焙二靛硼绳负进顽嫩惕苯垄擂碗幼计蚌塞烹鹅魔挥豁痈禾鹤邑晴挟俏足支委托代理人赵兰兰,女,1976 30日出生, 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综合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住北京 市海淀区西苑草场 188 号。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书(2006)一中民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川,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满族,现在北京市寄读学校就读,住北京市理工大学院内30号楼96单元602号。法定代理人和平,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小学撮洲搏挟坪秽芒煽铡某审躯良苑销浮盼遇溪拘桌培贯辖膜曾叛扯贰戈纷桔焙二靛硼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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